《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14.3.1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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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 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 2.0.9 监理员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监理人员。 2.0.10 监理规划 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0.11 监理实施细则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2 工程计量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0.13 旁站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0.14 巡视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活动。 2.0.15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独立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2.0.16 见证取样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0.17 工程延期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8 工期延误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9 工程临时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临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0 工程最终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2.0.21 监理日志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所做的记录。 2.0.22 监理月报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报告。 2.0.23 设备监造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 2.0.24 监理文件资料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1.3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符合规范表A.0.1的要求填写。 3.1.4 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1.5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1.6 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3.2 监理人员职责 3.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3.2.2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填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3.2.4 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3.3 监理设施 3.3.1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 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3.3.2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1.1 监理规划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 4.1.2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应结合工程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4.2 监理规划 4.2.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4.2.2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工程质量控制; 6、工程造价控制; 7、工程进度控制; 8、合同与信息管理; 9、组织协调; 10、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1、监理工作制度; 12、监理工作设施。 4.2.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4.3 监理实施细则 4.3.1 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3.2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3.3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依据: 1、监理规划; 2、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3.4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3.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1 一般规定 5.1.1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 ,遵循动态控制原理,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理措施,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1.2 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会议纪要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1.3 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题。 监理例会以及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5.1.5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工作联系单应按本规范表C.0.1的要求填写。 5.1.6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工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5.1.7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1.8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1.9 工程开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2的要求填写。工程开工令应按本规范表A.0.2的要求填写。 5.1.10 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分包单位资格审核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3、 类似工程业绩。 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1.11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4的要求填写。 5.1.12 项目监理机构宜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风险进行分析,并宜提出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防范性对策。 5.2 工程质量控制 5.2.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5.2.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应后予以签认。 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5.2.3 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2.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的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5.2.6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5的要求填写。 5.2.7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 试验室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5.2.8 施工单位的试验室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 5.2.9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6的要求填写。 5.2.10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 5.2.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旁站记录应按本规范表A.0.6的要求填写 5.2.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 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4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2.1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查。 5.1.1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调整并重新报验。 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7的要求填写。分部工程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8的要求填写。 5.2.15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监理通知单应按本规范表格A.0.3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本规范表B.0.9的要求填写。 5.2.16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2.17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2.18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0的要求填写。 5.2.19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6.2.15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 5.3 工程造价控制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 1、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提出相应的支付性材料。 2、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5.3.2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应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5.3.3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3.4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1、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5.3.5 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按本规范A.0.8的要求填写。 5.4 工程进度控制 5.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基本内容: 1、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2、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运行、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施工顺序的安排应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5.4.2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2的要求填写。 5.4.3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进度计划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 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5.4.4 项目监理机构应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5.5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5.5.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5.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审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5.5.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5.4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5.5.5 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未按专项施工规范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5.5.6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按本规范表A.0.4的要求填写。 6 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6.1.2 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6.2 工程暂停及复工 6.2.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6.2.2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 承包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6.2.3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做出书面报告; 工程暂停令应按本规范表A.0.5的要求填写。 6.2.4 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 6.2.5 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6.2.6 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过程、结果。 6.2.7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审查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审批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6.3 工程变更 6.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6.3.2 工程变更单应按本规范表C.0.2的要求填写。 6.3.3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6.3.4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6.3.5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实施。 6.4 费用索赔 6.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6.4.2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律法规; 2、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 3、工程建设标准; 4、索赔事件的证据。 6.4.3 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 1、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受理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审表; 4、审查费用索赔报审表。需要施工单位进一步提交详细资料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通知; 5、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并报建设单位。 6.4.4 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应按本规范表C.0.3的要求填写;费用索赔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3的要求填写。 6.4.5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索赔事件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6.4.6 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4.7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6.5 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6.5.1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受理。 6.5.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当影响工期事件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进行审查,签署工程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后报建设单位。 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和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4的要求填写。 6.5.3 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工程临时延期批准和工程最终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6.5.4 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工程延期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6.5.5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5.6 发生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6 施工合同争议 6.6.1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处理施工合同争议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了解合同争议情况; 2、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磋商; 3、提出处理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 4、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6.6.2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6.6.3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6.7 施工合同解除 6.7.1 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就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下列款项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应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1 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已完成的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 施工单位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 施工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 施工单位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 施工单位合理的利润补偿; 6 施工合同规定的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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