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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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4、 ; 5、 ; 6、 。 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并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为现房的,租赁情况为: 。 1、出卖人未将该商品房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出租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小写) 元,(大写) 元整。 2、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小写) 元,(大写) 元整。 前述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已包括水、电建设安装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附件五所列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总价款以外的费用。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期支付房价款: 。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 元,余款(小写) 元以【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支付。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书面通知后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不足款项,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日内将已付款退还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 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 日内支付不足款项。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其他方式: ; 。 第九条 预售所得款监管 出卖人承诺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 根据本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规定,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为: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监管期限为: 。 第十条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 、 、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达到的条件; 4、 ; 5、 ; 6、 ; 7、 ; 8、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 1、上水、下水: 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2、供电: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 3、供暖: 年 月 日达到 ; 4、燃气: 年 月 日达到 ;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3、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 (3) 。 (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中载明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交付时须按设计要求建成,取得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运动场: ; 3、游泳池: ; 4、社区医院: ; 5、垃圾站 ; 6、 。 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买受人; (3) 。 (三)商业配套设施 1、幼儿园: 年 月 日前竣工; 2、学校: 年 月 日前竣工; 3、会所: 年 月 日前竣工; 4、购物中心: 年 月 日前竣工; 5、 。 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竣工,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 (2)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买受人; (3) 。 (四)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 2、 3、 第十三条 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2)不作累加 ): (1) 逾期在 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应当与本条第1(1)项中的日期相同),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小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 第十四条 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 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1、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2、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3、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 (1)天面渗水、滴漏; (2)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渗漏;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6)管道堵塞; (7)卫生洁具开裂、漏水; (8)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9)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 (10) ; (11) ; (12) ; (13) 。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地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若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 (四)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缴纳相关费用: 1、 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买受人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 、 、 、 、 项费用,并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将上述费用交给出卖人,出卖人应当于缴费后 日内向买受人交付相应缴款凭证。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 (6) 。 2 、本合同签订后,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 、 、 、 、 、 项费用,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相应缴款凭证。 (1)专项维修资金; (2)契税; (3)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 (4)供暖费; (5) ; (6)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交付房屋。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七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 ( 含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退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房屋实际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 2、按套(单元)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3、双方自行约定: ; 。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率等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买受人,并应当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如规划变更,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退房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商品房质量的约定 (一)出卖人承诺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合格,经检测不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二)出卖人承诺: 1、交付的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交付的该商品房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3、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4、交付的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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