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智能存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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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智能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智能存款产品操作,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基本定义:个人智能存款业务是本行在保证个人客户活期账户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对满足条件的资金按实际存续期限对应的我行约定的 本操作规程中,如无特殊说明,文中所提“有效身份证件”,均指中国人民银行实名制规定中“有效身份证件” 的原件。 天通知存款、7 天通知存款、3 个月整存整取、6 个月整存整取、1 年整存整取 5 档利率进行阶梯计价给付利息,增加个人客户账户收益的一种储蓄存款增值服务。 第三条 业务范围 (一) 账户种类:个人智能存款产品支持个人人民币普通活期账户(限借记卡),不支持个人外币存款账户。 (二) 本产品不约定存期,暂按活期存款科目进行管理,存取款等相关业务规则也参照现有活期储蓄存款相关规定。 (三) 主要功能:个人智能存款产品的签约、查询、解约。 (四) 目标客户:凡在本行开立个人活期类存款账户的境内外个人客户,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1申请开办此项业务。此项业务仅支持个人客户办理,不支持公司客户办理。 第四条 业务术语释义 (一) 增值账户指客户签约本行个人智能存款业务时,本行在智能存款系统中为客户提供的一个增值计息登记簿,其功能包括存款增值本金的计算、利息的分段计算、结息处理等。 (二) 留存金额指客户签约个人智能存款业务时,本行与客户约定的签约结算账户项下不参与增值服务的最低活期资金金额。 (三) 起存金额指客户签约个人智能存款业务时,本行与客户约定的,在满足留存金额的条件下,客户享有增值服务所必须满足的存款金额下限。 (四) 增值本金是指客户的签约结算账户余额满足留存金额要求并大于起存金额时,“签约账户余额-留存金额-已计入增值账户金额”的余额部分,增值本金记入增值账户进行智能计息。 (五) 起息日指每笔增值本金存入签约结算账户、记入增值账户起息的当日。 (六) 结息日指单笔增值本金全部或部分转出增值账户之日。客户支取或转出遵循后进先出原则,逆顺序支取。 第五条 留存与起存金额规定 首期拟上线长行智能 1 号与长行智能 2 号两款产品,相关业务参数见附件 1。后续根据市场需求与业务发展需要如需上线新产品,将以新产品发布的形式单独进行通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行零售业务部为个人智能存款产品设计部门和业务推广与监督部门。 第七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智能存款会计核算、柜面交易管理以及柜面业务操作流程的审定。 第八条 总行财务企划部负责制定产品定价政策。 第九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为个人智能存款的技术支持与保障部门。 第十条 总行合规管理部负责对相关协议的法律审查。 第三章 个人智能存款业务基本规则 第十一条 增值规则 个人智能存款业务要在签约账户余额满足留存金额与起存金额条件的基础上,才能享受智能存款收益。即“签约账户账面余额-留存金额<起存金额”时,签约账户内所有存款计为活期存款;“签约账户账面余额-留存金额≥起存金额”时,则将“签约账户账面余额-留存金额”部分作为首笔增值本金于当日计为智能存款。 客户签约账户办理收付结算时,若当日日结为净流入,且“签约账户账面余额-留存金额-原增值本金≥起存金额”,本行于当日自动将“签约账户账面余额-留存金额-原增值本金”的金额作为一笔新的增值本金计为智能存款;否则当日净流入金额计为活期存款。 客户签约账户办理收付结算时,若当日日结为净支出时,先支取超出留存金额的活期账户资金,再对增值本金按“后进先出”原则,逆顺序支取。若最近一笔增值本金不足支付则逆向支取上一笔,以此类推直至结算账户余额等于留存金额。 第十二条 计息规则 签约结算账户内的每笔增值本金依照起息日的不同各自进行独立管理。就每一笔增值本金而言,利息以资金实际留存期限分段计息。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金支取的,本行根据增值本金实际存续期限按照我行约定的 1 天、7 天、3 个月、6 个月、12 个月五个利率档次按照由高向低依次进行计息。以存期 9 个月零 40 天为例:增值收益需计算 1 次 6 个月定期存款,1 次 3 个月定期存款,5 次 7 天通知存款和 5 次 1 天通知存款。 每季月末 21 日自动将本期应付增值收益转入结算账户。一年为每一笔增值本金的一个增值服务周期,当每一笔增值本金存续期限届满一年的,按该笔增值本金起存日适用的 1 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该笔资金的利息收入。剩余天数进行新一轮智能计息。 计算的具体规则参见下表: 银行个人智能存款计息示例表 计息天数 N 计息次数 定期档次 1 ≤ N<7 7 ≤ N<3 个月 3 个月 ≤ N<6 个月 6 个月 ≤ N<9 个月 9 个月 ≤ N<1 年 =1 年 1 天 N N/7[ 余数 ] (计息日期 -3 个月到 期日) /7[ 余数 ] (计息日期 -6 个月到 期日) /7[ 余数 ] (计息日期 -9 个月到 期日) /7[ 余数 ] 7 天 N/7[ 整数 ] (计息日期 -3 个月到 期日) /7[ 整数 ] (计息日期 -6 个月到 期日) /7[ 整数 ] (计息日期 -9 个月到 期日) /7[ 整数 ] 3 个月 1 1 6 个月 1 1 1 年 1 举例 6 天:计 算 6 次 1 天通 知存款 50 天:计算 7 次 7 天通知存 款, 1 次 1 天 通知存款 3 个月零 20 天 : 计算 1 次 3 个月定期存款, 2 次 7 天通知存款, 6 次 1 天通知存款 6 个月零 40 天 : 计算 1 次 6 个月定期存款, 5 次 7 天通知存款, 5 次 1 天通知存款 9 个月零 40 天:计 算 1 次 6 个月定期存款 , 1 次 3 个月定期存款 , 5 次 7 天通知存款, 5 次 1 天通知存款 计 算 1 次 1 年期定 期存款 第四章 个人智能存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本章描述个人智能存款产品办理签约、解约以及查询等相关业务规范及具体操作要求。 第十四条 客户申请办理产品签约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在本行开立的借记卡,签订《银行个人智能存款业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十五条 柜员接到客户递交的《银行个人智能存款业务协议》和有效身份证件后,应认真审核《协议》上各要素的填写是否清晰、准确、完整,审核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对于委托他人代办签约的,需要同时审核账户所有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账户所有人或代办人,须进行联网核查,持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应通过其它有效方式进行核实。并将账户所有人及代理人(如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及签约材料留存归档。 第十六条 允许客户一次申请对多个账户分别办理个人智能存款产品签约,但每个账户智能签约一个产品,并且根据系统情况,柜员只能按以下操作流程对每一个账户逐一办理签约。 第十七条 签约系统操作 (一) 经办柜员登陆“综合柜面业务系统”,做“4761”个人智能存款签约及解约交易à刷借记卡回显客户信息à操作类型选择“1-签约”(未签约客户默认为此状态),选择所需签约产品à 录入客户证件信息à输入交易密码à点击提交,完成签约操作。 (二) 签约工作完成后,柜员应在《协议》两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将银行留存联随业务凭证装订入传票,将客户留存联与客户身份证件、存款凭证等一并交还客户。 第十八条 办理个人智能存款产品签约暂不向客户收费手续费,不涉及收费交易。 第十九条 柜员应告知客户,签约个人智能存款产品后,该账户的原有功能、处理机制,以及办理相关业务涉及到的收费均与签约前的普通个人活期类账户一致。 第二十条 柜员应提示客户,办理销户前,必须先办理个人智能存款产品解约。 第二十一条 允许客户一次申请对多个账户分别办理智能通产品解约,但根据系统情况,柜员只能按以下操作流程对每一个账户逐一办理解约。 第二十二条 解约系统操作 (一) 经办柜员登陆“综合柜面业务系统”,做“4761”个人智能存款签约及解约交易à刷借记卡回显客户信息à操作类型选择“0-解约”(已签约客户默认为此状态),默认解约已签约产品 à录入客户证件信息à输入交易密码à点击提交,完成解约操作。 (二) 解约工作完成后,柜员根据客户的其它需求,执行后续业务处理。若客户无其它业务办理要求,柜员应在《协议》两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将银行留存联随业务凭证装订入传票,将客户留存联与客户身份证件、存款凭证等一并交还客户。 第二十三条 办理个人智能存款产品解约暂不向客户收费手续费,不涉及收费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允许客户一次申请对多个账户办理个人智能存款产品收益查询,但根据系统情况,柜员只能按以下操作流程对每一个账户逐一办理查询操作。 第二十五条 收益查询操作 (一) 经办柜员登陆“综合柜面业务系统”,做“4762”个人智能存款收益查询交易à刷借记卡à点击查询à回显客户预算收益。 (二) 办理个人智能存款收益查询操作后,不提供收益打印功能,如客户要求提供查询结果,柜员可对上述查询结果返回界面进行屏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签约个人智能存款产品账户在日常交易中涉及到的账户信息维护、查询、存/取款、转账、结清关户、冲正、凭证处理、冻结解冻、强制扣划、存款证明等操作,除本规程规定内容之外,仍按总行现行相关业务操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银行辖内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二 协议编号: 产品要素及客户申请信息 签约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签约账户留存金额: 元整 签约账户起存金额: 元整 签约卡号: 签约户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功能申请: □签约 □解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智能存款业务协议 甲方:客户(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基础上,为了给甲方提供方便、安全、快捷的服务,甲、乙双方根据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银行个人智能存款业务协议》的基础上,甲方自愿开通个人智能存款产品服务。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充分阅读并理解了本协议的内容和产品的相关风险,乙方已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 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出全面、准确的解释,甲方完全理解并认同。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 相应的说明,甲方表示认同,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双方已经充分协商一致。现甲方根据自身判断独立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个人智能存款业务是本行在保证个人客户活期账户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 议对满足条件的资金按实际存续期限对应的我行约定的1天通知存款、7天通知存款、3个月整存整取、6个月整 存整取、1年整存整取5档利率进行阶梯计价给付利息,增加个人客户账户收益的一种储蓄存款增值服务。 第二条 甲方必须在乙方拥有对应借记卡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协议中出现的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增值账户指客户签约本行个人智能存款业务时,本行在智能存款系统中为客户提供的一个增值计息登记簿, 其功能包括存款增值本金的计算、利息的分段计算、结息处理等。 留存金额:指客户签约个人智能存款业务时,本行与客户约定的签约结算账户项下不参与增值服务的最低活 期资金金额。 起存金额指起存金额指客户签约个人智能存款业务时,本行与客户约定的,在满足留存金额的条件下,客户 享有增值服务所必须满足的存款金额下限。 增值本金是指甲方的签约结算账户余额满足留存金额要求并大于起存金额时,“签约账户余额-留存金额-已 计入增值账户金额”的余额部分,增值本金记入增值账户进行智能计息。 第四条 甲方自愿开通签约账户智能存款业务功能,并授权乙方按以下情况对签约账户实施管理,以下规定适 用于协议内任一时点: 1、 个人智能存款业务要在签约账户余额满足留存金额与起存金额条件的基础上,才能享受智能存款收益。即 “签约账户账面余额-留存金额<起存金额”时,签约账户内所有存款计为活期存款;“签约账户账面余额-留存 金额≥起存金额”时,则将“签约账户账面余额-留存金额”部分作为首笔增值本金于当日计为智能存款。 2、 客户签约账户办理收付结算时,若当日日结为净流入,且“签约账户账面余额-留存金额-原增值本金≥起 存金额”,本行于当日自动将“签约账户账面余额-留存金额-原增值本金”的金额作为一笔新的增值本金计为智 能存款;否则当日净流入金额计为活期存款。 3、 客户签约账户办理收付结算时,若当日日结为净支出时,先支取超出留存金额的活期账户资金,再对增值 本金按“后进先出”原则,逆顺序支取。若最近一笔增值本金不足支付则逆向支取上一笔,以此类推直至结算账 户余额等于留存金额。 第五条 签约产品按乙方公布的同档次储蓄存款执行利率计算,乙方拥有智能存款利息计算的最终解释权。 1、 签约账户内活期存款利息=签约账户活期账面余额×活期利率。 2、 就每一笔增值本金而言,利息以资金实际留存期限分段计息。计算的具体规则如下: 签约结算账户内的每笔增值本金依照起息日的不同各自进行独立管理。就每一笔增值本金而言,利息以资金实际留存期限分段计息。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金支取的,本行根据增值本金实际存续期限按照我行约定的1天通 知存款、7天通知存款、3个月整存整取、6个月整存整取、1年整存整取五个利率档次按照由高向低利率依次进 行计息。以存期9个月零40天为例:增值收益需计算1次6个月定期存款,1次3个月定期存款,5次7天通知 存款和5次1天通知存款。 每季月末21日自动将本期应付增值收益转入结算账户。一年为每一笔增值本金的一个增值服务周期,当每一 笔增值本金存续期限届满一年的,按该笔增值本金起存日适用的1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该笔资金的利息收 入。剩余天数进行新一轮智能计息。 第六条 收益返还。收益返还分为两部分:一是每季度月末21日对活期余额部分按照银行当日挂牌公告的活 期利率进行活期结息,二是每季月末21日自动将本期增值账户应付增值收益转入结算账户。 第七条 协议期限与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满,如果双方都没有提出终止协议,协议自动延期,协议每次自动延期的有效 期限为一年。 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若要提前终止协议,须于协议到期日前向乙方申请解约,协议在乙方收到书面申请并确 认时终止。 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若要提前终止协议,须于协议到期日前向甲方发出解约通知,协议自乙方发出解约通知 时终止。协议终止日起,乙方将甲方签约账户中的智能存款全部计为活期存款,结算账户不再具有增值功能。 第八条 免责条款 1、 因国家政策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变化导致本业务不能继续开展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 因电信部门系统通讯故障原因或甲方变更联系方式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的甲方无法获知产品相关信息, 乙方不承担责任。 3、 因系统故障或其他不可预见和克服的如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能履行 本协议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11- 日期: 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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