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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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实物 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开办条件 第四章 敞口及平盘 第五章 订 货 第六章 产品定价 第七章 调运、仓储 第八章 领用、上缴及尾箱管理 第九章 出 售 第十章 提取凭证的办理 第十一章 回购 第十二章 内部质损与再熔 第十三章 特殊类业务 第十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业务(以下简称: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贵金属产品(以下简称:实物贵金属)是指由贵金属制作成的产品。**银行品牌贵金属是指由**银行自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冠以**银行品牌、赋予一定含义,由**银行委托指定的贵金属加工企业加工的贵金属产品。 第三条 **银行与外部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销售合作机构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业务,称为个人实物贵金属代销与经销业务,该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出售或回购贵金属实物,并办理实物交割、开立提取凭证等相关服务的业务。目前**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经营品种仅限黄金、白银两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实物贵金属业务开办主要涉及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资金结算部、采购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金融市场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电子银行部、安全保卫部和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等部门及分行。 第七条 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 一、全行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经营管理、产品开发、制度**、销售管理、人员培训、客户服务、市场拓展和营销宣传等工作。 二、负责提出相关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与优化需求。 三、配合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对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服务价格进行管理。 四、负责全行贵金属中心的**推进与日常管理。 五、负责电话银行服务渠道**和业务管理、流程优化以及营销宣传、客户咨询*议等工作。 六、负责提出品牌标识、产品展示柜等的形象宣传需求。 第八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牵头与产品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全行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价格管理,包括费用标准确定、服务价格报备、授权等。 第九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 一、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二、负责协助与国家税务部门协调相关税收政策,指导全行对实物贵金属业务进行纳税事项的处理。 第十条 总行资金结算部 一、负责相关重要单证的印制及订购管理。 二、负责实物贵金属业务相关账户在CCBS系统中的开户及相关参数维护等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采购部 牵头负责贵金属产品加工、包装物及证书生产及验金设备等供应企业的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总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 一、负责私人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的规范化管理与营销推进。 二、负责对私人银行实物贵金属合作商及其产品进行准入及退出管理。 三、负责收集、整理有关业务需求,提出相关系统参数设置及优化方案。 第十三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 一、配合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进行价格管理。 二、负责全行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做市和敞口管理,包括向全行发布实物贵金属基准价格、代理分行出售实物贵金属的平盘交易、受理分行回购实物贵金属的平盘交易等。 三、通过贵金属租赁等方式,负责为全行的实物贵金属加工提供原料贵金属,并负责向贵金属加工企业交付。其中,实物白银原料可由分行向加工企业购入,并向总行平盘卖出。 四、负责为分行办理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手续等。 五、负责对全行实物贵金属业务制定风险对冲策略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分行再熔后原料金归还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 负责实物贵金属业务系统的开发、维护及技术支持等。 第十五条 总行营运管理部 一、负责实物贵金属业务系统的参数维护。 二、负责实物贵金属业务系统中操作角色的权限设置。 三、负责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会计资金清算工作。 四、负责实物贵金属业务系统的日始、日终运控流程的监控,以及运行问题的反馈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五、负责日终运控优化需求的提出。 六、负责实物贵金属出入库、检验、仓储等业务管理及相关培训。 七、负责提出检测设备采购需求,并协助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 负责全行实物贵金属业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的业务管理、流程优化和营销宣传等工作。 第十七条 总行安全保卫部 负责实物贵金属业务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准的制定和安全监督管理等。 第十八条 总行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 一、负责实物贵金属业务品牌标识、贵金属中心形象标准和产品展示柜的统一设计。 二、负责实物贵金属业务全行性营销宣传资料的设计、审核以及广告宣传。 第十九条 分行 一、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直接经营主体,对该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负责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制定实物贵金属柜台交易价格、业务受理、客户服务、市场营销、人员培训和安全保卫等。 三、负责制订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分行实施细则。 四、负责进行平盘交易资金的清算管理。 五、负责向指定加工企业订购实物贵金属并结算相关加工运输等费用。 六、负责实物贵金属再熔的组织实施。 七、负责按照规定办理纳税工作。 八、负责实物贵金属的出入库、交割、仓储、鉴别等。 九、负责系统运行维护及日间、日终有关问题的处理。 十、负责按总行制度规定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开办条件 第二十条 机构设置 一、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网点分为提金网点和非提金网点。提金网点指拥有实物贵金属库存,可直接办理实物贵金属提取的网点;非提金网点指没有实物贵金属库存,但可办理实物贵金属提取凭证开立等业务的网点。 二、提金网点可办理出售、提取凭证开立、待提取实物黄金回购等相关业务,非提金网点可办理无实物交割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 开办条件 一、一级分行辖内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机构由一级分行审批。 二、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分行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已完成上海黄金交易所开户手续。 三、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分行须落实敞口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等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 四、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分行应具备适宜存储贵金属的金库,贵金属真品展示柜应采用防弹透明材料,安装防盗报警,置于电视监控有效控制中,展示柜安装应与地面固定,并安装安全锁具。贵金属仿真品展示柜由分行按实际需求自行制作。 五、分行应优先选择省会、大中城市等地区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提金网点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客户资源、业务量、网点硬件设施、安全保卫等因素;非提金网点由各一级分行自行确定。 六、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网点可配备贵金属产品展示柜,金库与开办实物贵金属回购业务的网点须配备计量设备。 七、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的机构须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金库及开办实物贵金属回购等业务的网点须配备验金人员。 八、各级从事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人员须经培训考核方可上岗。 第四章 敞口及平盘 第二十二条 分行订货时总行为分行提供原料黄金形成分行对总行黄金的租赁,随出售、再熔而减少,随回购而增加,对应体现为分行库存中未出售实物黄金的重量余额,以克为统计单位。 分行订货时总行为分行提供原料白银形成分行对总行白银的租赁,随出售、再熔而减少,随回购而增加,对应体现为分行库存中未出售实物白银的重量余额,以克为统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分行出售敞口的平盘由总行代理,通过从上海黄金交易所或其他我行认可的渠道买入实物贵金属进行,平盘价格等以实际成交为准,买入贵金属的资金及相关费用由分行承担,并由分行向总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 分行出售平盘所买入的实物贵金属,作为分行归还订货及回购时租赁总行的贵金属,由总行统筹支配使用。 第五章 订 货 第二十五条 实物贵金属业务涉及的订货流程,以一级分行为单位进行。 第二十六条 分行向加工企业订货前,应先与总行金融市场部沟通确定订货时间,以及原料贵金属交付或委托购买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分行订货应编制纸制订单,经加工企业确认后,通过实物贵金属业务系统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提交订单,经总行金融市场部确认的订单方可生效。分行可在总行将原料贵金属交付加工企业前取消订货,并应及时通知加工企业及总行金融市场部。 第二十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接到分行提交的订单后,按照产品原料的不同,应及时做如下安排: 一、产品原料是黄金的,应及时安排原料黄金并交付对应的加工企业。 二、产品原料是白银的,应安排在订货单生效日进行平盘,并及时将平盘资金划付分行。 第二十九条 贵金属加工企业负责按照协议将实物贵金属运抵分行,分行按照规定程序及总行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协议进行验收并结算加工运输等费用。 第六章 产品定价 第三十条 实物贵金属的定价主要包括实物贵金属出售和回购价格的确定。定价采用总行制定基准价格,分行按照授权确定柜台交易价格的两级定价模式。基准价格包括出售基准价和回购基准价,柜台交易价格由基准价格与分行价差构成。 第三十一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为实物贵金属价格牵头管理部门,总行金融市场部、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具体产品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国内外贵金属市场价格确定并发布基准价格,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综合我行成本效益等因素拟定基准价差和价差授权浮动范围。 第三十二条 分行可根据基准价格、基准价差、经营成本、市场情况和预期收益等因素,在总行规定的浮动区间内自行确定本行出售和回购价差,并最终形成对外公布的柜台交易价格。 第七章 调运、仓储 第三十三条 调运及仓储是指实物贵金属在加工企业与分行指定金库之间调运并进行仓储管理的过程。调运可分为订货调运与再包装、再加工、再熔调运。 第三十四条 分行办理调运业务须事先与加工企业联系,获取交收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及企业印章、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等信息备案待查。 第三十五条 订货调运 一、订货调运是指订购的实物贵金属由加工企业向分行指定金库调运的过程,调运方式按照总行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实物贵金属送达后,分行应按照我行个人实物贵金属库存管理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组织验收,验收要素主要包括质量检验、重量检验、数量检验以及产品外包装检验等。 第三十六条 再包装、再加工与再熔调运 一、再包装、再加工调运是指实物贵金属发生外包装破损、质损等情况,分行金库向加工企业交付产品的调运过程。 二、再熔调运是指分行委托加工企业将实物贵金属产品熔炼成上海黄金交易所标准产品,分行金库向加工企业交付产品的调运过程。 三、加工企业根据需求再包装、再加工完成后,将实物贵金属调运至分行指定金库,其调运比照订货调运流程办理。再包装、再加工产品贵金属实物送达后,分行应按照我行个人实物贵金属库存管理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组织验收并销售等。 第三十七条 实物贵金属的仓储 一、贵金属实物与证书一一对应,分行应将贵金属实物与配套证书作为整体进行管理。 二、金库保管的实物贵金属包括未售出实物贵金属、待提取实物贵金属,以及其他需要寄库存放的实物贵金属等。 三、金库须每日日终盘库,确保实物贵金属产品账实相符。盘库程序按照总行制定的相关实物贵金属库存管理规定执行。 四、不指定块号待提取实物贵金属与未出售实物贵金属统一保管,指定块号待提取实物贵金属分开保管并由系统自动逐块登记。 第八章 领用、上缴及尾箱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物贵金属的领用是指营业网点到指定金库领取用于网点出售的实物贵金属。网点领用实物贵金属须提前通知金库。 第三十九条 分行对辖内分支机构未出售或待提取实物贵金属库存进行调拨的,比照网点领用流程办理。 第四十条 实物贵金属的上缴是指将实物贵金属从网点运至指定金库。无质损金、质损金均可在网点和金库之间调拨。 第四十一条 金库对上缴实物贵金属验收比照我行对委托加工企业送货的验收标准,验收过程中若发现重量、外观、防伪包装、证书等不符,应据实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具体规定由分行自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网点应在回购或发现质损实物贵金属的两个工作日内上缴质损实物贵金属。 第四十三条 实物贵金属尾箱管理 一、网点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对实物贵金属尾箱进行清点,并与核算部门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二、实物贵金属尾箱的管理比照现金尾箱管理操作。 三、实物贵金属尾箱内部应采取格架等防撞措施,防止尾箱搬运过程中实物贵金属受到损坏。 第九章 出 售 第四十四条 实物贵金属出售采用实名制方式,出售业务要纳入分行现有的事后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实物贵金属出售的结算重量为实物贵金属标准重量。 第四十六条 客户可通过网点、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等渠道购买实物黄金,通过非提金网点、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购买实物黄金的,可到相应网点补打提取凭证。 第四十七条 客户在我行首次购买实物贵金属产品(含自主品牌和代(经)销品牌)时,营业网点应要求客户签署纸质《****银行个人实物贵金属业务客户须知》。 第四十八条 分行可对网点单笔出售金额实行授权管理,具体授权标准可参照本行大额交易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客户购买实物贵金属可选择现金或转账方式结算,结算账户包括理财卡、储蓄卡、金融IC卡和活期一本通存折等,使用异地账户结算的应按规定收取通存通兑手续费。 第五十条 客户办理提取前,应在柜台确认贵金属产品实物,提取后原则上不办理退换。若确有需要更换的,需经网点负责人授权。贵金属产品离开柜台后,不办理退换。 第五十一条 分行可根据客户级别、单笔产品购买重量和单笔产品组合等给与相关客户一定的价格优惠。 第五十二条 我行提供的贵金属产品证书、简易包装随产品附带,配套包装物管理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分行可指定专门柜台为客户开具发票。 第五十四条 周末及节假日期间的产品销售 一、逢国内节假日且国际市场正常交易时,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当日证券业务系统销售数据和敞口管理要求,在国际市场开展平盘操作。 二、逢周末及国内节假日且国际市场休市时,各分行应于周末及节假日前一交易日,向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预报周末及节假日期间实物贵金属销售量,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各分行汇总情况进行预平盘。 第十章 提取凭证的办理 第五十五条 购买且未办理柜台交割的实物黄金产品,我行可开立提取凭证。购买实物白银产品的,客户必须当场办理产品的柜台交割,我行不对实物白银产品开立提取凭证。 第五十六条 提取凭证对应的实物黄金包括指定块号待提取(下称指定待提取)和不指定块号待提取(下称不指定待提取)。指定待提取是指客户选号购买并申请开立提取凭证,被指定的实物黄金不得再次出售,客户提取时我行交付购买时选中块号的实物黄金。不指定待提取是指客户不选号购买并申请开立提取凭证,客户提取时我行交付同类产品即可。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客户不指定块号的待提取实物黄金,我行有权对该不指定块号的待提取实物黄金进行处分。 第五十八条 客户可凭本人开立提取凭证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和提取凭证,到原申请网点关联金库所对应的任意提金网点办理实物黄金的提取。办理提取时,客户须正确输入预留密码。 第五十九条 客户可通过代办人办理相关业务,办理重量10克(不含)以上实物黄金提取、待提取实物黄金回购、提取凭证补打和挂失业务时,需同时出示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件。 第六十条 客户办理提取凭证部分提取的,经办网点应收回原提取凭证,据实重新开具提取凭证。 第六十一条 营业终了,经办网点须在当日将指定待提取的实物黄金上缴金库统一保管。 第十一章 回 购 第六十二条 实物贵金属的回购仅限于我行出售的实物贵金属,回购的实物贵金属可以是已交割实物贵金属或客户通过提取凭证持有的实物黄金。 第六十三条 无质损实物贵金属回购的结算重量为标准重量,质损实物贵金属回购的结算重量为实际重量。 第六十四条 客户卖出实物贵金属可选择现金或转账方式结算,结算账户包括理财卡、储蓄卡、金融IC卡和活期一本通存折等,使用异地账户结算的应按规定收取通存通兑手续费。 第六十五条 已交割实物贵金属的回购须到分行指定的开办实物贵金属回购业务的网点办理,业务采用实名制办理,网点需留存客户在办理回购业务时的实名信息。 第六十六条 办理待提取实物黄金回购的,需持本人开立提取凭证时提供的身份证件、提取凭证。若委托他人办理,则代办人需同时持委托人开立提取凭证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十七条 网点办理已交割实物贵金属回购业务,须指定专门柜员受理检测实物贵金属,受理检测柜员与记账柜员不能为同一柜员。 第十二章 内部质损与再熔 第六十八条 金库或网点在仓储、内部调运过程中发生实物贵金属外包装破损,或者产品本身发生变化的质损时,应对质损贵金属进行内部质损登记。 第六十九条 在操作人员误操作,或加工企业直接制作相同产品交分行进行替换的情况下,可对质损登记交易进行撤销。质损登记撤销交易须经网点负责人,或金库主任(副主任)进行授权。 第七十条 质损实物贵金属遵循“谁发现、谁密封”的原则,网点或金库发现质损实物贵金属的,经网点负责人或金库主任(副主任)批准后,由两名经办人员在视频监控下对质损实物贵金属进行密封。密封的质损实物贵金属在流转过程中密封包装破损的,由发现机构比照首次发现质损时的有关规定进行再次密封处理,原密封包装一并封装在内,并重新称量净重和毛重。流转过程中密封包装没有破损的,在交给加工企业前,任何人不得拆封。 第七十一条 网点或金库向上级金库发出质损贵金属退库申请时,网点或金库应双人封箱,并进行账务处理。退库实物贵金属到达金库后,管库员应根据退库清单检验密封包装是否完好,一次性封贴编号是否相符。验收无误后,入保管库保管,并进行登记,调拨岗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内部质损的实物贵金属,分行要定期联系加工企业对辖内质损贵金属产品进行再包装、再加工或者再熔。 第七十三条 再熔是指分行委托加工企业将实物贵金属熔炼加工成上海黄金交易所标准产品,并归还总行消减分行经营租赁敞口的过程。 第七十四条 可进行再熔加工的产品仅限于我行自主品牌实物贵金属,包括无质损和质损两类产品。我行销售行外机构的实物贵金属不能进行再熔加工处理。 第七十五条 再熔加工以一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由分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牵头负责,分行应将辖内机构需做再熔加工处理的实物贵金属提前集中至分行金库,再由加工企业提取出库。再熔加工费、运保费等应要求加工企业开具相应发票。 第十三章 特殊类业务 第七十六条 提取凭证更换、补打与挂失 一、客户“实物贵金属提取凭证”破损或者部分司法平仓等情况下,可以为客户提供提取凭证更换服务。 二、提取凭证挂失包括口头挂失、书面挂失、密码挂失、挂失补发、密码挂失补设、书面挂失解除、密码挂失解除等,相关规定参照储蓄存单折的挂失规定。 三、提取凭证口头挂失、书面挂失、密码挂失后不能办理提取、回购业务,但可办理冻结等司法相关业务。 第七十七条 司法冻结与扣划 一、司法等有权机关可以依法冻结客户提取凭证名下的实物贵金属,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办理,相关规定参照储蓄业务有关冻结规定。 二、司法冻结期间,不能办理提取、回购等交易。 三、司法等有权机关可依法将客户待提取的实物贵金属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平仓后,扣划客户资金,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办理,相关规定参照储蓄业务有关扣划规定。 第七十八条 非交易过户 客户由于办理继承、赠与等业务时,我行可以为客户提供提取凭证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分行需仔细核对过户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提取凭证及相关法律文书,有关规定参照储蓄业务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变更客户信息 特殊情况下,经过严格授权,我行可以为客户办理提取凭证变更客户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需调整产品持有人客户信息的,需持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或公证书,经授权后,为客户办理。 第八十条 质押贷款 客户可凭我行实物贵金属业务提取凭证办理质押贷款业务,具体按照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十一条 冲正 一、特殊情况下,客户办理实物贵金属产品出售(包括实物贵金属出售和待提取出售)、提取凭证提取、回购后,交易可以冲正。实物贵金属产品出售可以办理隔日冲正。 二、隔日冲正须回原交易网点办理,并须授权后办理。 三、出售冲正时,若间隔天数超过系统设定期限,须上报上级行逐笔审批后办理。 第十四章 应急处理 第八十二条 应急处理是指实物贵金属业务相关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部、金融市场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电子银行部等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持业务运营的连续性并有效控制风险。 第八十三条 应急处理措施 一、遇实物贵金属系统报价功能出现异常,总行金融市场部须立即通报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和电子银行部等相关部门。金融市场部可使用“总行信息网站-金融市场部-交易报价”栏目、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作为应急报价措施;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和营运管理部负责将应急处理措施通知分行;电子银行部负责电子渠道客户解释工作;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查明故障原因,排除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二、遇实物贵金属系统对客交易功能出现异常,分行须立即上报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金融市场部、营运管理部、电子银行部,接到分行上报的部门应立即通报相关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查明故障原因,排除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信息技术管理部确认故障情况后,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和营运管理部负责通知分行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暂停交易,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同时通知**客服中心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三、遇实物贵金属系统敞口监控功能出现异常,总行金融市场部须及时通报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和营运管理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查明故障原因,排除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和营运管理部负责通知分行采取相应措施;如由分行手工统计上报敞口数据,金融市场部负责敞口平盘的正常进行;分行手工统计上报敞口时,须对敞口数据复核无误,上报方式为先电话通知、后传真确认。 四、遇实物贵金属系统分行向总行支付出售平盘资金的清算功能出现异常,总行金融市场部须立即通报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查明故障原因,排除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金融市场部可采取总行垫付交易保证金的措施,以确保分行敞口的及时平盘。 五、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系统出现故障,总行金融市场部须立即通报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和营运管理部,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协同上海黄金交易所查明故障原因,排除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金融市场部可采用上海黄金交易所提供的应急措施继续对分行敞口进行平盘;或可通过其他交易渠道持有反向头寸对冲分行敞口。 六、若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总行相关部门须及时互相通报,共同研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八十四条 对于分行敞口无法进行平盘的异常情况,总行金融市场部在利用自营敞口反向对冲风险时,应将敞口情况按日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可临时扩大自营敞口权限。 第八十五条 各分行须向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营运管理部、金融市场部和电子银行部备案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应急联络人员,备案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等。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21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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