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修订)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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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操作,防 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电票贴现 业务)指企业为了取得资金,将其合法持有的、尚未到期的电子商业汇票 向我行转让的票据行为,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贴现。 第二章 电票贴现业务流程 第三条 贴现申请人资格认定 贴现申请人向我行提出贴现申请后,我行业务人员应确认该申请人在 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CMS)准确、完整地维护了申请人客户信息; 贴现申请人既可以使用我行网银发起贴现申请,也可以使用他行网银发起 贴现申请。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企业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 (一)在我行或他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并能提供相 应的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 1 所列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应提供相应的销售发票及合理、 真实、有效的书面证明; (三)贴现款项的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行信贷政策。 (四)本行接受贴现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资格必须在总行同业 授信范围内。如果拟贴现的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承兑人或持票人应取 得我行商业承兑汇票授信额度。 第四条 贴现业务申请材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 件、经年检的贷款证及复印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及复印件、资格证明书及复印件(上述资料须包括企业名称、地址、 经营范围、代码、税务登记证号、证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2、商业汇票贴现授权申办委托书(附身份证及复印件); 3、贴现企业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的原件或 复印件;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相关书面资料; 4、若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还需提供商业承兑汇票的授信批复文 件和授信额度合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交存保证金的,需提供我行的保证 金存款证明); 5、若为买方付息、协议付息或第三方付息贴现业务时,付息人(卖方 除外)应将其承担的贴现利息存入我行应解汇款户(户名为:买方付息户, 该账户由经办支行(部门)在对应的营业部开立),并提交相应的存款凭证。 6、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第 1 条要求在我行首次办理贴现业务时提供。如发生企业客户和 经办人信息变化,则须提供变更后的资料信息。 第五条 贴现业务调查审核内容 (一)贴现申请人资格符合我行要求; 2 (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须在总行授信范围内,并且贴现 申请的票据金额不超过该承兑银行在我行的授信额度; (三)贴现申请的材料完整、合规; (四)贴现申请企业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贸易背景真实,审核要点如 下: 1、审核申请人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确定本次商业汇票项下的基础交 易是否超过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范围; 2、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等(或足以证 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相关书面资料),并从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业汇 票三者之间的日期、金额以及其他主要记载要素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来判 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交易合同签订时间应早于增值税发票时间;商业汇 票开立时间原则上应早于增值税发票时间,如对于部分行业和企业间基于 行业惯例先开立增值税发票、后付款的,增值税发票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 商业汇票贴现日 6个月时间,如有超过 6个月的,需由相关部门出具足以 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文件资料; 3、交易合同是否明确以商业汇票作为结算方式,对票据期限是否有要 求; 4、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交易合同是否与其经营范围、产销能力和历史 交易记录相匹配; 5、交易合同条款完备、要素齐全、填写规范。商品价格、数量、结算 方式、物流方向等是否符合市场行情和行业惯例;合同金额应不小于商业 汇票的金额。 6、发票上购销双方必须使用全称,并应加盖销售单位增值税发票专用 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公章无效。发票购销双方地址、纳税人税务登 记号、销售货物和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总金额,纳税税率 3 和税额,以及发票开票日期等要素显示齐全,不得遗漏或涂改。 7、发票总金额应不小于汇票金额。 (五)办理买方付息、协议付息或第三方付息贴现业务时需重点审核 卖方以外的付息人是否已将应承担的贴现利息存入我行相应的应解汇款 户。 (六)若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还需审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 在我行是否有可贴现授信额度,或持票人在我行有贴现授信额度以及商业 承兑汇票的授信批复项下出账条件是否满足。 第六条 贴现业务办理流程 客户向我行提交业务申请材料,并在我行网上银行或他行网银完成相 关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申请操作;我行经办人员在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以下简称EBMS)中查询客户提交的贴现申请,并接收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办人员初审同意后,填制《贴现审批书》及签署意见,并完成 EBMS上的 经办岗流程,提交复核岗,同时将相关纸质资料交复核人员(支行行长或 授权的部门负责人)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在贴现审批书及 EBMS 上签署意见,并将纸质材料提交分行(或经授权支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核 岗进行审核。 分行(或经授权支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核人员根据经办人提交的材料 进行贸易背景真实性等内容的审核,并在 EBMS及贴现审批书上签署意见, 提交审查岗进行审查。审查岗在 EBMS中签收发送审查信息以及在贴现审批 书上签署意见。如分行规定必须由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出账的 还须将贴现审批书交由有权审批人签署审批。 上述流程完成后,经办人与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签订手续, 在 EBMS打印电子贴现凭证及签收发送贴现信息到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最后将《贴现审批书》、电子贴现凭证、《出账通知书》(如有)等贴现资料 4 送交运营部门。 如线上清算,运营部门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贴现审批书》、电子贴 现凭证、《出账通知书》(办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提供,如使 用商业承兑汇票可贴额度,还需提供承兑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核对 相关账务信息是否正确;如线下清算,运营部门需在柜面终端系统打印“线 下清算通知书”并与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进行手工 清算。运营部门账务信息核对完成后将《贴现审批书》复印留存,原件退 回贴现经办部门。 第七条 业务退回、撤回与驳回 (一)业务退回 在我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 ECDS)发送贴现 签收报文电子指令之前,审批流程中任意岗位均可将业务申请退回至经办 岗进行修改。 (二)业务撤回 贴现申请人向我行发起的贴现申请,在 ECDS收到并确认我行贴现签收 报文之前,贴现申请人可随时撤回贴现申请。我行 EBMS在接到 ECDS转发 的贴现申请人业务撤回报文后,会自动对相关票据的业务审批进行系统提 示。若 ECDS已收到并确认我行贴现签收报文,则贴现申请人不可再做撤回 贴现申请。 1. 贴现申请人向我行发起的贴现申请,在我行经办人员还未将客户贴 现的票据信息导入 EBMS贴现合同之前,客户可随时撤回贴现申请,我行经 办人员无需在 EBMS中做任何操作; 2. 贴现申请人向我行发起的贴现申请,在我行经办人员已将客户贴现 的票据信息导入 EBMS贴现合同之后,客户发出撤回申请,则当前岗位人员 需在 EBMS 中将该贴现合同退回至经办岗修改业务合同和合同项下申请贴 5 现的票据。 我行业务人员应时刻与客户保持联系,及时将客户的业务撤回信息反 馈至相关业务部门。 (三)业务驳回 我行经办人员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贴现业务申请,可在 EBMS将其驳回至 贴现申请人。若该贴现业务申请已发起业务审批流程,则由当前岗位在EBMS 系统中退回至经办岗,再将其驳回至贴现申请人。 第八条 贴现档案整理归档 在贴现放款后,经办人员按照《**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广 发银贷[2003]035号)整理贴现业务资料,并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九条 贴现后票据处理 贴现后票据处理分为向他行转出和到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我行贴现电子商业汇票后需向他行转出的,按《**银行电子商业汇 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我行贴现电子商业汇票后到期向 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按《**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业务操作规程》 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贴现业务流程图: 6 贴现申请人 1. 发起贴现申请并提交纸质资料 4.发送 贴现申 请人业 务完成 信息 经办支行/部门 2.初审贴现业务材料并发 起系统流程 分行信贷管理部门 3.贴现业务材料及系统流程的审 核审查 承 兑 人 经办支行/部门 4.贴现签收,系统发送记账指令 运营部门 5.账务信息核对 6.到期提示付款 第三章 贴现利息与付息方式 第十一条 贴现天数与利息计算 贴现期限自贴现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算头不算尾);若汇票到期日为 节假日,则计息天数顺延至工作日。 贴现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计息天数×贴现年利率÷360天 计息天数=贴现期限+节假日顺延天数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7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不适用纸质商业汇票承兑行(或承兑人开户行)异 地顺延的规定;我行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利息由 EBMS自动计算得出,并将相 关信息发送至综合业务系统(SASB)记账。 顺延天数由 EBMS根据相关参数配置自动调整计算得出。 客户通过他行网银向我行提交贴现申请的,若我行系统计算的贴现利 息和实付金额与客户提交的贴现申请中不符的,除因计算利息时四舍五入 造成不符的情况外,其它情况不得向下一岗位继续提交。 第十二条 买方付息、协议付息及第三方付息 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贴现可采取不同的付息方式,除普通贴现模式 采取的卖方付息方式外,还可采取由商品交易双方中买方(即持票人前手) 支付贴现利息的买方付息方式,亦可采取由买卖方双方或第三方协商支付 贴现利息的协议付息方式。卖方付息贴现模式与其他三种付息方式的贴现 模式的区别点仅为贴现业务支付利息的对象不同。 为了控制贴现利息的支付风险,我行要求在办理该类贴现业务时,除 卖方以外的付息人应在办理业务前将相应的贴现利息存入我行的应解汇款 户。 若采取买方付息或买卖双方协议付息方式时,应签订《协议付息电子 商业汇票贴现合同》;若采取第三方付息方式时,应签订《第三方付息电子 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分行可根据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操 作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行制订实施细则应报总行贸易金 融部审批后执行。 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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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银行 电子 商业 汇票 贴现 业务 操作规程 修订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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