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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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49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关于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 等规定,结合我行业务情形,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机构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开展货币互换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我行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俄罗斯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购售业务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和**地区)合法注册设立的机构。 第四条 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所有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是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依照我行账户管理制度,依据有关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凭同一证明资料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第七条 各分行应依照“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原则,充份收集并审核境外机构身份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客户,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 境外机构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特殊组织机构代码、经营范围、业务背景、交易性质;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资料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监控人、单位负责人和账户有权签字人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的种类、号码以及有效期限。 第八条 各分行应加强运营关注客户的开户准入管理。对于“禁止准入类”运营关注客户,开户银行柜员需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业务;对于“有条件准入类”或“重点关注类”运营关注客户,其开户申请需报经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各分行应加强账户监控,发现存在异常交易或潜在风险点的单位账户,如符合运营关注客户报告标准的,应依照运营关注客户管理有关制度进行反馈及处理。 第二章 账户开立 第九条 境外机构向我行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需提供如下资料文件(详细所需资料文件资料清单参见附件2-1): (一)开户申请书 境外机构申请时,需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要求参见《境外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说明》(附件2-2)。 (二)提供下列证明资料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设立的证明资料文件 2.公司组织大纲及章程 3.单位负责人、账户有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由单位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账户有权签字人亲自办理。 (2)对于预留账户有权签字人非单位负责人,且公司章程中未明确账户有权签字人的,需采用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另行授权账户有权签字人。 4.董事会决议 办理开户或预留账户有权人授权的,需提供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可使用附件2-3参考版本,也可使用客户自有版本;如使用自有版本的,应包括我行参考版本的要素并写明同意在我行开立账户,且须提交分行法律部门审查。 5.境外机构在境内开展有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资料文件 6.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境外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等非核准类账户前应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在申请开户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7.开户证明资料文件的中文翻译件 如开户证明资料文件为非中文的,还需提供开户证明资料文件的中文翻译件,并在翻译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者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境外机构提交翻译件时需书面承诺翻译件内容与原资料文件一致。 (三)预留印鉴卡 预留印鉴为境外机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没有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为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并说明签章的使用规则。 (四)人行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我行需对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设立的证明资料文件、在境内开展有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资料文件等开户证明资料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证明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一)分支行受理开户详细审查要求如下: 1.资料文件资料查册 (1)通过从境外公司注册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获取查册资料文件资料,核对境外机构证明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与一致性,核实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等。其中,*地区通过*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电子查册;其它境外地区通过对应有资格/资质的查册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 (2)境外机构查册参照离岸账户查册要求执行,由分行国际业务部门或分行指定部门负责,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国际业务中心负责指导及协助。对于查册通过的,需由查册人在查册资料文件资料首页批注“已查册通过”并签章。 (3)对于已在我行开立离岸账户且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可免于查册: ①该境外机构在我行的离岸账户状态正常; ②该境外机构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中需包含“我公司承诺公司名称、办公地址、股东及董事等信息自于贵行开立离岸账户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字样; ③申请开户时,其离岸账户开户日不超过90天或账户年检日不超过90天的; ④查册人员提供查询离岸账户信息的截屏以及免于查册的书面说明并签章。 2.资料文件资料核对 由网点运营经办柜员和授权人员双人审核: (1)审核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并由运营经办和授权人员签章。其中,复印件上需加盖境外机构公章;如无公章的,可由单位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账户有权签字人签字。 (2)审核开户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并与证明资料文件核对一致。 (3)审核开户申请书、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复印件、印鉴卡、使用支付密码协议书(如有)上的签章是否一致并符合规定。对于已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境外机构,向我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应将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与我行留存的原基本存款账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核对,并将客户预留印鉴与原基本账户预留印鉴进行核验。如核对不一致应与客户进行核实确认。核对情形需在《**银行单位开户申请书》中予以登记。 (4)审核单位负责人、账户有权签字人身份证件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如为境内居民身份证必须进行联网核查。 3.资料文件资料面签 需客户签章的资料文件资料,客户签章时需至少一名运营人员在场见证面签,并在资料文件资料上签注“已面签”并签章确认。 其中,董事会决议由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董事签章;预留印鉴卡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权的账户有权签字人签章;开户申请书、注册证明资料文件复印件等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可由单位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账户有权签字人签章。 针对战略客户或贡献度大的VIP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也可参照离岸账户采用视频面签、境外机构注册地所在的中国大使馆商务参赞部工作人员面签、我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面签以及公证人面签等方式。 4.其他资料文件资料核查 (1)依照《**银行反恐融资“黑名单”业务合规处理指引》的有关规定,登录**银行反恐怖融资“黑名单”系统核查境外机构和其控股股东、实际监控人等有关机构或个人是否为“黑名单”客户,核查通过后需打印核查结果,加盖核查人签章并放入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留存。 (2)审核管户客户经理填写的《境外机构尽职调查表》(附件2-5)是否经团队负责人审批,审核通过后放入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留存。 (3)对于境外机构申请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的,应登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境外机构是否已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如已开立的,不得再为其开立账户;如未开立的,开户网点需将查询页面屏拷并打印,由查询人签章,放入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留存。 (4)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核查通过后,由开户网点出具《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附件2-4)加盖网点业务公章,并纳入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同步提交本地人行。本地人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总行集中作业中心审核时重点审查要求如下: 1.审核账户扫描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确保资料文件资料完整齐全清晰、账户资料文件资料上的签章齐全无误。 2.审核开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与有关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的内容一致,审核章程、董事会决议、境外机构合法设立的证明资料文件、董事身份证件等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3.审核查册资料文件资料首页是否已注明“已查册通过”以及查册人员签字。 4.核查完毕,将账户信息准确录入到人行账户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依照我行人民币账户开户流程进行操作。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开户资料文件资料需送人行本地分支机构审查核准后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为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操作时需注意: (一)账户名称 为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其账户名称为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其中: 1.对于其境外合法注册设立的证明资料文件、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记载有中文名称的,其账户名称和负责人名称应当采用中文;如记载非中文非英文名称的,其账户名称和负责人名称应使用翻译后的中文。 2.采用中文的,应当采用简体中文全称;采用英文的,应当为英文大写字母全称。一个国家或地区境外机构的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需唯一。 3.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再投资”字样。如本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特殊机构代码 特殊机构代码是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特殊机构统一赋予的、仅供该机构在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时使用的专用代码。该代码不作为认可特殊机构为有效机构的证明。 开户时,网点运营人员需与客户确认特殊机构代码,并将该代码录入到系统中,其中: 1.对于尚未申请特殊机构代码的客户,受理客户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后,由分行国际业务部门依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131号)规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领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按银行)》和《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其中,银行联原件由分行国际业务部门专夹保管,客户联交至开户网点,由开户网点交与客户; 2.对于客户已申请过的,由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向本地外汇局核实。 (三)账户类型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为活期存款账户,暂不允许开通通兑功能,不得售卖支票和办理现金业务;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 户确有办理现金业务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暂不允许开通企业网银转账功能,境外机构可申请开通电话银行,使用账号和电话银行密码登录企业网银快速查询区查询账户基本信息。 (四)联系办公地址 境外机构在境外和境内分别有联系办公地址的,网点运营人员应同客户确定一个主要联系方式,方便开展对账等业务。 (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信息录入要求 开户后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时,“存款人”栏需录入“境外机构”;“电话”栏需录入境外机构的境外联系电话(格式为国际区号+地区号+电话号码);“办公地址”栏需录入境外机构的境外联系办公地址;“邮政号码”栏需统一录入“000000” ;“地区代码”栏需统一录入***(2900);“组织机构代码”栏需录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特殊机构代码;“备注”栏最前面录入“NRA+3位国家或者地区代码”并以中文分号“;”分隔后录入境外机构境外正式的邮政号码;如境外机构在境内有联系方式的,还应当在备注栏中填写境内联系办公地址、电话及邮政号码等。境外机构的存款人名称等信息未能完整录入的,应当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三章 账户使用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 (一)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等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收入; (二)政策明确允许或经批准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费用; (四)账户孳生的利息; (五)从同名或其他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取得的收入;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等经常项目的境内人民币结算支出; (二)政策明确允许或经批准的资本项目人民币支出;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利息及融资费用的归还; (四)银行费用支出;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四条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分行可为其办理购汇汇出业务。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土地招拍挂或购买房产。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向境外的划转,以及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账户之间的划转,可依据有关境外机构的指令直接办理,人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分行在境外机构的支付指令交易附言中需注明“NRA PAYMENT”。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办理境内外支付结算业务时,参照外汇业务使用相应的外汇业务凭证。 第四章 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向我行申请变更账户信息,需提供如下资料文件(详细所需资料文件资料清单参见附件2-6): (一)变更单位银行账户申请书 境外机构申请账户信息变更,需填写“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提供下列证明资料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董事会决议抄本及签署决议的董事身份证明资料文件 境外机构申请账户信息变更,须提供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抄本可使用附件2-7参考版本,也可使用客户自有版本;如使用自有版本的,应包括我行参考版本的要素并写明同意在我行开立账户,且须提交分行法律部门审查。 2.单位负责人、账户有权签字人有效身份证件 境外机构申请变更账户信息,需由董事、账户有权签字人亲自办理。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境外机构申请基本账户信息修改时提供。 4.境外机构存续证明 境外机构申请账户变更(除办公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号码等变更外),均需提供有效存续证明。其中,境外机构注册地为*地区的,提供商业登记证;注册地为离岸岛地区的,供良好状况证明书或有效期内的注册代理证明书;注册地为其他地区的参照离岸提供。 5.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更名证书 境外机构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公司董事信息、预留印鉴时需提供公司注册证明书,对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还需提供公司更名证书。 6.董事变更证明书、出任董事同意书 境外机构申请变更董事时需提供董事变更证明书以及出任董事同意书,其中,境外机构注册地为*地区的,需提供秘书及董事更改通知书(委任/离任)(D2A、ND2A表格);境外机构注册地为离岸岛地区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现任董事在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境外机构注册地为其他地区的,参照离岸账户变更提供资料文件资料。 (三)新印鉴卡一张 参照开户要求预留新印鉴。 (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我行需对境外机构提供的账户变更证明资料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账户变更证明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详细审查要求如下: (一)资料文件资料查册 境外机构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公司董事信息以及预留印鉴的,需进行资料文件资料查册,查册要求参照第八条(一)资料文件资料查册执行。 (二)资料文件资料核对 由网点运营经办柜员和授权人员双人审核: 1.审核客户提交的账户变更资料文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一致,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并由运营经办和授权人员签章。其中,复印件上需加盖境外机构公章;如无公章的,可由单位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账户有权签字人签字。 2.审核账户变更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并与证明资料文件核对一致。 3.审核单位负责人、账户有权签字人身份证件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如为境内居民身份证必须进行联网核查。 (三)资料文件资料面签 需客户签章的资料文件资料,客户签章时需至少一名运营人员在场见证面签,并在资料文件资料上签注“已面签”并签章确认。 其中,董事会决议由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董事签章;预留新印鉴卡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权的账户有权签字人签章;账户变更申请书、证明资料文件复印件等资料文件资料可由董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账户有权签字人签章。 (四)其他资料文件资料核查 依照反恐怖融资“黑名单”系统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登录**银行反恐怖融资“黑名单”系统核查境外机构和其控股股东、实际监控人等有关机构或个人是否为“黑名单”客户,核查通过后需打印核查结果,加盖核查人签章并放入账户变更资料文件资料留存。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机构需及时办理销户: (一)境外机构开户时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资料文件设定有效期限,且有效期限届满的; (二)政府主管部门禁止境外机构继续在境内从事有关活动的; (三)按境外机构本国或本地区法律规定,境外机构主体资格/资质已消亡的; (四)其他需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形。 第二十条 境外机构申请销户,需填写《撤销单位银行账户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核准类账户交回开户许可证,交回未用空白重要凭证(如有)等资料文件资料,由单位负责人、账户有权签字人到开户银行办理,并提交单位负责人、账户有权签字人身份证明资料文件以及董事会决议等资料文件资料(详细所需资料文件资料清单参见附件2-8)。董事会决议可参照附件2-9版本或使用客户自有版本,如使用自有版本,须经分行法律部门审查确认。我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未及时办理销户手续的,我行需通知境外机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之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费用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五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核后留存的有关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严禁再交还境外机构或未经许可的银行内部人员经手,严禁内部违规调阅、复印及使用。对确因业务需要退回境外机构的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在境外机构再次提交时,需依照本办法开户、变更以及销户的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审核,确保真实合规。对于履行审核后尚未移交分行集中保管的预留印鉴卡等有关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由指定运营人员双人入柜保管。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信息、基本信息变更、余额信息以及其涉及的与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信息等,各分行需按关于规定及时将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境外机构账户与境外、境内之间发生的人民币资金收支,以及由此造成或产生的账户余额变更,各分行均需依照关于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十五条 分行需对已开立的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境外机构注册地在*的,可通过*商业登记署网站核查公司是否在册并打印留档;境外机构注册地在离岸岛的,需企业提供良好状况证明书或有效期内的注册代理证明书;境外机构注册地在其他地区的,需企业依照本地法律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分行需关注境外机构账户有关证明资料文件的有效性。对于境外机构先前提交的证明资料文件即将过期或已过有效期的,需通知客户经理联系境外机构提交新的有效证明资料文件,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境外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新的有效证明资料文件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分行有权停止该账户的对外支付,规定时限为三个月。本地监管机关有特殊要求的按本地监管机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分行应对开立的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与其他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并需确认对外出具的凭证或单据中已统一添加“NRA”标注。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变更、销户等业务过程中,需依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我行反洗钱规章制度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各分行需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加强对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 第二十八条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对账管理,需遵循我行对账管理制度要求。 第二十九条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无需电话查证。 第三十条 各级银行运营人员应依照本办法办理存款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业务。对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的,依照《**银行职工或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亮牌问责处罚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我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关于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说明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银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操作指引(1.0版,*年)》、《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操作指引有关问题解答》(工作通知〔*〕17号)、《关于对境外机构境内账户(NRA账户)加强管理的通知》中涉及NRA账户的规定同步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分行本地人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地人行规定为准,分行需依据有关本地人行规定拟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件:2-1.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清单 2-2.境外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说明 2-3.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董事会决议抄本参考版本 2-4.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 2-5.境外机构尽职调查表 2-6.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变更资料文件资料清单 2-7.境外机构变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董事会决议抄本参考版本 2-8.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销户资料文件资料清单 2-9.境外机构撤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董事会决议抄本参考版本 2-10.单位开户申请书补充信息(NRA账户专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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