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类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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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类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类低信用风险业务授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依据有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年版)》(**发[*]394号),特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类客户,即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事)业法人客户、具备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客户、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国家机关客户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类低信用风险业务是指作为直接授信对象的客户在我行的信用风险完全转移到我行认可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我行占用该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且不承担客户信用风险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 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基本原则 (一)严格限定范围。类低信用风险业务要严格限定范围,未经总行明确认定,或与总行规定的业务结构不相符,不得按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 (二)满足特定条件。仅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类低信用风险业务的信用风险才可实现转移。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应以贯彻规定条件为前提。 (三)严控操作风险。类低信用风险业务要严格监控关键环节的操作风险,加强对押品真实性、单据一致性、交易真实性的审查,避免因操作环节监控不当,造成信用风险无法转移。 (四)监管合规。类低信用风险业务要确保依法合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并遵守详细产品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总行认定的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包括 (一)以在我行核有授信额度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办理的授信业务; (二)依照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风险系数为0且占用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第1类贸易融资业务为金融机构、集团境内外分支机构转开保函、备用信用证,以及金融机构、集团境内外分支机构作为申请人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的业务不适用本办法,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 (三)在我行核有授信额度的银行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方式提供全额担保的授信业务; (四)其他经*行风险管理部发文,明确认定的类低信用风险业务。 第六条 由集团内分支机构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信用风险的,可比照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处理,详细包括 (一)以集团内分支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办理的授信业务; (二)依照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产品标准,风险系数为0,明确由集团内分支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第1类贸易融资业务; (三)集团境内分支机构接受境内外分支机构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提供全额担保的授信业务。 第七条 接受其他银行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函、备用信用证应为以我行为受益人的融资性保函和融资性备用信用证,其中,他行开出的保函及备用信用证应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保函及备用信用证均应不存在对我行不利的限定性条款或软条款,效期覆盖我行授信业务的期限,且应审核其真实性; (二)保函、备用信用证金额应覆盖债务人在基础交易资料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支付义务,包括所涉债权金额、利息及其他保证金的支付。如担保人只承担偿付本金的义务,我行将利息和其他未付费用作为无担保金额。 第八条 接受集团境内外分支机构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第七条规定; (二)出具行与受益行应分别承担对相应客户的授后监控。在客户出现违约时,出具行应无偿清付受益行损失,并承担对客户的追索责任。 (三)出具行应具备总行授权的融资类保函业务经营资格/资质。 第九条 除保函、出口项下福费廷业务外,类低信用风险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融付达业务期限按照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 第十条 审慎叙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的类低信用风险业务。 第十一条 对无产品操作规程的类低信用风险业务,不得依照类低信用风险操作规程管理,均须依照相应大中小型企业授信审批流程实施审批。 确有必要叙做的无操作规程的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均须将客户单笔操作规程报送有关产品管理部门批准后,由*行风险管理部在权限内审批。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行有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金融部 1、拟定大中型企业类低信用风险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2、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实施贷后管理工作,对全辖贷后管理工作指导和支持,对贷后管理效果实施考核和后评估。 3、负责全辖风险内控管理工作及督导检查、资产质量监控,及有关业务指导。 4、负责本部核心银行系统及外围系统担保品维护及指导。 5、依照总行职责分工,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FIMIS系统)用户维护及管理。 (二)中小企业部 1、拟定新模式中小企业类低信用风险业务授信政策,拟定并完善条线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实施细则。 2、负责对新模式中小企业条线类低信用风险业务的风险监控和资产质量进行管理。负责条线内控管理工作及督导检查、预警分析、资产质量监控、客户退出管理等业务管理,以及有关业务培训、系统维护和指导; 3、拟定新模式中小企业条线类低信用风险贷后管理流程。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实施贷后管理工作,对全辖贷后管理工作指导和支持,对贷后管理效果实施考核和后评估。 4、负责对权限内新模式中小企业客户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审批、发放审核、授信档案管理及有关系统的创建。 5、负责依照总行规定,对中小企业条线客户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FIMIS系统)有关维护及管理。 (三)风险管理部 1、拟定并完善类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并修订说明; 2、负责类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授权管理; 3、负责对类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风险监控情形进行监督和后评估。 4、对类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在权限内进行审批。 5、*行本部及青岛地区发起的在核心银行系统创建类低信用风险业务额度。 (四)授信执行部 1、拟定并完善类低信用风险押品及档案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制度,并进行修订说明。 2、负责对类低信用风险业务押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依据有关授信批复,在权限内对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实施发放审核,并对受权机构发放审核工作实施监督及后评估。 其中,对类低信用风险贸易融资业务实施非操作层面审核。 4、负责权限内发放审核的类低信用风险业务档案的接收、保管、管理和利用。 5、负责权限内发放审核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统计系统额度的创建。 (五)银行等金融机构部 依照总行职责分工,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FIMIS系统)用户维护及管理。 (六)贸易金融部 1、拟定并完善类低信用风险授信贸易融资产品操作规程、产品管理办法、产品授权管理办法等,并进行修订说明; 2、负责叙做产品操作层面的审核、业务档案及操作风险管理,协助配合客户关系部门开展贷后管理,负责条线资产质量监控。 3、负责贸易融资有关业务系统的维护及对全辖条线的指导、支持。 4、负责辖属分支机构备用信用证、保函等真实性审核并出具专业建议或意见。 5、依照总行职责分工,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FIMIS系统)用户维护及管理。 6、从专业角度为客户关系部门提供专业化的产品业务培训、产品技术支持和营销推广支持,参加专项产品营销推广,并积极推进产品创新研发。 (七)账务结算/营业部 1、依照业务发起部门的书面申请,办理押品的审验、接收、移交、保管及有关冻结手续,并建立押品移交台账,负责对关于账户进行监控; 2、依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授信发放和支付的账务处理 3、依照规定,对权限内业务的发起、操作及管理。 第十三条 分行条线职责定位 (一)业务发起条线 1、负责客户关系营销推广;负责审核客户资格/资质、交易背景真实性及客户需求的合理性;负责收集和审核业务有关材料,对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2、负责审核押品种类、金额、期限等要素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范围。 3、负责授信客户贷后管理。 4、负责核心银行系统及外围系统担保品维护及管理。 5、依据有关批复及需求,在金融机构客户信息系统申请领用额度。 (二)风险管理条线 1、负责对本行发起类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授权执行情形、风险监控情形进行监督和后评估。 2、依照*行规定,及时传导类低信用风险业务授信政策,并负责人员培训、指导。 3、定时对本行发起类低信用风险业务监督、检查,确保业务合规。 4、对本行发起类低信用风险业务进行独立审核。 5、本行发起的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在核心银行系统额度的创建。 (三)授信执行条线 1、依据有关授信批复,在权限内对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实施发放审核,并对受权机构发放审核工作实施监督及后评估。 2、负责对类低信用风险业务押品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反馈。 3、负责权限内发放审核的类低信用风险业务档案的接收、保管、管理和利用。 4、负责权限内发放审核的类低信用风险贸易融资业务在贸易融资统计应用系统的额度创建。 (四)贸易金融条线 1、负责操作层面的审核、业务档案及产品操作风险管理,配合客户关系部门开展贷后管理,负责条线资产质量监控。 2、负责贸易融资有关业务系统的维护及对全辖条线的指导、支持。 3、负责辖属分支机构备用信用证、保函等真实性审核并出具专业建议或意见。 4、依照总行职责分工,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FIMIS系统)用户维护及管理。 (五)账务处理条线 1、负责押品审验、接收、移交、保管及有关冻结手续,并建立押品移交台账,负责对关于账户进行监控; 2、依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授信发放和支付的账务处理。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 *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对*分行、各*分行、*行本部业务部门、*行直属支行转授低信用风险和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合计余额审批权限。详细详见附件1。 合计余额指单一客户在我行办理的所有未结清的低信用风险和类低信用风险业务金额之和。 对于第1类贸易融资业务中的银行保单福费廷、出口信用证下融信达、出口双保理和国内综合保理(卖方)、类低信用风险业务项下固定资产贷款不对各*分行、直属支行转授权。 第十五条 合计余额授权要求 (一)*分行行长可在合计余额受权权限内对分管风险副行长再转授权,分管副职不得再转授权。 (二)各*分行行长、*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在受权范围内对本机构分管风险副职再转授权。再转授权金额不得超过受权金额的50%,分管副职不得再转授权;*行直属支行行长不得再转授权。 (三)*分行、各*分行不得对下级机构再转授权;大额低信用风险业务要求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不得再转授权。 (四)除*分行外,类低信用风险业务项下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及项下自营机器设备进口融资、固定资产项下预付款保函业务,各*分行、*行本部业务部门、*行直属机构均无权限。 (五)除*分行外,低信用风险业务项下银行保单福费廷、出口信用证下融信达、出口双保理和国内综合保理(卖方),不对各*分行及以下机构转授权。 第十六条 单笔授权要求 (一)全额转授*分行已批复低风险总量项下单笔审批权限。*分行行长可在权限内对分管风险副行长再转授权,分管风险副行长不得再转授权。 (二)转授各*分行已批复低信用风险专项总量项下1亿元单笔审批权限。 转授*行业务部门已批复低信用风险专项总量项下*万元单笔审批权限。 各*分行行长、*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在单笔受权范围内对本机构分管风险副职再转授权,转授权金额不超过受权金额的50%。 (三)转授*行直属支行行长已批复低信用风险专项总量项下2000万元单笔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专业审批人及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含二级信贷工厂)在总行授权名义金额内具备低信用风险及类低信用合计余额审批权限。对混合类授信客户,审批权限的适用应同时兼顾一般类授信审批权限。 除中小企业新模式下“二级信贷工厂”超权限项目由*行中小企业部在受权范围内审批外,其他受权机构超权限业务均须报送*行风险管理部依照相应审批流程审批。 第十八条 受权机构应将总量及单笔再转授权方案报备*行风险管理部。 第十九条 受权机构和部门须建立定时自查机制,每年**月、次年**月月初10个工作日内,以行发文形式将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转授权自查报告报送*行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条 *行将定时对转授权情形进行检查和后评估,对存在违规的分支机构立即督促整改,对出现风险的予以严肃问责,并及时调整转授权。 第五章 授信审批 第一节 总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授信发起资格/资质 (一)类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均须由管辖支行、*行直属支行及以上机构发起,经营性支行无类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发起资格/资质。 (二)类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发起人员应具备*行认定的公司授信业务发起资格/资质。 (三)单一客户低信用风险和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合计金额超过50亿元的,由*行公司金融部发起,*行风险管理部审核,行领导签字确认后,将授信发起材料及押品审验建议或意见一同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专项总量核定 原则上,类低信用风险业务纳入总量管理,并与低风险业务一并核定低信用风险专项总量,风险系数视同为0 “中银信贷工厂”模式客户应将低信用风险业务计入总量,但低信用风险业务不计入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授信审批权限。 。 (一)单纯类低信用风险客户 原则上应预先核定低信用风险和类低信用风险专项总量。确实无法预先核定的,可在总量权限内先行审批单笔类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业务叙做后三个月内履行低信用风险和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合计余额的总量核定。 (二)混合授信户既有一般授信业务,也有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 1、总量申请应单独列示低信用风险专项总量。 2、存量客户年审时将低信用风险和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合计余额纳入总量年审,并综合考虑客户需求,核定低信用风险专项总量。 应预先核定低信用风险和类低信用风险专项总量。若存在临时性低信用风险或类低信用风险授信需求,可依照总量审批权限和流程,先行审批单笔授信业务,在总量年审时将尚未结清的低信用及类低信用风险业务纳入总量管理。 (三)仅有一般授信业务的客户,应综合考虑客户未来需求,预先核定低信用风险专项总量。 第二十三条 专项总量审批流程依照低信用风险授信审批流程执行。 第二节 单笔审批流程 第二十四条 基本要求 (一)类低信用风险总量内单笔、及临时单笔业务叙做前要逐笔经过押品审验和独立审查岗审查,报送有权签字人审批,超权限的需按权限逐级上报。 (二)岗位设置要求 1、在营业部门、贸易金融部门分别设立押品审验岗,独立于授信发起和审批,其中贸易金融部门负责对保函、备用信用证进行审验。 2、在各*分行风险管理条线、*行业务部门、*行直属支行设立独立审查岗,独立于押品审验、业务发起和审批。 独立审查岗原则上应具备*行级主审员资格/资质或从事对公授信业务两年以上的人员担任,且须经*行风险管理部认可。 3、单笔业务有权签字人由受权机构负责人、及经授权的风险副行长或副总经理担任。 (三)押品管理要求 1、类低信用风险授信押品须在授信审批前履行审验、移交,不得持押品原件进行授信审批。 2、对于交付并须审验的押品,由审验部门核实真实性后,直接由营业部门接收保管,不得回流业务发起部门或移交其他部门。 3、经营性支行不得进行押品审验、保管及管理,其押品均须由上级授信业务发起行管理。 4、对接受保函、备用信用证提供担保的,需由贸易金融部门对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真实性审验,并对条款是否符合保函惯例出具专业建议或意见。涉及法律问题的,授信发起部门应征询法律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五条 基本流程依照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第一次在我行叙做类低信用风险业务的非经*行风险管理部及以上机构审批的客户,叙做的前三笔业务也应由分行(直属支行)行长或总经理签字。 第二十七条 类低信用风险业务项下的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及项下自营机器设备进口融资、固定资产项下预付款保函业务,除*分行外,所有由*行风险管理部审批,*行风险管理部要对固定资产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六章 发放审核 第二十八条 *行本部业务部门发起业务依照条线要求由相应部门实施放款审核;各*分行、*行直属支行在低信用风险和类低信用风险单笔业务发放审核权限内,可对单笔业务实施发放审核。 第二十九条 业务部门在办理银行类客户他行票据质押业务时,应登录FIMIS系统,由申请经办柜员录入FIMIS系统,并经申请复核柜员审核确认后,领用相应授信额度,将授信批复、系统额度批复提交发放审核岗实施放款审核。 第三十条 发放审核岗凭FIMIS系统额度批复、授信批复等,对授信协议文本中涉及授信批复及发放条件的条款进行审核,依据有关批复条件的完备情形,做出准予或不予授信的决定。其中,对低信用风险贸易融资业务实施非操作层面审核。 第三十一条 类低信用风险授信发放和支付应依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额度创建与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风险管理部/中小企业部负责*行本部及青岛地区发起的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在核心银行系统的额度创建;各*分行风险管理部(及授信执行部)负责本行类低信用风险业务的额度创建与维护 。 第三十三条 额度维护人员依据有关总量批复,在相应系统中创建额度,业务发起部门依据有关业务需求进行额度领用。 第三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预先核定总量的单笔业务,额度维护人员应先行创建单笔额度,并建立单笔业务额度台账,逐笔记录单笔业务额度建立情形。待专项总量批复后再依据有关批复要求进行总量额度维护。 第三十五条 依照*行账务集中处理的要求,业务部门持押品审验建议或意见、发放审核通知书及放款有关材料(如带有营业部门保管人签字的押品契证资料文件资料收据、协议、借据、承兑内容等)提交账务部门或银行承兑汇票开票机构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所涉其他额度系统管理,依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类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贷后管理依照公司业务及中小企业条线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多家机构共同管理一家客户的,贷后管理报告由主办行牵头履行,参加行负责本机构低信用风险业务和类低信用风险业务的贷后管理情形,报送主办行。 第三十八条 类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纳入统一盘存范围,业务发起部门每月将押品与账务进行核对,将押品管理及估值判断情形形成文字说明上传至CCMS系统。每季度对类低信用风险资产业务依照有关要求进行盘存。重点检查押品、质押权利凭证、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等民法典律资料文件的保管情形,检查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信能力变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对由集团其他分支机构承担客户信用风险的业务,业务办理机构应与风险承担机构信息共享,并协助配合风险承担机构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低信用风险档案的管理部门原则上为授信执行条线管辖支行、直属支行为综合管理部门 ,与放款审核层级一致。 第四十一条 关于档案管理要求依照*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大额授信与异地授信 第一节 大额授信 第四十二条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属于大额低信用风险业务: (一)总量项下非保函类业务合计余额超过5000万元的; (二)总量项下保函类业务合计余额超过10000万元的 (三)单笔低信用风险业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第四十三条 大额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在原有总量或单笔审批流程基础上,增加如下人员签字确认,并相应承担审批责任: 分行权限内业务增加分行行长或*行业务部门总经理签字确认;*行权限专项总量增加*行分管风险副行长签字确认;*行权限单笔业务增加分管业务副行长签字确认。原本属上述人员最终签字的低信用风险业务,审批流程不变。 第四十四条 各*分行、*行业务部门、*行直属支行应定时报备大额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审批和叙做情形,于每月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行发文、关于批复资料文件上传服务器。 第二节 异地授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分支机构(含同一*分行下级不同支行、*行直属机构间及下级不同分支机构、*分行间机构)叙做低信用及类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属于异地授信业务。 第四十六条 属*分行间异地授信的,专项总量由主办分支机构所在*行公司金融部负责授信发起;属*行直属支行间异地授信的,由*行公司金融部指定发起机构。 第四十七条 主办行确立原则 (一)单纯低信用风险授信客户 对不同*行、直属支行为同一客户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由*行公司金融部确定主办行。 (二)混合类授信客户 由客户一般授信所在*行、直属支行做为主办行。存在特殊情形的,由*行公司金融部确定主办行。 第四十八条 单纯叙做类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授信总量,属主办行权限的,由主办行在权限内审批;超出主办行审批权限的,报送*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第四十九条 总量项下单笔业务,主办行和参加行分别依照 “单笔业务流程”审批,并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主办行应加强与客户的联系和沟通,综合考虑客户在各家银行所有业务金额、业务需求情形合理确定总量方案。主办行承担额度创建与维护、信息传递、贷后管理、资产质量管理等有关授信管理职责。 主办行应每月月后10日内将类低信用风险异地授信审批和叙做情形报备*行公司金融部。 第五十一条 参加行负责本机构业务信息叙做情形、客户诚信情形的信息报告与共享。 参加行在业务批复后领用专项总量,在总量项下由参加行所在*行审批单笔业务,并承担相应审批责任,单笔业务叙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授信信息报告主办行。 第十一章 风险管控要求 第五十二条 类低信用风险业务要重点关注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场风险。类低信用风险业务操作风险主要指押品审验、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交易项下有关单据技术性审查、资金流向监控等环节操作不当诱发的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指协议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等风险。*场风险主要指币种错配可能致使的汇率风险。 第五十三条 各受权机构及产品管理部门应完善押品审验、保管、质押协议签署、质押登记和押品监控管理。押品审验、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应独立于授信发起与业务操作人员。 第五十四条 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办理的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应关注以下风险管控要点: (一)实施双人实地查询查验,严格核查票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欺诈情形。 (二)加强对交易背景真实性和授信需求合理性审核,审慎叙做关联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办理的类低信用风险业务; (三)确保票据质押有效性。按规定质押背书,确保背书完整、连续,不得空白背书,质押票据应随验随收; (四)质押票据到期日早于类低信用风险业务到期日的,应由承兑行托收并将托收费用直接转入保证金账户并续签保证金质押协议,或使用托收费用直接用于还款。 第五十五条 对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集团分支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第1类贸易融资业务,应关注以下风险管控要点 (一)关注贸易背景真实性,防范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因基础交易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履行付款责任。审慎叙做涉及关联交易的类低信用风险业务; (二)严格审核信用证及有关单据,确保“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以免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付款责任或拖延付款。 (三)银行等金融机构或集团分支机构做出付款承诺的,付款承诺应为无条件,不存在免责情形。 (四)对银行保单福费廷、信用证下出口融信达业务,要充份了解详细保单项下除外责任、保险赔付前提条件等条款,要提前做好风险监控措施,确保我行融资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五) 加强交易项下回笼资金监控,严防挪用。 第五十六条 接受其他银行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叙做类低信用风险业务,要严格审核保函及信用证有关条款,确保我行承担的信用风险可完全转移。 以集团分支机构出具的保函、备用信用证叙做类低信用风险业务,不得因其提供担保而放松对借款人资信状况或项目审查。要全面评估借款人经营能力、项目建设进度及现金流变化情形。 第五十七条 类低信用风险业务下要防范币种错配可能致使的汇率风险,遵守外汇管理的监管规定,及时分析汇率变更对担保金额的影响,确保担保额覆盖授信敞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本部及辖内各级机构。 第五十九条 由***分行风险管理部说明。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执行。原《**银行***分行公司类低信用风险授信转授权管理规定》(鲁**险[*]112号)废止。 附件:低信用风险和类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合计余额审批权限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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