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见证开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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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客户见证开户业务操作规程 [* 年 10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业务规定...................................................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 第二节 其他规定 ...............................................6 第三章 客户见证开户业务操作流程................. .................7 第一节 业务流程图 .............................................7 第二节 业务流程 ...............................................9 第四章 风控要点..................................................14 第五章 资料文件资料、影像管理............................................15 第六章 附则......................................................15 附件一:开户申请表(个人) 附件二:开户申请表(机构) 1 / 1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规范客户见证开户业务,提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 客户服务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见证开户业务健康有序的运行与发展, 依据有关《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证协发[*]38号)、《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司 关于规定,特拟定本规程。 二、 营业部为客户办理开户,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审核客户身份 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客户资料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投资者教育及适当性 管理工作到位,符合开户业务流程、有效贯彻客户回访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开户业 务。 三、 营业部应严格履行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监控机制,规范执行开户业务流程, 遵循规范有序、真实有效的原则,保证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 四、 本规程所称见证开户,是指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经营场所外面见客户、确 认客户身份并见证客户签署开户有关协议后,证券公司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开户。 我司见证开户包括三种业务模式,详细如下: (一) 模式 1:2人不带设备现场见证; (二) 模式 2:2人带设备现场见证; (三) 模式 3:1人带设备现场见证+1人视频见证。 五、 本规程所称账户,是指我司依据有关客户申请开立的资金账户及我司代理登记 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包括 A股、B股及基金账户等)。 六、 本规程中所提到的“见证人员”是指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现场 开户人员管理规定》,从事客户账户见证开户工作的 “开户见证人员”和“见证 工作人员”。在办理同一笔见证开户业务时,面见客户的营业部见证人员与营业 部审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开户信息录入人员与营业部审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七、 本规程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营业部应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 业务交易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 / 1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 营业部采取见证方式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营业部以两名或以上见证人员面见客户的,其中至少一名应为开户见 证人员;以一名见证人员面见客户的,营业部应委派开户见证人员以远程实时视 频方式共同履行见证; (二) 营业部见证人员面见客户时,应当向客户出示工作证件,告知客户可 通过**证券阳光网或客服电话 95525核实身份,并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 站核实执业资格/资质; (三) 见证地点由营业部与客户商定; (四) 营业部应采集并妥善保存能真实反映其见证过程的影像资料文件资料,视频见 证开户的,还需对开户见证人员通过实时视频方式进行见证的过程进行留痕。面 见客户的营业部见证人员应在客户开户资料文件上签字留痕。 二、 自然人客户通过见证方式开户的,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 三、 营业部在受理客户见证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客户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 证明资料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营业部在受理机构客 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应当要求 理人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授权委 托资料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对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 四、 面见客户的营业部见证人员需审核以下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 (一) 个人客户 1、境内自然人 (1)客户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或影印件; (2)客户证券账户卡(如有)及复印件或影印件。 2、在境内工作生活的港、澳、台居民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或影 印件; (2) *、*、**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影印件; (3) 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表及复印件或影印件; (4) 客户证券账户卡(如有)及复印件或影印件。 3 / 1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资质的境外自然人 (1) 申请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复印件或影印件; (2) 客户证券账户卡(如有)及复印件或影印件。 4、申请开立 B股证券账户的境外自然人 (1)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 有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特区居民身 份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或影印件; (2) 客户证券账户卡(如有)及复印件或影印件; (3) 境外客户提交的资料文件如为外文,需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客户所在国使 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及复印件或影印件。 (二) 机构客户 1、境内法人 (1) 机构法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2) 法人证券账户卡(如有)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4) 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6)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7)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8) 经办人 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9) 机构户预留印鉴(留存预留印鉴原件)。 2、境外法人 (1) 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资料文件(税号、与客户签订的协议 资料文件等),相应证明资料文件的复印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 订立的关于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 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资料文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有关授权书; (3) 法人证券账户卡(如有)及复印件; 4 / 1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 (5) 境外客户提交的资料文件如为外文,需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客户所在国使 领馆认证或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及复印件或影印件。 3、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1)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 织设立证书)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 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4) 合伙协议或投资各方签署的创业投资企业协议及章程(加盖机构公 章); (5) 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 公章); (6)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7)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8)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 章); (9) 加盖机构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执行事物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记载为准,有多名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 人是法人或者 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10) 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须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或*级(含副*级城*)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 备案资料文件; (11) 法人证券账户卡(如有)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五、 面见客户的营业部见证人员在受理客户见证开户申请时,营业部应依照反 洗钱、监管条例及我司客户身份识别等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一) 对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补充及更新 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的复印 件或者影印件。 5 / 1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对于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的客户,应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或 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等方式核实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对于 持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办理业务的客户,营业部应通过适当方式核查 客户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对于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 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 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原件或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 当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 (三) 对于个人客户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已过有效期或机构客户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已过 有效期、未通过年检,且客户未能更正或不予协助配合的,营业部应采取不 予办理新业务等账户限制使用措施,督促客户尽速规范账户。 第二节 其他规定 一、 营业部应当在开户时与客户明确商定办理账户注销的方式,并依照事先约 定方式办理;对于客户要求通过非现场方式履行账户注销的,营业部可比照非现 场开户的方式办理。 二、 营业部应当在开户时明确告知客户,客户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等关 键信息变更可能涉及到资所有权属的变更,从监控风险角度考虑,暂不允许通过非 现场方式办理。 6 / 1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章 客户见证开户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节 业务流程图 一、 模式 1:2人不带设备现场见证 7 / 1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模式 2:2人带设备现场见证 + 模式 3:1人带设备现场见证+1人视频见证 8 / 1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 业务流程 一、 客户见证及资料文件资料采集 面见客户的营业部见证人员与客户在各方商定的地点办理见证开户业务,并 向客户出示工作证件,告知客户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证券阳光网或 客服电话 95525查询执业资格/资质。 (一) 客户身份识别验证与身份资料文件资料采集 营业部在受理客户见证开户申请时,面见客户的营业部见证人员应依照“第 二章 业务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中第四点的规定审核客户提交的证件资料文件资料。 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验证后,见证人员应留存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需同时验证原 件与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应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其余的应留存原件。 (二) 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 1、面见客户的营业部见证人员应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账户开立 环节投资者教育与服务暂行办法》规定,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开户协议等 内容,并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指导客户详尽阅读并签署《风险揭 示书》; 2、面见客户的营业部见证人员应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账户开立 环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解客户情形,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 评估,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见证客户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表》,结 合测评结果对客户进行讲解和指导,并为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 务或产品。 (三) 客户资料文件资料采集 1、客户影音资料文件资料采集: (1) 影像资料文件资料采集:客户通过见证方式开立账户的,均应进行客户影像资 料的采集。 采集的客户影像资料文件资料应为彩色、清晰可辨、要素完整且无明显畸变,详细要 求如下: ① 个人客户:客户本人正面免冠彩色头像;客户与面见客户的营业部见 证人员的合影,见证人员应在合影时出示工作证件; ② 机构客户:代理人(或经办人)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代理人(或经办 9 / 1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与面见客户的营业部见证人员的合影,见证人员应在合影时出示工作 证件。 影像采集方式: ① 模式1:营业部见证人员可使用数码相机、手机等影像采集设备,取 得客户影像资料文件资料。 ② 模式2、3:营业部见证人员可通过“客户账户管理系统”信息录入“人 像拍照”、“事中扫描”环节,按规定实施。 (2) 视频资料文件资料采集:通过见证开户中模式3的方式开立账户的,营业部开 户见证人员应通过远程实时视频方式与面见客户的见证人员共同履行见证工作 并履行影音资料文件资料的采集。采集的影音资料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清晰可辨、真实有效。具 体要求如下: ① 视频中至少应包含客户本人(或机构有效代理人)及见证人员正 面面对的镜头。 ② 视频中应有见证人员向客户本人(或机构有效代理人)出示工作 证件的镜头。 ③ 视频中应有见证人员核实客户本人(或机构有效代理人)是否已 阅读有关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并亲自签署所有协议及申请表的影音记录。 (视频中应记录客户签署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等有关资料文件资料<至少一份但不限 于一份>的动作。) 注:视频见证过程中可双向语音对话,如有问题开户见证人员可实时 与视频中见证人员或客户沟通。 2、客户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签署及采集: (1) 面见客户的营业部见证人员指导、见证客户准确填写并签署《开户申 请表》(一式两份),营业部见证人员审核完毕后在《开户申请表》上签字留痕。 其中,《开户申请表》中需与客户明确商定: ① 客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的变更方式; ② 客户办理账户注销的方式。 (2) 面见客户的营业部见证人员指导、见证客户准确填写并签署《证券交 易委托代理开户资料文件》(一式两份)。 10 / 1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面见客户的营业部见证人员指导、见证客户准确填写并签署《客户交 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一式三份)。 (4) 其他表单协议等(一式两份)。其中需新开证券账户的客户应依照中 国结算关于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要求填写并签署《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 《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营业部按规定收取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四) 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审核 面见客户的营业部见证人员应查验客户身份、影音及文本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 效性、完整性及一致性。查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客户本人(或机构有效代理人)与其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文件和复印件 或影印件是否一致、真实、有效; 2、 证券账户卡和复印件或影印件的姓名与本人是否一致; 3、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开户资料文件》及其他协议上所填写的客户信息是否与 提交的资料文件资料一致、完整,是否由客户本人(或有效代理人)有效签署。 4、 是否已依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影音资料文件资料和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的采集。 二、 客户账户信息录入 (一) 客户资料文件资料信息录入 信息录入时,录入人员应仔细核对开户申请表中的信息与客户实际资料文件资料的一 致性,并依照“第二章 业务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中第五点的规定进行客户 身份识别。 (二) 密码设 1、 模式 1: (1) 系统生成一组6位数字的随秘密码,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客户预留 手机号码,作为客户资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初始交易密码(系统默认 资金密码与交易密码相同); (2) 营业部应提示客户收到初始密码后及时修改和妥善保管密码; (3) 由于客户自身原因致使密码遗失的,在客户账户开通前,营业部 可依据有关客户本人申请,为客户进行随秘密码重置;若客户账户已成功开通, 营业部需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交易操作规程》为客户临 柜办理密码重置。 11 / 1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模式2、3:营业部应提示客户自行设置并妥善保管资金密码和交易密码。 (三) 证券账户开户与登记信息录入 1、交易时间 如需新开证券账户,营业部应依据有关客户申请为客户录入对应*场的证券账户 开户信息,并通过系统校验客户是否已开证券账户。 若客户已开立证券账户,营业部应将证券账户登记到对应*场并通过系统与 客户留存在中国结算的信息进行身份关键信息的一致性校验。对于未通过校验的 证券账户应甄别后进行处理,如是休眠账户或不合格账户的,营业部应告知客户 前去营业部现场临柜申请办理账户规范手续后再予以登记。 2、非交易时间:见证开户审核人员通过“法人结算系统(新意 6.0)”完成 以上校验工作。 (四) 银行账户信息录入 依据有关客户申请为客户办理对应银行的三方存管开户信息录入。 1、 模式 1:原则上采用证券端发起的三方存管预指定开户(两步式签约), 对于部分一步式签约不需要校验银行密码的银行,见证人员也可以依据有关客户意愿 办理证券端发起的三方存管一步式签约手续。 2、 模式 2、3:见证人员依据有关客户意愿为客户办理证券端发起的三方存管一 步式或两步式签约手续。 三、 见证开户审核及账户开立 (一) 见证开 审核 营业部审核人员应对客户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 核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风险揭示书、开户有关协议等纸质及电子资料文件资料的齐全性; 2、 客户正面照与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照片是否为同一人; 3、 客户申请资料文件资料与身份证明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 4、 客户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存管银行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名称、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的一致性,确保同一客户的不同账户实名对应且信息一致; 5、 客户的文本资料文件资料均由客户本人或机构有效代理人签署。 对于非交易时间进行的信息录入,营业部审核人员还应通过“法人结算系统 12 / 1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意 6.0)”履行新开(或已有)证券账户校验工作。 (二) 客户账户开立成功 1、审核通过,客户账户开立成功(处于未开通状态),三方存管开户信息同 步发送银行。 营业部经办人员应密切关注三方存管开通情形,对于“三方存管”开通失败 情形及时进行将来跟踪处理。 2、审核不通过的客户,营业部应拒绝为其办理账户开立手续或建议其临柜 办理。 只有经营业部验证客户身份、与客户签署开户有关协议,审核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合格 后,方可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及对应的其他账户,并按规定同时为客户办理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手续。 四、 客户回访及账户开通 (一) 客户回访 资金账户开立成功后,营业部应当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账户激活 回访暂行规定》统一履行对客户的回访,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账户开通前履行回 访工作,并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 (二) 账户开通 1、 回访成功,客户账户自动开通成功,证券账户同步开立/挂接。 (1) 对于申请新开证券账户卡的客户,营业部可通过邮寄等方式向客户发 放证券账户卡;也 依据有关客户的意愿,不打印纸质证券账户卡,而通过短信、电 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及时将开户结果反馈给客户。 (2) 信息录入人员打印开户回单,开户回单直接打印在客户之前填写并签 字确认的《开户申请表》的“券商打印栏”处。信息录入人员及见证开户审核人 员签章,加盖营业部“开户专用章”。 2、未通过回访确认或回访异常客户,应拒绝为其办理账户开通手续,已收 取的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应及时退还客户。客户账户不可强制开通,不可重新启用。 如客户仍有开户意愿,营业部可在经营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账户,也可参照本 规程重新为客户办理见证开户。 五、 客户资料文件资料的管理 13 / 1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营业部留存资料文件资料 1、 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和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其他业务回单依据有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料文件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档。 2、客户影像资料文件资料通过“客户影像管理系统”归档。 (二) 客户资料文件资料的送达 依照与客户共同商定的方式,将签署后的开户资料文件及有关协议提供给客户。 第四章 风控要点 一、 未采取必要措施对客户身份真实性、有效性进行验证。为开户证件虚假、 不全、失效、不对应或为有效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或机 证照未通过年检的客 户开立资金账户。 二、 申请资料文件或表单协议上非客户本人或机构有效代理人签字。 三、 对于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开立账户的客户,未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 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等方式核实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四、 未按规定在见证场所采集客户本人(或机构有效代理人)头部正面照或客 户本人(或机构有效代理人)与见证人员的合影,或有关影像(音)资料文件资料模糊不 可辨识。 五、 客户密码未能妥善保管,致使录入过程被偷窥或窃取。 六、 见证人员未及 履行资料文件资料交接致使客户资料文件资料泄露或资料文件资料遗漏、缺失。 七、 采用见证方式开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开户资料文件》未采取连号监控措 施,未按规定领用、登记、保管、销毁。 八、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开户资料文件》上营业部未按规定加盖“开户专用骑缝章”。 九、 对已持证券账户卡申请开立资金账户的客户,对证券账户卡未进行前端查 验工作,形成新开不合格账户。 十、 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资金账户。 十一、 开户时设置的委托方式、业务服务监控与客户开户资料文件上的申请不一 致。 十二、 操作失误,未依照客户提供的信息特别是客户证件信息准确录入,其 他如证券账户号对应关系错误等。 14 / 1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 新开资金账户未及时上线三方存管。 十四、 未经过审核及回访即为客户开通账户使用功能。 十五、 未及时将客户账户审核开立、回访开通等有关处理结果及客户账户信 息等通过有效合规方式通知到客户。 十六、 通过见证方式开立账户的客户,未按规定从“客户账户管理系统”中 的“见证 PC开户”菜单进行开户。 十七、 见证开户的营业部工作人员未在客户开户资料文件上签名。 第五章 资料文件资料、影像管理 一、采取见证方式开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开户资料文件 必须采取连号监控措 施。 二、营业部应当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资料文件资料管理办法》的 规定,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加强空白协议管理,严格执行借阅及交接手续。 三、见证开户业务的资料文件资料营业部应依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影像管理 系统营业部业务操作指引》中的要求进行扫描。其中见证人员与客户的合影需扫 描到“资金业务合订本”的“见证合影”扫描项下。 第六章 附则 一、 本规程由运营管理总部负责修订及说明。 二、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见证开户业务 操作规程(试行版)》(*年 3月)同时废止。 15 / 1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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