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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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重要提示请借款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额度”,指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可能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循环额度下)或贷款总额(一次性额度下)的最高额,该额度根据合同约定可以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或可多次使用)。“循环额度”,指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约定多次申请使用额度以取得贷款,但贷款余额不能超过约定的额度。“一次性额度”,指借款人可按本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多次申请
2、使用额度以取得贷款,但累计提用的贷款总额不能超过约定的额度。“贷款余额”,指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取得且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额度余额”,指额度扣减贷款余额(循环额度下)或贷款总额(一次性额度下)后的金额。“授信期限”,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期限,属于贷款的发生期间而非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指双方在相应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额度使用申请书”)中确定的每笔贷款的期限。“银行工作日”、“工作日”,指贷款人所在地的银行对公业务的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调整而营业的除外)。放款日、还款日、付息日和到期日等义务履行日遇非银行
3、工作日的,相应顺延至后一银行工作日。关联方、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第二条 额度的使用21借款人需使用额度时,应至少提前5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额度使用申请书,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2.2 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1)贷款余额(循环额度下)或贷款总额(一次性额度下)未超过额度;(2)申请的贷款金额不超过额度余额;(3)使用申请日和放款日在授信期限内;(4)贷款期限和贷款的到期日符合本合同约定;(5)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如有)已生
4、效且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6)借款人已办妥申请贷款时依法必须办理和贷款人要求办理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手续且该等许可、批准或登记持续有效;(7)在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8)借款人的申请符合贷款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9)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10)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11)提用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已提供了贷款符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外汇用途证明或登记文件;(12)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指定了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并签署了
5、账户管理协议。 2.3 贷款人同意发放贷款的,最终放款信息以额度使用申请书银行打印栏内容为准。额度使用申请书代作借款凭证。2.4 额度使用申请书的币种与额度币种不一致的,仅为确定额度余额的目的,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每日日始的汇率折算,若没有可直接适用的汇率,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合理方式确定的汇率折算。2.5 借款人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后,在担保人提供贷款人接受的其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决议前,贷款人有权暂停或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额度。第三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3.1确定利率的基本规则3.1.1利率由双方在每次使用额度时协商后在额度使
6、用申请书内约定。除非双方在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具体数值的利率,每次贷款的具体利率将根据相应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基准利率种类、基准利率适用日期、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值、利率浮动规则、利率浮动周期、利率浮动周期单位及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如需)确定。3.1.2“基准利率”种类及定义:(1)“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交通银行LPR报价,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3) LPR报价平均利率,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3.1.3币种为人民币的,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币种为港币
7、、英镑和澳大利亚元的,日利率年利率/365;币种为美元、欧元、日元以及贷款人接受的其他外币币种的,日利率年利率/360。3.2放款利率每笔贷款放款时的贷款利率在约定的“基准利率适用日期”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值确定。以“基准利率适用日期”为T日,用于确定该笔贷款放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值分别按下列规则确定: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T日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的,基准利率值为T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T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基准利率为LPR报
8、价平均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T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T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3.3利率的调整3.3.1额度使用申请书记载为固定利率的,该笔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均执行所记载的利率。3.3.2额度使用申请书记载为浮动利率的,该笔贷款按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利率浮动规则、利率浮动周期、利率浮动周期单位及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如需)确定贷款利率调整日,自贷款利率调整日起适用调整后的利率。3.3.2.1贷款期内遇基准利率调整的,按“利率浮动规则”处选择的“按贷款入账日浮动”或“特定起始日浮动”,自“贷款入账日”或“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起
9、计算贷款利率调整的周期。利率浮动周期空栏填写利率浮动的周期数,利率浮动周期单位可以选择按日或者按月。如利率浮动周期数填“1”,浮动周期单位选择“按日”,则以基准利率调整日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如利率浮动周期数填“3”,浮动周期单位选择“按日”,则自“贷款入账日”或“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起,每满3天的当日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如利率浮动周期数填“1”,浮动周期单位选择“按月”,则自“贷款入账日”或“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起,每满1个月当日为贷款利率调整日;如利率浮动周期数填“3”,浮动周期单位选择“按月”,则自“贷款入账日”或“特定日期浮动起始日”起,每满3个月当日为贷款利率调整日,依此类推。3.3.2.
10、2 贷款利率调整日的贷款利率在贷款利率调整日的基准利率基础上确定,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值不变(双方协商一致调整上(下)浮幅度或加(减)点数值的除外)。以“贷款利率调整日”为T日,用于确定调整后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值分别按下列规则确定: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T日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的,基准利率值为T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T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基准利率为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T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T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
11、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3.3.3基准利率选择“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如遇调整后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双方就该笔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超过1个月,双方仍未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基准利率选择“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如相关基准利率根据监管要求被取消或相应发布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停止发布该基准利率的,双方就该笔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自相关基准利率被取消或停止发布日起超过1个月,双方仍未就调整
12、后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3.3.4双方可在每个贷款利率调整日经协商一致后调整相应贷款利率的上(下)浮幅度或加(减)点的数值。3.4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浮动利率贷款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各笔贷款适用的罚息利率,自相应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3.5 利息的计算3.5.1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占用天数。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含)计算至到期日(不含),到期日为非工作日时顺延,顺延期间计入占用天数,仍按本合同约定计息。3.5.2逾期贷款和挪用
13、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自逾期或挪用之日(含)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不含)计算。3.5.3如遇计算出的利息/罚息小数点后位数较多的情况,贷款人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6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相应利率档次不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3.7贷款币种为外币的,利率的确定、利率的调整、逾期及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以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为准。第四条 贷款的支付4.1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如是开立在贷款人处的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仅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对外支付,只出售“结算业务申请书”凭证,不可以办理支票、汇票
14、、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不得用于其他结算。借款人自主支付办理贷款资金划拨时,必须在开户网点柜面办理。该账户的存款利息计入借款人还款账户。4.2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用贷款时,应明确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每次提款只能采用一种支付方式。4.3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受托支付委托书,在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直接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单笔付款金额超过自主支付限额或符合第19.3约定条件之一的,应采用贷款受托支付方式。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额度使用申请书、相应的受托支付委托书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
15、限于商务合同、发票和收货单据等交易资料),明确提用贷款的金额及付款的对象和金额,提用贷款的金额应与需付款的总额相等。借款人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应的商务合同约定或有其他瑕疵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并退回借款人提交的受托支付委托书。贷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而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因此导致支付迟延或不成功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4.4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额度使
16、用申请书、资金使用说明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应按时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第五条 贷款的偿还5.1 借款人应按相应的额度使用申请书所记载的还款日期和金额还款。 5.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能提前归还贷款。如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19.5条约定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提前还款违约金。 5.3 借款人和贷款人在额度使用申请书中约定的本金和利息的还款安排均为双方经协商后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选择的还款安排下,本金是否先于利息偿还完毕,
17、不影响借款人对应付利息的还款责任,借款人不得因此对应付利息的偿还提出抗辩。在任一还款安排下,借款人均应对全部应付本金和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5.4 借款人归还款项(包括借款人主动还款和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扣划所得款项)不能足额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1)应首先用于清偿抵充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2)借款人有多笔债务(包括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下对贷款人的债务),贷款人有权自行决定借款人各笔债务的清
18、偿抵充顺序,只要该等抵偿顺序不违反贷款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监管要求的强制性规定。贷款人应将抵偿债务的结果通知借款人。双方对本款事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6.1 借款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6.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6.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未涉及重大环境及社会风险,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6.4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
19、、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自最新的财务报表报告日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6.5借款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7.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和挪用贷款的罚息等),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自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7.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
20、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办理支付而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7.3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并办理支付。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贷款人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但将及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冻结、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贷款人系统故障等。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 借款人的义务 8.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及相应额度使用申请书记载的时间、金额、币种及利率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
21、。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8.2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额度,并按相应额度使用申请书确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应将贷款挪作他用,不得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借款人应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监管机关的要求在合理时间内使用贷款,贷款资金支付应符合本合同约定。 8.3 借款人应承担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结算费用(如有),具体收费按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及贷款人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执行。放款账户是专门
22、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时,收款账户不属于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户的,资金支付可能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同城交换系统办理。放款账户不是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时,收款账户为异地他行账户的,资金支付均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 8.4 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以及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因贷后风险管理需要而要求的财务报表、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信息、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8.5 借款人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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