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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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会计工作,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所有会计事务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延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表内科目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备忘科目和表外科目会计记账采用收付记账法。 第七条 本行以权利义务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八条 本行依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九条 本行的会计工作在行长领导下由计划财务部、运营部共同负责。 第十条 本行的零售、信贷、财务和外汇等业务,可以依据有关本制度的规定拟定有关的会计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章 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第一节 资产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本行拥有或者监控的,预期会给本行带来经济权益的资源。 符合以下条件的资源才能确认为资产:一是与该资源关于的经济权益很可能流入本行,即该资源有较大的可能直接或者间接致使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流入本行;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 资产分为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费用、存放同业费用、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应收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它资产等。 第十三条 存放同业费用,是指本行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费用。存放费用,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本行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行在初始确认时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这类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本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将其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如本行于到期日前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金额重大,则将该类资产重分类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贷款及应收费用。 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计利息应在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冲减本金;本金所有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费用、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之外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十五条 金融资产的初始及终止确认,购买和取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在交易日确认,即在本行购买或取得资产的当天确认。贷款在支付现金给借款人时确认。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外,所有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均按公允价值加上交易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当从金融资产收取现金流量的权利终止或已经将金融资产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本行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的将来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购买后按公允价值计量。贷款和应收费用及持有至到期投资依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更收益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更收益或损失确认在股东权益中;当该类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减值时,以前确认在股东权益中的累计公允价值变更收益或损失转入利润表。利息收入依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在利润表中。 第十七条 金融资产的减值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本行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某一项或某一组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进行评估。当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因在其初始确认后发生的一项或多项损失事件而发生减值,且该损失事件对该项金融资产或该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会造成或产生可以可靠估计的影响时,本行认定该项或该组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并确认减值损失。 本行首先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进行单独评估,其后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进行单独或整体的评估。如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单独评估的金融资产存在减值情形,无论该金融资产金额是否重大,本行将其包括在具备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别中,进行整体减值评估。单独进行评估减值并且已确认或继续确认减值损失的资产,不再纳入整体减值评估的范围。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和应收费用或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已发生减值损失,则其减值损失将依照该类资产的账面金额与以其原始实际利率贴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计量。发生的减值损失通过使用备抵账户减少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减值损失的金额计入利润表。如贷款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协议利率为浮动利率,用于确定减值损失的贴现率为按协议确定的当前实际利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行也会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使用可观察到的*价确定该项资产的减值。 带有抵押物的金融资产依照预计执行抵押物价值减去预计取得和出售抵押物成本后的金额来计算未来现金流的现值。 本行在进行减值情形的整体评估时,将依据有关信用风险特征的相似性或有关性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组。这些信用风险特征通常可以反映债务人依照资产的协议条款偿还所有到期金额的能力,与被检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测算是有关的。 本行对一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行减值整体评估测算时,以该组金融资产的协议现金流以及与该组金融资产具备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资产的历史损失经验为基础。为反映该组金融资产的实际状况,以上历史损失经验将依据有关当期数据进行调整,包括反映在历史损失期间不存在的现实情形;及从历史损失经验数据中剔除那些本期已不存在事项的影响。 当贷款无法收回时,在履行所有必要程序及确定损失金额后,本行对该等贷款进行核销,冲减相应的贷款损失筹备。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关于(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升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本行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某一项或某一组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进行评估。 在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减值时,本行考虑其公允价值是否明显或延续地低于其成本。如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该资产的累计损失(为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将从股东权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本行通过回购和逆回购交易持有用以抵押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证券和票据。回购业务中,本行卖出附有回购承诺的金融资产所形成的有关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逆回购业务中形成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证券和票据回购、逆回购的交易价差作为利息收入或支出,在交易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 第十九条 衍生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金融工具:其价值随着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更而变更。 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场情形变更具备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协议相比,要求很少的净投资;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在交易日以公允价值入账,并以其公允价值进行将来计量,因公允价值的变更而造成或产生的估值收益或估值亏损计入当期损益。如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为正数,确认为资产,如公允价值为负数,则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备共同监控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未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备共同监控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依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取得投资后,依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依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筹备,当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技术、*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投资成本可能无法收回时计提减值筹备。 1、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在活跃*场中有报价的股权投资,发生严重或非暂且性下跌*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筹备;在活跃*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未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低于依照类似长期资产当时*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现值之间的差额计提减值筹备。 2、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当被投资单位发生股票*值大幅度下跌、或亏损、或财务状况恶化等减值迹象时,对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当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投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均低于该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时,按两者中孰低计提减值筹备。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低值易耗品的单位价值为500元以上。 下列物饰,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 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计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打孔机等。 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成本。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有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依据有关详细情形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关于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如以一笔费用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所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所有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所有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其它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规定计量。 第二十三条 为在建工程筹备的各种物资,应当依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有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依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按其实际成本转入其他资产科目核算。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四条 自营工程,应当依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依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依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应当依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本行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依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各类设备;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依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费用处理。如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依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依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所有目。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按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固定资产原值,若通过评估调账的,按调账后价值确定;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本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第三十条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三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时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依据有关管理权限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依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筹备。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筹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实质上已经未能再给本行带来经济权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筹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六条 本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加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取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有关协议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协议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协议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协议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协议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协议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三十八条 本行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本行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所有转入该在建工程。 第三十九条 本行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行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依照本制度关于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应当依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筹备。 第四十一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抵债资产等。 (一)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本行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所有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未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所有转入当期损益。 (二)本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待处理抵债资产应单独核算。 抵债资产处置时,如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如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筹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筹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 (三)抵债资产在期末应当依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筹备。 (四)如已计提减值筹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筹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置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筹备一并结转损益。 第二节 负债 第四十二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致使经济权益流出企业。 第四十三条 负债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存放费用、交易性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债券、其他负债等。 (一)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本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应按实际借入费用入账。 (二)同业存放费用,是指本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 (三)交易性金融负债,是指本行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四)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本行依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五)吸收存款,是指核算本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费用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和财政性存款等。 (六)应付职工薪酬,是指本行依据有关关于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本行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七)应交税费,是指本行依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 (八)应付利息,是指本行依照协议商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长期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九)预计负债,是指本行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协议等预计负债。 (十)应付债券,是指本行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本行发行的债券,依照实际的发行价格总额,作为应付债券的账面成本。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十一)其他负债,是指其他负债应当依照负债本金以及确定的利率按时计提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权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筹备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十五条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依照本行章程,或协议、协议的商定,实际投入的资本。 第四十六条 资本公积主要包括: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本行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筹备,是指本行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三)接受现金捐赠,是指本行因接受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四)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所有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筹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资本公积各筹备项目未能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四十七条 盈余公积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盈余公积,是指本行依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是指本行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依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 第四十八条 一般风险筹备金,是指本行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依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筹备,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筹备,不得用于分红和转增资本。一般筹备的计提比例原则上其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第四节 收入 第四十九条 收入,是指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权益的总流入。 本行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 本行应当依据有关收入的性质,依照收入确认的条件,合理地确认和计量所有收入。 第五十条 本行发放的贷款,应按时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第五十一条 银行等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本行与中央银行、同业及其他金融企业之间以及本系统内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 第五十二条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当在向客户提供有关服务时确认。 第五十三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五节 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四条 营业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关于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银行等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汇兑损失等。 第五十五条 营业费用,是指本行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安全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出纳费、董事会和理事会费、税金、其他业务及管理费,以及提取的折旧费和所有筹备等。 第五十六条 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的工资标准等资料文件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 第五十七条 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行必须分清本期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下期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六节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五十九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支出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本行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所有收入和所有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处置抵债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抵债资产保管费用、处置抵债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反映。 (三)所得税,是指本行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四)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第六十条 所得税费用采用债务法核算。 第六十一条 本行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作下列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一般风险筹备;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四)分配股利。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六十二条 依据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的统一会计科目,结合本行实际设置明细科目,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三条 会计科目包括表内科目、备忘科目和表外科目。 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 备忘科目核算或有业务和承诺事项。 表外科目核算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需要在表外进行监控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年度中间原则上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结转。 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六十五条 会计凭证是本行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 第六十六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依据有关原始凭证填制,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本行依据有关需要可采用单式记账凭证或复式记账凭证。 第六十七条 会计凭证应符合以下要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准确。 记账凭证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填制凭证的日期;收、付款人的户名、账号和开户银行;货币、金额及借贷方向;经济业务摘要和附件张数;银行办理业务的印章及经办人、复核人的签章;凭证编号等。 第六十八条 通过电子网络传输的记账信息,应具备规定的要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需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员确认,事后应依据有关监督和管理需要按规定的格式打印纸质凭证。 第六十九条 记账过程中,纸质凭证转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为纸质凭证,均不得改变凭证基本要素和内容。 第七十条 会计凭证上由银行填写和由客户填写的内容应有明显区分,由客户填写的,未经客户授权,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代办。 第七十一条 会计凭证传递应符合业务特点,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内部凭证由专门人员负责传递,不得通过客户传递。 第七十二条 我行采用将会计凭证扫描后封包后保管,无特殊原因不得拆封,需要查阅会计凭证时,可通过查阅、打印凭证影像履行。 第三节 账务核算 第七十三条 账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明细核算由各种分户账、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登记簿、余额表组建;综合核算由总账、日计表组建。前者按账户核算,反映各单位各种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形;后者按科目核算,反映各系统各类资金增减变化情形。两个系统的账簿,都必须依照双线核算原则,依据有关同一凭证分别进行核算,两者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第七十四条 明细核算由下列部分组建: (一)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账簿,是各科目的详尽记录,是本行同开户单位对账的依据,必须按户立账,连续记载,并在摘要栏注明简明事由。分户账除关于业务规定的专用格式外,分为分户式账页和销账式账页。销账式账页用于逐笔销账业务。 (二)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是记载和监控现金收付数字的逐笔、序时账簿,也是现金收、付的明细记录。 (三)登记簿(卡)是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起备忘、监控和管理作用而分户设的辅助性账簿账卡。 (四)余额表于每天营业终了依据有关分户账的最后余额逐户填列。 第七十五条 综合核算由下列部分组建: (一)总账按会计科目分别设置,是各科目的综合记录及综合核算同明细核算相互核对的主要工具,也是编制日计表、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季度和年度资产负债表的依据。 (二)日计表是反映当天业务活动和轧平当天所有账务的主要工具。日计表各科目当天发生额和余额,依据有关总账各科目当天发生额和余额填记,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七十六条 账务核对 (一)账务核对包括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卡(折)和内外账务核对。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账务核对所有相符后,应在关于账、簿、卡上签章。 (二)每天核对的内容:总分核对、账款核对、空白重要凭证及有价单证的账实核对。其中总分核对由系统自动履行。 (三)定时或不定时核对的内容:同业往来及系统内往来,至少按月逐笔核对;借款借据正本与该科目分户账逐笔按月核对;银行承兑汇票底卡余额与该科目分户账余额按月核对;单位定时存款底卡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按月核对;暂收暂付科目未销账的金额应按月核对;与开户单位至少按季核对;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每年年终决算前进行一次清点核对。对账相符的应由核对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确认,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调整。 第四节 记账规则与错账冲正 第七十七条 记账规则 (一)账簿应依据有关合法有效凭证序时登记,逐次结计余额,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手工登记的账簿须使用蓝黑、碳素墨水钢笔书写,复写账页应使用双面复写纸,蓝、黑色圆珠笔书写。 (二)对同一账户中发生的多笔同一业务,审核无误后,可依据有关业务需要编制汇总传票记账。 (三)记账时发生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名章后再行记账。凭证金额错误应更换凭证。 (四)账簿上的所有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禁止使用涂改液销蚀,不得用复印账页替代原始账页。 第七十八条 错账冲正 (一)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期发现的与本期有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有关项目。 2、本期发现的与前期有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有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本期有关项目。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本行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备可靠性的会计差错。 3、本期发现的与前期有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有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当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期初数。 4、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依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以前年度的有关项目。 (二)隔日发现差错时,应用如下方法更正: 1、记账串户,应填制同方向红、蓝字借(贷)方冲正凭证办理冲正; 2、凭证金额或科目、账户填错,应填制红字借、贷方凭证将原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按准确内容重新填制蓝字借、贷方凭证补记入账。 3、凡错账冲正影响利息计算,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4、冲正错账必须在原凭证、冲正传票和账簿上写明错账及冲正日期和原因,冲正传票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盖章后办理。 第五节 计息规则 第七十九条 利息计算的基本规定 利息的计算分定时计息和逐笔计息两种。 (一)定时计息是对存贷款利息按规定时限,采用余额表或分户账以积数计算利息的方法。采用定时计息方法,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贷出的当天算起,至取出、归还日的上一日止。如在结息日计算时,应包括结息日。计算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二)逐笔计息是对存贷款利息按存、贷款期限,在存款支取日或贷款归还日结计利息的方法,其计息时间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对年对月,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可所有化成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 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所有化成天数的: 利息=本金×天数×日利率 第八十三条 利率的分类: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换算关系为: 年利率÷12=月利率 月利率÷30=日利率 年利率÷360=日利率 第八十条 存款的计息 (一)单位存款 单位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关于规定办理。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次日列账。 单位通知存款计息和结息按《通知存款管理办法》执行。 单位协定存款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按季结息。 银行等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收取的保证金,依照单位存款计息、结息。 银行等金融机构按规定全额划缴中国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一律不计息,不划缴的部分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银行等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按季结息,利率最高不得超过筹备金存款利率,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二)储蓄存款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储蓄管理条例》关于条款办理。 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日前一日止。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时储蓄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有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相应档次的定时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折计息,打折后低于活期储蓄存款利率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大额可转让定时存单在存期内依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逾期期间不计息。 储蓄通知存款的计息和结息按《通知存款管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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