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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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会计工作,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特修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所有会计事务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延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第五条会计核算以人
2、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六条表内科目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备忘科目和表外科目会计记账采用收付记账法。第七条 本行以权利义务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八条本行依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第九条 本行的会计工作在行长领导下由计划财务部、运营部共同负责。第十条 本行的零售、信贷、财务和外汇等业务,可以依据有关本制度的规定拟定有关的会计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办法。第二章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第一节资产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本行拥有或者监控的,预期会给本行带来经济权益的资源。符合以下条件的资源才能确认为资产:一
3、是与该资源关于的经济权益很可能流入本行,即该资源有较大的可能直接或者间接致使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流入本行;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二条 资产分为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费用、存放同业费用、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应收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它资产等。第十三条存放同业费用,是指本行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费用。存放费用,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本行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费用、可供出售金融
4、资产。本行在初始确认时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类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本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将其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如本行于到期日前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金额重大,则将该类资产重分类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贷款及应收费用。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计利息应在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
5、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冲减本金;本金所有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贷款和应收费用、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交易性金融资产之外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第十五条金融资产的初始及终止确认,购买和取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在交易日确认,即在本行购买或取得资产的当天确认。贷款在支付现金给借款人时确认。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外,所有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均
6、按公允价值加上交易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当从金融资产收取现金流量的权利终止或已经将金融资产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本行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的将来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购买后按公允价值计量。贷款和应收费用及持有至到期投资依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更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更收益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更收益或损失确认在股东权益中;当该类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减值时,以前确认在股东权益中的累计公允价值变更收益或损失转入利润表。利息收入依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在利润表中。第十七条
7、 金融资产的减值(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本行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某一项或某一组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进行评估。当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因在其初始确认后发生的一项或多项损失事件而发生减值,且该损失事件对该项金融资产或该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会造成或产生可以可靠估计的影响时,本行认定该项或该组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并确认减值损失。本行首先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进行单独评估,其后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进行单独或整体的评估。如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单独评估的金融资产存在减值情形,无论该金融资产金额是否重大,本行将其包括在具备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
8、金融资产组别中,进行整体减值评估。单独进行评估减值并且已确认或继续确认减值损失的资产,不再纳入整体减值评估的范围。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和应收费用或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已发生减值损失,则其减值损失将依照该类资产的账面金额与以其原始实际利率贴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计量。发生的减值损失通过使用备抵账户减少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减值损失的金额计入利润表。如贷款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协议利率为浮动利率,用于确定减值损失的贴现率为按协议确定的当前实际利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行也会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使用可观察到的价确定该项资产的减值。带有抵押物的
9、金融资产依照预计执行抵押物价值减去预计取得和出售抵押物成本后的金额来计算未来现金流的现值。本行在进行减值情形的整体评估时,将依据有关信用风险特征的相似性或有关性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组。这些信用风险特征通常可以反映债务人依照资产的协议条款偿还所有到期金额的能力,与被检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测算是有关的。本行对一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行减值整体评估测算时,以该组金融资产的协议现金流以及与该组金融资产具备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资产的历史损失经验为基础。为反映该组金融资产的实际状况,以上历史损失经验将依据有关当期数据进行调整,包括反映在历史损失期间不存在的现实情形;及从历史损失经验数据中剔除那些本期已不存在事项
10、的影响。当贷款无法收回时,在履行所有必要程序及确定损失金额后,本行对该等贷款进行核销,冲减相应的贷款损失筹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关于(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升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本行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某一项或某一组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进行评估。在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减值时,本行考虑其公允价值是否明显或延续地低于其成本。如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该资产的累计损失(为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
11、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将从股东权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第十八条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本行通过回购和逆回购交易持有用以抵押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证券和票据。回购业务中,本行卖出附有回购承诺的金融资产所形成的有关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逆回购业务中形成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证券和票据回购、逆回购的交易价差作为利息收入或支出,在交易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第十九条 衍生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金融工具:其价值随着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更而变更。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
12、与对*场情形变更具备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协议相比,要求很少的净投资;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衍生金融工具在交易日以公允价值入账,并以其公允价值进行将来计量,因公允价值的变更而造成或产生的估值收益或估值亏损计入当期损益。如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为正数,确认为资产,如公允价值为负数,则确认为负债。第二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备共同监控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未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备共同监控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依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
13、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二)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取得投资后,依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依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筹备,当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技术、*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投资成本可能无
14、法收回时计提减值筹备。1、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场中有报价的股权投资,发生严重或非暂且性下跌*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筹备;在活跃*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未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低于依照类似长期资产当时*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现值之间的差额计提减值筹备。2、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单位发生股票值大幅度下跌、或亏损、或财务状况恶化等减值迹象时,对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当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投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均低于该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时,按两者中孰低计提减值筹备。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
15、、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年限超过1年;(三)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低值易耗品的单位价值为500元以上。下列物饰,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计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及打印机、打码机,打孔机等。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成本。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有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依据有关详细情形分别确定:(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16、,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关于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如以一笔费用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所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所有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所有支出,作为入账价值。(三)其它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规定计量。第二十三条 为在建工程筹备的各种物资,应当依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有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依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按其实际成本转入其他资产科目核算。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
17、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第二十四条 自营工程,应当依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依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依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在建工程应当依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第二十五条本行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依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18、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第二十六条 本行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一)房屋和建筑物;(二)各类设备;(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依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费用处理。如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依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依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所有目。第二十七条 本行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二)已提足折旧
19、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按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固定资产原值,若通过评估调账的,按调账后价值确定;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本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第二十九条 本行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
20、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第三十条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第三十一条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时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依据有关管理权限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账进行明细核算。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依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
21、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筹备。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筹备:(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三)其他实质上已经未能再给本行带来经济权益的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筹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
22、成本入账。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第三十六条本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加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取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有关协议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一)
23、协议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协议规定的受益年限;(二)协议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协议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协议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第三十八条本行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本行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所有转入该在建工程。第三十九条 本行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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