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收益债23-1-年大桥至云池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农商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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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 与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债权代理人) 之 2016年****大桥至**段改建工程 项目收益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二零一六年 月目录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2 第二条 债权代理事项 3 第三条 债权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 第四条 发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6 第五条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1 第六条 费用及报酬 12 第七条 债权代理人的变更 13 第八条 本协议的修改、权利义务转移、终止及违约责任 15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6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纠纷解决 17 第十一条 附则 17 2016年****大桥至**段改建工程 项目收益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当事人于2016年 月 日于**市签订: 甲方(发行人):**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债权代理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xx 鉴于: 1、 发行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改委”)核准后,甲方拟在国内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柒亿捌千万元整(¥780,000,000.00)的2016年****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简称“本期债券”,最终发行总额以国家发改委关于甲方发行本期债券的核准批复文件为准); 3、 乙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银行;具有公司(企业)债券债权代理人的业务资格; 4、 甲方根据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相关规定拟聘任乙方担任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此项聘用。 为保障债权代理人依法规范履行债权代理职责,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甲方拟聘任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事宜,甲乙双方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条或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定义,《2016年****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之释义适用于本协议。 本协议 指 本次**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共同签署的《2016年****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及随时补充或修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甲方/发行人 指 **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债权代理人 指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本期债券 指 经国家发改委核准后,发行人拟在国内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整的2016年****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最终发行总额以国家发改委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核准批复文件为准)。 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 指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6年****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期债券条款 指 《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本期债券发行概要以及其他条款 债券持有人 指 通过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投资者。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指 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共同制订并签署的《2016年****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是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的议事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 指 由债券持有人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本项目/募投项目 指 ****大桥至**段改建工程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工作日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第二条 债权代理事项 2.1 为维护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的利益,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发行的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由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乙方作为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处理本期债券的相关事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2.3 凡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协议,认可本协议双方依据本协议之约定而享有的各项权利及所需承担的各项义务,且接受本协议相关约定之约束。 第三条 债权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监督和报告。 3.1.1 勤勉尽责地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债权代理人应及时收取并查阅发行人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而向其交付之与发行人资信状况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依据发行人的陈述和上述文件资料对发行人的资信状况是否发生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做出判断。 3.1.2 债权代理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应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进行监督。 3.1.3 债权代理人应对差额补偿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资金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的设立、资金存储及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3.1.4 发布债权代理事务报告。债权代理人应于发行人每年公布上年度审计报告的同时,发布债权代理事务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履约情况和偿债能力分析。 3.1.5 债权代理人应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收入归集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中发现存在违反募集说明书披露内容和相关协议约定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3.2 召集和通知。 3.2.1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代理人依据本协议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召集并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代理人将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及授权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并就有关决议内容协助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3.2.2 债权代理人在得知本协议4.9款规定的情形发生后,应根据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以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券持有人。 3.3 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 3.3.1 代理债券持有人签署所有与本期债券相关的监管协议。 3.3.2 为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的沟通、谈判及诉讼提供协助。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债权代理人可根据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提出的相关要求,为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沟通、谈判及诉讼事务提供便利和协助。 3.3.3 债权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后,有权按照会议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授权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采取如下行动:(1)参与整顿、和解、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2)对发行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做出有效的债券持有人放弃对发行人所享有之权利或豁免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所负担义务的表示;(4)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以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名义对外做出其他必要的意思表示。 债权代理人依据前款约定所为之行为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后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3.3.4 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采取适当行动。债权代理人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及/或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发行人将可能发生无法按时足额偿还本期债券的相关债务、本期债券的差额补偿人发生足以影响其履行差额补偿责任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会议形成的决定采取要求发行人或差额补偿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行动。 债权代理人应将发行人更换差额补偿方式或法定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具体情况及时告知债券持有人。 3.3.5 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授权。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会议决议的方式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所享有的权利授权债权代理人行使。债权代理人接受该等授权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采取的行动,发行人及各债券持有人均应认可并配合。 3.4 其他。 3.4.1 即便未明确约定于本协议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权主管部门的要求须由债权代理人行使的职权,债权代理人亦有权行使,并可得到发行人及各债券持有人的尊重和配合。 3.4.2 债权代理人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但债权代理人有权自行聘请专业顾问,协助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3.4.3 免责声明。债权代理人不对本期债券的合法有效性作任何声明;除监督义务外,不对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除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出具的证明文件外,不对与本期债券有关的任何声明负责。本款项下的免责声明不影响债权代理人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发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4.1 发行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行使其作为本期债券发行人而享有的各项权利并承担义务。 4.2 发行人享有自主经营管理权。 4.3 发行人有权提议更换债权代理人。发行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更换债权代理人的议案。 4.4 发行人有权对债权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债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不予配合。 4.5 发行人有义务按照《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全体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及/或本金。 4.6 发行人应在诚信守法经营的前提下尽最大合理努力确保其偿债能力,按时足额向债券持有人偿还本息。 4.7 除由于本期债券已临近到期而终止交易的情形外,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应尽可能使债券持续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而避免债券停牌、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项目实施主体应于募投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权利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运营所形成的资产或收益权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抵押或质押的部分,向债权代理人办理抵质押手续。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不得对项目及其收益设定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 4.8 发行人应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内,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4.9 通知与告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当立即或不得迟于知悉相关事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通讯、传真、公告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及债权代理人: (1)发行人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及/或本金或延期后仍未能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及/或本金; (2)发行人预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及/或本金; (3)发行人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设立项目收入归集专户,或未能按照相关约定将项目收入归集专户用于接收项目运营期间的收入,或在该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上设定权利限制; (4)发行人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设立偿债资金专户,或未能按照相关约定向偿债资金专户中按期足额划付偿债资金,或在该偿债资金专户上设定权利限制; (5)发行人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6)发行人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8)发行人发生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或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9)发行人拟做出减资、合并、分离、解散及申请破产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主体变更事项的决定; (10)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发行人拟申请发行新的债券; (12)发行人订立可能对发行人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及其他重要合同; (13)政府部门或发行人主要股东拟对发行人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重组方案关系到发行人盈利前景、偿债能力等影响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的情形: (a)发行人拟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口径总资产的50%以上;或拟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其同期经审计的合并口径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拟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净资产额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b)发行人拟进行可能对发行人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债务重组、重大资产置换; (c)发行人资产拟被政府部门或企业主要股东剥离、或股权被无偿划转; (d)发行人拟进行可能对发行人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资产重组; (14)发生政府部门或企业主要股东干预发行人决策的情形; (15)差额补偿人已发生或者预计将发生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或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6)差额补偿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7)差额补偿人拟/已做出减资、合并、分离、解散及申请破产或其他对其担保能力产生影响的重大主体变更事项的决定; (18)发行人拟变更差额补偿人或更换增信方式; (19)发行人拟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款; (20)发行人拟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21)发行人拟变更或解聘债券债权代理人; (22)发行人或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发生严重不利变化; (23)债券被暂停转让交易; (24)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5)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发改委或债券上市流通场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一旦发现发生上述情形,除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代理人外,同时应附带加盖发行人公章的该等事件的证明文件,对上述情形的发生做出详细说明,并说明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发行人如上述第(13)项之情形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方案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应就资产重组事项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专项评级,评级结果不应低于发行人原主体评级,且重组方案应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发行人如上述第(20)项之情形拟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需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4.10 其他事项的告知。发生如下事项时,发行人应及时告知债权代理人: (1)发行人拟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或因故无法按照债权代理人及/或债券持有人要求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2)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进行沟通、谈判或诉讼相关情形及进展情况; (3)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4)发行人未能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作为发行人的义务、或未能履行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除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之外的其他义务; (5)其他为保证债权代理人依据本协议行使职权而需告知债权代理人的情形。 4.11 在本期债券的差额补偿人发生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情形,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提供新的差额补偿人。发行人不提供新的差额补偿人或其提供的新的差额补偿人不能得到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差额补偿人提前偿付债券本息。 4.12 加速到期还款义务。发生如下情形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做出决议,发行人本期债券项下所有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视为立即到期,由发行人立即予以兑付: (1)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及/或本金或所延期限已到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及/或本金; (2)发行人明确表示或债券持有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发行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 (3)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重大不利事项,导致项目收益不能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第三方专项意见的预测水平; (4)发行人被宣告解散、破产或被撤销,且本期债券项下之权利义务无人承继; (5)发行人的主体评级或本期债券评级发生严重不利变化; (6)本期债券的差额补偿人发生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情形,发行人拒绝变更差额补偿方式; (7)根据本协议或其他相关约定发行人需加速还款的其他情形。 4.13 协助与配合。发行人应对债权代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债权代理人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2)在发生债权代理人变更情形时,配合原债权代理人及新债权代理人完成工作及相关文件档案的移交事项,并向新的债权代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本协议第6.2款所述义务除外)。 4.14 文件及资料的提供。发行人应及时向债权代理人提供: (1)登记持有人名单。发行人应每年(或根据债权代理人合理要求的间隔更短的时间)向债权代理人提供更新后的登记持有人名单。 (2)发行人自身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在必要的范围内及时向债权代理人提供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并应促使差额补偿人及时向债权代理人告知相关信息和资料。 4.15 为妥善履行上述应由发行人享有的权利或负担的义务,发行人应指派合格工作人员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各项事务。 4.16 费用及报酬的支付。发行人须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相关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及报酬。 第五条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5.1 债券持有人按照《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5.2 债券持有人有权从发行人处获得到期应支付的本期债券利息及/或本金。 5.3 债券持有人有权依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从发行人或债权代理人处获得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发行人、差额补偿人的信息,或其他可能对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5.4 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或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提出议案、质疑、陈述、表决等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 5.5 债券持有人有义务遵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除《募集说明书》或本协议做出例外约定的情形外,不得要求发行人提前支付本金及/或利息; 5.6 债券持有人同意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各项约定并受上述法律文件的约束;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协议或《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做出的合法决议,即便债券持有人在审议时做出了不同于决议内容的意思表示,债券持有人均有义务遵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7 债券持有人尊重债权代理人依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或《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债权代理行为,并承担合法有效的债权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费用及报酬 6.1 费用的承担。 (1)债权代理人依据本协议履行债权代理职责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债权代理人自行承担。 (2)债权代理人在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权利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法律诉讼等费用),从处置资产所得中提前支付。 (3)与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合理费用(但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债权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报酬。 债权代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债权代理职责和义务不向发行人收取债权代理报酬。 第七条 债权代理人的变更 7.1 解聘。发生如下情形时,单独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本期债券是否有表决权将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定)或发行人可以提议解聘债权代理人: (1)债权代理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债权代理义务; (2)债权代理人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任职资格; (3)债权代理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继续担任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的情形。 债权代理人应自前述提议提出之日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尽快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代理人的解聘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批准且在新的债权代理人被正式、有效地聘任后方可生效。 发行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更换债权代理人的决议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聘任新的债权代理人,并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 7.2 辞职。债权代理人可以提出辞去聘任,但应至少提前 6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发行人,并在通知中明确说辞去聘任的理由。债权代理人确有必要辞去聘任的,应对其正在从事任的债权代理事务做出恰当的安排,并向发行人建议一家或数家中国境内声誉良好、有效存续并具担任债权代理人资格和能力的机构作为其继任者,并尽最大的努力协助和配合该等继任债权代理人的候选机构与发行人进行磋商。债权代理人辞去聘任的行为不得使债券持有人根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的约定而享有权利受到不利影响。原债权代理人只有在新的债权代理人被正式、有效地聘任后,其辞职方可生效。 发行人在获悉债权代理人辞去聘任的情形后,亦应努力选择新债权代理人并尽快聘任一家符合本协议7.4款所约定的相关条件的机构继任。发行人聘任新的债权代理人后,应立即通知债券持有人。 7.3 自动终止。若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形,则对债权代理人的聘任应立即自动终止: (1)债权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2)债权代理人资不抵债或被申请破产; (3)债权代理人主动提出破产申请; (4)有权机关对债权代理人的停业或解散做出决议或命令; (5)有权机关对债权代理人全部或大部分财产任命接管人、管理人或做出其他类似安排; (6)有权机关为重整或清算之目的掌管或控制债权代理人或其财产或业务。 如对债权代理人的聘任根据本款的规定被终止,发行人应立即指定一个新的债权代理人以替代原债权代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并通知所有债券持有人。 7.4 重新聘任的原则。发行人依据本协议第7.1款、第7.2款及第7.3款重新聘任的债权代理人,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1)新聘任的债权代理人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代理人任职资格的要求; (2)新聘任的债权代理人须认可并遵守本协议项下关于债权代理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3)新聘任的债权代理人无其他不适合担任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之职的情形。 7.5 重新聘任的生效日。发行人重新聘任债权代理人的生效日为如下日期中较晚的一日: (1)债券持有人会议就解聘现任债权代理人做出有效决议之日或现任债权代理人依据本协议提出辞职之日或本协议之自动终止情形发生之日; (2)发行人与新任债权代理人签订书面协议、由新任债权代理人替代现任债权代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之日。 自重新聘任的生效日即为现任债权代理人解聘、辞职或自动终止的生效日。自该日起,现任债权代理人不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而转由新任债权代理人承担。 7.6 文档的移交。如果债权代理人被解聘、辞职或其聘任自动终止,其应在被更换、辞职或聘任自动终止生效的当日向新的债权代理人移交其根据本协议保存的与本期债券有关的全部文档资料。 第八条 本协议的修改、权利义务转移、终止及违约责任 8.1 对本协议的修改。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但是,发行人及债权代理人出于如下原因而对本协议进行局部调整或对本协议非实质性权利义务条款的修改,无须取得任何债券持有人的同意: (1)以澄清有歧义的条款; (2)校正或补充本协议中的瑕疵条款或与本协议其他条款相冲突的条款;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协议条款进行适当修改或补充。 8.2 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转移。除本协议明确约定之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移给任何第三方。 发行人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等发行人主体变更的情形,且发行人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转由其他主体承担时,本协议项下应由发行人履行的权利义务亦同时转由承继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义务的相关主体继续履行。 债权代理人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转移其权利义务相关事宜应符合本协议第七条的相关约定。 8.3 本协议的终止。发生如下情形时,本协议终止: (1)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已经由发行人足额支付给全体债券持有人或该等义务已被债券持有人豁免; (2)发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依法注销,且并无其他主体承继发行人还本付息及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各项权利义务; (3)发行人发生解散事由、经依法清算后注销,且并无其他主体承继发行人还本付息及依据本协议应承担的各项权利义务; (4)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订新的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以替代本协议; (5)发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8.4 违约责任。若发行人因其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包括不作为)导致债权代理人及/或其董事、工作人员、雇员和代理人产生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损害、债务、判决、损失、成本、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发行人应负责赔偿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将上述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发行人在本款下的义务在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的情形后由发行人权利义务的承继人承担。 若债权代理人因其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包括不作为)导致发行人及/或其董事、工作人员、雇员和代理人产生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损害、债务、判决、损失、成本、支出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债权代理人应负责赔偿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将上述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债权代理人在本款下的义务在债权代理人发生主体变更的情形后由债权代理人权利义务的承继人承担。 第九条 不可抗力 8 9 9.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因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影响其履行本协议的,则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告知其他各方,并在各方确认后,免除责任。 9.2 各方应立即就该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影响的程度进行协商,以决定是否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纠纷解决 9 10 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其解释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法院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拥有司法管辖权,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司法程序可依据中国法律向有关法院提起并由该法院受理和进行裁决。 第十一条 附则 10 11 11.1 生效日。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自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生效。 11.2 保密义务。债权代理人对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获得的发行人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仅能在为履行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义务的必要范围内适当使用,且不得与发行人所适用的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相抵触。 11.3 通知。 本协议中由发行人或债权代理人向债券持有人发出的通知将以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公告的形式发出。一旦发出即视为已向全体债券持有人送达。 本协议项下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之间的通知或通信应为书面形式,并按照下述联系方式或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电话、传真或电传号码的方式发出。如通知或通信由专人递送,在收件人签收的当日视为送达;如经特快邮递递送,向特快邮递公司交件后的第3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如由传真传递,为带有确认回执的传递日,或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发行人及债权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如下: 发行人联系方式: x 债权代理人联系方式: x 11.4 文本。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正本由甲方保存并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供。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1.5 标题。本协议各小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本页以下无正文) 18 (本页无正文,为《2016年****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2016年****大桥至**段改建工程项目收益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之签字盖章页) 乙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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