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项目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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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人、技术负责人等有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职工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责任 : 1.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本项目经理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3.在组织项目工程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录用外部劳务队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外部劳务工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 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 实施。 6.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8.对外部劳务队加强文明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评定。 (二)项目副经理、施工员责任: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工班(特别是外部劳务工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包括外部劳务工班)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等要求的落实、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作业违章行为。 3.经常检查所管辖班组(包括外部劳务工班)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安全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4.每周或不定期组织一次所管辖班组(包括外部劳务工班)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5.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的符合审批手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要组织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若在施工中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6.发现因工伤亡或未遂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责任: 1.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开工前的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3.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具有可行性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落实。 4.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确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7.参加每月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8.贯彻实施业内资料管理标准。确保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针对性。 9.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10.加强外部劳务工安全包保责任制及文明施工的检查评定。 (四)安全人员责任: 1.积极贯彻和宣传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各施工工班范围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2.制定定期安全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活动和检查。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项目内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广大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参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签发合格证。 5.开展危险预知教育活动,逐级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项目经理部每周一次、班组每日一次。 6.参加施工组织设计、会审;参加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方案会审;参加生产会,掌握信息,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7.参加暂设电气工程的设计和安装验收,提出具体意见,应监督执行。参加自制的中小型机具设备及各种设施和设备维修后在投入使用前的验收,合格后批准使用。 8.协助领导监督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对削弱安全管理工作的现象,要及时汇报领导,督促解决。 9.鉴定专控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其使用。 10.凡进入现场的单位或个人,安全人员有权监督其符合现场及上级的安全管理规定,发现问题立即改正。 11.督促班组长按规定及时领取和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工人正确使用。 13.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正常运转。 14.在事故调查组的指导下,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五)项目班组长责任: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进现场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5.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6.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六)项目工人责任: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人员的指导。 3.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4.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5.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6.进入施工现场要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 7.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检查。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现既定的安全目标,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工地和安全文明工地,特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1.项目经理部每半月组织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2.各施工工班每5天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3.每班组每日自检,交接检。 (二)经常性安全检查: 1.班组要坚持工前布置安全、工中检查安全、工后讲评安全的“三工”安全制度。 2.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和值班人员进行日常巡回检查。 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和其他工作的同时,必须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三)专业性安全检查; 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等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分别进行检查。 1.对施工用电、焊接、电气及电动机具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2.对塔吊、垂直运输机(架)、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等搭设与使用进行安全检查。 3.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安全检查。 (四)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1.夏季检查防洪、防署、防雷电措施落实情况。 2.冬季检查防冻、防火、防滑措施落实情况。 3.春秋季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4.节假日加班及节假日前后进行安全检查。 (五)安全检查内容: 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查事故处理。各级各类安全检查都要做好记载,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表。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3.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4.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5.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情况。 6.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 7.其他。 (六)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 1.安全检查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要做好事故隐患排查的跟踪检查工作。 2.要充分发挥广大员工的主观能动作用,对显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员工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主管部门要认真过问,督促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逐项登记,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4.对重大事故隐患或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组、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5. 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将隐患整改情况反馈检查组,检查组再进行复查,即行销案。 三、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使员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区对员工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适时组织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1.一级安全教育由指挥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对项目经理部所有人员进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规、方针、政策、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和遵章守纪教育,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5学时。 2.二级安全教育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对现场所有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结合施工性质进行安全规章制度、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用电、事故报告、劳动纪律教育,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5学时。 3.三级安全教育由施工工班负责对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内容是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的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时间累计不少于20学时。 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三)特殊工种培训: 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爆破工、场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没有取得操作证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上岗前需经项目经理部再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工程特点、环境特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等。 (四)采用新的施工(生产)方法、新设备、新材料时,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制订新的安全措施、新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的岗位安全知识教育。 (五)调换新工种必须经项目经理部组织再培训,主要内容为:进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性能和安全管理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六)凡参加过培训的员工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建立登记和培训记录。 四、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将工程概况、施工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施工及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 (二)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员要根据工程情况,向施工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三)对特殊工种的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与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施工员均要对操作班组做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四)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要先编制施工方案,然后根据施工方案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不能以交底代替方案,也不能以方案代替交底。 (五)两个以上的工序或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员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 (六)安全技术交底要经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安全员签字认可,班组长签字接收生效。交底字迹要清晰,必须经本人签字,不许代签名。 (七)班组长要根据交底要求,对操作工人进行针对性的班前作业安全交底,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交底的要求。 (八)安全交底要全面、有针对性,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内容包括施工要求,作业环境及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等,严禁施工员和施工工班长、班组长违章指挥。 (九)安全交底后,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制止违章作业现象发生。 (十) 对特殊工种的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的安全技术交底后,必须由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施工工班长、班组长、安全员等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使用。 五、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新理念,以及项目部公司《建设标准化管理手册》的要求,对本标段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及时、彻底整改,确保我部安全无事故,特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一)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员要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采取每天一小查,每月一大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与巡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工点进行全面检查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记录在案,并向项目经理部安全主管部门汇报,由该部门负责人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及时限要求。 (二)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指定整改落实负责人,并组织人员及时、彻底整改,安全隐患按期整改完成后,及时通知项目经理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复查验收及销号,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生产及人身、机械、设备安全。 (三)对重点部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认真执行。 (四)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好各种消防器材,保持正常投入使用。 (五)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设施,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拆除,保持良好的安全环境。 (六)不断加强对参建职员及劳务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责任心和自觉性,共同搞好我部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七)上级安全管理监督部门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时,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情况.安全管理监督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口头通知,或者下发《整改指令书》,被单位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回复上报安全管理监督职能部门。 (八)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要在全标段安全会议上进行通报,对无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拒绝进行整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相关部门复查验收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给予严肃批评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刑事管理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隐患排查登记和销号制度 为加强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保证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达到及时、彻底整改,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对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建立隐患排查登记台账。 1.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由安质部负责登记。 2.隐患排查登记的内容:隐患排查参加人员、时间、排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部位、发现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的复查、验收情况等内容。 (二)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通过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按期限整改完成后,整改单位责任人要向项目经理部安质部汇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安质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并在隐患排查登记台账上签字,一般事故隐患销号;重大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后,由项目经理部安全主管负责人组织复查、验收并登记建档,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重大事故隐患销号。 (四) 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在整改过程中要及时向项目经理部安全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报告整改进度、整改存在问题等情况,项目经理部安全主管责任人、分管领导要技术指挥协调、解决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事故隐患按期限整改完成,到达整改要求。 七、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环责任制,依据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法规和要求,结合企业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日兰高速梁山连接线路面大中桥工程三合同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还包括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四条 施工现场是指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活动场所。 第五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二章 带班生产 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带班生产包括现场检查和蹲点带班生产。 第八条 项目经理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企业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项目日常工作。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应结合项目实际,制定轮流带班计划(见附表)。 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带班生产计划,并报项目部备案。 第十条 带班生产的项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应在项目驻地和施工现场公示。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带班生产: (一)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 (三)各项工序进行典型施工时; (四)组织防抗台风、暴雨、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处置或灾后恢复生产时; (五)重大节假日、国家重大会议和活动期间。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落实工程、技术、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跟班作业,确保现场管理人员有效到位; (二)检查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巡视施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控,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和险情; (四)做好交接班记录,负责把安全工作遗留问题向下一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五)做好带班记录并签字,作为项目安全管理资料归档备查。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对未严格执行带班制度的责令其整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现场带班制度,与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不相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安全例会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项目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及各部室间相关安全问题的有效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安全生产会议 (三)职责: 1.项目经理:为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决策有关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主持召开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2.综合办公室:负责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会议的组织,及会议相关信息内容的搜集、整理和存档。 3.各部室:负责本部室内安全管理会议组织召开,安全工作的落实、安全问题一环的整改及相关信息内容的整理汇报。 4.安全办公室:负责对项目部安全工作落实、安全隐患问题整改等相关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程序: 1.为了及时了解掌握项目部各施工工班各个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主动的做好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根据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状况,项目经理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会议,传达上级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知识,对项目经理部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以总结分析,布置下一阶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完成情况及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纠正,对安全工作不到位人员进行通报。 4.各班级在每天的班会对有关班组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及时解决。 (五)会议内容: 1.了解目前的安全生产、生产设备的生产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注意事项,总结经验,做好安全生产防范工作。 2.学习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知识,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等。 3.对出现的安全问题、违规违纪现象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表现优异的进行表扬;时时做好对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宣传,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4.会议形式;班前会有班组长组织召开,处室会议由处室负责人组织召开;项目部会议有综合办公室组织,项目经理主持召开。 (六)相关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 九、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条、事故单位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事故原因及分类 第三条、事故原因: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二)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三)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四)其他。 第四条、按伤害方式分类: (一)物体打击; (二)车辆伤害; (三)机械伤害; (四)起重伤害; (五)触电; (六)淹溺; (七)灼烫;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 (十)坍塌;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爆炸; (十四)其他伤害。 第五条、按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又不构成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 (二)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按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大拇指扎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扎断两节或任何两只扎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身伸曲,残废的。 7.脚部伤害。脚趾扎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政府安全部门审查确定。 (三)、多人负伤事故:指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负伤5人以上的事故。 (四)、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至2人的事故(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 (五)、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第七条、事故报告方式:电话、传真或电报。 第八条、事故报告程序: (一)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项目经理部和指挥部领导报告。 (二)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报至上级公司主管部门。 (三)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之内用快速方法逐级报到上级公司,同时向员工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重大死亡以上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用快速方法同时报中铁建总公司以及员工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执行24小时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 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为抢救人员和恢复生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志,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组成: (一)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项目经理部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二)重伤事故,由工程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发生事故项目经理部派员参加。 (三)死亡事故及重大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四)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三)指明应接受的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有权向与事故有关的单位、部门、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员工在施工过程中死亡,但死因不明或疑其因病致死的,应由法医或县级以上医院提供尸表检验报告,确定死因;若尸表检验不能查明死因的,则由法医做尸体解剖鉴定,确定死因。 第十五条、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重大死亡事故应在6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定性定责及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将不同意见分别写入事故调查报告。 - 27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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