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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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争取和巩固优质客户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释义 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信用贷款业务(以下简称“信易贷”),是指向符合我行认定条件的特定客户,按特定的授信条件和要求给予客户一定免担保授信额度,允许客户在约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使用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用途的一种个人信用贷款。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三条 总行个人业务部职责。负责本行“信易贷”业务的管理和推动;维护和修订“信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统筹“信易贷”业务风险技术模型的研究、开发和维护;对“信易贷”业务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定“信易贷”业务定价政策。第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 “信易贷”业务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制定“信易贷”业务标准合同文本,并负责合同文本的审核、修改。 第五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协调完善“信易贷”业务的评审标准。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职责。在总行制度框架内,必要时可制定本机构“信易贷”业务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并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信易贷”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 授信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授信对象 “信易贷”业务的授信对象指经本行认定通过的或其信用评级不低于 A+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授信对象包括: (一) 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正式从业人员: 1、 公务员; 2、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3、 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以下特定行业的正式从业人员: 1、 新闻、广播、电视; 2、 教育、科研、卫生; 3、 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烟草、盐务; 4、 金融、审计、会计。 (三)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特定企业的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 1、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我行公司类(非小企业)授信客户,且其在我行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 2、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且注册资本金在 3 亿元以上的企业; 3、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 4、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世界财富 500强的企业; 5、 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上年度年营业收入在 20 亿以上的企业; 6、 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四) 符合我行认定标准的高端客户。 (五) 具有特定消费用途的特定客户。 (六) 我行抵押贷款存量客户。 第八条 授信条件 “信易贷”业务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 申请人年满 24 周岁(含)以上且年龄与授信(或贷款)期限之和男性不超过59周岁、女性不超过54周岁; (三) 具有经办行所在地的户籍或房产; (四) 具有经办行所在地稳定的职业及合法的收入来源; (五) 申请人所属行业或所在企业或所任职位符合我行认定条件,且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 信用记录符合本行要求,贷款及贷记卡两者逾期月份数合计在 12 次(含)以内、贷款或贷记卡最长逾期月数在 3 次(含)以内(其中贷记卡因持卡人未开卡、实际形成贷记卡扣年费不成功的逾期记录,可由发卡银行的贷记卡管理部门出具未激活或未开卡的证明,或由经办行出具非恶意逾期认定证明后,逾期次数可以扣减计算); (七) 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八) 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授信额度、期限 第九条 授信额度 (一) “信易贷”业务的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类型及特定用途,分为循环额度和非循环额度。 (二) 授信额度依据客户类型、本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和消费用途综合确定,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授信期限 “信易贷”业务授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章 授信程序 第十一条 客户申请 符合本行“信易贷”业务授信条件的客户,向经办行申请 办理此项业务时,应按本行要求填写有关文本和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授信受理 根据客户申请,经办行个人客户经理对照本办法及作业指导书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后转入授信调查程序;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相关材料退回客户,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贷前调查 (一) 个人客户经理应收集客户资料并核实原件,执行面谈面签,了解客户情况; (二) 贷款受理后,个人客户经理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对资料及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形成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结论性调查评估意见,并对调查结论负责; (三) 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四) 贷前调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 申请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是否健康; 2、 申请人所属行业、企业及其职务、职级、资信状况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3、 申请人收入证明是否真实,负债及担保状况是否影响本行债权安全,是否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4、 申请人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被执行记录。 第十四条 信息录入 (一) 信息录入岗负责将申请信息录入个贷系统,并对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影像扫描岗根据要求审核实物资料是否为原件,及时扫描实物资料,并对实物资料与影像件的一致性负责。 (三) 个贷系统根据录入信息自动评定申请人信用等级或根据本行认定条件,生成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征信审查 征信审查人员根据申请资料、评级信息及专家系统业务提示,按照征信审查工作要求,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征信审查。 (一) 通过第三方渠道核查申请人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被执行记录。 (二) 电话认证 1、 申请人认证:确认是否本人申请并核查相关申请信息。 2、 根据具体产品要求进行单位认证和其他认证。 (三) 处理专家系统相关业务提示。 (四) 核查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与额度启用 (一) 合同签订岗补登放款账号后生成指定合同,合同应载明授信额度、期限、放款账号等基本要素。 (二) 合同签订岗核实借款人身份,向借款人解释合同条款内容,经借款人确认无误后,指导借款人按合同载明的授信要素当面签署我行规定的文本合同,并履行我行用章程序,提交至放款审查岗。 (三) 放款审查岗审核纸质合同与电子合同的一致性,及合同签章的完整性、准确性,并落实审查意见及其他管理要求,审查无误后进行额度启用。 (四) 经办人员应及时履行交接手续将一份合同交付客 户,另一份合同连同其他客户授信资料根据相关要求整理归档。第六章 授信管理 第十七条 同一客户不得同时在本行两家或以上经办行办理 “信易贷”业务。 第十八条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客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保证人及我行其他信用贷款客户,不得办理“信易贷”业务。 第十九条 客户重检 授信后,循环额度类授信方式需根据客户类型,按照不同时间频率进行差别化的客户重检。 本条所称客户重检是指我行对已授信未到期的授信客户,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其信用状况、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收入与负债等情况变动的再调查和再核实。 第二十条 重检内容 客户重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客户工作单位是否发生变动,如变动所属行业、所在企业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条件; (二) 客户职务、职级、收入等状况是否发生明显不利变化; (三) 客户信用状况、负债情况是否发生明显不利变化; (四) 总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重检频率 重检频率根据客户类型和授信项下贷款的还款情况综合确定,但最长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重检流程 (一) 客户重检流程的发起分为系统触发和人工发起,以系统触发为主,人工发起为辅。 系统触发是指根据重检条件和系统设置,由系统自动触发重检流程,由客户经理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客户重检。人工发起是指由外部事件触发,由客户经理发起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客户重检。 (二) 经办人员根据流程、按照重检内容进行客户重检,完成系统操作,并形成《客户重检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结果应用 (一) 授信期内,客户重检为授信项下单笔用款的前提条件,没有完成客户重检操作的,授信项下单笔用款不得发放。 (二) 经客户重检发现客户已不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取消客户授信额度,并对其未结清贷款加强贷后管理。 (三) 客户资信发生明显变化的,经办行人员经评估,应当调整客户授信额度的,将原有客户的授信额度全部或部分取 消,全部取消授信额度后重新申请授信的,按原授信程序办理。 (四) 授信期间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行管户人员应及时评估由此可能引发的信贷风险,对确有风险、影响本行资产安全的,应取消或部分取消授信额度并宣布提前收回其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本息;客户未按期偿还的,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及罚息,在逾期贷款清偿之前,经办行管户人员应及时向其发送书面催收通知,直至贷款本息收回: 1、 客户违反其向我行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 2、 客户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 3、客户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经济状况等重要事实; 4、 客户未按约定或未经我行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挪用借款或用借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5、 客户发生离婚、重大疾病等事项; 6、 客户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 7、 客户或其配偶向其他银行融资大幅增加; 8、 客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监护人,或其监护人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 9、 客户涉嫌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犯罪案件; 10、 客户或其配偶发生或涉及或可能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及其他法律纠纷; 11、 客户发生工作情况变化等情况导致收入水平降低或支出大幅增加或出现经济困难; 12、 客户利用与任何第三人之间的虚假合同或安排,套取银行的资金或授信,或逃废银行的债务; 13、 客户或配偶未能履行其他债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我行各级机构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 14、 客户拒绝接受或配合对其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资信、财产等状况的监督和检查; 15、 客户无法联系或约见; 16、 客户或其配偶出现不良还款记录或其他违约行为; 17、 国家信贷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不利于我行债权的变化; 18、 客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业务检查 经办行风险管理部门应按《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辖内“信易贷”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授信流程是否合规、系统信息与纸质资料的一致性和贷后管理是否实施及其质量、授信客户资信是否发生明显变化等,检查情况应形成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整改。 业务检查要求: (一) 检查次数全年不少于2次。 (二) 检查应按分行现场检查或下辖单位交叉检查形式开展,不得以“下辖单位自查、分支行汇总”方式取代。 (三) 检查范围每年应涵盖辖内所有经办机构,对当年新发放贷款的检查覆盖面应达 80%,对新增不良贷款的检查覆盖面应达到100%。 第七章 授信项下单笔贷款要素 第二十五条 贷款金额 授信项下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1万元,贷款金额、授信项下贷款总余额均不得高于合同中载明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六条 贷款期限 循环额度授信项下单笔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贷款到期日应在合同载明的授信有效期限之内。 非循环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利率授信项下单笔贷款的利率按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及我行产品定价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一年(含)以内的,可采取以下还款方式: 1、 按月付息一次还本; 2、 等额本息还款; 3、 等额本金还款。 (二)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必须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 第二十九条 贷款用途。 (一) 授信项下单笔贷款用途仅限于客户本人及其家庭消费,如:装修、购车及车库位、婚庆、旅游、留学、大额耐用品消费等。 (二) 授信项下的单笔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公司或个人经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用途。 第八章 授信项下单笔贷款程序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 借款人获得授信后,可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和总额度内,根据《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通过营业柜台或电子渠道办理贷款用款手续,其中通过电子渠道用款仅适用于符合自主支付条件的循环额度类贷款。借款人通过电子渠道办理贷款用款手续的,需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用途证明材料,经个人客户经理审核后开通电子渠道自助用款功能,该功能有效期为 3 年,期满后需再次申请。 第三十一条 贷款归还 (一) 借款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在营业柜台或电子渠道办理 “信易贷”授信项下单笔贷款的提前还款手续。 (二)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期偿还的,经办行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并每月向借款人发送书面催收通知,直至逾期贷款获偿或贷款本息足额收回。 (三)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偿还授信项下单笔贷款后,其授信项下的可贷额度于还款次日恢复,《授信合同》中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或授信额度已被取消或部分取消的除外。 第九章 授信项下单笔贷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贷后管理 (一)经办行管户人员应按《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及本行授信后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贷后首次监测和全面监测。 1、首次监测重点监测贷款用途、支付方式等合规性,并按要求填写《首次监测报告》;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应分析支付账户相关取现、转账等记录,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全面监测是对借款人基本情况、收入来源变化情况、职务职级变动情况、贷款还款情况、关联业务担保状况等方面进行常规性监测,如实填写《全面监测报告》。 3、发现风险事项的,应按《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报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 对于一次还本的借款人,经办行管户人员应于贷款到期前至少 1 个月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借款人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对于分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经办行管户人员应根据系统提供的还款账户信息,对账户金额不足的借款人,在扣款日之前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提示。 (三) 经办个人客户经理在单笔贷款发放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整理好的贷款发放资料完整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由相关人员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扫描上传,并在 5 个工作内完成贷款发放资料与授信业务资料的合并归档。 第三十三条 合规监督 经办行风险管理部相关人员对辖内“信易贷”业务办理及管理是否合规负有监督责任,监督的重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业务培训制度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单笔贷款要素(包含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是否合规,监督的方式包括监测(首次监测和全面监测)复核、会议、谈话、检查等,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并整改。 第十章 机构及人员准入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构准入管理 本行各经营机构(含分行及其支行)开办“信易贷”业务实行机构准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准入管理要点 (一)分行层级准入要求 1、机构及人员配置 总体要求:设有专门从事个人信贷业务的内设部门或岗位,经办人员具备总行认可的从业资格,满足“信易贷”业务专业化营销要求。 (1) 专职个人客户经理不少于2人,专(兼)职征信及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其中专职个人客户经理、专(兼)职征信及审查人员为按《银行信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信贷从业基本条件,通过信贷岗位所有课程考试,经综合考评达到信贷经营要求,获得个人信贷从业资格证书并经过“信易贷”业务专门培训的人员。经办柜员必须经过“信易贷”业务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2) “信易贷”业务的经办机构近一年内未因个人信贷业务活动受到总行处罚。 2、制度建设 (1) 已制定“信易贷”业务内部管理程序; (2) 对“信易贷”业务所涉及的制度、作业指导书等均已进行详细培训,确保业务操作中各项制度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3)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能够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3、风险管理 (1) 分行层级风险管理部应指定专人对本辖内“信易贷”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独立监督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 分行层级风险管理部已配置相应的信贷检查岗位和检查人员。 (3) 分行层级风险管理部应履行对本辖内“信易贷”业务的日常检查职责,安排指定人员开展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归档保管。 4、档案管理 (1) 对信贷档案的分类管理、移交、入库保管有明确的操作细则或规定。有专人负责本辖的信贷档案管理,严格执行总行关于信贷档案集中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 有档案存放的固定场所,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存放和管理。 (二)支行层级准入要求 1、机构及人员配置 (1) 支行所经办授信业务资产质量良好,无重大风险事项或案件。 (2) 支行授信业务专职个人客户经理不少于 1 人。专职个人客户经理是指按《银行信贷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信贷从业基本条件,通过信贷岗位所有课程考试,经综合考评达到信贷经营和管理岗位要求,获得个人信贷从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易贷”业务专门培训的人员。经办柜员必须经过“信易贷”业务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3)专职个人客户经理近两年内所经办业务无重大风险事项或案件。 2、制度建设 (1) 支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能够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 (2) 分行层级个人业务部已制定辖内支行“信易贷”业务完备的内部报告流程,风险管理部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事先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准入流程 (一)机构申请 1、向总行申请开办“信易贷”业务的分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专门从事个人信贷业务的内设部门的组建情况、人员配备、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业务操作要点和内部管理程序等情况); (2) 提供符合本行规定条件的经办“信易贷”业务的专职个人客户经理合计不少于2人的相关证明,符合本行规定条件的经办“信易贷”业务的风险管理部门指定人员不少于 1人的相关证明;提供符合本行规定条件的经办“信易贷”授信项下单笔贷款的柜员不少于2人的相关证明; (4)其他总行认为应该提交的资料。 2、分行辖内支行开办信易贷业务,以分行为单位,对辖内支行的业务准入实行统一申报,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内容包括支行情况、从事个人信贷业务的人员配备、内部管理程序等情况); (2) 提供符合本行规定条件的经办“信易贷”业务的专职个人客户经理不少于1人的相关证明; (3) 其他总行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二)验收核准 根据分行申请,总行个人业务部通过资料查阅、人员座谈等形式,针对分行及支行的业务情况、人员配备及素质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核准批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信易贷”业务的经办行及经办人,由总行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实施停复牌管理;情节严重或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本行有关规定追究机构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银行各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报总行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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