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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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改善全行资产业务结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出让本行五级分类为正常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承担信贷资产风险,并由借款人向受让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 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遵循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性的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真实、完全的转让以及风险真实、完全的转移。 第四条 自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对于原借款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拥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承受相应的风险。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由总行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分行具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六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制定、分解、平衡全行资产负债业务总量和结构目标的管理部门,负责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拟定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量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本储备,以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内外部定价。 第七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牵头及业务审批部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订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年度及阶段性计划,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审批分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协调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过程中相关事宜,跟踪报告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执行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所涉及相应部门和分行的绩效考核及调整办法。 第九条 总行金融同业部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交易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模式、寻找业务渠道、确定业务要素,以及金融机构准入与资格审核。 第十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分行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的业务发起、合同签订、资金划付、账务处理、档案移交及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操作规程第十二条 业务发起、申报及审批。 (一) 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统一审批原则,即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必须经总行公司业务部批准同意,各分行不得未经审批自行办理该项业务。分行申请办理资产转让时,公司金融管理部作为分行的牵头管理部门,应会同风险管理部门会商,确认需转让的信贷资产符合本办法对拟转让信贷资产标准的规定,填写《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报表》(见附录1)和《出让资产信息明细表》(见附录2)中“申报时须填写信息”部分。 (二) 已获批准办理同业业务的分行,经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同意后,进行综合收益测算评价,设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方案,寻找交易对手进行资产转让业务。 (三) 未获批准办理同业业务的分行办理资产转让业务时,应向总行公司业务部上报资产转让业务申请,经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同意后,转洽总行金融同业部审核、批复,由总行金融同业部协调资产转让事宜。 第十三条 分行申请转让信贷资产时,应选择和本行合作关系良好、经营情况较好的借款人,拟转让的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应为正常。对于五级分类虽为正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报表》中列明: (一) 涉及担保圈风险,存在风险隐患的; (二) 资金链紧张,有违约风险的; (三) 信用记录有逾期、欠息、垫付、展期、借新还旧的; (四) 涉及诉讼且尚未结案的; (五) 历史记录涉及大额诉讼(500万元以上)败诉的; (六) 借款人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信贷合同约定不得卖断转让的; (七) 保证方式含有抵押、质押等不可随债权转让的权利的;(八)原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 (九)其它可能造成信贷资产违约的情形。 第十四条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 (一)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以出让方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为基础,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 (二) 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为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附属要件; (三) 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相关的所有合同及函件的文本格式及内容条款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并根据本行相关合同文本审核规定进行合同审查。 第十五条 信贷资产转让的出让方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函,通知相应信贷资产的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人和担保人需书面确认知晓并同意相应资产转让事宜,确认回执由出让方留档保管。 第十六条 信贷档案资料的移交及管理。 (一) 信贷资产项下所有信贷档案资料均由出让方移交至受让方,双方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 (二) 各经办分行应建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台账,如合同约定转让资产由受让方委托出让方管理的,相关分行还须将有关客户资料、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信贷评审资料、转让合同等资料专夹保管。 第十七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责任。 (一)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受让方可自行行使或委托代理人行使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职责,负责相应的贷款利息、本金收取等工作,出让与受让双方仅按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二) 信贷资产转让后,原则上不接受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确须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取得资产出让方及受让方的一致同意。 第十八条 转让信贷资产的贷后管理。 (一) 信贷资产转让后,分行需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出让资产信息明细表》中“转让后补充信息”部分,并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二) 如接受资产受让方委托管理该信贷资产,分行应按照本行授信业务贷后管理相关要求管理转让信贷资产。 第十九条 违约处理。 (一) 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自转让之日起,信贷资产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后如发生被转让信贷资产的借款人逾期还本付息的,应由受让方进行索偿,出让方予以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本行与交易对手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受让方应在转让合同约定的日期,将价款划至本行指定账户,否则应从应付未付之日起,向本行支付违约金。有关违约金由本行与交易对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行后续开展的其它有关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管理架构参照本办法执行,技术及管理要点由相关产品部门根据开展业务的特点拟定相应要求及标准,并会同业务及后台相关管理部门商定具体操作办法。在相关业务推开后,根据业务开办的结果扩充并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报表 2.出让资产信息明细表 附录1: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报表 申请分行 转让 交易金额 (万元) 转让 方式 □ 申请总行 转让 □ 分行自行 转让 联系方式 申请详情: 经办人: 年 月 日 分行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行公司业务部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录2: 出让资产信息明细表 申报时须填写信息 转让后须补充信息 分 行 客户名 称 借款余额(万 元) 转让金额(万 元) 发放 日 到期 日 执行利率 (%) 担保方 式 十级分类结 果 有无预警或诉讼事 项 行业类型(细 分) 企业规 模 是否银监认定平 台 转让 日 转让利率 (%) 借款合同 号 借款借据 号 资产转让合同 号 委托管理协议 编号 出让 人 受让 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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