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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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出口打包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9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行出口打包贷款业务的管理,完善和规范打包贷款的业务操作,防范打包贷款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维护银行信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 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出口打包贷款是指贷款申请人(出口商/借款人)在接到境外银行开来的有效信用证后,在货物出运前,在组织出口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为解决其临时性资金短缺,以信用证正本交给我行,同时向我行申请该信用证项下短期贸易融资。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有外汇业务经营权的业务机构(以下简称业务机构)办理出口打包贷款业务。 第二章 打包贷款的对象资格和条件第四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1.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2.必须是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各类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 3.资信状况和经营效益良好,无不良记录的公司; 4.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在我行开有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 5.对外履约信誉好,制单质量好,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和交货计划。第五条 打包贷款的条件 1.凭以申请打包贷款的信用证,必须是我行认可的、资信状况良好的境外银行 所开立的以申请人为受益人的无不利条款的不可撤销的正本信用证; 2.申请打包贷款的信用证,原则上应由我行通知并核实真实性。如使用他行通知的信用证办理打包贷款,应要求申请人承诺将以后的修改正本均交我行; 3.出口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4.即期、远期信用证均可申请打包贷款。 第六条 原则上开证行的评级应符合以下条件:按照穆迪(或标准普尔)评级标准,其长期债务评级标准一般不得低于 Baa3(或标准普尔 BBB-),短期债务评级一般不得低于 P3(或标准普尔 A-3)。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如果申请人跟我行合作时间较长,进出口双方属于长期合作伙伴,商品属于长期稳定经营的商品,在提供符合我行有关规定的担保的情况下,可适当叙做。 第三章 打包贷款用途、期限、金额、利率、发放和支付第七条 贷款用途 各业务机构在发放打包贷款时,应确保贷款用途只限于企业在收购、生产、流通等环节上的资金需要,不得挪用于与信用证出口商品无关的其它方面。 第八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信用证的装运日期、付款日期、到期日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 180 天,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信用证有效期后 30 天以内。 第九条 贷款金额及币种 1.打包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外币限为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澳元 和港元; 2.打包贷款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 80%; 3.人民币金额按合同签定当日银行买入价折算后确定。第十条 贷款利率 打包贷款的利率按我行同期的人民币和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第十一条 发放 打包贷款发放前,各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x银行法人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 支付 各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总行对受托支付限额的要求,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四章 操作程序第十三条 出口打包贷款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除填写《x银行贷款申请表》外还应填写《x银行出口打包贷款申请书》(附件 1), 《x银行出口打包贷款申请书》是依据打包贷款的特性而制定的文件,是《x银行贷款申请表》的补充文件; 2.提交x银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所规定的材料; 3.提交国外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和修改(如有)正本,该正本信用证和修改由我行单证操作部门保管,信用证正本和修改正本须经通知行证实印押相符; 4.申请人与国外进口商签定的出口合同副本;与国内客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副本和必要的出口批文或许可证。 第十四条 打包贷款的调查 1.业务部门可比照流动资金贷款方式对打包贷款进行调查; 2.对打包贷款申请人提交的信用证,应严格审核其真实性、有效性和条款的可操作性,防止融资性、 欺诈性的打包贷款,对于非海运方式或非全套海运提单的信用证应特别注意风险控制; 3.打包贷款还应特别审核客户与我行的结算合作时间,进出口商的合作历史, 经营商品是否有稳定的收购、营销渠道以及贸易背景等情况; 4.对大额的打包贷款业务机构应派专人亲临申请人单位和现场察看出口货物的生产或收购情况,并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十五条 打包贷款的担保 打包贷款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第十六条 打包贷款的审查、审批 1.打包贷款单项交易的审查标准比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标准执行,并适当考虑打包贷款这项产品的业务特点以及国外开证银行的信用支持; 2.对于风险高、外汇短缺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原则上不能提供打包贷款; 3.打包贷款由有权审批人批准。第十七条 打包贷款的发放 1.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经营部门客户经理负责与申请人和担保人签订《打包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如有); 2.放款操作和会计核算按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操作办法执行; 3.业务部门将正本信用证交单证操作部门保管,并在正本信用证上盖上“打包贷款”章。 第十八条 在整个打包贷款融资期限内,如果信用证要进行修改,必须事先征求我行同意。 如信用证减额,应要求申请人立即归还其减额部分的贷款。 若信用证不是我行通知的,应要求申请人将信用证的所有修改正本均交给我行。第十九条 打包贷款申请人因正当原因要求展期的,应在贷款到期日前 15 天提 出书面申请,并在信用证展期修改到达后,按我行程序进行调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天。 第二十条 打包贷款的归还 申请人在发货出运后,应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我行议付。单证操作部门在议付业务卷上应盖上“打包贷款”业务章,并做相应的台帐登记。 出口收汇时,单证操作部门应书面通知市场营销部门,该信用证出口项下款项已收妥(通知见附件 2),由市场营销部门业务人员计算出本金和利息后,书面通 知单证操作部门(见附件 3),单证操作部门按通知书上的金额将款项原币或结汇 (视外汇贷款还是人民币贷款而定)划给市场营销部门,多余部分原币或结汇汇入客户帐户。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项下的议付单据,可根据申请人的需要给予办理出口押汇,但押汇款必须先用于偿还打包贷款;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如属于分批装运、分批交单(第一批交单金额不能覆盖打包贷款金额的)的,则该信用证项下的议付单据原则上不能再办理出口押汇。 第五章 打包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笔打包贷款应设立专项卷宗,在整个打包贷款融资期限内,经办人应加强贷后检查监督,及时掌握贷款去向和出口商品的货源情况,督促申请人及时来我行交单议付,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处理。 单证操作部门应在信用证到期日前 5 个工作日内催促或提醒客户经理催促申请人向我行交单。 第二十二条 业务机构应确保贷款申请人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 向我行交单议付。 在款项收妥结汇后,无论贷款本金是否到期,我行自动从结汇或入帐的金额中扣除打包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它费用,剩余部分划入申请人在我行的帐户内。收汇不足归还打包贷款的,可从申请人帐户上扣收。 第二十三条 打包贷款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交单议付的,允许其用其它信用证的单据作为递补办理议付。 对于打包贷款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交单议付的,应停止办理其他贸易融资业务和贷款业务,并应以其他收汇款冲抵该笔贷款。 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 15 天以上的打包贷款须按逾期处理。对于逾期情况要进行记录,作为对该企业资信的参考。 第二十四条 打包贷款的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我行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贷款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总行国际业务管理部负责对各业务机构打包贷款授信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授信资产质量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业务机构贸易融资业务经营业绩评估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制度执行情况差、管理水平低的机构,总行将追究有关失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打包贷款实行授信问责制,责任的考核从总量与单笔两个方面进行,各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打包贷款资产质量负总责。对于资产质量控制不力的业务机构,总行将对其负责人采取通报、调减或取消授权等措施。 对于出现单笔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我行审计机构将对授信项目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根据责任类型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x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x银行出口打包贷款申请书2.打包贷款收汇通知书 3.打包贷款还款通知书 4.打包贷款合同 5.保证合同 6.保证合同 7.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8.最高额保证合同(信用证业务专用) 附件 1: x银行出口打包贷款申请书 x银行: 本公司现向贵行提交正本信用证以及有关证实电文,申请贵行的打包贷款融资,请贵行核实审查批准。 本公司申请贷款的金额为: 万元(币种、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为: 天。 本公司在此郑重保证: 1.在装船以后,立即将上述信用证项下全套正本单据交贵行议付。 2.我公司保证对所交单据的货权拥有完整的、自主的所有权,没有将此单据的所有权以任何方式(质押、抵押)给其它债权人。 3.若信用证要修改,必须事先征求贵行同意。如信用证减额,立即归还减额部分的打包贷款。 4.不论单据因何种原因遭付款人拒付、迟付、少付和退货或付款人因倒闭不能正常付款,我公司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以下方式予以偿还。 (1) 我公司授权贵行在任何时候,从本公司设在贵行的任何帐户中扣除贷款本息。 (2)其它信用证项下或出口托收项下收妥之货款。 (3)其它营业收入。 信用证号码: 信用证金额: 开证行名称: 装期: L/C 效期: 基础交易合同号: 基础交易货物及数量: 担保人/抵、质押品: 与进口商的合作时间: 贷款金额和期限以及其他详细约定,以最后签定的《打包贷款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打包贷款收汇通知书 部(支行): 公司在 号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款项已收妥,请你部计算出该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注明币种,填写《打包贷款还款通知书》,并及时扣收该信用证项下的打包贷款本金和利息。 特此通知 国际业务部 (单证操作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 3: 打包贷款还款通知书 国际业务部: (单证操作中心): 公司在 号信用证项下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为 万元(币种和金额),我行已扣收完毕。特此通知 部 年 月 日 附件 4: 打包贷款合同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帐号: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行及帐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自愿向乙方呈交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正本及所有修改 (如有)正本(信用证号: ,信用证币种、金额(大写]: )及有关材料,向乙方申请贷款;甲方、乙方依据《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出口打包贷款是指贷款申请人(出口商/借款人)在接到境外银行开来的有效信用证后,在货物出运前,在组织出口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为解决其临时性资金短缺,以信用证正本交给我行,同时向我行申请该信用证项下短期贸易融资。 第二条 贷款金额与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开证行拒付或甲方没有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船期交单,则打包贷款立即到期。 第三条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 L/C 编号: 2. L/C(币种、金额) 3. L/C 的有效期: 4. 开证行: 5. 最迟装船期: 6. 受益人(中英文): 第四条 贷款用途 甲方须将借款用于以上信用证项下备货,不得挪作他用。但乙方不对甲方运用该借入的贷款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贷款利率与利息 1.贷款利率为年 %。 2. 本贷款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 (每月的 20 日/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 3. 首次付息日为 年 月 日,如付息日逢非银行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利息,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4. 在贷款期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则按其规定执行, 乙方毋需通知甲方。 第六条 贷款发放 1.贷款发放的基本条件 (1)甲方已将本合同所述信用证正本及所有修改正本交付乙方; (2)甲方在乙方开有人民币结算帐户或外汇结算帐户; (3)甲方已取得出口经营权。2.提款计划 (1)甲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计划提款日应为银行工作日: 序次 提款日期 提款金额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提款,如更改提款时间及/或提款金额, 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之前 个银行工作日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给予甲方 个银行工作日的提款宽限期,宽限期满未提取的贷款自动取消,甲方不得再提款。 (3)甲方应于每次提款日前三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不可撤消的提款通知书或借款凭证或其它提款通知。乙方审核同意后,凭此支付贷款,并以此作为该笔提款的借据。 3.贷款资金支付 打包贷款资金的支付可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管理,对符合贷款人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受托支付要求进行支付。 第七条 还 款 1.甲方按下列计划偿还本金: 序次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2.甲方所偿还的贷款本息,应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帐号为 。 3.甲方因本打包贷款信用证下的出口收汇或出口押汇所得款项应立即用于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对于分批装运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收汇,每笔收汇也应当立即用于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贷款到期,甲方应全部清偿所欠的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不足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帐户中划收。 4.如甲方未能以前项所述的方式偿还借款,应以其他资金来源归还。 5.甲方如需提前还款,则应于拟提前还款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将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计划书提交乙方,并取得乙方的同意。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利率向甲方收取利息。 6.在贷款期限内,此笔信用证的任何修改,需首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方可答复国外开证行。如未经乙方同意信用证条款发生对乙方不利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金额减少、付款期延长、信用证撤销等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还款。 第八条 贷款展期 如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该展期必须以信用证的展期为前提,且甲方应在贷款到期前十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如乙方不同意展期,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 九 条 甲 方 声 明 与 保 证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 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3.甲方承诺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交乙方议付。 4.甲方对外履约信誉好,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收购)和交货计划。 5.甲方保证信用证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6.甲方保证出口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7.甲方保证提供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出口合同副本和必要的出口批文或许可证。 8.甲方保证提供乙方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贷款。 2.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3.甲方应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它文件。 4.在贷款期间内,甲方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 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 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决策, 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落实贷款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贷款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经营情况、打包贷款的使用情况和信用证项下货物 出口准备情况所做的调查了解及监督,乙方因甲方阻挠行为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信用证的要求发运货物,并接受乙方的监督,同时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正本单据交乙方。 6.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信用证及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责任。 7.甲方转让、出租或以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债务设定担保等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及营业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重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8.甲方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9.甲方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 10.发生对本合同的债务履行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11.贷款期间,如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2.设有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丧失担保能力的,甲方应立即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帐户中划收,并有权行使担保权。 第 十 一 条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1.乙方有权定期或随时在乙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对甲方的经营情况及贷款的使用 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 2.在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满足了放款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期足 额向甲方发放贷款。 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 4.如本笔信用证提前收汇,乙方有权扣款以偿还贷款并通知甲方。 5.除事先另有相反的书面约定外,在国外开证行或付款行拒绝付款的情形下, 乙方有权扣留或留置开证行或付款行退还的单据,直到甲方还清所有的贷款为止。乙方也有权扣押或留置单据代表的货物,并就其价值具有第一顺序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6.除事先另有相反的书面的约定外,乙方有权将从国外开证行或付款行偿付的款项优先偿付其他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而无须事先征求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种,并由乙方和担保人共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保证。 □抵押。 □质押。 □其他: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项下尚未提取的任何款项,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已提贷款、应付利息及其它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帐户中直接扣款以抵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 (2)甲方没有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至第八款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3)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与本贷款有关的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九条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4)甲方停止偿还其债务,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5) 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6) 甲方住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7)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它事件。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除行使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权利外, 有权对违约使用的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罚息利率 计收罚息。 4.对甲方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乙方除行使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权利外,有权按本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对逾期本金,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罚息利率 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及罚息计收复利。 5.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 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公证 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对合同条款及其效力发生异议,本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善意、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 《金融纠纷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开庭的地点在乙方所在地。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的累加性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 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且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 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 其 它 1.甲方向乙方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和其它材料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4. 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 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甲方;若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日送达甲方。 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盖 章 盖 章 附件 5: 保 证 合 同 保证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帐户: 债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行及帐户: 借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帐户: 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为确保乙方与借款人签订的( )银贷字第 号打包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借款人的全部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和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打包借款人的贷款,币种 为 ,金额为 (大写: )。第二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但按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六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 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甲方提供的与主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甲方变更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十五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在更换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3.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清偿该债务。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并放弃《担保法》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抗辩权。 4.甲方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它文件。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出现本条第五款、第六款约定的情况,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9.主合同借款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乙方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10. 如甲方未按本条第九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和/或对乙方合法占有和管理的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债务。 11. 如有第三人为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甲方仍然承担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保证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2.主合同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其它变更事项无须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不因此免除其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4.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 5.除事先另有相反的约定外,乙方有权将从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以及付款行获得的款项优先偿还主合同借款人所欠乙方的到期和未到期债务而无需事先征求甲方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不能据此提出抗辩。 第 九 条 违 约 责 任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第十条 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合同借款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破产、无力偿还贷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对合同条款及其效力发生异议,本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善意、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 《金融纠纷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开庭的地点在乙方所在地。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主合同借款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 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 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 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十六条 其 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 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甲方。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盖章 附件 6: 保 证 合 同 保证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帐户: 债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行及帐户: 借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及帐户: 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为确保乙方与借款人签订的( )银贷字第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借款人的全部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和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借款人的贷款,币种为 , 金额为(大写: )。 第二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但按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六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 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 甲方提供的与主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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