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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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的合理经营性信贷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助业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用于合法经营的人民币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贷款等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人助业贷款业务流程按照《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 个人助业贷款纳入“个人助业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个人贷款子系统“个人助业贷款”类别统计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个人助业贷款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 小微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主要股东。其中,合伙人合伙份额须高于50%(含);公司主要股东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含);2、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含),且借款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股比例不低于50%(含)。 一致行动人是指在利益与决策行为上与借款人始终保持一致的企业股东。在贷款申请时,应追加一致行动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 对同一企业,只能由1名企业主申请个人助业贷款用于该企业经营。 第六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岁;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贷款投向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但能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三)借款人(或配偶)拥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营业执照或商户经营证或摊位证等),从事特种行业的还应持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所经营企业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或成长性,销售资金回笼正常,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借款人原则上具有2年(含)以上本行业或相近行业(相近行业指制造、商贸、物流和服务四类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全额抵质押方式的,经营年限可放宽为1年(含)以上; (五)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并承诺由我行贷款支持产生的结算资金往来应通过我行进行结算;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或基本账户; (七)达到规定的信用评分标准; (八)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九)除信用贷款外,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其中,生产型企业主原则上须提供抵质押方式的担保,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除低风险信贷业务之外,贷款投向企业在我行无信贷余额; (十一)以信用方式申请贷款的,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家庭在贷款行所在地拥有房产,且家庭资产负债比不超过60%。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七条 个人助业贷款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并可组合使用。对已申请保证方式个人助业贷款的借款人,不得再申请信用方式个人助业贷款。申请保证担保个人助业贷款的,借款人仅能选择一种保证担保方式。 第八条 抵押担保 (一)抵押物原则上应为本人或第三方的居住用房、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标准工业厂房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一级分行根据风险控制水平确定适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范围),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物具体条件按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个贷担保操作规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以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以外的自然人名下房产抵押的,房产所有权人年龄不得超过60岁。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按照《个贷担保操作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抵押率按照《个贷担保操作规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保证担保 个人助业贷款保证担保方式包括自然人保证、商户联保、信用担保机构保证、市场管理方保证或其他法人保证担保。其中,商户联保的操作流程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十条 自然人保证担保 保证人条件、担保额度等按照《个贷担保操作规程》第八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追加一致行动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可不受《个贷担保操作规程》保证担保充分性有关规定的限制。一致行动人除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等基本条件外,无须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以及核定担保能力。 第十一条 信用担保机构担保 按照《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场管理方担保 (一)市场管理方除符合《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出租率达到80%(含)以上,市场经营正常、交易活跃,市场在同一省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市场管理方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上年度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市场管理方须为市场物业的实际控制人。其中,市场经营业态以市场方出租物业经营形式为主的,市场物业应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市场经营业态为市场方或开发商售后返租经营形式的,市场物业应持续经营5年(含)以上。 (二)担保要求。 1.市场管理方保证担保仅限在“百强”专业市场和经一级分行批准并向总行备案的大型专业市场办理; 2.市场管理方担保额度不得超过《个贷担保操作规程》核定的担保额度,同时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3.市场管理方应设置保证金专户,并按不低于担保金额10%的比例存入保证金; 4.与市场管理方的合作协议的审查、签订须按法律审查和合同文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合作协议有效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年; 5.由一级分行进行市场管理方准入审批。准入流程为:有权审批行下一级行调查,并由本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字同意后出具正式调查报告;有权准入行客户部门起草签报,会签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报有权审批人(原则上为个贷业务主管行长);有权审批人可视具体情况报经贷审会主任委员同意后 交由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签署准入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担保 (一)企业法人担保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大型零售商或大中型企业为其上下游客户提供保证担保; 2.知名品牌连锁经营企业为其加盟商或代理商提供保证担保; 3.符合总行规定的其他企业为业务关联客户提供保证担保。 (二)企业法人除符合《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年销售额在省内属前列; 2.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最高不超过70%,其中制造类企业资产负债率最高不超过60%; 3.上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不得为负; 4.信用等级在AA(含)以上。 (三)担保要求。 1.提供担保的企业法人由一级分行准入,具体流程参照本规程第十二条市场管理方准入流程; 2.与担保企业合作协议的审查、签订须按法律审查和合同文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合作协议有效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年; 3.企业法人担保额度不得超过《个贷担保操作规程》核定的担保额度。 第四章 贷款额度核定 第十四条 贷款最高额度 个人助业贷款单户(同一借款人)额度起点为5万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五条 信用贷款最高额度 信用方式个人助业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净资产的10%,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保证贷款最高额度 (一)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信用担保机构、市场管理方和企业法人保证担保方式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需要突破上述保证贷款额度限额的,可按下列方式控制单户保证贷款最高额度: 1.居住用房抵押贷款额度+信用担保机构(或市场方、企业法人)保证贷款额度≤抵押物价值的120%。 2.商业用房抵押贷款额度+信用担保机构(或市场方、企业法人)保证贷款额度≤抵押物价值的100%。 3.居住用房抵押贷款额度+自然人保证贷款额度≤抵押物价值的100%。 4.商业用房抵押贷款额度+自然人保证贷款额度≤抵押物价值的80%。 (三)各一级分行应根据借款人信用评分及所辖行管理水平明确单户保证贷款额度上限。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核定 应根据需求测算法和担保测算法分别测算可贷额度,并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借款人最终贷款额度。 对符合简式额度测算法条件的,可直接以简式额度测算法确定借款人最终贷款额度。 借款人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规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第十六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确有必要突破的须报经总行批准。 (一)需求测算法。 对抵质押方式的贷款,可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从周转资金测算法及家庭资产负债比测算法中选择任一方法核定可贷额度;对保证担保方式或组合担保方式的贷款,应分别按照周转资金测算法及家庭资产负债比测算法进行测算,并根据孰低原则核定可贷额度。 1.周转资金测算法。 客户经理应通过调查借款人上年度销售情况,测算其本年度销售计划,同时根据借款人年资金周转次数核定本年度贷款资金需求,可贷额度≤本年销售计划/上年资金周转次数×70%,并应与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相匹配。对于借款人有存量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的,应相应调减贷款额度。 2.家庭资产负债比测算法。 对于借款人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家庭资产的,可根据借款人家庭资产负债比核定贷款额度。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家庭资产负债比不超过60%;对于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且信用评分在495分 (含)以上的借款人,借款人家庭资产负债比最高不超过70%。其中,借款人家庭资产负债比=(家庭负债+本笔贷款)÷(家庭资产+本笔贷款)。 (二)担保测算法。 对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的,可贷额度≤抵押贷款额度+质押贷款额度+保证贷款额度。 其中,抵押贷款额度根据抵押物评估价值及不同类别抵押物的抵押率确定;质押贷款额度根据质押物价值及不同类别质押物的质押率确定;保证担保贷款额度根据保证人担保能力确定。 (三)简式额度测算法。 对于全额抵押方式的贷款,且住房抵押率低于50%(含)、商用房抵押率低于40%(含)、标准厂房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率低于30%(含)的,可直接根据抵押担保额度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八条 额度有效期及单笔贷款期限 (一)采用非循环方式的。 1.含信用、保证方式的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年;抵押方式的,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以居住用房做抵押的,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 2.市场管理方保证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与市场管理方租赁协议的到期日;对于纳入总行名单制管理并采取市场管理方保证担保办理个人助业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与市场管理方租赁协议的到期日。 (二)采用自助循环方式的。 1.抵押方式循环额度有效期为3年。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以居住用房做抵押的,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2.保证方式循环额度有效期为2年。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 (三)采用非自助循环方式的。 1.抵押方式循环额度有效期为3年。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以居住用房做抵押的,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 2.保证方式循环额度有效期为2年。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 根据总行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可以选择会计核算系统提供的各种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从贷款发放日的次月(季)开始,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季)分期偿还贷款。对于个人优质客户(具体标准由一级分行确定,但借款人信用评分不得低于495分)以全额抵押方式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且贷款期限在2年(含)以内的,可采取按月(季)定期结息、到期还本或分期次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组合担保用信及贷款偿还 借款人同时以担保方式和信用方式申请贷款的,原则上用信时,客户须按照先抵质押、再保证、后信用的顺序用信;当客户信用或保证贷款出现到期未还情形的,贷款行应要求客户按照先信用、再保证、后抵质押的顺序归还贷款。 第六章 贷款申请、调查及审查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填写《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业务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现住所证明。 (二)生产经营证明(营业执照或商户经营证或摊位证等),从事特种行业的同时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贷款用于借款人经营实体的,应提供企业贷款卡,对申请抵押方式贷款的借款人,贷款申请时暂未办理贷款卡的,须签署未从第三方机构融资、未参与民间借贷的诚信声明。 (三)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外的其他借款人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合伙企业合伙人须提供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全部合伙人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 2.公司主要股东须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对于能够在工商行政部门或其网站查询企业验资情况的,可不提供验资报告); 公司章程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有权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 3.承包租赁企业承包人或承租人须提供承包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承包(或承租)企业的营业执照。 (四)还款能力证明。 (五)贷款使用计划或符合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证明或声明。 (六)担保资料。 1.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固定住所证明、财产或收入证明、同意提供担保承诺书以及信用评分所需资料。 2.信用担保机构、市场管理方、和企业法人保证担保的,提供担保方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 (七)视评级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贷款调查 个人助业贷款实行实地调查和面谈制度。其中,大额贷款(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确定,但不得超过200万元)实行双人实地调查,并由双人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核实。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三)借款人是否具备符合本规程规定的相关从业经验;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自然人保证人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贷款投向经营实体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对申请抵押方式贷款的借款人,贷款申请时暂未办理贷款卡的,由客户经理对贷款投经营实体的信用状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贷款投向经营实体当前与我行是否存在信贷业务关系; (五)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是否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七)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调查人员就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调查意见,按规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数据信息输入C3信贷系统管理群并提交审查。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查 审查人员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信贷业务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二)主体资格审查。 1.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提供的生产经营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规定; 3.借款人及其配偶、自然人保证人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贷款投向经营实体当前是否与我行存在信贷业务关系;申请信用、保证方式贷款的,审查经营实体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三)担保情况审查。 担保是否有效,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四)信贷政策审查。 1.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贷款投向经营实体为生产型企业的,是否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是否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规定;利率定价是否合理。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将相关数据信息和审查意见及时输入C3信贷系统管理群,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批 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将审批意见及时输入C3信贷系统管理群。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 客户经理审核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真实性后,当场共同签订借款合同。其中,对申请非循环贷款的,应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对申请循环贷款的,应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办理担保手续 抵押登记人员(非调查人员)按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操作规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对申请抵押循环贷款的,应办理最高额抵押。 第二十八条 抵押登记审核 实行个人信贷业务集中经营且由个人信贷业务集中经营中心(以下简称“个贷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登记办妥后,由个贷中心授信执行岗进行审核;经营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登记办妥后,经营行将抵押登记权证等相关资料通过C3信贷系统管理群上传提交个贷中心授信执行岗审核。暂未实施个人信贷业务集中经营的,由经营行放款审核岗审核是否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审核通过的,通知个贷中心或经营行办理用信操作。 第七章 用信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非自助不可循环贷款用信流程 放款审核岗负责放款前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落实发放条件; (二)与借款人电话核实身份、贷款金额、期限等贷款基本要素; (三)信用担保机构、市场方担保的,保证金账户内保证金额度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符合《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相关要求; (五)核实信贷管理系统中借款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是否准确。 审核通过的,放款审核岗从C3信贷系统管理群系统打印借款凭证、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人审核签字后,送交会计结算人员办理会计放款。 第三十条 非自助循环贷款用信流程 (一)用信申请。 借款人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并提供《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有效身份证件、贷款用途证明资料(或用途声明)。 (二)用信审核。 用信审核人员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贷款额度、期限是否在审批的循环贷款额度和有效期内,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有无发生合同约定的调减、冻结和终止额度等事项,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属首笔用信的,还须审核是否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三)用信审批。 在循环贷款额度和有效期内,有权审批人根据授权与审核结论,对客户用款进行审批。用信审批可简化审批程序,二级分行可向一级支行有权审批人转授一定额度或全部的用信审批权限。 第三十一条 自助循环贷款用信流程 (一)自助循环贷款系统签约。 抵押登记审核通过的,经营行应按照《银行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业务操作规定》办理自助循环贷款系统签约。 (二)自助额度内的单笔用信。 借款人可凭签约的借记卡、合约号和密码,通过POS机、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借款。 1.通过POS机以外的电子渠道办理自助借款的,贷款行应要求借款人在用信后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2.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办理用信的,客户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用途证明材料,填写《自助循环贷款用款申请单》后,交银行柜员要求办理放款手续。放款后,客户申请用信资料应一并归入信贷档案。 第三十二条 支付管理 按总行支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贷后管理 按《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要求组织实施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贷款检查、风险预警、催收管理、档案管理分别按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行应要求借款人在用信后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提交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行或个贷中心有权调减、冻结贷款额度,直至终止部分或全部贷款额度,提前收回贷款。 (一)调减贷款额度。 1.因房产价值下降导致实际抵押率高于规定的最高抵押率的10个百分点(含)时,调减贷款额度至规定抵押率范围内; 2.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 3.借款人出现了影响贷款安全或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如借款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人身伤害、涉诉案件等情况。对于调减贷款额度后,借款人贷款余额大于调减后的贷款额度的,经营行应要求借款人限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补充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借款人如不能及时补充,需提前归还部分贷款。 (二)冻结贷款额度。 1.抵押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或被查封,借款人、自然人保证人出现重大疾病,可能影响我行债权的;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记录不符合规定的; 3.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用途证明的; 4.经营行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三)终止部分或全部贷款额度。 1.借款人发生本条第(二)项情形,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对银行债权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2.贷款用途不符合要求的; 3.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拒绝或阻挠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违约行为的; 4.借款人、自然人保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 5.借款人、法人保证人生产经营恶化、企业破产等情况; 6.借款人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解冻、恢复贷款额度 本规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形消失时,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可以解冻、恢复部分或全部贷款额度。 第三十八条 对信用担保机构、市场管理方和法人企业的动态管理 (一)信用担保机构、市场管理方、法人企业担保发放的个人助业贷款不良率超过2%(含)时,停止受理该担保方的贷款;不良率下降达到标准需恢复合作的,应由二级分行或以上行批准后方可继续受理业务。 (二)市场管理方保证金比例可与贷款资产质量挂钩,对于合作项下个人助业贷款不良率较高的,要提高保证金比例;对总行“百强”专业市场,最近3年市场方保证担保方式个人助业贷款不良率低于1%的,经一级分行审批,可适当降低市场管理方保证金比例,但不得低于5%。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总行对私人银行客户办理个人助业贷款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规定条件的承包人或承租人,可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以质押方式申请个人助业贷款的,按照总行质押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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