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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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评估和审批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五章 业务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 1 —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现金(含有价单证、贵金属,下同)调拨业务管理,防范风险,确保我行现金资产安全,根据现金管理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现金调拨业务是指由现金调拨机构办理的机构间现金调拨业务,包括向人民银行或同业,向系统内实体金库、其它现金调拨机构、营业网点调入和调出现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金调拨机构(以下称“机构”)是指除实体金库以外的、开办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的营业机构(不包括仅能向系统内实体金库、其它现金调拨机构请领和缴存现金的营业网点)和非营业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在建设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以下简称“CCBS”)中单独设置机构代码或与非营业机构共用机构代码,以下称形式一; (二)在CCBS中与营业网点共用机构代码,作业人员相对独立,以下称形式二; (三)在CCBS中与营业网点共用机构代码,而且与营业网点复用作业人员,以下称形式三。 第四条 机构办理现金调拨业务时,账务必须真实反映现金实物流动情况,不得仅记账而不办理实物出入库。 第二章 评估和审批 第五条 设置现金调拨机构需由二级分(支)行(申请行) 现金出纳综合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并向一级分行提出申请。评估现金调拨模式要评估实体金库现金调拨、设置现金调拨机构和由上级行或系统内其它分支行直接对辖内营业网点进行现金调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原则上不允许一级分行本级设置现金调拨机构。 第六条 评估报告 二级分(支)行完成评估后应形成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效率分析、成本测算和风险评估三个方面,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各种现金调拨模式在实体金库建设成本、尾箱寄库成本、押运成本、人力成本等方面的投入; (二)分支行现金业务情况,包括网点的数量、现金收付情况、现金领缴业务量、现金领缴频率等; (三)当地人行发行库设置情况或当地同业代理我行现金领缴业务情况,辖内网点尾箱保管方式和当地尾箱寄存条件; (四)分支行与系统内实体金库距离和现金领缴关系; (五)现金调拨相关库存风险、在途风险、操作风险的程度和控制方式。 第七条 二级分(支)行应编制《现金调拨模式评估表》(附件1)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现金调拨模式评估表》表中数据来源或测算方法应在评估报告中充分说明,评估结果应与报告正文描述一致。 第八条 审批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 设置现金调拨机构必须经过一级分行审批。 二级分(支)行完成评估报告后,应向一级分行提出申请。 一级分行现金出纳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二级分(支)行提出的申请。以形式二或形式三开办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的,由一级分行现金出纳综合管理部门牵头,柜面业务管理部门配合,共同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九条 审批原则 对设置现金调拨机构的审批应把握“保证效率、成本最优、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重点审查申请行评估报告中各项分析的合理性。 在当地人民银行或同业领缴现金的分支行,原则上可以设置现金调拨机构。对于在上级实体金库领缴现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行,原则上不允许设置现金调拨机构: (一)网点与上级实体金库间最远距离30公里以内或最远车程在1个小时以内; (二)单点型支行; (三)当地没有尾箱寄存条件或尾箱寄存库房不符合我行风险控制要求; (四)其它不符合“保证效率、成本最优、风险可控”原则的情形。 第十条 审批结果 一级分行完成审批后,审批同意的,由一级分行参数维护部门根据批复文件维护相关业务系统参数;审批不同意的,在批复中说明原因。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 办理机构现金调拨业务必须设置调拨主管岗、现金调拨岗和实物管理岗。向人民银行领缴现金的机构应设置解款岗,负责现金实物的交接运送。根据业务需要,机构可以设置整点清分岗,合理配置作业人员,也可由机构其他岗位人员兼职进行整点清分作业。 以形式一开办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的,调拨主管岗由该机构主管部门负责人兼任,也可安排专门人员担任;以形式二开办现金调拨业务的,调拨主管岗由该机构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营业网点营运主管兼任,也可安排专门人员担任;以形式三开办现金调拨业务的,调拨主管岗由营业网点营运主管兼任。 调拨主管必须报上级现金出纳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以形式二和形式三开办的机构现金调拨业务还须同时向上级柜面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一)调拨主管岗 调拨主管岗是牵头组织业务生产、控制业务风险的综合性岗位,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现金调拨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分工和作业人员的资格审定及管理;负责与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批现金实物出入库;监控机构现金库存,调剂辖内营业网点库存;按规定进行检查;负责各类检查中发现的与现金调拨业务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现金调拨岗 现金调拨岗是具体进行账务处理操作的岗位,具体职责包括:发起向人民银行、同业领缴现金以及上级机构的现金调拨申请;审核辖内营业网点的实物调拨申请及出入库交易的处理。 (三)实物管理岗 实物管理岗是现金调拨业务中对现金实物进行操作的岗位,具体职责包括:保管用于调拨的现金实物;办理现金实物出入库;盘点现金实物,保证账实相符;及时上缴残损人民币和假币;发生、发现问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调拨主管。 第十三条 岗位制约 (一)调拨主管岗不得兼任现金调拨业务的其它岗位; (二)现金调拨岗、实物管理岗不得相互兼任; (三)解款岗由双人担任、同时上岗,解款岗不得兼任现金调拨岗、实物管理岗; (四)对于以形式一和形式二开办的机构现金调拨业务:实物管理岗由双人担任、同时上岗,办理业务时必须严格做到双人封箱、双人开箱、双人办理日间配送现金交接。 (五)对于以形式三开办的机构现金调拨业务:每天只能指定一名现金柜员担任现金调拨岗,现金调拨岗不得办理与本机构一般柜员间的现金调拨及柜面现金收付业务。每天可仅指定一名柜员担任实物管理岗,实物管理岗与调拨主管岗双人封箱、双人开箱。 第十四条 岗位轮换 调拨主管岗最长连续在岗时间不得超过其担任相关职务的最长聘期。 以形式一和形式二开办的机构现金调拨业务,实物管理岗每两年必须进行岗位轮换。以形式三开办的机构现金调拨业务,实物管理岗按照营业网点柜员轮岗规定进行岗位轮换。 现金调拨岗轮换时应将名下金库现金余额清零。以形式一和形式二开办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的,要同时删除现金调拨岗在各个业务系统中与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相关的权限。 实物管理岗轮换时,以形式一和形式二开办的机构现金调拨业务,接收方应盘点现金调拨岗名下的全部现金实物;以形式三开办的机构现金调拨业务,接收方应盘点尾箱内现金实物,与经调拨主管审批的《不出库尾箱审批单》(附件2)记载的不出库尾箱现金数额汇总后,与现金调拨岗打印的《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核对。确定账实相符后,交接双方登记《会计人员交接登记簿》。实物管理岗轮岗时应由调拨主管岗监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调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调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 (二)从人民银行调入现金和所有的调出现金交易必须由调拨主管岗审批; (三)办理机构现金调拨业务产生的运送中现金每天必须逐笔结清,“运送中现金”科目日终余额必须为零。 第十六条 现金调拨岗名下的现金实物夜间采用尾箱寄库的形式保管。日始实物管理岗收到出库尾箱后,应检查尾箱的完好性并核对封签或锁条号等封箱信息。 第十七条 日间 ,待调拨的现金应由双人封箱,置于安全防护设施合格的整点间或营业网点高柜内保管,保管地点应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以形式二和形式三开办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的,应将待调拨的现金与营业网点柜员现金分开放置,避免串混。 午休时,有条件的现金调拨机构可将待调拨现金寄入尾箱库保管;没有条件的,应安排人员值守。 第十八条 日间,配送现金实物的款箱离开机构现金作业场地时,以形式一和形式二开办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的,调拨主管岗应在现场监督实物管理岗与解款岗交接款箱;以形式三开办机构现金调拨业务并只设一名实物管理岗的,调拨主管岗应参与交接。 第十九条 现金调拨机构的现金清分整点区域应与办公区域或其它作业区域相对隔离,并安装监控系统对清分整点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 日终,经调拨主管审批并在《不出库尾箱审批单》上签字同意后,以下类别尾箱次日可以不出库: (一)封存残损币的尾箱; (二)封存收缴假币的尾箱; (三)封存人民币10元(不含)以下面额零钞的尾箱。 机构每日不出库的寄库尾箱内,现金实物总价值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单个尾箱连续未开箱盘点时间不得超过十天。尾箱连续不出库时,《不出库尾箱审批单》必须每日出具,由实物管理岗专夹保管,保管期限五年。 第二十一条 日终,实物管理岗(或实物管理岗与调拨主管)双人盘点当天在现金作业场地剩余的调拨现金实物,将盘点结果加上当天未出库尾箱中的现金余额一并提交给现金调拨岗,由现金调拨岗完成账实核对。确定账实相符后,现金调拨岗打印《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实物管理岗、现金调拨岗共同在《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双方签字确认的《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随现金调拨岗柜员当日业务凭证整理上交,置放于业务凭证之后、柜员账务性交易流水清单之前。 如果账实不符,应立即通知调拨主管,当日必须查实不符款项,比照《中国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办法》(xx发〔2013〕160号)中关于现金调拨差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业务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查组织 对以形式一开办的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由现金出纳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以形式二和形式三开办的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由柜面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检查手续 对以形式一开办的机构现金调拨业务进行检查可使用“入库专用介绍信”,但介绍信中必须注明“机构现金调拨业务检查”,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具由现金出纳综合管理部门签开的“入库专用介绍信”。 对以形式二和形式三开办的机构现金调拨业务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按柜面业务检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相关介绍信由柜面业务管理部门签开。 (三)检查内容 对辖属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的检查包括对制度执行情况、岗位设置和人员管理情况、业务流程合规性和除自助设备机上现金以外的全部现金实物以及贵金属、有价单证等的检查。 (四)问题整改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出具检查底稿,撰写检查报告。对于发现的问题,检查行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被检查机构收到整改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检查行反馈整改结果。 (五)检查范围和频率 总行每年根据管理需要对全行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组织抽查。 一级分行每年对辖内设置在二级分(支)行本级的现金调拨机构检查覆盖面应达到100%。 二级分(支)行每年对辖内设置的现金调拨机构检查覆盖面应达到100%。 第二十三条 各现金调拨机构管理人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日常检查: (一)检查频率 调拨主管应每旬不定时检查,现金调拨机构所在分(支)行主管现金工作的副行长应每月不定时检查。 (二)检查内容 应盘点核对该机构下除了“自助设备现金”科目外的所有科目现金以及贵金属、有价单证。 尾箱检查期间,被查机构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调拨业务,“运送中现金”科目余额必须为零。如果检查期间被查机构发生了现金调拨业务,检查人员必须核实调拨交易真实性;对于“运送中现金”科目余额不为零的,必须追查、核实现金实物下落。 (三)检查形式 检查时,应通知尾箱库将全部寄库尾箱出库,在现金作业场所开箱盘点。不具备场地条件的,也可以到现金寄存的尾箱库对全部寄库尾箱进行开箱盘点,但必须留下出入库记录和视频监控资料。 现金调拨主管对现金调拨岗名下的现金等实物进行检查时,实物管理岗应全程陪同;本行主管现金工作的行领导、本行或上级行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现金调拨岗名下的现金等实物进行检查时,调拨主管和实物管理岗应全程陪同。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做好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建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相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1.现金调拨模式评估表 2.不出库尾箱审批单 3.机构现金调拨业务备案表 — 12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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