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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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银行 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管理,统一规 范业务操作,防范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 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 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 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按交易方式可分为买断 式和回购式。 (一)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 赎回的交易方式。 (二)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 回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 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 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业务根据与人民银行的约定可以选择买断式或回购式的 操作。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与各金融机构(包括我行系统内 1 及辖内所属支行)办理转贴现业务以及我行与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 务。 第六条 各分行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办理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 业务。各分行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须由分行(或经授权支行)票据业 务部门统一集中办理。 第七条 资金清算方式: (一)与我行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及辖属支行开展的转贴 现业务均采取我行行内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二)与他行(包括系统内其他分行、其他接入银行及其被代理 行和被代理财务公司及人民银行)开展转贴现、再贴现和买入央行票 据业务可采取线上清算和线下清算两种资金清算方式。 第八条 回购式转贴现业务(包括回购式买入、卖出)赎回时要 同批回购,即同批买入(或卖出)的票据应全部同批一次性办理到期 赎回业务。 第二章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外转贴现转入流程 第九条 业务发起 票据经办人员根据市场情况与转贴现申请人协商确定转贴现日 期、金额、利率及资金清算方式等交易条件。达成初步交易意向。 第十条 头寸报备 票据经办人员需将转贴现交易资金情况按照资金管理部门的要 求提前报备,由资金管理部门落实资金调度。 第十一条 业务受理 票据经办人员需取得转贴现申请人提供的以下文件和资料,并在 2 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以下简称 EBMS)查询客户提交的转贴 现申请: (一)系统外的金融机构须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正 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授权书资料。 (二)如为转出行授权单位办理业务的,应提供加盖转出行公章 的业务授权书复印件。 (三)预留业务办理所需印鉴式样。 (四)提供加盖转贴现转出行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提供我行认可的转贴现合同(一式两份,当地监管部门对 合同文本另有要求的,并经总行审批同意的可以使用其他合同文本 (下同)。 第十二条 票据业务经办部门进行资料初审 (一)转贴现申请人应是具备转贴现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具体如下: 1. 经银监会批准具备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 2. 在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或在其金融机构本身设立的人民 币结算账户。 (二)转贴现买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须在总行授信范围 内;转贴现买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直贴行和交易对手须在总行授 信范围内。 (三)客户提交的转贴现合同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 系统(以下简称 ECDS)转发到我行 EBMS中的转贴现申请信息是否一 致。 3 第十三条 业务上报 票据经办人员初审后,填写转贴现转入审批表和打印交易清单, 将转贴现业务申请材料提交票据复核人员进行业务复核,复核内容包 括:EBMS 中的合同批次、票据明细及纸质转贴现资料。完成上述操 作后,在转贴现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并提交票据审核岗和票据审查岗 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业务审查 票据审核岗和票据审查岗对上报的转贴现业务申请进行审查,并 在转贴现审批表上加具意见。转贴现放款审批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转贴现合同使用是否规范,如采用非我行格式合同文本是 否经总行审批同意; (二)客户提交的转贴现合同内容与通过 ECDS转发到我行 EBMS 系统中的转贴现申请信息是否一致。 票据审核岗审核通过并经票据审查岗(直至授权审批人)审批后, 票据经办人员在 EBMS 中进行签收并发送电子指令到运营部门进行账 务处理。票据经办人员提交印章管理部门,在转贴现业务合同上加盖 我行公章、授权部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完成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运营部门审核与操作 票据经办人员在 EBMS 上打印电子贴现凭证和交易清单,经授权 签字人批准,加盖部门公章后送运营部门。运营部门进行账务核实, 若为线下清算时按转贴现转出行的全称与账号进行大额支付系统的 划款。若为线上清算,则由 EBMS自动处理完成。 第十六条 业务退回、撤回与驳回 (一)业务退回 4 在我行向 ECDS 发送贴现签收报文电子指令之前,审批流程中任 意岗位均可将业务申请退回至票据经办岗进行修改。 (二)业务撤回 转贴现申请人向我行发起的转贴现申请,在 ECDS 收到并确认我 行贴现签收报文之前,转贴现申请人可随时撤回贴现申请。我行 EBMS 在接到 ECDS 转发的转贴现申请人业务撤回报文后,会自动对相关票 据的业务审批进行系统提示,若 ECDS 已收到并确认我行转贴现签收 报文,则转贴现申请人不可再做撤回贴现申请。转贴现申请人可以进 行业务撤回的操作如下: 1. 转贴现申请人向我行发起的转贴现申请,在我行票据经办人 员还未将客户转贴现的票据明细导入 EBMS 转贴现合同之前,客户可 随时撤回转贴现申请,我行票据经办人员无需在 EBMS中做任何操作; 2. 转贴现申请人向我行发起的转贴现申请,在我行票据经办人 员已将客户转贴现的票据明细导入 EBMS 转贴现合同之后,客户发出 撤回申请,则当前岗位人员需在 EBMS 中将该转贴现合同退回票据经 办岗修改业务合同和合同项下申请转贴现的票据。 我行票据经办人员应时刻与客户保持联系,及时将客户的业务撤 回信息反馈至相关部门。 (三)业务驳回 我行票据经办人员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转贴现业务申请,可在 EBMS 将其驳回至转贴现申请人。若该转贴现业务申请已发起业务审批流 程,则由当前岗位在 EBMS 中退回至票据经办岗,由其驳回至转贴现 申请人。 第十七条 资料整理及归档 5 在转贴现放款后,票据经办人员归纳整理第十一条所列的客户基 本资料、转贴现合同、转贴现转入审批书、交易清单和业务授权书, 并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八条 转贴现转入后票据处理 转贴现转入后票据处理可分为:买断式转入票据后向他行转出、 买断式转入票据后到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回购式转入票据后到期赎 回和回购式转入票据后回购到期未赎回处理四种: (一)买断式转入票据后向他行转出 我行买断式转入电子商业汇票后需向他行转出(含再贴现)的, 按本规程第三章和第五章相关规定办理。 (二)买断式转入票据后到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我行买断式转入电子商业汇票后到期向承兑行提示付款的,按照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提示付款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办 理。 (三)回购式转入票据后到期赎回 1、回购式转贴现转入后在赎回开放期内,票据经办人员与客户 协商,如赎回利率不变,则按如下流程发起回购式转贴现赎回(转入 行)申请: (1)票据经办人员在 EBMS选择待赎回合同,按回购合同录入赎 回业务合同信息,由票据经办岗直接发送赎回申请至交易对方,不再 进行相关审批手续; (2)票据经办人员督促交易对手签收我行赎回申请并完成相关 资金清算,并在收到 ECDS转发的交易对手签收报文后通知运营部门; 运营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实相关账务记账是否正确。 6 2、回购式转贴现转入后在赎回开放期内,如需变更赎回利率, 则业务部门按如下流程发起回购式转贴现赎回(转入行)申请: (1)经与交易对手协商,确定变更后的赎回利率,报授权审批 人同意后,与交易对手签订《赎回利率变更协议》。 (2)票据经办人员在 EBMS选择待赎回合同,按相关操作规定录 入赎回业务合同信息,变更赎回利率后,发起赎回申请,按系统审批 流程上报审批。 (3)审批同意后,票据经办人员在 EBMS中发送赎回申请至交易 对方; (4)票据经办人员督促交易对手签收我行赎回申请并完成相关 资金清算,在收到 ECDS 转发的交易对手签收报文后通知运营部门; 运营部门在接到通知后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实相关账务记 账是否正确。 3、回购式转贴现赎回(转入行)操作的业务退回同回购式转贴 现操作的业务退回;在交易对手未签收我行发出的回购式贴现赎回申 请前,我行可撤回已发出的赎回申请。 4、票据经办人员应提前联系交易对手准备资金头寸和安排业务 操作,确保顺利完成回购式转贴现赎回(转入行)操作。 5、回购式转贴现赎回业务的资金清算方式要求选择线上清算, 如无法进行线上清算的,则经办部门应确保线下清算交易款项的交割 安全。 6、对于回购式转入业务,在双方约定赎回截止日前,如遇任何 不利于我行的情形,我行均应立即要求对方无条件办理提前赎回。 (四)回购式转贴现到期未赎回(转入行) 7 回购式转贴现到期未赎回,则我行成为相应票据的完全权利人。 上述情形发生后,我行应进行如下处理: 1.我行 EBMS在收到人行 ECDS相关通知信息后,自动更新相关票 据状态,并将相关信息转发综合业务系统;综合业务系统收到信息后 自动完成相关账务处理。 2.票据业务部门应积极与交易对手保持联络,争取尽快转出相关 票据,若由于交易对手原因导致相应票据未赎回的,应及时联系、督 促交易对手以买断方式购回相应票据,并妥善落实和处理好交易对手 的违约赔偿问题;若交易对手由于破产清算、勒令关闭等原因确实无 法购回相应票据的,业务经办部门应视情况持有票据或积极多方联系 其他交易对手转出相应票据,以保证我行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3.回购式转贴现未赎回票据的转卖操作按本规程第三章规定办 理。 为避免出现回购式转贴现未赎回的情况发生,我行应通过严格审 查转贴现交易对手资格、提高赎回操作效率以及采取提前赎回等手段 以减少对我行流动性的影响。 第三章 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转出流程 第十九条 业务发起 票据经办人员根据市场情况与转贴现交易对手协商确定转贴现 日期、金额、利率及资金清算方式等交易条件。达成初步交易意向后 填写转贴现转出审批表报有权审批人同意。 第二十条 头寸报备 票据经办人员将转贴现交易资金情况报资金管理部门,由资金管 8 理部门安排资金调度。 第二十一条 业务办理 (一)经授权签字人同意后,票据经办人员根据拟卖出票据清单、 利率填写转贴现转出审批表、合同,同时准备好办理转出业务所需要 的基础资料与跟单资料。 (二)票据复核人员复审后,票据经办人员将转贴现转出审批表 交给票据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然后将转贴现转出审批表交给行领导 或授权签字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印章。同时在 EBMS 中挑选拟卖出票 据,并在 EBMS建立转贴现业务合同,按相关操作规定录入合同信息, 提交票据审核岗进行审核通过后送票据审查岗。 若为系统内卖出,则票据复核人员办理完上述手续后,直接在 EBMS中生成电子指令,发送至人行 ECDS。 (三)票据审查人员审批完成后,通知票据经办人员在 EBMS 中 生成电子指令发送至人行 ECDS。 (四)票据经办人员督促交易对手签收我行转卖申请并完成相关 资金清算,并在收到 ECDS转发的交易对手签收报文后通知运营部门; 运营部门在收到通知后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资金清算方式要求选择线上清算,如无法进行线上清算的,则经 办部门应确保线下清算交易款项的交割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业务退回与撤回 业务退回同本规程第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在他行签收我行转贴现申请报文并获得 ECDS 确认之前,我行可 撤回转贴现申请。我行票据经办人员在撤回转贴现申请后,应及时通 知相关部门。 9 第二十三条 转贴现卖出业务收款后,票据经办人员归纳整理转 贴现合同、转贴现卖出审批表和交易清单,并移交至档案管理部门归 档。 第二十四条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转出行)处理 (一)回购式转贴现转出遇赎回开放期,经票据经办人员与客户 协商,如赎回利率不变,则按如下流程赎回相关票据: 1、票据经办人员在约定回购日前按本机构资金头寸的管理要求 联系通知资金管理部门准备回购头寸,并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联系交 易对手,提醒其及时向我行发送相关票据的赎回申请; 2、票据经办人员在 EBMS选择待赎回合同,按签订的回购合同录 入赎回业务合同信息,导入交易对手发送过来的赎回申请信息后直接 进行签收发送不再进行相关审批手续,同时通知运营部门按相关规定 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实相关账务记账是否正确。 (二)回购式转贴现转出后在赎回开放期内,如需变更赎回利率, 则业务部门按如下流程发起回购式转贴现赎回(转出行)申请: 1、经与交易对手协商,确定变更后的赎回利率,报授权审批人 审批同意后,与交易对手签订《赎回利率变更协议》。 2、票据经办人员在 EBMS选择待赎回合同,按相关操作规定导入 交易对手发送过来的赎回申请信息后,由票据经办岗发起赎回签收, 按系统审批流程上报审批。 3、审批同意后,票据经办人员在 EBMS中进行赎回签收确认并发 送赎回签收报文至人行 ECDS。 4、通知运营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实相关账务记账是否正确。 (三)回购式转贴现转出赎回操作的业务退回同回购式转贴现操 10 作的业务退回。在我行未签收交易对手发出的回购式贴现赎回申请 前,交易对手可撤回已发出的赎回申请。我行 EBMS在接到 ECDS转发 的交易对手业务撤回报文后会自动对相关票据的业务审批进行系统 提示;我行票据经办人员应时刻与交易对手保持联系,及时将交易对 手的业务撤回信息反馈至相关部门。交易对手撤回赎回申请后,当前 岗位人员需退回票据经办岗删除该业务合同和合同项下的票据。同时 根据交易对手重新发送的赎回申请建立新的赎回合同。 第二十五条 回购式转贴现未赎回(转出行) 回购式转贴现未赎回(转出行),则原回购式转出业务的交易对 手成为相应票据的完全权利人。上述情形发生后,我行应进行如下处 理: (一)我行 EBMS在收到人行 ECDS相关通知信息后,自动修改相 关票据状态,并将相关信息转发综合业务系统;综合业务系统收到信 息后自动完成相关账务处理。 (二)业务经办部门应积极与交易对手保持联络,若由于我行原 因导致相应票据未赎回的,应及时向交易对手做好解释工作,力争以 买断式转贴现的方式从原交易对手处买断相应票据并减轻我行违约 责任;若由于交易对手原因导致相应票据未赎回的,应及时联系、督 促交易对手向我行卖断相应票据,并妥善落实和处理好交易对手的违 约赔偿问题。 (三)回购式转贴现未赎回(转出行)票据的买回操作按本规程 第二章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回购式转贴现未赎回的业务,我行应通过严格审查转贴现交 易对手资格、提高赎回操作效率以及采取提前赎回等手段以减少对我 11 行流动性的影响。 第四章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及辖内转贴现流程 第二十六条 分支行辖内转贴现业务 (一)支行向分行申请办理转贴现时,必须在分行票据业务部门 预留业务办理所需印鉴式样,同时提供转贴现审批书、转贴现票据清 单(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数据)。 (二)辖内转贴现 EBMS操作按本操作规程相关章节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一)转出行必须在总行票据融资部及其票据分部预留业务办理 所需印鉴式样。 分行转出总行票据融资部及其票据分部 (二)转出行票据经办人员在转贴现约定划款日前一天按总行 票据融资部规定,把转出清单和《系统内转贴现申报表》通过 Notes 发至总行票据融资部或其票据分部邮箱,并保证转贴现清单的各项内 容均与转贴现票据票面要素相符,总行票据融资部或其票据分部审核 转卖清单后,与转出行确定转出票据金额。 (三)转贴现当天,经本行领导或授权签字人审批签字盖章后, 转出行票据经办人员把转贴现转出审批书,传真到总行票据融资部或 其票据分部。 (四)总行票据融资部或其票据分部收到分行转贴现转出审批书 传真件后,在 EBMS 上打印电子贴现凭证和交易清单,并在转贴现转 入审批书上进行审批。 12 (五)总行票据融资部或其票据分部的资料整理及归档要求在本 规程第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留存一份分行转贴现转出审批书传真 件。 (六)系统内转贴现 EBMS系统操作按本操作规程相关章节办理。 第二十八条 总行票据融资部转出分行的操作流程参照上述第 二十九条(一)至(六)点办理。 第五章 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流程 第二十九条 业务发起 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需要,票据业务经办部门与人民银行协商再贴 现日期、金额及资金清算方式等交易条件,达成交易意向。 第三十条 头寸报备 票据业务经办部门将再贴现交易资金情况报资金管理部门,由资 金管理部门安排资金调度。 第三十一条 准备再贴现资料 票据经办人员填制再贴现凭证,到相关部门加盖我行预留印鉴, 同时准备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再贴现资料。 票据经办人员将办理再贴现的相关资料送有权审批人签批,按人 民银行要求加盖相关业务用章或公章。 第三十二条 业务办理 再贴现及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办理流程参考本规程第三章转贴 现转出流程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13 第三十三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操作规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并上报总行票据融资部审批后执行。 1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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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电子 商业 汇票 贴现 再贴现 操作规程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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