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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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银行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我行授信业务的担保渠道,增强我行客户服务功能及市场竞争力,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优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依据《担保法》、《物权法》、《商标法》、《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在我行《xx市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条款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客户为了取得授信额度及资金,向我行提供被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商标专用权作质押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二章 申请人与出质人 第三条 以商标专用权作质押向我行申请授信的客户主体为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为出质人。以自有的商标专用权作质押的申请人同时为出质人。 第四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授信相关法律规定和我行授信基本条件的法人。 (二)以使用的商标的专用权作质押,该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并且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具有对申请授信额度的偿债能力,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的盈利记录,有稳定的原料渠道和销售市场,产品或服务具有品牌优势,售后服务体系完善并且质量优良。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我行的企业信用评级达到AA(含)以上,申请的授信额度在测算的理论授信值之内。 第五条 出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持有《商标注册证》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 对出质商标专用权具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 (三) 同意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质押。 (四) 商标专用权有多个所有人的,全体所有人同意作为出质人。 第六条 出质人的商标及商标专用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 (二)商标专用权法律手续齐全,无任何权利瑕疵,商标未被转让、注销或撤销。 (三)商标专用权处于有效期内,客户申请的授信期限须在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 (四)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并经我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三章 受理与登记 第七条 符合第二章各条款规定的,各分支机构可受理以商标专用权作质押的授信业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分支机构不予受理以商标专用权作质押的授信业务: (一)商标为社会公用或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二)商标专用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已终止的; (三)商标专用权存在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转让或处于转让公告期的; (五)商标专用权已超出有效期限而失效的,或有效期限即将到期不符合我行授信期限规定的; (六)出质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不能一并作质押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 对商标专用权作质押的授信业务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保证金等要素的管理,均按我行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是受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法定机构。经我行按授信流程审批同意后,由经办行(质权人)、出质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参照附件:《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经办行对《商标注册证》、《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等权利文本的管理,按《xx市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银商行发〔2006〕199号)执行。 第十二条 如果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经办行、出质人双方须办理该项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被担保的我行债权未能按期实现,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需要延长质押登记期限的,经办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押登记期限到期前,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第十四条 被担保的我行债权按期实现,主合同履行完毕,经办行、出质人须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注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商标专用权在我行质押期间,不允许出质人以转让、许可第三人使用等任何方式处置已出质的商标专用权。 第十六条 当质押的商标专用权价值出现明显贬值,导致实际质押率高出规定的质押比率时,经办行需追加其他有效担保,或提前收回该质押担保对应的授信资产。 第十七条 由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业务产生的评估费、登记费、代理费等,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xx市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银商行发〔2006〕199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信贷管理 商标专用权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自治区政府驻xx银行特派监督工作组。 内部发送:总行各部室,各机构筹备(建)组。 校对:莫剑华 xx银行办公室 2010年11月15日印发 附件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 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第四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六)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 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 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第十条 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簿,供相关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废止。 附:1.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3.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4.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5.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质权人名称(中文): (英文):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人名称(中文): (英文):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商标注册号: 担保债权数额: 质押期限: 自 至 质权人章戳(签字): 出质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注: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申请出质的,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 “G”以示区分,并标明类别。 3、共有商标申请出质的,“出质人”一栏需填写代表人名义,其 他共有人填写附页。“质权人”为多人的,可另填写附页。 4、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质权人名称(中文): (英文):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人名称(中文): (英文):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编号: 申请变更事项:□质权人名称(姓名) □出质人名称(姓名) □担保债权数额 □其他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质权人章戳(签字): 出质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注: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变更出质人或质权人名称(姓名)的,需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担保债权数额的,应提供相关补充协议。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质权人名称(中文): (英文):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人名称(中文): (英文):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编号: 原质押期限: 自 至 延期后质押截止期限至: 质权人章戳(签字): 出质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注: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共有商标申请出质延期的,“出质人”一栏需填写代表人名义, 其他共有人填写附页。“质权人”为多人的,可另填写附页。 3、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4、需提供关于质押合同延期的相关补充协议。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质权人名称(中文): (英文):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人名称(中文): (英文): 代理组织名称: 注销原因: 注销质权登记证编号: 质权人章戳(签字): 出质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注: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共有商标申请注销的,“出质人”一栏需填写代表人名义,其 他共有人填写附页。“质权人”为多人的,可另填写附页。 3、申请注销应同时交回原质权登记证,未交回原质权登记证的应 说明原因。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原质权登记证编号: 申请补证理由: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xxxxxxxxxxxxxx 1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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