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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集团防洪工作实施细则.docx

  • 上传人:a199****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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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 防洪 工作 实施细则
    资源描述:
    集团防洪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防洪工作,保障汛期高铁和旅客安全,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xx科技〔2014〕172号)、《铁路防洪工作管理办法》(xx运〔2017〕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防洪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原则,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要求,实行全员防洪、科学防洪。防洪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集团公司防洪工作目标:杜绝旅客列车撞压坍体责任事故、货物列车脱轨责任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确保汛期运输安全和秩序基本稳定。 第四条 铁路防洪工作应当加强与国家地方防汛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沿线群众的支持,协调做好相关防洪工作。要加强铁路防洪基础设施和周边环境的检查、评估,积极整治度汛隐患,保证铁路抗洪能力。 第五条 铁路干线发生严重灾害时,可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 第六条 新建及改建铁路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地方相关工程、设施、环境等因素对铁路防洪的不利影响,并采取防范措施。铁路技术改造时,相关设计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抗洪能力要求,施工时必须制订可靠的措施,保证既有线度汛安全。 第七条 铁路防洪工作要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在隐患排查、预报预警、水害抢险、防洪工程和防洪管理等环节,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科学防洪工作水平。 第八条 集团公司湖南、广东境内防洪警戒期(简称汛期,下同)为4月1日~9月30日,海南境内汛期为5月1日~10月15日。每年3月1日起,遇有连续降雨天气,管内连续3日累计面雨量达50mm以上时提前入汛。遇有特殊汛情,适当推迟下汛时间。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或受委托管理的铁路防洪工作。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等应比照本细则制订本单位防洪工作实施细则。 铁路办公及生活设施防洪工作参照所在省(市)防洪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防洪组织及职责 第一节 防洪组织 第十条 集团公司设立防洪指挥部,在铁路总公司防洪指挥部领导下,负责集团公司的防洪工作。防洪指挥部下设防洪指挥部办公室(简称集团防洪办,下同)。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防洪指挥部总指挥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分管工电副总经理任常务副总指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副总工程师、总调度长、xx公安局局长、军代处主任等任副总指挥,成员由集团办(党委办)、安监室、运输处、调度所、客运处、货运处、机务处、供电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职教处、人事处、劳卫处、计统处、财务处、建管处、物资处、土地房产公寓处、武装部、宣传部、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各合资公司、各办事处、各站段和铁路建设指挥部等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防洪组织,组成防洪抢险队伍,设专人管理防洪日常工作。在集团公司防洪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内各项防洪工作,落实集团公司防洪工作相关要求,组织制订本单位防洪工作实施细则,与铁路其他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防洪有关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汛前,集团公司发布年度防洪工作通知,公布防洪指挥部组成人员、值班电话、汛期时间、防洪重点地段、雨量警戒值,部署防洪重点工作要求。各合资公司、各办事处、各站段和铁路建设指挥部应根据集团公司年度防洪工作通知的要求发布相应防洪工作通知,公布本单位防洪抢险指挥机构成员名单、值班电话和防洪重点地段,对落实集团公司防洪工作要求提出针对性措施。 第二节 防洪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防洪指挥部主要任务:部署防洪工作,制定防洪有关文件、办法,开展防洪检查,审定重大防洪工程项目,做好水害抢险救灾和暴风雨天气行车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各办事处、合资公司:负责协调管内各单位的防洪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搞好防洪演练,及时解决防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代表集团公司参加当地政府的防洪工作。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机关各业务处室:负责指挥和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的防洪工作。全面掌握本系统各站段的防洪重点,完善本系统应急抢险预案。 第十七条 运输调度部门及相关站段:负责防洪抢险人员、机具、材料、物资的运输,调度抢险备用车辆,及时将抢险人员、料具运抵指定地点;加强汛期行车指挥工作,随时掌握管内雨情、水情、灾情,按照水害现场的请求和雨情报告,及时发布口头指示和调度命令,安全有序地组织全集团的行车工作;做好线路发生水害后的车流疏解,客车迂回和折返、站车旅客疏散等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机务部门及相关站段:负责将运行区段的Ⅱ级防洪地点写入LKJ专用IC卡进行运行安全提示。出乘司机要熟悉运行区段防洪重点地段,加强瞭望,按规定与工务看守人员实行机守联控,发现险情采取果断措施停车,并立即报告车站值班员,宁可错停,决不盲行。值乘区段预报有大雨及以上雨情,机务段运用干部要对出勤机班进行传达,雨中、雨后及时对重点列车安排添乘指导。救援列车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加强救援设备的维修、保养,并组织救援演练,需要时立即投入抢险。 第十九条 工务部门及相关站段:负责检查和掌握线路、桥涵、隧道、路基等防洪基础设施状态及其周边环境情况,根据汛期设备安全风险等级,适时调整防洪重点地段并进行巡查或看守。汛前做好防洪抢险备料、大型机械准备,成立抢险队伍,发生水害后及时组织抢险。汛期负责同当地国土、气象、水利、防汛部门的联系,必要时派人进驻当地防汛指挥部值守,动态掌握管内铁路沿线地质灾害、大风暴雨、江河水位、水利设施等情况及变化趋势,提前应对灾害天气可能诱发水害以及江河超警戒水位、水库溃坝(泄洪)冲刷铁路设施等可能给行车设备造成的危害。严格执行雨量警戒制度,及时发现水害,果断处置并积极组织抢险,按期完成防洪预抢、水害复旧等相关防洪工程。 第二十条 电务部门及相关站段:负责中继站、信号机、箱盒、轨旁设备、光(电、漏)缆径路、各种杆塔、基站、直放站和应急通信等设备设施的检修,确保设备技术状态良好。负责Ⅰ级防洪地点安设防洪看守电话、基地电台或GSM-R手持终端。汛期根据天气和汛情程度,以添乘和徒步检查等形式增加设备巡视检查的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置险情。对纳入《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LKJ基础数据章节的Ⅰ级防洪地点数据,及时按规定实施LKJ数据换装。负责及时修复水害受损的通信信号设备,按照防洪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抢险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及时传递水害现场图像信息。 第二十一条 供电、水电部门及相关站段:负责接触网和供电线路的检修,对变、配电站(含分区所、开闭所、AT所等所、亭、室)和贯通电缆的防雷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对防洪重点区段和重点设备进行检查和巡视,确保设备技术状态良好。汛期根据天气和汛情程度,以添乘和徒步检查等形式增加设备巡视检查的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置险情。负责及时修复水害受损的接触网、供电、供水设备,负责防洪看守点照明及水害抢修现场用电。 第二十二条 车辆部门及相关站段:负责防洪路用车辆、抢险车辆挂运前的检查,及时确认防洪抢险路料车、防洪路用平板车在规定期限内不超过定检期。 第二十三条 客运部门及相关站段:负责因水害受阻旅客、列车的站车组织工作。当客车在集团管内因水害滞留时,要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就近协调车站、生活、卫生部门做好救援,要组织好旅客生活供应和疏导工作。当客车在集团管外因水害滞留时,要按照预案与当地铁路部门联系,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货运部门及相关站段:负责水害抢修车辆上大型机械的装载加固工作。负责防洪储备路料车的监装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设部门及相关建设指挥部:负责邻近营业线或营业线改造施工点的防洪安全,组织对各施工处所的防洪安全检查,安排好施工工期,尽量避免汛期进行扰动路基稳定的施工,对建设施工可能影响营业线度汛安全的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组织铁路建设施工单位随时参加铁路水害抢修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务、计统部门:负责落实防洪费用,按规定分别在成本费用、基建、更新改造等项目中安排。 第二十七条 劳卫部门:负责对防洪工作实施奖励与惩处、抢修现场卫生防疫、协调解决医疗救护。定期审核工务部门提报的防洪地点、夜间及节假日巡守补工情况。 第二十八条 职教部门:负责组织防洪相关业务理论知识的培训,指导督促基层单位落实培训要求。 第二十九条 房建部门及相关站段:负责管内站台、站房、雨棚等运输房建设备的检修,发生灾害及时抢修;负责对低洼积水房屋、沿线低矮房屋的检查;负责疏通房屋下水道,保证排水畅通;负责做好危险房屋人员的转移、安置预案,一旦发生险情,确保职工群众能够迅速转移和安置。 第三十条 物资部门及相关站段:负责防洪相关的生产、生活物资供应。 第三十一条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洪制度落实情况和防洪灾害事故责任分析。协助或督促相关部门对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挖砂取土、乱采乱弃、乱耕乱建等影响度汛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配合铁路监管部门进行严格执法。 第三十二条 宣传部门:负责防洪有关宣传报道及发生防洪灾害时的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水害现场、滞留旅客站车的治安秩序。打击盗窃、哄抢救灾物资和破坏铁路防洪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客应急疏散、转移等工作。协助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挖砂取土、乱采乱弃、乱耕乱建等影响度汛安全的行为严格执法。 第三十四条 集团防洪办职责: 1.贯彻落实铁路总公司防洪要求,按照集团公司防洪工作部署,制定防洪安全度汛措施,细化防洪重点地点、雨量监测设备管理措施,完善雨量警戒制度,并报铁路总公司防洪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将汛期防洪重点地点以文件的形式通报集团公司车务、机务等相关部门(单位),并抄送相关铁路局。 2.联系集团公司内、外相关单位和部门,协调做好防洪和抢险工作。 3.组织编制、修订和管理防洪应急预案。参与组织防洪抢险演练工作。 4.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洪抢险料具、车辆、大型抢险机械、人员的储备,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调配工作。督促做好防洪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防洪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能力。 5.参加防洪检查,确定并公布防洪重点地点;提出防洪预抢工程项目方案并督促实施。 6.管理用于气象、水情、灾情信息接收与传递的监测设备和网络终端,细化相应管理措施并督促落实。 7.汛期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每天跟踪中央气象台8:00、14:00、20:00时发布的天气预报,及时发布降雨、台风预警信息、启动(结束)集团级应急响应,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上级领导防洪工作指示;动态跟踪管内卫星云图、雷达回波图,掌握管内铁路沿线江河水情及运用情况、病险水库和蓄(滞)洪区及运用情况,督促相关站段落实防洪制度。每天8:00时编辑管内24小时天气预报短信、有预警时编辑预警短信,由工务调度发至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和防洪相关人员。必要时编制防洪抢险快报、简报等。发生影响行车水害时,参与盯控并协调抢险。 8.参加水害抢险,指导制定水害抢险及复旧工程方案,及时向铁路总公司防洪办通报水害信息,组织水害复旧工程方案和施工组织措施审查,做好施工过程的抽查和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9.管理日常防洪有关台帐,整理分析水害资料,总结经验教训,探索防洪规律,改进防洪管理工作,做好防洪总结。 10.推动防洪抢险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与应用。 第三十五条 各工务设备管理单位(简称工务段,下同)职责: 1.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制订当年的防洪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确定防洪重点地点、雨量警戒值并报集团防洪办审定;修订防洪应急预案、制订普铁Ⅰ级防洪地点、高铁防洪重点地点的应急预案、修订防洪示意图;制订详实可行的防洪出巡巡回图,逐处制定冒雨巡查(长大区间分段巡查时)人员的到达方案,逐一制定雨中及雨后临时看守点看守人员的到达方案及看守制度,并报集团防洪办备案。 2.汛期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掌握管内天气信息,及时发布段级预警通知、启动(结束)段级应急响应,根据管内实时降雨量督促车间、工区和重点岗位严格执行各项防洪制度,通过防洪过程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工区、看守点雨中雨后防洪作业过程;建立与本地区其他运输站段的联系,共享防洪信息,协调防洪工作;每天和每月定期向集团防洪办报告管内雨量、出巡、水害等防洪信息;适时更新防洪有关系统数据。 3.加强与当地国土、气象、水利、防汛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管内铁路周边环境变化及沿线江河、水库(山塘)、水渠的运用情况。协调处理路地防洪纠纷。 4. 当收到集团公司降雨预警调度命令后,根据当地天气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雨情和险情,遇暴雨及以上恶劣天气,按照“一次降雨一个预案”的要求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表格,并报集团防洪办备案。 5.落实防洪抢险队伍、机具、材料、防洪备用车辆及防洪石料储备,并加强管理。负责雨量监测系统及其设备的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6.水害发生后及时通报水害信息、定时报告水害抢险进度,积极组织水害抢险,并根据现场水害抢险指挥部要求推进抢险进度。对影响行车水害要及时逐件进行勘查分析,并将分析报告上报集团防洪办。组织实施防洪、预抢、水害复旧工程的施工,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期完工。 7. 汛期结束,对年度防洪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整理雨情、水情、重点水害等,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历年同类型水害进行分析,提出改进防洪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 推动防洪工作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与应用;组织防洪应急演练、防洪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防洪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六条 各级防洪办事机构应配备先进的通信、数据、图形和图像处理及气象、水情、灾情信息接收等办公设备,及时传递防洪救灾信息,提高办公效率。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工务段二级防洪机构负责管理防洪资料及水害档案。铁路防洪资料及水害档案包括: 1.有关文件,包括重要文件、电报、传真、会议纪要,防洪工作总结及防洪预案等资料。 2.铁路防洪图,包括铁路线名、站名、里程、管界,水系、病险水库,监测报警装置安设位置,普铁Ⅰ、Ⅱ级防洪地点、高铁防洪重点地点,抢险主要料具存放地点及数量,主要抢险队伍分布情况等。 3.防洪重点病害台账,Ⅰ、Ⅱ级防洪地点资料,及易出现滑坡、崩坍、落石、泥石流、岩溶陷穴地段。 4.水害档案,包括历年气象、水文、水害情况、抢险情况和防洪工程等资料。 第三章 防洪准备 第一节 防洪检查 第三十八条 汛前,各工务、电务、通信、供电、房建公寓段(以下简称设备管理单位)要组织防洪检查。各设备管理单位防洪检查必须由主管领导亲自部署,明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和检查要求,采取全面排查、反复排查与重点排查等多种方式。防洪检查小组必须有段领导带队,有专业技术干部、车间干部、工(班)长及看(巡)守人员参加,做好检查记录。防洪检查实行负责制,检查人员对检查地段的防洪设备负责,防洪检查记录由参加检查人员签名存防洪办(安全科)。 第三十九条 各建设指挥部、工程管理所等建设单位应检查邻近营业线和营业线改造工程施工的路基稳定、桥涵排洪、排水设备情况,对影响营业线的防洪问题应限期整改,未整改期间应制订加固与安全度汛措施,定期向集团公司防洪指挥部报告。影响铁路基础稳定的工程不宜在主汛期施工。对影响营业线的施工地段要参照并纳入防洪Ⅰ、Ⅱ、Ⅲ级地点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各工务、供电、车务、电务、通信段等单位,要按照“汛前全面、汛期重点”的整治原则处理铁路沿线的危树,及时采取加固、截枝、削顶、砍伐等措施消除危树对行车安全的影响。 1. 铁路林权的危树(单位庭院及住宅区的危树除外)处理以站界为界,区间范围内的危树处理实施单位为各工务段,粤海、平南公司;车站范围内的危树处理实施单位为各车务站段。单位庭院及住宅区的危树、路外林权的危树及自然生长的危树处理,实施单位为受影响设备的管理单位。 2.各单位应组织定期排查,对危树进行统计汇总并报相关工务段或车务站段进行审核,明确危树的权属关系,由实施单位负责危树的处理工作。 3.汛期,工务、供电、电务、通信单位每月添乘检查危树不得少于1次,强对流天气、台风登陆前要加密添乘频次。 4. 危树处理需工务、供电段等单位配合时,配合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并对受影响设备安全进行防护和监控。涉及砍伐许可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 非正常情况下,发现存在紧急状况的危树,受影响设备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并派专人定点看守,防止倒树影响行车。 第四十一条 各工务段应组织开展铁路沿线水库、河道、江河堤坝、塘坝、贮木场及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第四十二条 高速铁路检查规定: 1.工务段对所有路基设备、隧道口徒步检查不少于1次/月,其中重点地段、重点设备不少于2次/月(白天不少于1次/月)。雨后按规定加密检查。 2.当发现边坡有溜坍或危岩松动迹象,排水设施、防护加固设备出现裂纹或变形时,工务段应立即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进行详细检查。防洪重点地段和设备,应利用天窗在路肩外侧设置临时隔离栅栏后,可在天窗点外进入路基边坡对病害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派人24小时看守。 3. 应充分利用视频监控、自动监测等科技手段,做好对防洪重点地段和设备的监控和观测。 第四十三条 各设备管理单位防洪检查发现的设备安全隐患处所,能整改的应明确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不能整改而又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应立即制订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人员三班看守监护,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险情时及时拦(扣)停列车。 第四十四条 各设备管理单位防洪检查均应做好完整的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日期、检查人员、线名、行别、侧别、起点里程、终点里程、长度、病害概况,防洪检查问题汇总后应逐条制定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销号日期。防洪检查结束应进行总结,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统计,未整改销号的应建立跟踪管理制度直至销号。各设备管理单位、各建设指挥部的防洪检查总结、防洪检查记录汇总表应在汛前报集团防洪办和相关业务处备案(防洪检查问题汇总及整改表见附件3、铁路沿线水库(山塘)一览表见附件4)。 第二节 汛前设备整治 第四十五条 汛前,各工务段要对管内的天沟、侧沟、排水沟和泄洪涵洞等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清理,路基排水系统应做到沟沟相连、沟涵(桥)相通,保持不堵不淤、不渗不漏、不冲刷、流水畅通的良好状态。并在汛期做到随淤随清,确保排水畅通。 第四十六条 山区工务段要组织对管内堑(山)坡、隧道进出口仰坡危石进行全面清理,对不能清除的危石要进行拦截、加固处理,对于山高岩陡、潜在崩塌体面积大数量多,难以清理和整治地段,工务段应确定为防洪重点地点,在派人看守的前提下,增设线路障碍自动监测报警系统,并逐年投资增建明洞或棚洞处理,彻底消除崩塌落石对行车的危害。 第四十七条 各工务段要加强路基日常养护维修工作,确保挡墙、护坡坡面无大面积灌木杂草、泄水孔无堵塞、路基防护加固设备和排水设施无开裂变形;要按照“上至山顶下至坡底都能走得到、有安全隐患的地方都能看得到”的原则修建好安全检查通道;重点加强对常年下沉的高路堤,以及浸水路基的检查和观测,确保路基状态良好。 第四十八条 各电务、通信段要对光(电、漏)缆径路以及信号机、各种杆塔等进行加固处理,防止汛期塌方影响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十九条 各供电段要对接触网、供电线路立柱、塔架基础进行加固处理,防止汛期倒杆或塌网。 第五十条 各房建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站台检修,防止站台侵限。加强对站房雨棚屋面及天沟的清理,对屋面板、吊顶板、封檐板、檐沟和站台下侧挡水板、吸音板以及玻璃、高空石材构件进行检修,防止因大风吹落房建设备设施影响行车安全;对有行车设备的机械室以及“四电”房屋屋面进行检修,防止漏雨影响行车安全;对低洼积水房屋、沿线低矮房屋以及危房危建进行检修,疏通房屋下水道,保证排水畅通,确保房屋安全。 第五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批防洪预抢工程要力争在主汛期前完工并形成抗洪能力,后续批次的防洪预抢工程要在下达预算(计划)后2个月内完成,尽早提升设备的抗洪能力。 第三节 防洪地点的确定 第五十二条 综合考虑设备状态、周边环境、灾害特征、与降雨相关性、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普速铁路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防洪地点三个风险等级;高速铁路防洪地点按防洪重点地段和设备进行划分和管理。 Ⅰ级防洪地点:灾害与降雨相关性不明显,灾害风险分布整个汛期,一旦发生将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处所,如重度危岩、多发岩溶陷穴地段和存在严重病害的挡护设施等。 Ⅱ级防洪地点:设备存在一定程度的病害或质量缺陷,或周边环境影响比较恶劣,水害风险较大,风险发生在雨中及雨后一段时间,一旦发生影响行车安全的地点,如山洪、滑坡、泥石流、边坡坍塌等降雨可能诱发严重水害的地段。 Ⅲ级防洪地点:降雨可能诱发路基防护设施状态变化,或可能发生一般水害的地点,评判为Ⅲ级防洪地点。如隧道口、高堤深堑、滨河路堤等虽无明显质量缺陷但所处环境复杂的防洪关键处所。其中,高路堑地段、隧道进出口仰坡等水害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地段,可列为Ⅲ级加强地点。 高速铁路虽无明显病害,但存在一定水害风险的地点和设备,应纳入防洪重点地段和设备进行管理。对于设备存在一定程度的病害或质量缺陷处所必须立即整治。 第五十三条 以下路基地段应列为汛期防洪重点地段,并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确定等级: 1.未经汛期强降雨考验的新线、新改造的路基,桥台后路基下沉地段。粉质土、沙质土地区台后(涵侧)过渡段路基。 2.软土、膨胀土、粉质土、沙质土等地区填料不良、边坡高陡,且未进行有效支护的路基地段。 3.未设天沟、截水沟、挡水墙等防、排水设施的地段,既有排水设施设置不合理、破损失效的地段,雨后集中地表水冲刷路基边坡、高陡山坡的地段,陡坡路堤上方一侧存在洼地积水排水不良的地段。 4.受采矿沉陷影响或岩溶活跃地区的路基。 5.大江大河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内的路基,沿江河受水流冲刷影响的路基,受病险水库和山塘泄洪影响以及坡脚受水浸泡的路基,蓄放水时水位变化较快的库区路基,未进行有效防护、未设置有效河调建筑物、或路肩标高未达到设计洪水位标高的地段。 6.石质路堑边坡、铁路上方石质山坡风化破碎、岩层倾向铁路且有软弱夹层,易发生崩塌落石或顺层滑坡的地段。 7.自然山谷汇水直冲铁路、铁路上游存在病险山塘(水库、水渠)、铁路上方施工改变既有排水系统的地段。 8.既有挡护设施高度、坡度明显不合理,现场与设计或竣工图不符,挡护设施存在质量缺陷,挡护设施存在变形、裂纹的地段。 9.线路长期下沉需进行频繁抬道保养、边坡出现鼓胀变形、边坡下部常年湿润、坡脚常年浸泡的高路堤地段。 10.已发生较轻微水害未影响行车安全,尚未彻底整治的路基地段。相邻地段发生过水害,路基边坡高度、坡度、填料、防护加固设备类型与发生水害地段相类似或更不利的地段。 11.经抢修临时开通、未及时复旧的地段,抢险过程中路基填料不良、未及时处理的路基地段。 12.在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挖沟、弃土、抽取地下水的地段。 13. 高速铁路的路基过渡段沉降超标的地段,软土地区路基附近施工、堆载、抽取地下水的地段。 第五十四条 以下桥梁、隧道、涵洞应列为汛期防洪重点地段,并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确定等级: 1.孔径不足桥梁。 2.浅基桥梁、失效木桩基础桥梁。 3. 扩大基础的过洪桥梁。 4. 采用刚性防护且桥长大于50m的浅基桥梁。 5.受上游病险水库、山塘泄洪影响的桥梁、涵洞。 6.受河道挖沙、拦河筑坝、抽取地下水等影响其度汛安全的桥梁。 7.梁底标高不足,行洪时可能造成漂浮物冲击梁体的桥梁。 8.隧道进出口高陡不稳定仰坡。 9. 岩溶地段未处理的隧道。 10.严重漏水、射水、涌砂隧道。 11. 岩层节理发育,上方地表存在积水坑的隧道。 12. 孔径不足、排水不畅的涵洞。 13. 泥石流易发地段的涵洞。 14. 位置较低、经常淤积的涵洞 15.管节变形、漏土的涵洞。 第五十五条 以下周边环境恶劣地区应列为防洪重点地段,并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确定等级: 1.铁路周边排水、抽水、取土、弃土、开矿等人为活动对路基稳定有影响的地段。 2.铁路周边沟渠、池塘、蓄水井等蓄排水设施存在老化、失修、渗透等隐患,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地段。 3.城镇建设、水利设施建设、修建公路、邻近建设、村民耕种等环境变化影响,改变铁路周边排水径路的地段。 4. 危岩落石地段,石质山坡风化严重地段,岩层裂隙纵横交错且岩层面倾向线路的地段。 5. 易发山洪和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地段。 第五十六条 以下其他有关地段应列为防洪重点地段,并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确定等级: 1. 排水不良的站场。 2. 排水不良处所的通信机房、变配电所亭。 3. 易发洪水和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影响的通信杆塔、电力杆塔、供电线路。 4. 未经汛期强降雨考验的接触网支柱及拉线基础。 5. 其他存在度汛安全隐患的地段。 第五十七条 各设备管理单位通过防洪检查,并组织专业人员对设备隐患处所进行复查后确定Ⅰ、Ⅱ、Ⅲ级(含Ⅲ级加强)防洪地点,高速铁路确定防洪重点地段,汛前报集团防洪办(普铁Ⅰ、Ⅱ、Ⅲ级防洪地点表见附件5、高速铁路防洪重点地段表见附件6),集团公司及时审核并进行公布,汛期要动态调整和发布。 第四节 防洪地点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工务段应选派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对Ⅰ级防洪地点进行常年看守、对Ⅱ级和Ⅲ级加强防洪地点实行雨中雨后临时看守、Ⅲ级防洪地点实行雨中或雨后重点巡查,高速铁路防洪重点地段实行雨中雨后栅栏外临时看守,必要时24小时监护。防洪地点要制订有针对性的看守制度、岗位职责、绘制详细设备巡回图,有固定看守房的地点要进行揭示,无固定看守房的地点当班巡守人员要随身携带。 第五十九条 接到降雨预警通知,相关看守人员做好准备,普铁Ⅱ级和Ⅲ级加强防洪地点达到限速警戒值时执行看守、高铁防洪重点地点达到出巡警戒值时执行栅栏外看守。各工务段要逐一制定雨中及雨后临时看守点看守人员的到达方案,确定出发地点、方式、路径,确保看守人员在需要执行看守时能按时到达看守点。相关地点看守人员到达方案要报集团防洪办报备。 第六十条 巡守人员要按规定携带防护信号备品,严格按照巡回图分批次巡查或分班次看守。普铁Ⅰ、Ⅱ、Ⅲ级、高铁防洪重点地点所属工区工长每月、车间干部和包保干部每月、段包保领导和路基主管技术人员每季度要定期同巡守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查,段防洪检查和秋季设备检查要会同巡守人员进行联合检查,掌握设备的状态,检查当班人员状态、防护信号备品、(普铁)守机联控及音视频分析等情况。 第六十一条 当大雨及以上雨情结束以后,工务段要及时组织进行雨后设备检查,动态掌握设备变化及其重点,根据汛期设备安全风险等级,及时提出防洪地点调整建议,报集团防洪办批准后动态公布。 第六十二条 对于地质条件复杂、危害程度大、瞭望距离短的普铁Ⅰ级、Ⅱ级防洪地点,工务段应根据现场实际合理安排,确保看守范围通视良好。 第六十三条 普铁Ⅱ级防洪地点、高铁防洪重点地点可修建看守岗亭作为雨中雨后临时看守点。看守岗亭选址应远离崩塌落石、滑坡、边坡溜坍等地质灾害处所。新建看守岗亭(已建看守岗亭维持原有标准)面积8~14平方,净高不少于3.2m,简易砖混结构,防渗漏,外墙刷月白色外墙漆,内墙刷仿瓷涂料,混凝土地面。看守岗亭沿铁路方向两端各开一个瞭望窗,每个窗宽0.4~0.6m,高0.9m,窗顶设挡雨飘板,不装玻璃;面朝铁路一侧开门,门宽0.8m,高2.4m,顶部设挡雨飘板,下部设0.2m高的挡水板,可不装门。看守岗亭内设混凝土固定凳子(凳子面积一般0.45m×0.65m,净高0.5~0.6m)一条、混凝土固定桌子(桌子面积0.6m×0.8m,净高0.75~0.8m)一张。进出道路(通道)均要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 第六十四条 每年汛期,各机务、工务、供电段要将普铁Ⅰ、Ⅱ级防洪地点制作成安全提示卡,发至值乘区段的列车司机和轨道车司机出乘携带。车务站段要在车站行车室揭示相邻区间普铁Ⅰ、Ⅱ级防洪地点,高速铁路防洪重点地段。 第六十五条 普铁Ⅰ级防洪地点 1.每处Ⅰ级防洪地点均要设置牢固的看守及备班房,选址应远离崩塌落石、滑坡、边坡溜坍等地质灾害处所。防洪看守备班房面积原则上为45m2(含厨房、卫生间、值班室及备班室),外墙刷月白色外墙漆,内墙刷仿瓷涂料,混凝土地面,普通门窗,水、电等附属工程配套,配齐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看守备班房迎车方向两侧外墙上统一用红色反光漆竖向书写“防洪看守”字样,每个字体大小为0.5m×0.5m。当班看守房内可放置桌子一张、方凳一把,不得在当班看守房内放置床铺、长凳和躺椅等。 2. 供电部门负责看守备班房接引贯通电源的工作,功率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日常周期巡检维护,确保不间断和安全供电。工务部门负责在看守房外设置照明设施,照明范围以边坡(山坡)为主,兼顾轨道,应尽可能避免直射来车方向。夜间或当自然光线暗淡瞭望距离不足200m时应开启照明。 3.工务段负责在看守房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按《防洪地点视频监控管理规定》(见附件1)的要求细化措施,明确段、车间、工区的管理职责,定期开展视频监控系统的回放分析工作。遇发生机守联控不畅时应立即组织回放分析调查,并将书面报工务处调度、防洪防灾监控台、集团防洪办。 4.防护信号备品按专业管理分工负责和维护,确保状态良好。工务部门负责配备手持对讲机2台及备用电池(用于看守人员之间的联络对讲)、喇叭1个、红色信号旗3面、黄色信号旗1面、双面信号灯2盏、短路铜线(自动闭塞区间)2条(单线区间1条);通信部门负责配备电话机1台(用于看守人员与两端相邻车站、其他相关单位及部门的紧急联络),配备基地电台1套或GSM-R手持终端1台(1用1备,备机不含SIM卡),用于看守人员与通过列车的机守联控。 5.应急工具包括:大撬棍、铁锨、大锤各1把。 6.看守房内要悬挂看守制度、守机联控制度及联控标准用语、应急预案,每个制度统一以A2纸打印、装框后悬挂整齐。同时,每处看守房内要放置交接班记录本、守机联控登记簿(或接车记录簿)和安全检查指导簿。 7.看守人员要佩带并开启GPS定位终端设备,按规定着装,佩戴“防洪看守”标志牌,按规定接车。 第六十六条 普铁Ⅱ级(含Ⅲ级加强)防洪地点 1.每处Ⅱ级(含Ⅲ级加强)防洪地点可修建固定简易看守岗亭或设置临时看守棚,或由看守工携带帐篷前往看守点进行雨中雨后看守。临时看守棚(帐篷)应远离崩塌落石、滑坡、边坡溜坍等地质灾害处所。看守棚内可放置方凳一把,不得放置床铺、长凳和躺椅等。必要时应配备照明设备。 2.防护信号备品包括:大功率电台1部及备用电池或在GSM-R移动通信区段使用的GSM-R手持终端2台及备用电池(Ⅱ级防洪地点)、对讲机2台及备用电池、喇叭1个、红色信号旗3面、黄色信号旗1面、双面信号灯2盏、短路铜线(自动闭塞区间)2条(单线区间1条)。 3.看守岗亭、临时看守棚内要放置看守制度、守机联控制度及联控标准用语(Ⅱ级防洪地点)、应急处置办法,每个制度统一用A4纸打印、塑封后放置整齐。同时,每处看守棚内要放置交接班记录本、守机联控登记簿(或接车记录簿)和安全检查指导簿。 4.看守人员要佩带并开启GPS定位终端设备,按规定着装,佩戴“防洪看守”标志牌,按规定接车,Ⅱ级防洪地点按要求做好联控及相关记录。 第六十七条 高速铁路防洪重点地段 1.在栅栏外无法常态化检查或目视观测的不良处所,工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在路肩外侧增设检查栅栏进行物理隔离,路堑边坡及山坡要修建检查通道,必要处所修筑台阶或安全扶手,挡护裂损处所设置观测桩。 2. 巡守人员需定期或雨中及雨后一段时间进入路基边坡进行检查、观测,每天检查观测持续时间超过4小时及以上处所,在永久栅栏外设置看守房(岗亭)、看守棚或临时帐篷,看守房(棚)应远离崩塌落石、滑坡、边坡溜坍等地质灾害处所。应对看守棚(帐篷)范围内的场地进行硬化,并对进出看守场地的道路进行硬化。 3. 每处防洪重点地段要按规定配备防护信号备品、安全检查指导簿,制订看守制度、应急处置办法,建有看守房的处所将各种制度打印过塑上墙,采用看守棚(临时帐篷)的处所将各种制度打印制作成便于携带的卡片当班携带。必要时应配备便于携带的观测仪器、小补修工具和照明设备。 4.当班巡守人员要佩带并开启GPS定位终端设备,按规定进行巡守、观测,并做好记录。定期对防洪重点地段砍除杂草、整修检查通道、清理排水设备。发现有危及行车安全的险情时,应立即通知司机停车并报告列车调度员,必要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扣停列车、通知区间运行的列车停车或限速运行。 5.巡守人员接班前应充分休息,不得饮酒;交班者应将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措施向接班者介绍清楚,清点工具备品,正确填写交接班记录。 6. 当班巡守人员每天16时前应将当班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小补修工作内容、病害变化情况等向工务段调度汇报。 第六十八条 “防洪重点地段”标志牌的设置 1.设置范围:普铁Ⅰ级防洪地点、地质灾害隐患需要设置标志牌的普铁Ⅱ级防洪地点。 2.设置式样:标志牌正面白底黑字,标注“防洪重点地段”,背面白底黑竖杠,正面、背面均具有反光效果。标志牌长 1.0m,宽 0.24m,下端距地面1.1m,立柱埋深不小于 1m(见图1)。标志牌埋设基础应牢固,防止倾斜侵限。 防洪重点地段标志牌示意图(图1) 3.设置位置: (1)标志牌内侧至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3.1m。 (2)当线路为单线时,起点标志牌设在线路左侧,正面朝下行列车运行方向;终点标志牌设在线路右侧,正面朝上行列车运行方向。 (3)当线路为双线或多线时,应分线设置。起点和终点标志牌均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起点标志牌正面、终点标志牌背面朝列车运行方向。 (4)标志牌至防洪重点地段两端距离:运营速度120km/h及以下区段,不小于1100m;运营速度120km/h以上至160km/h(含)区段,不小于1400m。瞭望不良地段、长大桥隧地段,起、终点标志牌位置可适当向两端外移。两个防洪重点地段之间的距离较短时,防洪重点地段起、终点标志牌不得交叉设置,可在一个防洪重点地段起点和另一个防洪重点地段的终点设置标志牌。 各工务段要在3月31日18时前将防洪地点看守房、看守地点呼叫标、防洪重点地段标志牌设置到位,汛期新增的Ⅰ级防洪地点要随时设置到位。防洪重点地段取消后要及时撤除防洪重点地段标志。 第六十九条 普铁Ⅰ级防洪地点“防洪呼叫标”的设置 1.Ⅰ级防洪地点应设置防洪呼叫标。标志牌正面白底黑字,标注“防洪呼叫标”,背面白底,正面、背面均具有反光效果。标志牌长 1.0m,宽 0.24m,下端距地面 1.1m,立柱埋深不小于 1m(见图2),设置牢固,防止倾斜侵限。 2.呼叫标位置:设置在看守点两头,与看守房的距离一般为1.5km~2.5km,其中120km/h及以上时宜为2.5km,80~120km/h时不小于2km,80km/h以下时不小于1.5km,对于山 防洪呼叫标标志牌示意图 图2 区桥隧相连呼叫不良地段,呼叫标可适当外移,确保机守联控正常。标志牌内侧至线路中心距离不得小于3.1m。 3.各工务段须在3月31日18时前,将每处Ⅰ级防洪地点的防洪呼叫标设置到位,汛期新增的Ⅰ级防洪地点要随时设置到位。重点地段取消后要及时撤除防洪呼叫标。 第七十条 普铁看守工当班制度 1.看守人员应严格按照工务段制定的巡回图进行巡守,坚守岗位、勤检细查,不得擅离职守。 2.看守点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险情时,应立即用电台呼叫相邻车站值班员扣车或呼叫已进入区间的列车司机紧急停车,再按规定设置防护;如为轨道电路区段,应使用短路铜线构成短路,使信号显示红灯,迫使列车在险情发生地点前停车。 3.看守人员值班时要佩戴臂章,当列车通过看守地段时,应站在安全地点手持规定信号迎送列车,并将列车通过时间记入登记簿内。 4.看守人员在接班前应充分休息,不得饮酒;交班者应将值班时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措施向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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