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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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外代付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本行海外代付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外代付业务是指针对进口商在信用证、进口代收及汇出汇款项下的付款责任,本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在其承担相关利息、费用的前提下,指定或授权海外代付行向受益人代为偿付的相关业务。在融资到期日,本行向进口商收取相应款项、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并向海外代付行进行偿付。 第三条 海外代付业务是本行针对进口商对外付款责任而设计的产品,该付款责任包括:。 (一) 本行开立的进口信用证(含委托他行开证)项下(包括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的应付款项; (二)进口代收项下,包括以本行为代收行的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的应付款项; (三)汇出汇款项下,包括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项下的应付款项。 第二章 业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 与本行开展海外代付业务合作的银行原则上必须与本行签订《海外代付协议》或合作框架协议。对于合作银行的选择,应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必须已与本行建立密押关系,并能够承做代付业务; (二)业务操作规范、简便; (三) 优先考虑与本行有紧密合作关系,包括账户合作、战略合作等关系的银行; (四)优先考虑对于本行额度较为充足的银行。 第五条 本行海外代付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在本行开展海外代付业务,需已获得本行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没有额度或额度不足的,需另外提供足额保证金、存单质押或本行可接受的其他担保措施。 第六条 海外代付的金额不得超过进口项下的单据金额。海外代付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仅用于支付相应的进口项下的进口款项。 第七条 本行在授权海外代付行叙做海外代付业务前,必须按照行内相关规程及外管的最新规定,确认进口商对外付汇的资格及该笔海外代付业务符合对外付汇的有关规定。根据目前外管政策,付款期限为90天(含)以内的海外代付,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管理。90天(不含)以上海外代付业务(包括远期信用证承兑到期后再叙做海外代付,信用证付款期限加海外代付期限累计超过90天的),经办行应取得相应外债指标后方可叙做(具体操作流程参见《银行短期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如果外管相关外债政策要求有变更,需按照最新的政策要求进行操作。 第八条 本行向境外代付行的付款责任,无论境内客户到期是否进行偿付或者延迟偿付,经办行均有义务依据协议约定按时向境外合作银行偿付代付款项及相关利息。 第九条 经办行应按照外汇管理局最新的国际收支申报政策进行相关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 经办行对代付行付息时,应按照《海外代付协议》的相关约定,选择由客户自行缴纳或通过本行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通过本行代扣代缴的,经办行应依据相关税务及外管政策预提利息所得税并办理相关税务证明。 第十一条 海外代付利息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海外代付利息=海外代付实际金额*融资利率*实际代付天数/全年天数。 向海外代付行支付的利息中,融资利率即代付行对本行融资利率报价(不含税),本行向客户收取海外代付利息中,融资利率即本行对客户的融资利率报价(通过本行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的,报价应含税)。 实际代付天数是指自代付银行实际进行代付之日始,至实际偿还海外代付本息止的期间。 海外代付业务所采用的币种可以是任何自由流通币种(含跨境人民币),通常情况下,代付币种为HKD,GBP时,全年天数按照365天计算,代付币种为其他货币时,则全年天数按照360天计算。如本行与代付行另有协定,则全年天数的计算以双方之间的协定为准。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是本行海外代付业务的专营部门和管理部门,负责联络并选择合作银行,与合作银行商谈合作条件,确定具体业务流程并安排本行与合作银行签订《海外代付协议》或合作框架协议(如需);负责制订和完善海外代付业务的规章制度,负责相关业务的培训和指导;负责在全行范围内分配海外代付业务的短期外债指标;负责对海外代付业务的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和合同进行逐笔审批;负责缮制并发送海外代付业务报文;负责到期归还代付行海外代付本息;负责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负责联系协调代付银行;负责监控并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海外代付项下短期外债额度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授信审批部门负责按照《银行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权限一览表》现行相关规定以及总行授权文件对海外代付业务进行授信审批。 第十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相关业务制度的风险审查和海外代付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订海外代付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经办行是指受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委托,代理市场营销、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的分、支行。经办行负责海外代付的营销工作,审核交易背景,在完成授信后落实担保措施;负责海外代付业务的贷后管理、档案管理和国际收支申报。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海外代付业务操作流程包括:业务申请、业务审核、询价与报价、审批与付款、还款管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第十八条 业务申请。客户如需办理海外代付业务,每笔业务须逐笔提交《海外代付业务申请书》(附件一)及相关贸易背景证明文件: (一)信用证、托收项下:贸易合同、商业发票与正本运输单据; (二)T/T项下:贸易合同、商业发票、正本进口海关报关单(货到付款项下需)。 第十九条 业务审核。经办行单证部门负责对客户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信用证、进口代收及汇出汇款项下单据及报文进行审核。经办行业务部门对客户授信条件和贸易背景进行预审,检查客户是否有相应授信额度,授信条件是否能够在本行正式对外发出代付电文之前予以满足。贸易背景的审核要点包括: (一)进口贸易的真实性。 (二)进口商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变现难易程度,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如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应提供相应的进口商品许可证。 (三)海外代付期限与《海外代付协议》中的期限约定是否匹配。 (四)本行是否可掌握货权。 (五)如属大宗商品进口,价格条款为CNF或FOB的情况下,是否已办理预约保险。 (六)如属代理进口或内销,应审查被代理方或国内买家的资信,代理合同或内销合同的付款条件。 (七)如进口商品为自用,应考察进口商的生产、销售能力。 第二十条 询价与报价 (一)经办行审核无误后,由单证部门填制《海外代付业务询价单》(附件二)向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询价。 (二)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从合作银行名单中,自行选择海外代付行进行询价。相关电文的具体要求,应参照本行与代付行签订的《海外代付协议》或合作框架协议之规定。 (三)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收到海外代付报价后,以电邮方式告知经办行,由经办行在此基础上,参照贸易金融事业部发布的指导性定价,并根据客户信用评级及业务风险系数,自主对客户进行报价。与客户商定的代付利率不能低于代付银行的代付利率加上需代扣代缴的税费(如有)。 第二十一条 审批与付款。 (一)客户接受本行报价,经办行应依据上述报价及代付条件指导客户填制《海外代付业务合同》(附件三),如授信条件中有担保(抵/质押)要求,还应要求客户填制担保(抵/质押)合同。 (二)经办行业务部门填制《海外代付业务审批书》(附件四)连同客户申请资料,上报本行风险管理部门确认额度审批条件及额度使用情况后,扣减相应额度并提交相关审批人审批。 (三)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收到经审批同意的申请后,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和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审批通过后,委托经办行与客户签订相关业务合同,以加押电文形式向代付银行进行确认,并授权代付银行办理代付。相关电文格式应以本行与海外代付行协定的格式为准。代付行应当将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受益人账户,不得将资金拆给本行后由本行“自付”。 (四)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在收到代付行加押电文确认已实际对外付款之后,邮件通知经办行业务部门。经办行业务部门缮制《海外代付确认函》(附件五)一式两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一联交与客户,一联留存。 第二十二条 还款管理 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应跟踪代付业务到期情况,并于每笔业务到期前7天通知经办行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准备资金还款。业务部门应做好通知记录。 在代付款项到期日,经办行业务部门应从客户账户扣收代付本息、相关费用及本行海外代付利差收益,并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按照约定利率向代付银行支付代付本息。 如客户提出提前还款申请,经办行必须通过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与代付银行协商,待得到代付银行确认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利息由客户承担。 如客户在到期时不能偿付,经办行应提前上报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做好垫款准备,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应落实垫款头寸,根据代付协议按时向代付银行垫付代付款项及相关利息。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后跟踪管理。 在海外代付业务中,虽然本行没有实际支付资金,但本行依然承担了客户(付款人)的信贷风险。经办行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应严格按照本行贸易融资授信的贷后管理制度,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经办行业务部门必须建立《海外代付业务台帐》(附件六),海外代付台帐应包括进口商名称、代付银行、代付期限、金额、结算类型、代付利率、利差收益、还款情况等内容。 经办行业务部门应关注企业的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记录进口到货、使用/销售、货款回笼等情况,对于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的负面消息,及时做出反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资金风险。对于全额保证金、存单质押等方式提供保证,需要关注汇率波动并及时追缴资金覆盖风险敞口 经办行对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和贸易金融事业部反映。 第二十四条 逾期处理 海外代付一旦发生逾期,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转入相关逾期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对发生逾期的客户,经办行应及时向申请人和担保人(如有)发出《逾期贸易融资催收通知书》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并取得回执,同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积极向申请人进行催收; (二) 及时处理抵/质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 (三)自垫款之日起,按照《海外代付业务申请书》上规定的罚息利率向客户计收罚息; (四)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转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贷后额度管理 海外代付到期按时还款后(包括提前还款),经办行根据还款凭证恢复或注销授信额度。如为可循环额度并在有效期内的,则相应恢复其授信额度;若为不可循环额度,则注销该额度。 海外代付逾期后,经办行应立即调整申请人授信额度或暂停发放新融资。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 经办行相关部门应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将海外代付业务有关凭证和往来函电按业务类别归档,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五年。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海外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 根据监管“银发〔2014〕127号”要求,“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一、表内核算(客户) (一)海外代付业务申请 1.在“1310进出口押汇”科目下设置二、三级科目-“海外代付”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 2.计提利息对应的科目为“11320103应收进出口押汇利息”、“601105押汇利息收入(国际)” 3.根据代付金额对客户进行贸易融资放款。 4.“海外代付”会计核算处理参照“买方融资”、“卖方融资”业务处理。 (二)代付业务归还 1.系统将客户贷款对应保证金转入对公账户归还“海外代付”贸易融资款项。 2.系统按贷款利率计收客户贸易融资利息 二、表内核算(代付行) (一)海外代付业务申请 1.在“224104 其他应付款”二级科目下设置三级科目“22410407应付同业代付款项”。 2.在“2232应付非存款利息”科目下设二、三级科目“应付同业代付利息”。 3.在“6412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 “同业代付利息支出”。 4.在业务办理时,经办行根据代付行名称在三级科目“应付同业代付款项”开立内部账户 5.在对客户“海外代付”贸易融资放款后,将客户账户到账资金转入对应代付行名称的内部账户。 6.在业务系统中设置代付利率,根据存入金额、利率每日计提利息。 会计核算: 借:同业代付利息支出 贷:应付同业代付利息 (二)代付业务归还 经办行操作业务系统,将对应的应付同业代付款项及应付同业代付利息通过SWIFT系统转入代付行。会计核算: 应付款项转入代付行 借:应付同业代付款项及应付同业代付利息 贷:外汇清算账户 借:外汇清算账户 贷:代付行 三、其他事项 (一)海外代付业务转入表内核算后,其收益为贸易融资利息收入与同业代付利息支出轧差后的利差体现。 (二)海外代付垫款及逾期的会计核算参照贸易融资垫款及逾期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外代付业务申请书》 2.《海外代付询价申请书》 3.《海外代付业务合同》 4.《海外代付业务审批书》 5.《海外代付确认函》 6.《海外代付业务台帐》 附件一 海外代付业务申请书 业务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信用证/汇出汇款/进口代收 NO.: 即期/远期见票后 天/远期提单后 天 开证/汇出/代收金额: 来单金额: 开证保证金: 申请融资币种及金额: 期限: 收款人名称: 账号: 申请理由及还款计划: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我公司在此保证: 1.遵守已与贵行签订的《海外代付业务合同》; 2.一旦贵行履行信用证开证行的职责,根据本申请书委托贵行海外代理行对外支付了信用证/汇出汇款/进口代收项下相关款项,该款项即构成贵行对本公司的融资,本公司有义务按照本申请书确定的期限和利率向贵行承担按期足额清偿有关融资本息的责任; 3.遵守已签署给贵行的信托收据(如有); 4.销售货款从贵行指定的账户回笼,贵行有权随时扣还融资款,若不能按期归还全部融资本息,贵行有权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率________),并可主动从我公司的任何账户内扣收融资本息及罚息、复息等及采取其他贵行认为必要的追偿措施; 5.随时向贵行提供上述信用证/汇出汇款/进口代收项下货物的销售情况及我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贵行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 日期: 附件二 海外代付询价申请书 编号: 申请人: 结算方式:( )信用证 ( )进口代收 ( )汇出汇款 客户申请海外代付业务币种及金额 客户申请海外代付期限: 分支行询价: 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 本行客户向本行申请海外代付业务,有关细节如上所述,请总行报价。 ———— 分支行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 附件三 CSYH--WDF—3.0 合同编号: 海外代付业务合同 (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客户通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制 甲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注册登记号: 开 户 行: 账 号: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乙 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部) 住 所: 负 责 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海外代付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定义 海外代付: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口信用证、汇出汇款、进口代收业务项下,乙方联系代理行代为偿付的业务。待融资到期日,再由甲方偿付代付款项、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 债权:是指包括代付本金、利息、复息、罚息、汇率损失、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第一条 总则条款 1.1 海外代付币种金额:(大写) ; (小写) 。 信用证号/托收号/汇出汇款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1.2 融资用途仅限于支付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项下对外付汇。 1.3 本合同项下海外代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约定的海外代付期限起始日与借据所记载日期不一致时,以借据记载的为准。 1.4 甲方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金作为向乙方归还代付款项和支付利息的资金来源: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条款 2.1本笔融资的贷款利率采取□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 约定合同利率(月利率)为 ‰ □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约定合同利率(月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比例)]/12; □基准利率□加□减 %,约定合同利率(月利率)=(基准利率±加减比例)/12。 2.2 合同约定利率为固定利率的,约定日期至贷款发放日(含贷款发放日)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合同约定利率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比执行。贷款发放后,在融资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3 合同约定利率为浮动利率的,约定日期至贷款发放日(含贷款发放日)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合同利率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比执行。 在本笔贷款发放后,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方式有:□立即调整;□次年1月1日调整;□次月1日调整;□次计息周期调整;□次年度调整。 如选择次计息周期选项的,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期的对应日。无起息日对应日的,调整日为调整当期下一个月的对应日。下一个月仍无对应日的,调整日为下月最后一日。 如选择次年度调整选项的,调整日为起息日次年度的对应日。如遇闰年起息日在2月29日的,则为次年2月28日调整。 如果在一个调整周期内,人民银行多次调整基准利率,甲乙双方在此一致同意,以距离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日期最近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来调整本合同的约定利率。调整后将按相应同期同档次新的基准利率及利率浮动比执行新的利率,同时每月(期)还本付息额将重新测算,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2.4 本合同项下融资利息自甲方签署借据之日起计算。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或季末当月的第20日。日利率=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第三条 融资条款 3.1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凭甲方签署的借据依约向甲方发放代付款项。 甲方指定的海外代付转存账户(还款账户)为: 开户行 帐 号 户 名 经乙方认可且由甲方签署的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2 本合同生效后,除乙方部分或全部书面放弃外,甲方只有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乙方才有发放海外代付款项的义务,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发放海外代付款项或停止继续发放海外代付款项: (一)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影响本合同效力及本合同履行的有关的审查、批准、登记、表决、决定、交付及其他法定事项,并向乙方提交了相应的材料证明; (二)本合同设有担保时,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及担保方式依法应办理登记或办理登记后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应当办妥登记,且该担保方式业已生效,担保合同中有保险约定的,该保险已经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三)海外代付发放前,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四)海外代付发放前,甲方没有发生,也没有即将发生的可能影响乙方发放海外代付款项的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等情形; (五)甲方为签署本合同而向乙方提供的法定登记事项信息与本合同签订时没有任何变更; (六)海外代付款项发放前,甲方连续保持自身经营(从业)资格、资质、行政许可有效,且该经营(从业)资格、资质、行政许可的状态、等级不低于贷前审查时甲方已经取得的状态、等级 ; (七)乙方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担保的,甲方向乙方提供了令乙方满意的担保; (八)海外代付款项发放前,甲方向乙方提供了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及经营情况资料,并保持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 (九)其他前提条件: 3.3 本合同项下支付方式为乙方受托支付,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款项以甲方支付交易款的名义划入甲方交易相对人开立的账户中。 第四条 还本付息条款 4.1 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之外,甲方的所有还款均按照先支付利息后偿还海外代付本金的原则进行,且在甲方未足额支付到期利息情形下的任何支付、偿还、划收均先计算为支付到期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4.2 甲方按到期还本、到期付息方式向乙方偿还海外代付本金支付利息。 4.3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偿还还款日之前在其于乙方处开设的海外代付转存账户中备足应偿还海外代付本金及利息的资金,由乙方于到期日从甲方的海外代付转存账户划收到期海外代付本息;或由甲方于本合同约定的偿还融资本金之日以转账或现金存入的方式,将到期应偿还的融资本息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在办理本合同项下海外代付后,如同时申请叙做其它贸易融资业务,甲方应首先向乙方申请,并同意乙方将其它融资款项首先自动冲抵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和费用。 4.4 甲方有意提前偿还海外代付款项的,需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海外代付款项。 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海外代付款项时,按照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及本合同第二条的相关约定计算利息,并于提前偿还海外代付本金时支付相应利息。尚未偿还的海外代付本金仍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计算利息和结息。 4.5 甲方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期偿还海外代付本金,乙方有权从甲方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辖内开设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收到期利息及海外代付本金。划收人民币的,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银行现汇卖出价折算。 第五条 担保条款 5.1 本合同设有保证担保的,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担保人发生了乙方认为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事项时,自乙方书面要求甲方重新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的文件送达甲方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重新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若甲方不能或不重新提供担保,乙方有权援用本合同第3.2条款的约定拒绝发放海外代付款项或停止继续发放海外代付款项;并有权同时或单独援用第9.4 条款的约定行使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 5.2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务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担保: (一)由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 。 (二)由 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 。 (三)由 提供质押担保,并签订《质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为 。 第六条 货物保险 6.1 甲方应主动或应乙方要求情况下将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项下货物无一例外地向 投保货物保险,保单编号为 。甲方应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并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保险权益转让给乙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付款项中直接扣收海外代付本息和费用。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声明条款 7.1 甲方的权利义务及声明 (一)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海外代付前调查、海外代付中审查和海外代付后检查,并及时、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经营业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卡); 2、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及本合同履行期内各银行账号的存贷款余额情况; 3、本合同履行期内,按月度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其他业务及财务统计资料; 4、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作出的主要生产经营计划、工程预(决)算资料,并提供进口支付的文件,包括进口合同、代理进口合同(如需)、正本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正本发票(如有)等; 5、签订本合同之前及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及相关资料; 6、签订本合同之前及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情况及相关资料; 7、签订本合同之前及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面临或即将面临的诉讼、仲裁、劳动仲裁及面临或即将面临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等情况及相关资料; 8、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甲方负有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海外代付本金支付利息的义务。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知晓的甲方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本合同项下海外代付本金及利息未全部清偿及支付完毕的情形下,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用使用本合同项下海外代付所形成的资产或财产权利为自身或他人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五)依法可能影响本合同生效的,甲方自身的审批、审查、决议、决定均已履行完毕,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六)甲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生下列行为: 1、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乙方债权; 2、做有损于履行该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事。 (七)甲方承诺,承担信用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项下货物的一切风险。 (八)甲方对提交给乙方的所有单据/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负责。 7.2 甲方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事项,甲方应当在发生前或发生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甲方自身发生以下任意一项情形的: 1、甲方自身面临托管、改制、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兼并、分立、大额融资、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行政划拨、被取消或吊销经营(从业)资格、被取消或吊销或降低经营(从业)资质、停业、整顿、破产、事故、灾难、自身形式或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2、甲方主要负责人及高管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或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3、甲方迁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股东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4、甲方主要负责人及高管人员拟出国或已出国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 5、甲方因负债已经或可能面临重大诉讼、仲裁; 6、甲方名下的主要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生产机器设备、银行存款、股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被冻结、查封、扣划、拍卖、抵债、毁损、灭失的; 7、甲方向第三人赠予财产或以明显低价处置财产的。 (二)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以下任意一项情形的: 1、减少注册资本;被取消或注销、吊销、降低经营(从业)资格、资质;停业、整顿、债务重组、解散、申请破产、破产、关闭的; 2、其主要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生产机器设备、银行存款、股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被冻结、查封、扣划、拍卖、抵债、毁损、灭失的; 3、向第三人赠予财产或以明显低价处置财产的。 (注:关于“主要”、“重大”、“大额”、“明显低价”的标准,均由债权人自主判断。) 7.3 甲方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事项,应在发生下列事项之前,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充分做好乙方所享有债权的保全: (一)甲方发生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权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 (二)甲方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自身及对外投资的股权、知识产权等重大财产权利发生变更(转让、继承、赠与、分割); (三)甲方拟分配借款发放(含分批发放)前已经形成的可分配利润、以可分配利润增资扩股; (四)甲方企业(单位)拟改制、歇业、关闭、改变企业(单位)形式、申请破产、解散、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事项。 7.4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声明 (一)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提供担保和承担债务等情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计划、统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二)乙方有义务按期足额发放海外代付,但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三)乙方有义务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知晓的甲方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乙方有权拒绝发放或停止继续发放海外代付款项,或/并宣布提前收回海外代付本金,并有权直接一次或多次从甲方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辖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的存款,作为甲方偿还海外代付本金和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甲方对此无异议。 (五)当甲方或担保人发生7.2、7.3条所列任意一款情形,乙方认为足以危及海外代付资金安全时,乙方有权拒绝发放或停止继续发放海外代付款项,或/并提前收回海外代付本金,并有权一次或多次直接从甲方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辖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的存款,作为甲方偿还海外代付本金和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甲方对此无异议。 (六)乙方有权通过在公众媒体上以公告的方式对甲方、抵押人、担保人进行催收。 (七)乙方有权转让其对甲方拥有的债权,并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甲方转让事宜。 第八条 合同变更条款 8.1 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时,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在该第三人、担保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且应当得到充分、适当履行。 8.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甲方与乙方共同以书面形式作出,乙方转让债权的除外。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在没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以书面形式确定的情形下,不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能免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条款 9.1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支付利息时,乙方有权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延迟天数,以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海外代付利率计收复息。 9.2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海外代付时,乙方有权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月利率为 ‰。 9.3 甲方出现下列情形,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以同时或分别行使本合同第9.4条款约定的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未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二)未按期归还海外代付本金或按期支付利息的; (三)非正常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四)甲方或担保人发生7.2条所列任意一款情形未按约定书面通知乙方的;或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实施7.3条所列事项的; (五)所负任何债务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到本合同项下海外代付本金归还及利息支付的; (六)未履行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辖内其他到期债务的; (七)发生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八)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 9.4 出现本合同第9.3条款约定的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同时或分别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拒绝发放或停止继续发放海外代付款项; (二)提前收回海外代付本金,或/并划收海外代付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汇率损失、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三)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担保; (四)行使担保权利; (五)提起诉讼或仲裁; (六)处分信用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项下单据/或货物; (七)申请强制执行; (八)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 10.1 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甲方与乙方因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10.3 协商解决争议或诉讼、仲裁解决争议期间,本合同约定中未涉及争议的事项或条款应得到甲方、乙方的完全、充分、适当履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效力条款 11.1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条款 12.1 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签订和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所发生的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鉴定费、公证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执行费、产权过户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2.2 本合同文字及文意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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