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局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办法-宋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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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保障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路桥集团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境外单位应同时满足使用寿命在一个会计年度以上且单位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作为固定资产。 对于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若为单位主要生产设备,也可列作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易损坏的器具、工具等,可以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及分类编号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分工: 1、施工生产部门(或机电设备部门):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 2、技术管理部门:试验测量、计量设备及仪器; 3、行政办公部门:房屋及建筑物、办公设施、食堂用具等其他固定资产; 4、财务管理部门:计提折旧及全部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五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 1、施工生产部门(或机电设备部门): (1)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或卡片,按规定内容登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状况和动态状况及附件等。 (2)经常了解和分析研究,掌握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对设备的合理调配进行指导。 (3)推广新技术对固定资产实行有计划地更新改造,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计划提出意见,会同技术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批复实施。 (4)局施工管理处对各单位上报的增减、调拨、报废等申请报告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办文批复。 2、技术管理部门: (1)对试验设备及仪器等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卡登记技术及动态状况。 (2)经常了解仪器等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及技术性能,合理安排调配。 (3)局技术发展处对各单位上报的增减、调拨、报废等申请报告,经鉴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办文批复。 3、行政办公部门: (1)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大修、报废等技术资料报告,经有关部门、人员共同鉴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2)对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其他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卡,登记并动态管理。 (3)办理由基本建设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的验收、财产注册、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及交接单等手续。 (4)局长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增减、调拨、报废等申请报告,经鉴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办文批复。 4、财务管理部门: (1)组织固定资产核算,对其动态进行财务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到帐、卡、物相符。 (2)办理固定资产增减、调拨、报废等变动财务手续。 (3)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 (4)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分类折旧年限和折旧率。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各单位应实行部门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单位部门、班组、个人岗位责任制,相互配合,管好、用好、修好固定资产。 2、各单位应于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向施工管理处(报备财务处)上报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修正计划,经局批准后实施。对于大型或关键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的购置,应在局施工管理处监督指导下实施。 3、按局财务分类编号统一管理固定资产。 4、建立固定资产档案,保管好固定资产的技术资料。 5、建立固定资产统计制度,设立固定资产卡片,每年末随财务决算上报固定资产明细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6、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和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7、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加强维护、修理、保养,使固定资产保持良好状态。 第七条 为了便于会计核算和实物管理,将固定资产分为八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施工机械 (三)生产性运输设备 (四)非生产性运输设备 (五)生产设备 (六)仪器及试验设备 (七)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 (八)临时设施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财务分类编号管理 局统一编制固定资产财务分类编号 (详见附录一),具体编号采用四节号码用短线连接,格式为X X - X - X X - X X X ,前两位为公司编号(详见附录二),第三位为固定资产大类,第四、五位为固定资产小类,第六、七、八位为小类下的固定资产顺序编号。例如:x司新购两台挖掘机,则分别编号为01-2-02-001、01-2-02-002。 示图分解: 0 1 2 02 001 固定资产顺序编号 固定资产小类代号 固定资产大类代号 x司编码 第四章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 第九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及入账手续应依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第十一条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出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交纳的有关税金、办理相应手续时支付的证照费、手续费等构成固定资产价值。 购入后需要安装方能使用的固定资产,除上述成本费用外,还应包括安装成本。 财会部门入账时,应附购物发票、支付各项费用、税金等的有效票据。如是购买的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以及大型设备,还应附上购置合同。 第十二条 自行建造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财会部门入账时,对自行建造的应附该项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及其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如是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还应附上建造合同及付款票据。 第十三条 以建造形式形成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对固定资产价值和计提折旧进行调整。 各单位基建项目或房屋、土地的购置与处置应报局办理审批手续。 尚未办理竣工决算而估价入账时,财会部门应取得工程预算、工程实际(支付)成本资料等作为入账依据。 第十四条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认入帐,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财会部门入账时应附投资各方签署的投资协议书及固定资产清单。 第十五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本办法所称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单位(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本单位(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单位(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本单位(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包括在内。其中,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各单位(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息,应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单位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财会部门在入账时,应取得融资租赁协议书及租赁固定资产清单(含原账面价值)。 第十六条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财会部门在入账时,应取得改建、扩建时购置或使用材料的票据、人工费支付记录和变价收入的数额等资料。 第十七条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一)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二)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财会部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取得双方关于以实物抵债或债权交换实物的协议及固定资产实物清单。 第十八条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一)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二)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财会部门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并进行账务处理。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价值的,财会部门依据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参考其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未来预计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估计或预计。财务部门据此作为计算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依据。 (三)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条 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以固定资产盘点记录作为入账依据,含资产管理部门对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调查资料及对该盘盈资产价值损耗的估价结果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中还应包括各单位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财会部门入账时,除取得调出单价的账面价值资料外,还应取得无偿调入的批准文件。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境内外单位统一采用平均年限法。 第二十三条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境内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分为: (一)房屋、建筑物: 钢结构房屋、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30年, 其他房屋及建筑物20年; (二)施工机械10年; (三)生产性运输设备5年; (四)非生产性运输设备5年; (五)生产设备10年; (六)仪器及试验设备5年; (七)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5年; (八)临时设施按受益期计提。 境外单位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根据实际情况报备xx股份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率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为0。 各单位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对于以建造方式(含自行建造和购入建造)形成的固定资产,当其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时,应依据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在年度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的,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在以后年度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二十七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提取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积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下同),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认折旧率和折旧额。 第二十九条 因更新改造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重新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残值,按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六章 固定资产修理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修理。固定资产的修理计划或费用预算,由主管业务部门编报,送同级财务部门审核,列入年度财务预算。对于修理完毕的固定资产,主管业务部门要认真验收,并填制检修单。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毁损时,由各单位主管部门经技术鉴定和慎重研究后,提出申请处理的书面报告,由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局主管部门尽量先在内部单位调剂平衡。 第三十二条 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应根据局颁发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处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减值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是指其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在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主管部门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计算好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后,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填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表》(一式三份),并交与财务部门作为计提依据。 第九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要坚持定期盘点制度。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应定期或每年至少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将清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经局批准后,由财会部门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十章 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投资、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明细核算。 各单位应当以本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或工程支出较大的企业应按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单位,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确定工程成本。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单位库存材料的,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单位的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条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发生单位或单项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当发生上述情况时,财会部门应依据该报废或毁损工程的成本费用支出记录和本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估价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区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与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通过在建工程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修理支出与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指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其支出的结果能够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减低,最终形成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估计。大修理支出是指为了维护其固定资产原设计能力而增加的必要后续支出。 如果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计入当期费用。 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办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办法单独计提折旧。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第四十三条 各法人单位间调拨固定资产时,按本办法关于出售、购置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各非法人单位间调拨固定资产时,调入方应按调出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入账,不应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由此发生的其他费用,调拨双方应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四条 当各单位发生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或毁损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送交财会部门。财会部门依据清理结果,将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四十五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点结果在期末未经批准,财会部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时,可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的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所确定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做为所得税纳税扣除,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 第四十七条 年终时,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应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及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技术状态、已使用年限等进行估价,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可回收金额,由财会部门据此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对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处置之前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考核 第四十八条 局主管部门每年末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九条 检查内容包括: (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主管部门及人员是否完善。 (2)固定资产的技术资料、使用、租赁、维修、保养情况是否记录齐全、有效。 (3)新购、处置固定资产是否符合程序。 (4)固定资产的原始记录、卡片、台帐、明细帐、报表是否及时记录和上报。 第五十条 年末局主管部门对考核结果给予通报。凡在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单位应按要求限期改进并书面反馈给局主管部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固定资产管理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甚至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局将视情节及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规章制度汇编的通知》([89]总企字550号)中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录: 1、《固定资产财务分类目录》 2、《公司编码明细表》 3、《固定资产验收单》 4、《固定资产台帐》 5、《固定资产清查表》 6、《固定资产明细表》 7、《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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