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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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实施细则(年7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的开展,规范业务操作,开拓贸易融资品种,根据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年7月修订)规定,结合客户贸易融资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等,其中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进口TT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银信保。其他新业务的开通总行将另行下发细则。第三条 贸易融资应纳入我行对授信客户或授信客户所
2、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对符合我行规定的叙做条件的单证相符(包括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电)出口信用证押汇、全额/准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贸易融资业务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第四条 本细则项下所有融资品种,在融资对象和融资条件,授信前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授信发放及授信后管理整个流程都应严格执行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年7月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本细则项下涉及的所有格式文本,都需使用我行制定的统一格式文本,且需按我行统一规则进行编号排序(编号排序规则见附件1)。第六条 在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企业必须在“贸易外汇收
3、支企业名录”中, 或申请开立跨境人民币信用证的企业,不得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我行不得为不在名录或属于重点监管的企业直接办理业务,并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及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审核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第二章 进口信用证开证第八条 进口信用证是开证行(我行)给予进口商的一项信用支持,是开证行(我行)以自身的信用做出的凭相符交单向信用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的承诺,开证行(我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
4、第九条 进口信用证业务应遵守贸易背景真实性原则。经营行开立的信用证,应具有真实的进口贸易背景。禁止为逃避监管,采用事后修改信用证期限、金额等手段,变相开立信用证。第十条 申请开立进口信用证,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国际贸易融资申请对象的一般性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在我行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二)必须在我行留存进口预留印鉴表(见附件3),且必须加盖公章加单位法人签章。第十一条 开立进口信用证的操作流程:(一)开立进口信用证的申请:1、提交我行规定格式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2、提交该笔交易项下的进口合同(若为转口贸易开证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如合同发生
5、修改,还需提供修改后的合同或修改合同补充协议等;如为代理进口,还需提供代理协议;3、我行需提供的其他资料;4、有关申请文件的签章应与进口预留印鉴表相符;(二)开立进口信用证的审批:1、经营行应按照我行授信及风控制度完成授信审批流程,并落实相关担保措施后,向国际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或风险监控官)出具额度使用情况说明、存单质押说明等授信情况说明;2、国际业务部门结合授信情况与申请人提供的业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开证。若同意开证,需与申请人签订开立信用证合同(见附件2)。第十二条 开立进口信用证的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信用证金额(如有溢短装条款,不得低于溢装金额)的30%,如以人民币缴纳保证金
6、,需按当日外管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审批。第十三条 进口信用证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含),如确需开立应逐笔报总行审批。对全额保证金等低风险担保方式项下开立进口信用证业务,可根据相应的贸易合同合理确定信用证期限。第十四条 除信用审查之外,在办理进口信用证开证时还应按照银行国际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审核材料的表面真实性、合规性。第十五条 国际业务部门应严格审查贸易背景,对有以下情况的开证,即使有授信额度,也应从严控制:1、进口市场热炒商品、三废产品或销路不旺的商品;2、进口商品价格偏离市场行情的;3、补偿贸易,条件不对等的;4、远期付款期限超过合理业务周转期的;5、代理进口,
7、被代理人资信不佳的;6、大宗物品, FOB成交未向保险公司预约保险的;7、管制商品,未落实进口许可证或有关批文的;8、信用证项下单据为非全套物权单据的;9、有其他不正常情况的。第十六条 进口信用证开立之后的相关业务管理需按照银行国际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章 进口信用证押汇第十七条 进口信用证押汇,是指我行作为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根据与开证申请人(即进口押汇申请人)签定的融资协议,并落实好我行要求的担保措施后,我行代开证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的一种资金融通,其实质是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的一种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第十八条 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国际贸易融资申请对象的一般性条件外
8、,进口信用证押汇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若单据经我行审核有不符点,押汇申请人应书面明确放弃提出不符点的权利;(二)国外寄来的单据中原则上应包括全套物权单据;(三)进口货物和所需办理的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四)申请人应在我行办理完善的付汇手续;(五)远期信用证原则上不应再办理进口押汇。符合开证额度仍然有效可以续做远期信用证押汇业务的,应在付款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到国际业务部门审批。第十九条 进口信用证押汇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一) 每笔押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国外来单索汇金额的90%(低风险业务的最高金额及押汇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国外来单索汇的总金额),押汇款的用途仅限于该笔信用证项下对
9、外付款;(二)押汇利率按总行利率政策执行;(三)押汇期限:即期信用证项下自提供融资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天;远期信用证项下远期付款期限与融资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90天。对优质客户或低风险业务最长不超过180天。押汇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则视同逾期贷款管理。第二十条 进口信用证押汇的操作流程(一)进口信用证押汇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加盖申请人有效签章的进口押汇申请书(见附件4),签章需与进口预留印鉴表相符;2、加盖其有效签章的信托收据(如需);3、提交物权凭证或货运单据及发票等商业单据;4、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进口信用证押汇的审批与发放:1、经营行按照我行授信及风控制度
10、完成授信审批流程后,应落实相关担保措施,或落实叙做条件,向国际业务部、风险管理部(或风险监控官)出具额度使用情况说明、存单质押说明等授信情况说明;2、国际业务部门结合授信情况与申请人提供的业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同意押汇。若同意押汇,需与申请人签订进口押汇合同(见附件5);3、额度有效期内,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是进口开证业务的延续和转换,押汇还款前,相关授信额度不得释放。(三)进口信用证押汇的授信后管理:1、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跟踪押汇业务进展情况,并在押汇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向进口押汇申请人发出还款通知。进口押汇逾期、催收未果的,可根据进口押汇合同从进口押汇申请人账户上主动扣款,并同时加收逾期利
11、息(罚息)。若进口押汇申请人账户上没有足够余额,应向进口押汇申请人再次催收;2、如果进口信用证押汇出现逾期且催收未果的,须立即停止对该申请人叙做新的进口押汇,同时于5个工作日内向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书面报告相关事项;3、其他授信后管理参照人民币业务办理。第四章 进口代收押汇第二十一条 进口代收押汇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的申请提供资金融通用以支付进口代收项下款项的业务。第二十二条 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国际贸易融资申请对象的一般性条件外,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同意接受单据并对外付款;(二)国外寄来的单据中原则上应包括全套物权
12、单据;(三)进口货物和所需办理的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四)申请人应在我行办理完善的付汇手续;(五)D/A(承兑交单)项下原则上不予以办理押汇(以全额保证金或存单质押作为担保的除外);(六)必须在我行留存进口预留印鉴表。进口预留印鉴必须加盖公章及单位法人签章。第二十三条 进口代收押汇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一)每笔押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国外来单索汇金额的90%(低风险业务的最高金额及押汇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国外来单索汇的总金额),押汇款的用途仅限于该笔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二)押汇利率按总行利率政策执行;(三)押汇期限:D/P AT SIGHT(即期付款交单)项下自提供融资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期限原则
13、上不超过90天;D/P AFTER SIGHT(远期付款交单)项下远期付款期限与融资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90天。D/A(承兑交单)项下参照D/P AFTER SIGHT(远期付款交单)办理。对优质客户或低风险业务最长不超过180天。押汇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则视同逾期贷款管理。第二十四条 进口代收押汇的操作流程:(一)进口代收押汇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加盖申请人有效签章的进口押汇申请书,签章需与进口预留印鉴表相符;2、加盖其有效签章的信托收据(如需);3、提交物权凭证或货运单据及发票等商业单据;4、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进口代收押汇的审批:1、经营行按照我行授信及风控制度完成授信审批流
14、程后,应落实相关担保措施,或落实叙做条件,向国际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或风险监控官)出具额度使用情况说明、存单质押说明等授信情况说明;2、国际业务部门结合授信情况与申请人提供的业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同意押汇。若同意押汇,需与申请人签订进口押汇合同;(三)进口代收押汇的授信后管理:1、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随时跟踪押汇业务进展情况,并在押汇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向进口押汇申请人发出还款通知。进口押汇逾期、催收未果的,可根据进口押汇合同从进口押汇申请人账户上主动扣款,并同时加收逾期利息(罚息)。若进口押汇申请人账户上没有足够余额,应向进口押汇申请人再次催收;2、如果进口代收押汇出现逾期且催收未果的,须立
15、即停止对该申请人叙做新的进口押汇,同时于5个工作日内向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书面报告相关事项;3、其他授信后管理参照人民币业务办理。第五章 进口TT押汇第二十五条 进口TT押汇(即汇出汇款押汇)是指申请人为履行以汇出汇款为结算方式的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向我行提出融资申请,用以支付TT项下款项的业务。第二十六条 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国际贸易融资申请对象的一般性条件外,进口TT押汇申请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具备完善的对外付汇手续;(二)必须在我行留存进口预留印鉴表。进口预留印鉴表必须加盖公章加单位法人签章。第二十七条 进口TT押汇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一)每笔
16、押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汇款金额的90%(低风险业务的最高金额及押汇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汇款的总金额),押汇款的用途仅限于该笔汇款项下对外付款;(二)押汇利率按总行利率政策执行;(三)押汇期限:进口TT押汇期限自提供融资之日起至还款日止原则上不超过90天,对优质客户及低风险业务最长不超过180天。押汇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则视同逾期贷款管理。第二十八条 进口TT押汇的操作流程:(一)进口TT押汇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加盖申请人有效签章的进口押汇申请书,签章需与进口预留印鉴表相符;2、提交进口合同、商业发票、报关单等相关商业单据;3、提交加盖申请人有效印鉴的汇款申请书、购/付汇申请书;4、我行认为需要提交
17、的其他材料;(二)押汇的审批与发放:1、经营行按照我行授信及风控制度完成授信审批流程后,应落实相关担保措施,或落实叙做条件,向国际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或风险监控官)出具额度使用情况说明、存单质押说明等授信情况说明;2、国际业务部门结合授信情况与申请人提供的业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同意押汇。若同意押汇,需与申请人签订进口押汇合同;(三)押汇的授信后管理:1、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押汇业务进展情况,并在押汇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向进口TT押汇申请人发出还款通知。进口押汇逾期、催收未果的,可根据进口押汇合同从进口TT押汇申请人账户上主动扣款,并同时加收逾期利息(罚息)。若进口TT押汇申请人账户上
18、没有足够余额,应向申请人再次催收;2、如果进口TT押汇出现逾期且催收未果的,须立即停止对该申请人叙做新的进口押汇,同时于5个工作日内向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书面报告相关事项;3、其他授信后管理参照人民币业务办理。第六章 出口信用证押汇第二十九条 出口信用证押汇是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我行可接受的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我行审核后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交单,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我行根据出口商申请给予的带有追索权的资金融通。出口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归还押汇本息的第一还款来源。第三十条 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国际贸易融资申请对象的一般性条件外,出口信用证押汇申请人还
19、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在我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二)必须在我行留存出口预留印鉴表(见附件6)。出口预留印鉴表必须加盖公章及单位法人签章;(三)信用证项下单据必须以我行为交单行,必须按照我行指定的汇款路线收汇。第三十一条 出口货物为市场适销的商品,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且国外进口商为申请人长期稳定的、无不良付款记录的合作伙伴,进口商所在国家无外汇管制、国内动乱、不在国际制裁名单之列。第三十二条 已办理打包贷款的信用证项下单据申请出口押汇,押汇资金必须优先用于归还相应的打包贷款。第三十三条 出口信用证押汇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一)押汇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所提交单据金额的90%;如有扣费,应不超
20、过扣费后预计收款金额的90%,低风险业务(包括已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承兑电)的最高金额及押汇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收款的总金额;(二)押汇利率按总行相关利率政策执行;(三)押汇到期日应在开证行(保兑行,如有)承兑的付款到期日之后5-10个工作日,押汇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180天(含)。第三十四条 出口信用证押汇是一种保留追索权的短期贸易融资方式。对进口商无理拒付/进口商破产/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保兑行倒闭/或无理挑剔、邮寄中遗失或延误和电讯失误等非我行本身过失,而导致的拒付、迟付或扣付,我行有权向受益人追回全部垫款及迟付利息、费用和一切损失,并有权从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第三十五条 出口信
21、用证押汇注意事项:(一)押汇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二)限制其他银行议付的信用证不得办理出口押汇;(三)申请人应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出口单据;(四)如有以下情况,应谨慎办理出口信用证押汇:1、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单据;2、未能提交全套物权单据;3、转让信用证;4、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5、提交存在实质不符点的单据。第三十六条 出口信用证押汇的操作流程:(一)出口信用证押汇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加盖申请人有效签章的出口押汇申请书(见附件7),签章需与出口预留印鉴表相符;2、承兑电报文(如为远期信用证);3、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押汇的审批与发放1、经营行应在押汇的相关担保措施落实,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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