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通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结算通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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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结算通业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四章 开销户及特殊业务处理 第五章 客户等级积分管理 第六章 签约服务功能 第七章 计息及收费 第八章 会计核算 第九章 风险监控 第十章 业务统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结算通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稳定、延续发展,依据有关《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7号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7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业务制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定义 结算通业务是为满足个人客户资金结算需求,以结算通卡为载体,为个人客户提供的安全、方便、快捷的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条 产品功能 结算通业务在为客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基础上,还可为客户提供关联账户管理、灵活付费、客户等级积分管理、差别化服务及交易资金托管等特色服务。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总分行职责 结算通业务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行负责全行结算通业务的组织与管理;各级行负责辖区内的营销推广、日常操作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部门职责 总行各部门应明确分工职责、积极协助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分行应参照总行部门职责分工相应明确本行的部门职责。 一、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结算通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该业务运作的组织和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组织拟定、营销推广规划的制订、业务优化和扩展、客户服务及申诉处理等。 二、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结算通业务财务会计制度的拟定和规范。 三、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会同产品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结算通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拟定和管理。 四、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结算通业务有关系统的开发、维护、优化和有关参数维护。 五、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结算通业务电子渠道交易和有关服务管理。 六、总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负责结算通大额融资授信审批管理工作。 七、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有关业务系统的资金清算、错账处理。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卡片基本信息 结算通卡为结算通业务的载体,卡内账户功能、卡片使用等执行中国**银行银行卡有关规定。结算通卡为标准银联卡,按卡种分准贷记卡和借记卡。结算通准贷记卡卡BIN为“622707”,卡号16位,分为磁条卡和IC卡,仅可办理人民币业务;结算通借记卡卡BIN为“623668”,卡号19位,仅为IC卡,可办理人民币和外币业务。结算通卡不可办理附属卡。 第八条 卡片有效期 结算通准贷记卡有效期5年,结算通借记卡有效期10年,过期即失效。过期后,结算通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仍然有效。 第九条 参数监控 结算通业务套餐管理和收费管理实行参数化监控,按参数设定权限分为总行参数和分行参数;可设定分行参数的,实行分行参数优先原则。 第四章 开销户及特殊业务处理 第十条 审批管理 结算通准贷记卡实行审批制,由各一级分行负责辖内结算通业务开户审批管理,详细处理流程遵循准贷记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流程 申请人申办结算通开户业务,须由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结算通卡申请表并签字。经银行审批或审核通过后给予发卡,对申请不成功的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发卡行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申请拒绝 对于申请表填写内容或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不完整或不满足发卡条件的,发卡机构应拒绝其申请。 第十三条 销户处理 结算通卡销户处理流程遵循准贷记卡、借记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明细查询 客户可通过高柜、低柜、网上银行、自助设备、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银行等渠道实时查询结算通卡的交易明细、套餐签约、托管签约及额度等级等情形。 第十五条 挂失 结算通卡的挂失及将来处理参照准贷记卡、借记卡挂失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凭证保管 发卡和销卡的申请资料文件资料应随凭证上交并按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七条 司法协助 有权机关在办理结算通卡的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等有关业务时,按关于规定办理。 第五章 客户等级积分管理 第十八条 等级积分定义 结算通业务实行积分管理,即依据有关客户的总积分情形将客户划分为潜在客户、普通客户、良好客户、优良客户四个客户群体,各级客户群依据有关客户总积分量化标准按月自动进行评定。 潜在客户:总积分在40分以下的客户。 普通客户:总积分在40分(含)—100分的客户。 良好客户:总积分在100分(含)—300分的客户。 优良客户:总积分在300分(含)以上的客户。 第十九条 客户等级确定 对私操作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下简称“OCRM系统”)中评定的VIP金级客户,对应视为结算通普通客户;VIP白金级客户,对应视为结算通良好客户;VIP钻石级及以上客户,对应视为结算通优良客户。OCRM系统真实评定的VIP级别判定和结算通积分判定级别采取就高原则。优良级客户不需签约套餐。 第二十条 积分组建 结算通卡设置总积分、日均活期类存款积分、贡献度积分、诚信积分、基础积分等指标。积分计算规则和指标如下: 总积分=日均活期类存款积分+贡献度积分+基础积分+诚信积分。 日均活期类存款积分:指客户名下近三个月活期类日均存款余额进行计算的积分。 贡献度积分:指依据有关客户结算通卡当月办理有关交易造成或产生应收手续费计算的积分。 基础积分:指审批后的特殊客户设置的积分,依照特殊客户申请的不同等级维护。 诚信积分:客户名下的结算通卡发生透支业务时还款情形所造成或产生的分值。每次及时还款和出现逾期将增加或扣减相应分值。 第二十一条 基础积分调整 客户经理依据有关客户的实际情形可给予一定基础积分用以调整客户等级,最高可维护至优良客户。每个客户经理名下最多可存在的基础积分维护客户不可超过系统限定。维护基础积分需要柜员主管授权复核。 第二十二条 客户等级调整 客户等级每月自动重新计算,对于达到级别上调标准的客户,按客户积分所对应级别进行自动级别上调处理。对于达不到已有级别的,给予三个月的关注期,关注期内客户享受原等级待遇。关注期内只要有一个月积分达到已有级别标准即转入正常。关注期终止后未达到已有级别标准的,按关注期内所能达到的最高级别给予级别下调处理。对于客户级别变化的,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客户,客户也可即时查询。级别变化后的客户所持结算通卡按级别变化后标准计收有关费用。 第六章 签约服务功能 第二十三条 签约内容 结算通卡可签约设定关联账户、自动扣划、批量转账、商定收款方付费、交易资金托管及套餐等服务功能。签约服务功能为人民币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关联账户 结算通卡关联账户可以选择本行账户或他行账户,通过签约保存关联账户信息。 第二十五条 自动扣划 结算通卡可预先设置转账的账户、交易时间和交易频率,定时按客户设置的交易规则发起自动扣划。自动扣划发起前可撤销预约设置。 第二十六条 批量转账 结算通卡可签约对关联账户和其他账户进行批量即时转账和批量预约转账。 第二十七条 收款方付费 客户可为在*行开户的关联账户设置收款方付费标志,也可对在*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签约一次性收款方付费。如客户选择一次性收款方付费,则在签约后至解约前,该结算通卡所有本行活期账户来账交易都由收款方付费。 第二十八条 交易资金托管 结算通卡可以签约交易资金托管功能。交易资金托管是我行在商品交易和结算过程中作为第三方,为满足交易各方钱货两清的需求而提供的人民币支付资金托管服务,其主要功能有托管设定、入账、查询、变更、撤销、止付等。 第二十九条 交易资金托管办理渠道 交易资金托管的设定申请可由付款方在网点高柜、低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任意渠道发起,系统随机生成资金托管编号。收付各方凭资金托管编号通过网点高柜、低柜,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均可办理交易资金托管。单笔交易资金托管金额和托管资金有效期均不设上限。 第三十条 套餐签约 结算通套餐是针对结算通卡的专有服务,通过签约设定套餐的交易方向和套餐类型。套餐类型为“笔数+期限”;套餐期限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起始日期可自行设定;套餐收费标志为“包收付”。套餐签约渠道包括高柜、低柜、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手机银行等。套餐使用完前或到期前主动发送提示短信。 第三十一条 套餐撤销 已签约套餐在以下三种情形可撤销:(1)套餐已使用完且期限未到期。(2)套餐已签约但期限尚未生效。(3)套餐期限已生效但未使用。套餐撤销可在全行任意网点办理。除情形(1)外,套餐撤销后费用退还客户,套餐退费需到开户网点办理。 第七章 计息及收费 第三十二条 存款计息 结算通卡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如有)。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交易资金托管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三条 收费 结算通有关收费标准按《中国**银行服务价目表》关于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手续费付款账户 结算通业务交易手续费收取分为付款方付费和收款方付费等形式,收款方付费必须由收款方签约确认。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手续费收取方式 结算通业务收费时客户可选择单笔交易收费和套餐收费。 选择单笔交易收费时,通过任意渠道发生的*行系统内和跨行汇款交易,由系统自动识别客户等级,判定手续费支付方式,并决定手续费优惠折扣率。各级别结算通卡行内转账手续费和跨行汇款手续费优惠按对应等级理财卡现行的优惠标准执行,结算通不再进行重复优惠。 选择套餐收费时,须先缴套餐费用,再进行套餐签约操作。结算通卡与其他个人活期类账户行内转账和结算通卡发起的跨行汇款造成或产生的手续费纳入套餐范围,不需另外收费。 第三十六条 自动展期 结算通卡套餐自动展期的套餐费用,由系统在当前套餐到期前一日自动批处理,从本签约结算通卡上进行自动扣收。如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则自动展期失败。 第三十七条 费用归属 客户通过任何渠道签约套餐后,套餐费用均归属结算通开卡机构。 第八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核算管理 结算通业务核算执行中国**银行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和关于银行卡业务的核算规定。 第三十九条 日终处理 各发卡行要在日终结账时,做好当天结算通卡交易的对账和数据清分工作,为资金清算做好基础筹备。 第四十条 重空管理 结算通卡凭证管理执行现行银行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章 风险监控 第四十一条 压单处理 结算通卡如需办理手工压单时,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吞卡处理 结算通卡在**银行ATM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时,按我行自助设备吞卡关于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操作风险监控 结算通卡严格执行CVV校验和密码错误次数超限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客户资料文件资料保管 发卡行应妥善保管和处理申请人的申请及签约资料文件资料,持卡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和维护。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申请人(持卡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持卡人交易信息等客户个人资料文件资料提供给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机构或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五条 终止使用 发卡行通过系统监控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发卡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若发现持卡人的结算通卡存在可能是伪卡或冒用卡等使用风险时,须报告关于管理部门并经有权人员批准后,可暂且对该账户进行止付,并立即与账户户主联系核实关于情形并进行相应处理。对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确定卡片被伪造或被冒用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必要时还应申请立案。卡片被伪造、变造的,应及时逐级上报。 第四十六条 反洗钱要求 大额及可疑交易在系统中监控,应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反洗钱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差错处理 由于操作失误或凭证有误等原因造成的结算通卡业务差错,在持卡人未离开情形下,可办理撤销交易;如持卡人已离开,不得办理冲账或撤销交易,应由受理行查实后向上级调账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紧急止付及调账。 第四十八条 异地交易故障处理 当结算通卡异地交易发生故障,交易不成功时,操作人员必须在确定该笔交易状态后方可继续办理。若无法办理,可联系发卡行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 业务统计 第四十九条 业务统计要求 为加强结算通卡业务管理,发卡行要建立业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主要业务统计指标 存款:指报告期末止,本行发行的结算通卡的人民币存款余额以及存款分类余额。 结算交易笔数:指期初至报告期末止,结算通卡行内外汇入汇出交易笔数总计。 交易额:指期初至报告期末止,本行结算通卡行内外汇入汇出交易金额总计。 客户/账户数:指报告期末止,本行发行的结算通卡以及存款分类客户/账户数。 业务收入:结算通卡的套餐费、单笔转账手续费(行内和跨行)、交易资金托管手续费总计。 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笔数:指报告期末止,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交易笔数总计。 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交易额:指期初至报告期末止,全行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交易金额总计。 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收入:交易资金托管业务造成或产生的手续费收入总计。 第五十一条 业务统计报表 结算通系统每天、每月对各营业机构的结算通业务情形生成“中国**银行结算通业务统计表”。报表的查询只支持上级对本机构及下级机构的查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说明与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修订和说明,各分行可依据有关实际需要拟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中国**银行结算通业务管理办法》(**发〔*〕316号)和《中国**银行结算通业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222号)办法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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