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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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二代支付系统概述 第一条 为规范二代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二代支付系统高效率、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二代支付系统业务需求》,结合我行业务的实际情形,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人民银行总行及商业银行总行批准,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系统参加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系统的总体架构 (一)应用系统 第二代支付系统应用系统的逻辑架构是:以清算账户管理系统为核心,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为业务应用系统,公共监控管理系统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为辅助支持系统。 第二代支付系统总体架构图 1.清算账户管理系统(SAPS)。SAPS是支付系统的核心系统,集中管理清算账户,处理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提交的全额或净额清算业务,并支持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提交的单边业务的资金清算。 2.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HVPS处理规定金额以上的大额贷记支付业务和紧急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支付指令实行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支持银行间跨行大额贷记资金汇划,为债券交易*场、银行间外汇交易*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场、证券交易所*场以及其他金融*场提供资金清算服务。 本行签发银行汇票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汇票资金移存至商业银行汇票处理中心(以下简称汇票处理中心);兑付或代理兑付银行汇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银行汇票申请兑付资金清算的请求,汇票处理中心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兑付资金和多余费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分别汇划兑付行和签发行;银行汇票逾期退回由汇票处理中心主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资金退回签发行。 3.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BEPS处理借记支付业务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支付指令实时或批量发送,实时轧差、定时净额清算资金。BEPS能够支持各种支付工具的应用,为社会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需求,是银行机构和清算机构进行跨行清算和业务创新的公共平台。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对本票进行审查后,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银行本票有关信息至出票银行,并依据有关出票银行实时返回的业务回执办理银行本票兑付的业务,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间的银行本票资金清算统一纳入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IBPS)。IBPS支持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业务的跨行(同行)处理。业务逐笔发送、实时轧差、定时清算,采用实时应答机制,客户进行支付操作时,可实时获知业务最终处理结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接入,为其业务发展和创新提供公共清算平台。 5.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PMIS是支付系统重要的辅助支持系统,是一个多功能模块、统一平台的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功能包括行名行号管理、支付业务统计分析、业务监控、业务计费和数据存储等。通过建立面向客户和管理决策层的应用数据仓库及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支付业务数据共享,并充份运用数据仓库、数据分析和报表工具,对系统中蕴藏的大量支付清算交易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和加工,为货币政策、反洗钱、金融稳定等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6.公共监控系统(CCMS)。公共监控系统旨在对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等提供运行监控、参加者管理、参数管理等统一服务,提升系统整体业务处理效率。 (二)物理架构 支付系统在物理结构上设立了NPC和CCPC两级处理中心,NPC分别与各CCPC连接。NPC是支付系统的中枢节点,负责接收、转发参加者提交的所有业务,并将支付业务提交轧差和清算;CCPC是支付系统的城*节点,连接NPC和各参加者,负责在NPC和参加者之间接收、转发各类业务。 (三)运行时序 支付系统依据有关公历确定其工作日,允许调整,原则上须提前3日公布。 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每一工作日受理支付指令的时间为8:30至17:00,并可以依据有关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依照7×24小时连续运行。系统每一工作日的运行时间为前一自然日16:00至本自然日16:00;清算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清算时间为8:30至17:00。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据有关需要调整系统工作日、清算日和日切时点。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提交清算时点及日切时点保持一致,并早于SAPS清算截止处理时点。依据有关运行维护的需要,小额支付系统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提供系统维护、停运和启运功能,支持全系统(NPC)停运或某个CCPC停运,并能灵活设置启运时间。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每一工作日的8:30开始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清算窗口时间为17:00至17:30,终止时间必须晚于当天大额支付系统日终时间,且必须得到ACS业务终止通知。为支持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的处理,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资金结算服务时间可以依据有关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各应用系统的运行时间相对独立。 (四)有关业务系统 1.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ACS通过前置机一点接入第二代支付系统NPC处理有关支付业务,第二代支付系统在支付系统专网运行,ACS在人民银行内联网运行,两系统通过内外网数据安全平台交换信息。同时,第二代支付系统继续支持ABS系统接入处理有关支付业务。 2.中央银行国库核算数据集中系统(TCBS)。TCBS通过前置机一点接入第二代支付系统NPC处理国库支付业务,第二代支付系统在支付系统专网运行,TCBS在人民银行内联网运行,两系统通过内外网数据安全平台交换信息。同时,第二代支付系统继续支持TBS系统接入处理有关支付业务。 3.商业银行行内业务系统。商业银行可依据有关本行实际情形,选择一点接入第二代支付系统,也可以由其分支机构经所在地CCPC多点接入支付系统,处理商业银行跨行或行内的支付清算业务。 4.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CBGS)。与第二代支付系统NPC一点连接,处理公开*场操作业务,债券*场交易、发行、兑付资金清算业务,债券质押融资业务。 5.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业务系统。与支付系统**CCPC连接,办理银行间外汇*场人民币资金清算、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PVP结算以及同业拆借*场的资金清算业务。 6.银行间*场清算所综合业务系统。与第二代支付系统NPC一点连接,办理外汇交易人民币资金结算和债券交易人民币资金净额结算业务。 7.城*商业银行汇票处理系统。与支付系统**CCPC连接,处理城*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移存、兑付等业务的资金清算和有关信息传输。 8.中国银联银行卡跨行支付信息交换系统。直接与第二代支付系统NPC连接,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 9.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直接与第二代支付系统NPC连接,依托支付系统履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参加者之间汇票业务资金清算。 10.集中代收付中心综合业务系统.与所属CCPC连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经批准的各类支付服务业务的信息转发和查询。 第四条 系统的参加者 各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依据有关行内系统的发展情形及数据集中程度,灵活选择不同的身份及方式接入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 (一)参加者分类 依据有关参加支付系统的身份不同,支付系统的参加者分为直接参加者、间接参加者和特许参加者。 1.直接参加者 直接参加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以及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直接参加者可采用直连或间连方式连接支付系统办理业务。本行清算中心以直接参加者身份,直连接入支付系统。 2.间接参加者 间接参加者,是指未与支付系统连接,委托直接参加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以及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本行各营业网点以间接参加者身份,直连接入支付系统。 3.特许参加者 特许参加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支付系统连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特定业务的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目前支付系统的特许参加者有公开*场操作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城*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和集中代收付中心等。 公开*场操作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等特许参加者与大额支付系统NPC连接,分别办理公开*场操作、债券交易和银行卡跨行交易等业务的即时转账;外汇交易中心和城*商业银行清算中心与大额支付系统**CCPC连接,分别办理外汇交易、同业拆借以及城*商业银行银行汇票的人民币资金汇划和清算。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小额支付系统NPC连接,办理银行类收单机构和专业化收单机构委托的商户资金清算业务。集中代收付中心与小额支付系统CCPC连接,收取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和发放工资、养老金、社会保险等费用。 (二)接入及清算方式 直接参加者身份接入支付系统时,必须先行确定其行内系统与支付系统前置机的连接方式和清算模式。直接参加者可依据有关自身及所属间接参加者的业务量、分支机构数量、行内系统建设、技术水平、账务数据集中等情形,确定与支付系统的接入和清算方式。 1.接入方式 (1)接入点。支付系统支持分散接入和一点接入,参加者可依据有关自身实际情形选择接入模式。在分散接入模式下,参加者以*级机构为单位接入所在地CCPC;在一点接入模式下,参加者以法人机构为单位通过CCPC一点接入。本行采用一点模式接入*CCPC。 (2)接入方式。 直连方式。是指各银行行内系统通过接口方式与支付系统前置机连接,各网点终端在行内系统直接发起支付业务,并通过前置机自动提交支付系统;支付系统接收的来账信息通过前置机自动转发行内系统处理。本行以直连方式接入。 间连方式。是指银行行内系统不与支付系统前置机连接,通过前置机及其连接到网点的终端录入和发起支付业务,前置机接收来账的信息,需输出打印后在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再次录入。 2.清算模式 对于采取分散接入方式的参加者,以*级分支机构为单位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其支付业务通过各自的清算账户履行资金清算。 对于采取一点接入方式的参加者还可灵活选择“一点清算”和“多点清算”两种资金清算模式。“一点清算”,是指一点接入机构的法人机构在支付系统仅开立一个清算账户,该法人机构通过支付系统处理的所有支付业务均通过一个清算账户履行资金清算,适用于对头寸集中管理要求较高的参加者。“多点清算”,是指一点接入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在支付系统开设清算账户,其支付业务通过统一接口进行发送或接收,资金清算则由支付系统依据有关支付指令分别从指定的清算账户履行,适用于对头寸进行分散管理的参加者。本行采用“一点清算”模式。 3、清算账户 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 直接清算账户,是指直接参加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间接清算账户,是指间接参加者在总行清算中心开立、用于资金清算的备付金存款账户。 (三)参加者权限管理 支付系统支持对参加者权限进行灵活的设置和管理。人民银行可依据有关属地管理原则按行别、直接参加者、间接参加者及其所属CCPC对参加者发起和接收的业务类型和业务种类等进行设置。 (四)支付业务信息的发送与接收应进行编核押处理,我行采用机器集中编核押方式自动进行该项处理,不需前台操作员手工操作。 第二章 支付系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五条 第二代支付系统在一代系统的基础上,将支持自动质押融资等12项流动性风险管理功能,这些功能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是由中央银行向参加者提供的融资功能,例如自动质押融资和日间透支功能; 第二类是由不同参加者互相提供的融资功能,例如“资金池”管理和自动拆借功能; 第三类是通过优化业务处理机制,缓解参加者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例如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排队、排队待清算业务撮合、小额支付系统排队待轧差业务撮合以及清算窗口管理功能; 第四类是账户余额信息管理功能,例如清算账户余额查询、清算账户余额预警以及“一揽子”流动性实时查询功能。为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同时保障支付系统高效率运行,所有功能的启用时间如下: 系统运行时间 启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功能 日间处理 自动质押融资、日间透支、待清算业务排队、小额支付系统排队待轧差业务撮合、清算账户余额查询、清算账户余额预警、“一揽子”流动性实时查询。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后、清算窗口开启前 大额系统排队待清算业务撮合、“资金池”管理。 清算窗口时间 清算窗口管理、自动质押融资。 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 自动拆借功能。 第六条 清算排队机制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SAPS)对大额支付系统提交的支付清算指令以及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提交的净额结算指令,当清算账户可用头寸不足支付时,提供清算排队处理机制,并将业务排队状态通知关于参加者。 排队规则。清算排队业务按优先级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详细优先级别如下:1.错账冲正;2.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3.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4.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5.小额借方轧差净额和网银借方轧差净额的清算;6.紧急大额支付;7.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排队队列按队列优先级次清算,同一优先级中的排队业务及时间先后清算。 队列调整。直接参加者可依据有关其流动性情形和支付的缓急程度,通过支付系统发送变更清算排队顺序报文,将排队中的某一笔支付指令调至队首或者队尾。 业务撤销或退回。在大额支付系统日间处理和清算窗口时间,参加者可以撤销处于清算排队状态的大额支付业务。在预定清算窗口关闭时间,如清算账户余额与圈存资金之差仍不足支付的,SAPS将普通、紧急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作退回处理。对于必须强制清算的错账冲正、日间透支额、日间透支利息、支付业务收费和净额清算业务,继续排队处理。 第七条 大额清算排队撮合机制 大额清算排队撮合是指对两个或多个清算账户中符合条件的排队业务进行抵消并释放,以节约参加者的流动性,提升支付业务的清算效率。大额支付系统清算排队业务撮合功能一般在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后、清算窗口开启前启用,日间不启用。 第八条 自动质押融资 自动质押融资是指商业银行清算账户日间头寸不足时,将债券系统中托管的债券向中央银行质押,由中央银行向其提供临时性融资,履行支付业务的最终清算,待资金归还后将质押债券自动解押的行为。详细办理方式分为自动触发和手工触发模式。自动触发模式是指清算账户日间头寸不足时,系统自动触发质押融资业务;手动触发模式是指清算账户日间头寸不足时,由人工触发质押融资业务。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质押债券应为政府、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可用于质押的其他有价证券。 开办质押融资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存款类银行等金融机构法人,其分支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须由其法人授权,并经人民银行同意; (二)是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直接参加者; (三)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 (四)最近三年在银行间*场无不良记录。人民银行公开*场一级交易商可优先成为成员行。 商业银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与人民银行签署《自动质押融资主协议》。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直接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其他成员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向法人机构所在**人民银行分行或*会(首府)城*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分支行初审后报人民银行总行受理。 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支付系统直接参加者的批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确认书(均为复印件),成员行为分支机构的,需要提交法人授权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证明; (三)上年末法人机构的实收资本金额(不含附属资本,下同)。 人民银行依据有关成员行法人机构实收资本金、信用状况及流动性管理情形设定和调整单日任何时点各成员行自动质押融资最高余额。暂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2%;城*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5%。在此比例范围内,人民银行依据有关成员行的资信情形,依照不同的比例档次核定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限额。另外,人民银行也可依据有关金融宏观调控需要,直接设定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额度。 债券质押率是融入资金与拟质押债券面额的比例,以百分比表示。债券质押率由人民银行确定,各类债券质押率最高不超过90%。目前,人民银行为成员行提供自动质押融资的单笔融资资金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不足50万元依照50万元融资。成员行可依据有关自身情形和需要向人民银行申报单笔自动质押融资资金的最低金额,并依照单笔自动质押融资的最低金额和相应债券质押率换算单笔质押债券面额最低值。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还款时点由人民银行确定和设置,并及时向成员行公告。目前还款时点为9:30、11:30、15:30、16:30、16:50。自动质押融资须逐笔融资、逐笔归还,成员行须在还款时点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时点资金不足时顺延至下一还款时点重新计息后还本付息。成员行归还资金后,人民银行即办理质押债券解押。 日间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依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减0.27个百分点确定。日终以后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依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利率加7.20个百分点确定。自动质押融资利息依照实际使用资金金额和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依照1小时计算,并分别依照日间还款和日终以后还款的自动质押融资利率计算自动质押融资利息。自动质押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时间×融资利率)/(360×24)。 第九条 日间透支 清算账户日间透支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依据有关商业银行的信用程度、日常资金清算量大小核定。透支限额只能用于弥补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小额批量轧差净额、网银系统轧差净额及大额支付业务的清算,未能用于提取现金、归还贷款等单边业务的清算。目前该项功能尚未启用。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设置和修改辖属管理清算账户的日间透支限额,按规定的报文格式向SAPS发送设置和修改清算账户日间透支限额的指令。SAPS收到指令确认无误后,进行设置和修改清算账户日间透支限额的处理,并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设定成功”的信息。日间透支限额当天设置,次日生效。清算账户未能发生隔夜透支,清算窗口关闭前必须所有弥补发生的日间透支。 对于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日间透支功能,直接参加者在同一工作日只能启用其中一种机制,系统可以通过清算账户维护功能进行设置,并于次日生效。自动质押融资机制优先于日间透支,即对某一清算账户设定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后,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未能再对其设置日间透支功能;清算账户已设置日间透支限额的,仍然可以将该清算账户设置为自动质押融资,日间透支限额自动失效。 第十条 “资金池”管理 资金池管理业务适用于同一银行机构法人有多个分支机构为支付系统直接参加者的情形,当分支机构清算账户存在排队业务时,支付系统依据有关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法人的预先设置,在特定时点自动从法人清算账户调拨相应资金至分支机构,履行清算排队业务的资金结算。资金池管理业务功能于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后、清算窗口开启前启用。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后,变更为二代身份的参加者可使用该功能。 (一)业务设置 资金池管理业务功能由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法人设置,法人需要开通或停用该功能时,按要求编制“清算账户资金池管理报文”发送至支付系统,支付系统核验无误后立即启用。 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法人可对一家或多家分支机构启用资金池管理业务功能。如同时对多家分支机构启用,还可通过“清算账户资金池管理报文”设定优先顺序,支付系统按指定顺序调拨资金;未设定优先顺序的,支付系统随机调拨资金。 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法人可设置资金池余额最低监控金额,如某笔资金自动调拨指令将致使法人清算账户余额低于资金池余额最低监控金额的,按法人清算账户余额与资金池余额最低监控金额的差值进行调拨。 资金池余额最低监控金额只影响资金池管理业务功能,不影响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法人办理其他支付业务。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法人清算账户同时设置资金池管理余额最低监控金额和清算账户余额最低监控金额时,按金额较大者计算调拨金额(下同)。 (二)处理规则 资金池管理业务功能于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后、清算窗口开启前启用。同一法人下只有一个分支机构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的,支付系统依照缺款金额、资金池余额最低监控金额确定资金调拨金额,通过即时转账报文(业务种类为“资金池结算”),将资金由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法人划至分支机构清算账户。资金调拨成功后,支付系统将即时转账报文转发法人和分支机构。 同一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法人下有多个分支机构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的,支付系统依照如下规则调拨资金: 按清算排队业务优先级次结算,先结算优先级次高的清算排队业务,再结算优先级次低的清算排队业务; 同一清算账户下处于同一优先级次的清算排队业务,如法人设置了优先顺序,依照优先顺序解救清算排队业务;未设置优先顺序的,及时间先后结算,结算额度为该优先级次下清算排队业务的总款项;如法人机构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总款项时,按最大可调拨金额进行划拨。 当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法人清算账户头寸低于资金池余额最低监控金额或人民银行设定的余额最低监控金额时,支付系统不触发资金池管理业务。 第十一条 清算窗口管理 清算窗口时间专门用于清算账户不足支付或发生日间透支的参加者筹措资金,例如向上级行申请调拨资金、同业拆借或向人民银行申请临时贷款等,以弥补日间透支或解救清算排队业务。清算窗口期间,系统仅处理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二代系统上线后,对于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如通过一代支付系统报文办理,只能通过CMT100报文(业务类型:“40-资金调拨”)办理;如通过二代支付系统报文办理,不受业务类型的限制。对于清算窗口时间新发起的贷记缺款行的业务,如发起行清算账户可用头寸不足支付,支付系统拒绝处理,不再排队。 目前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开启时间为当天17:00。在预定清算窗口开启时间,SAPS自动检查各清算账户可用头寸,所有清算(特许)账户均未透支或没有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时,不开启清算窗口。否则,打开清算窗口,由付款清算行筹措资金,解救排队的支付指令或弥补日间透支额。 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为17:30,如仍存在清算排队的普通大额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系统将其退回发起行;如错账冲正、日间透支利息、支付业务收费和净额清算业务仍没有清算或仍存在未弥补的日间透支额时,清算窗口不得关闭。待所有净额业务清算后,清算窗口才能关闭。 参加者应加强对清算账户排队业务的关注,及时筹措资金解救排队业务。清算窗口开启后,缺款银行应立即筹措资金解救排队业务,如预计未能在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筹措足够资金,可以将排队业务撤消。如在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仍未筹足资金,人民银行将此作为违反支付系统清算纪律的事项予以考核。 第十二条 日终自动拆借 日终自动拆借业务,是指当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时,支付系统支持签订协议的拆出行将资金划至拆入行清算账户履行资金结算的业务。日终自动拆借业务功能在清算窗口预关闭时间启用。在清算窗口预关闭时,直接参加者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致使错账冲正、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净额、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支付业务收费、日间透支利息等当天必须履行结算业务仍处于清算排队,且设置了日终自动拆借协议信息的,支付系统自动发起日终自动拆借业务。(该功能的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拆入行与拆出行签订日终自动拆借协议后,依据有关协议要素(拆入清算行行号、拆出清算行行号、拆借协议号、拆借金额上限、拆借金额下限等)组“清算账户自动拆借管理申请报文”发送至支付系统,支付系统核验无误后转发拆出行;拆出行收到“清算账户自动拆借管理申请报文”后,于当天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予以确认,并将应答信息经支付系统转发拆入行。应答信息为已成功的,日终自动拆借协议设置立即生效,支付系统自动将设置成功信息通知拆出行和拆入行;应答信息为已拒绝的,日终自动拆借协议设置失败;拆出行在联机数据保存期内未返回确认信息的,日终自动拆借协议信息在联机数据保存期的次日失效。 支付系统支持银行设置自动拆借余额最低监控金额,如某笔资金自动调拨指令将致使法人清算账户余额低于自动拆借余额最低监控金额的,按法人清算账户余额与自动拆借余额最低监控金额的差值进行拆借。拆出行清算账户同时设置日终自动拆借余额最低监控金额和清算账户余额最低监控金额时,按监控金额较大者计算拆借金额。 拆入行和拆出行均可撤销拆借协议指令。拆出行(拆入行)将拆借协议撤销信息组“清算账户自动拆借管理申请报文”发送至支付系统,支付系统核验无误后,日终自动拆借协议立即失效,并将协议撤销信息通知拆入行和拆出行。 第十三条 流动性查询 参加者可通过支付系统查询清算账户余额、可用头寸、预期头寸等,法人机构可以一揽子查询其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所开设账户的余额。 (一)清算账户头寸查询 商业银行可查询清算账户可用头寸和预测头寸,以便及时、统筹地调度资金,防范支付风险。支付系统收到商业银行可用头寸和预期头寸查询申请后,依据有关下列公式计算出头寸,并向其返回查询结果。 可用头寸=该行清算账户余额-圈存资金- 余额最低监控金额 预期头寸=该行清算账户余额 +贷记该清算账户的排队业务金额-圈存资金- 余额最低监控金额-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排队业务金额 (二)全面流动性查询 查询原则:上级行可查询下级行,下级行未能查询上级行;商业银行未能跨行查询;人民银行本地分支行只能查询辖内参加者的流动性。 支付系统流动性查询。商业银行通过支付系统发起流动性查询申请时,可仅查询自身或下辖参加者的清算账户余额。法人机构可以查询所辖所有或指定直接参加者的清算账户余额信息。 全面流动性查询。查询范围包括支付系统清算账户和在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开立的非清算账户,非清算账户的余额信息查询由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协助履行。ACS依据有关参加者的查询申请将非清算账户余额信息汇总后反馈至支付系统,由支付系统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申请人。 第十四条 风险预警与监控 支付系统对清算账户资金变更情形进行实时监控,并将低于清算账户余额下限、清算排队等信息实时通知有关参加者。 余额预警。参加者以及开户人行会计营业部门可设定账户余额警戒线对清算账户余额进行监控。清算账户余额达到预定余额警戒线,清算账户余额监视窗口打开,同时通知监视人并显示资金的情形,待补足清算账户余额后,自动关闭监视窗口。 可用额度预警。小额支付系统或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直接参加者可预先设定净借记限额可用额度的警告值,当其可用额度低于警告值时,支付系统自动向该直接参加者发出预警信息。 直接参加者也可以为下辖直接参加者设定清算账户余额或净借记限额可用额度的警告值,支付系统将自动向设定警告值的上级行发出预警信息。 第三章 大额支付业务 第十五条 大额支付系统支付类业务是指参加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起和接收,并通过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资金结算的业务,包括下列支付业务: (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 (三)各银行行内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 (四)特许参加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 (五)城*商业银行银行汇票资金的移存和兑付资金的汇划业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和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业务及内部转账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六条 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在国家处理中心未清算资金前,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已清算资金的,未能办理撤销。 第十七条 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申请。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第四章 小额支付业务 第十八条 小额支付系统的基本业务类型可分为贷记业务、借记业务和信息类业务三类。其中贷记业务分为普通贷记业务、定时贷记业务和实时贷记业务;借记业务分为普通借记业务、定时借记业务和实时借记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 (二)定时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时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 (三)实时贷记业务:实时贷记业务是指由付款清算行主动发起的实时汇款业务,实时贷记业务逐笔打包,实时发送。 (四)普通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 (五)定时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时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 (六)实时借记业务:实时借记业务是指由收款清算行发起的实时借记付款人账户的扣款业务,实时借记业务逐笔打包,实时发送。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第十九条 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贷记支付业务金额上限为人民币5万元整(含)。 第二十条 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和定时借记支付业务的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准时间,同城为1日、异地为2日。收款行发起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时借记支付业务时,应当依据有关收款人的委托,记载借记回执信息的最长返回时间。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时间的,收款行应当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返回基准时间。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不得小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时间,不得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 第二十一条 付款行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应按规定进行审核,无误后应立即办理扣款;收到定时借记支付业务时,系统会自动依照协议号进行有关检查及比对,审核无误后立即办理扣款处理。对于所有的借记业务回执均需在规定的回执期限内回执返回。 第二十二条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组包规定:普通贷记往账系统按规定时间自动组包发送;普通借记、定时贷记、定时借记往账所有由清算中心主管岗手工组包发送。 第二十三条 各参加者至少应于每个工作日四次,分别为11:30、15:00、16:00、17:30查询打印来账、来报,以便及时进行业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总行清算中心对发起未纳入轧差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时贷记支付业务、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时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撤销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申请,整包撤销成功后必须立即通知所有被撤销行所撤销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收款行对已发出的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时借记支付业务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申请止付。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后,应当在当天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止付应答。付款行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立即办理止付;对已经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不予止付。 第二十六条 付款行对已纳入轧差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定时贷记支付业务和已确认付款并纳入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出退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天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收款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五章 查询查复业务 第二十八条 收款行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回。行内各参加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天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收到它行查询的,应在当天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回复;但银行汇票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当天履行。 第六章 集中代收付业务 第二十九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集中处理代收代付业务的系统。主要处理单一收(付)款单位向多个缴(收)费人的收(付)费业务。 第三十条 ***集中代收付中心(以下简称“集中代收付中心”)、联网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委托集中代收付中心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组织机构(以下简称“单位”)、支付费用人,通过集中代收付系统办理代收代付业务。 集中代收付中心,是指受收、付款单位委托提出代收、代付业务指令,负责将业务指令经小额支付系统转发至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接收委托单位开户银行通过办理定时借记业务或定时贷记业务履行费用的代收和代付的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返回至收、付款单位的支付系统的特许参加者。 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接入小额支付系统,处理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各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单位,是与集中代收付中心签订入网协议,委托集中代收付中心代为处理收付费用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机构。 支付费用人,是指通过集中代收付系统办理缴付费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 关于各方办理代收付业务必须签订代收付业务协议(协议)。协议(协议)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代收付业务协议(协议)分为代收协议和代付协议。 代收协议是指通过集中代收付系统办理代收业务的各方参加者相互间签订的所有协议,包括收款单位与集中代收付中心签订的入网协议、支付费用人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授权扣款协议以及收款单位或收款单位委托集中代收付中心与支付费用人签订的缴付费协议。 代付协议是指通过集中代收付系统办理代付业务的各方参加者相互间签订的所有协议,包括付款单位与集中代收付中心签订的入网协议以及付款单位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 第三十二条 入网单位可以采用直联报文、WEB访问、磁介质资料文件、纸凭证四种方式直接或间接与集中代收付中心交换业务信息。集中代收付系统对通过安全性检查、业务合法性检查以及协议(协议)核验成功的业务,依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规范提交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处理和资金清算。 第三十三条 支付费用人签订授权扣款协议或缴付费协议后,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对应联及支付费用人身份证明,集中移交集中代收付中心,由集中代收付中心录入集中代收付系统协议(协议)数据库,协议资料文件资料移交方式由集中代收付中心与银行各方商定。 第三十四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包括代收业务和代付业务。 代收业务,指定时发生的扣款业务,如代收电费、水费、通讯费等,其业务特点是单个收款人同时向多个付款人收款。 代付业务,指定时发生的付款业务,如代付工资、保险金等,其业务特点是单个付款人同时向多个收款人支付费用。 第三十五条 集中代收付系统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由集中代收付中心依照国家关于收费政策、人民银行总行拟定的有关业务收费规定及协议商定统一向入网单位收取业务手续费。业务手续费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由集中代收付中心与入网单位依据有关*场化原则在入网协议中协商商定。集中代收付中心收取的代收业务手续费须在集中代收付中心、付款银行、收款银行三个主体之间按商定比例分配;收取的代付业务手续费须在集中代收付中心、付款银行两个主体之间按商定比例分配。 第七章 日始和日终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日始,由清算中心主管向城*处理中心申请登陆,登陆成功后,全行进入营业开始状态,可以发送、接收支付业务。 第三十七条 日终处理时,清算中心负责与城*处理中心核对当天处理的账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城*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各支行只需在规定的时间打印有关凭证、清单、日报,进行资金清算的账务处理即可。 第八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行内综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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