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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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分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章 种类与适用范围第四章 设计与刻制第五章 颁发与启用第六章 使用与保管第七章 停用、作废与销毁第八章 检查监督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网点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依据有关中国*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办法(*发*238号)、中国*银行*分行印章管理实施细则(*发*16号)拟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柜面业务专用章是指各营业网点办理柜面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柜面业务交易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业务凭证、票据、函件、证实书、申请书以及其他柜面业务交易资料文
2、件资料上加盖的印章。总行统一规范管理的柜面业务专用章为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除此以外的柜面业务专用章为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第三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包括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刻制、颁发(领取)、启用、保管、使用、更换、收缴、销毁等全流程活动的操作规范、风险防控、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第四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和检查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监控”的原则。“统一管理”指渠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柜面业务专用章,组织拟定有关制度规定。“分级负责”指总、分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柜面业务专用章进行多层级管理。“有效监控”指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须满足不相容岗位的监控要求,定责到人。第五条 本实施
3、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分行各级机构。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是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依照总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办法归口管理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拟定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的规格标准、适用范围和使用规范。(二)负责组织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除汇票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外)的刻制、颁发、更换、收缴、保管与销毁等工作。(三)负责审批*行有关业务部门提交的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样式规格、适用范围和种类增减等方面的申请。(四)组织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督导检查工作。第七条 *行有关业务部门的职责(一)参加拟定辖内柜面业务专
4、用章管理规章制度。(二)提出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样式规格、适用范围和种类增减等方面的申请,报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审批。(三)协助配合履行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督导检查工作。(四)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除履行上述职责外,同时负责汇票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的刻制审核、颁发(领取)、更换、收缴和销毁等业务的管理;负责对汇票专用章的销毁情形专题书面报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备案;若汇票专用章发生丢失的负责上报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第八条 各二级分支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依照制度规定,参照*分行职责分工,负责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日常管理和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报备,组织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刻制申请、刻
5、制、颁发、更换、收缴、保管与销毁等工作,开展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各级行办公室负责对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进行指导。各级行安全保卫部负责参加并监督同级渠道与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的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销毁工作。第十条 营业网点的职责(一)负责按总、分行有关制度要求使用和保管柜面业务专用章,加强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和检查。(二)负责提出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刻制申请,及时上缴未启用、停用、作废及损毁待销毁的柜面业务专用章。(三)负责及时上报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第三章 种类与适用范围第十一条 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包括:业务专用章、票据受理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
6、专用章、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上门服务专用章、外币代兑专用章、假币鉴定专用章和“假币”印章。(一)业务专用章:用于签发储蓄存单、存折等重要单证;确认已记账或处理完毕的转账、现金业务的票据、凭证等;营业网点柜面向客户出具的对账流水清单、利息结计、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入账回单等各种业务回单;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有关资料文件资料,个人客户见证开户、保管箱、挂失等业务办理时的申请书、证实书、通知书;其他需要加盖业务专用章的通知、确认、证明和内部交易资料文件资料等。(二)票据受理专用章:用于受理客户提交本行或非本行票据时,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各种凭证回单。该印章须刻有“收妥抵用”字样。(三)结算专用
7、章: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提示付款;发出、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发出信汇结算凭证及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四)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全国银行汇票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五)本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本票。(六)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用于在对外出具的单位客户资金证明文本上盖章。(七)上门服务专用章:用于上门服务业务。(八)外币代兑专用章:供与我行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九)假币鉴定专用章:用于鉴定货币真伪。(十)“假币”印章:用于收缴假币。第十二条 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包括:*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一)*同城
8、票据交换专用章:用于办理*地区的票据交换,提出收、付款凭证。(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用于向出境人员核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第十三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应遵循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依据有关业务开展情形,对于需将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并入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或将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适用范围转入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情形,应由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有关事项报*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并由*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报总行备案。第四章 设计与刻制第十四条 全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的设计及使用规范遵循总行统一规定。本地人民银行等外部监管部门和本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关于印章另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
9、定并报告*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第十五条 新增柜面业务专用章种类原则上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新增业务或产品,现有柜面业务专用章无可复用。(二)监管部门要求必须新设的柜面业务专用章。第十六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刻制实行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一)汇票专用章由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负责刻制和颁发。(二)业务专用章、票据受理章、结算专用章、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上门服务专用章、外币代兑专用章、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由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负责刻制和颁发。(三)本票专用章、*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由人民银行统一刻制。(四)假币鉴定专用章、“假币”印章由二级分行按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字体和材质等组织
10、刻制和颁发。(五)由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负责刻制的,应遵从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二级分行(不含)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刻制柜面业务专用章。二级分行(不含)以下机构需刻制柜面业务专用章时,应按规定逐级报上级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审核,二级分行审核通过后,应将刻制柜面业务专用章请示通过正式行文上报*行,审批通过后再按刻制权限组织刻制。因机构新增、更名等原因需要刻制柜面业务专用章时,二级分行还应提供银监局和行有关部门的批复资料文件。*分行本级机构的柜面业务专用章刻制申请由*分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审批并刻制。第十八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须到公安部门许可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刻制。刻制厂家必须保密设备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
11、,刻制印章时应与厂家签订协议,详尽规定印章刻制质量、价格和保密要求等,明确责权。第十九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按营业网点刻制。柜面业务专用章上需要刻制网点名称的,刻制的网点名称必须与金融许可证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后台业务集中处理机构若无单独金融许可证,其柜面业务专用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必须与所在行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名称一致。汇票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机构名称遵循专门规定。第二十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上如需加刻英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需在汉字字样下方对应刻制。因字数较多,需刻制两排的,字体可适当缩小;字数较少的,可刻制为一排,字体和字体间距可适当放大。第二十一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刻制数量的规定:(一)业务专用章可依据有
12、关网点使用情形刻制多枚。(二)票据受理专用章可依据有关网点使用情形刻制多枚。(三)结算专用章可依据有关网点使用情形刻制多枚。(四)汇票专用章为每个有权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网点刻制1枚。(五)本票专用章为每个有权签发银行本票的网点刻制1枚。(六)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为每个经办单位客户资金证明业务的网点刻制1枚。(七)上门服务专用章可依据有关网点使用情形刻制多枚。(八)外币代兑专用章为每个与我行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刻制1枚。(九)假币鉴定专用章为每个具备货币真伪鉴定资格资质的网点刻制1枚。(十)“假币”印章可依据有关网点使用情形刻制多枚。(十一)*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为地区每个参加票据交换的网点刻制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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