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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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45号)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水利、电力行业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等工作。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前期工作程序和各阶段设计深度应满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第五条 建设征地实物
2、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六条 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最终确定的方案相一致。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移民前期工作应履行的职责是:(一)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二)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三)县级人民政府
3、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工作的配合、组织,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第八条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以及计算和兑现移民补偿资金的基本依据。调查成果应当全面、真实、准确。调查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做到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第九条 设计单位是实物调查的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对实物调查工作负总责。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参与配合并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第十条 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应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确定的基础上进行。建设征地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区、水库影响区、输配水区。(一)枢纽工程建设区。包括枢纽工程建筑物及工程永久管理区、料场、渣场、施工企业、
4、场内施工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区(如施工人员生活区、施工封闭管理区等)等区域。枢纽工程建设区应根据工程总体布置、施工组织设计和最终用途确定工程临时用地和永久占地的范围。(二)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等影响的临时淹没区。临时淹没区应根据相关资料分析计算。(三)水库影响区。是指水库蓄水可能引发的滑坡、坍岸、浸没、倒灌、水库渗漏及其他受水库蓄水影响的区域。实物调查前,设计单位应依据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关资料,编制水库蓄水影响报告,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影响区处理范围和处理意见。(四)输配水区。是指为发挥工程效益而修建的主干渠道(含输水管道)、渡槽、泵站等
5、工程项目的用地范围。输配水区征地范围应根据其最终用途确定工程临时用地和永久占地的范围。第十一条 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设计单位应当对下列工作做好安排:(一)发布通告。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批准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建设征地通告;省人民政府发布建设征地通告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建设征地范围涉及的乡(镇)、村、组、企业、学校、街道等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禁止在枢纽工程区、水库淹没区、输配水区(灌区)新增建设项目、迁入人口和种植多年生植物等。(二)测设界桩。依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建设征地通告,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委托设计单位会
6、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确定的建设征地范围测设实物调查和建设征地界桩,并完善相关手续。(三)调查准备。包括编制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以及对调查人员进行移民政策和业务培训。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查依据、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要求、组织分工、计划安排、经费保障和成果提交等。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应按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型和跨市(州、地)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其他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程序进行确认。确认后的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或调查细则是实物调查的指导性文件。调查人员由设计单位技术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村组干部
7、和群众代表共同组成。第十二条 实物调查及成果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实物调查。土地调查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定进行分类,调查时应实测不小于1:1000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图。已承包到户的土地,设计单位应协助地方分解到户;未落实到户的土地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测设、量算和统计,并分别标识于图上。其他调查(如人口、房屋、附属建筑、零星果木、坟墓、农副业设施及专业项目等),以户或项目为单位进行独立调查,并且必须达到有关规范的精度要求。(二)成果认定和公示。调查成果经调查人、被调查人、所有权人、群众代表签字认可后,地方政府应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
8、调查人员应对有异议的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再次公示,每次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所有权人应予以确认并逐级汇总签字盖章认可,直至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三)成果提交。经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应填写一式四份,实物所有权人(或法定承包人)、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各执一份。第十三条 实物调查结束后,设计单位应编制实物调查报告。实物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时间、调查依据、工作组织、工作程序、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成果、实物公示和确认、地方政府对实物指标的意见、建设征地影响分析,以及干支流回水计算成果、建设征地示意图、实物汇总成果等。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规
9、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批准后,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编制。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成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第十八条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时,应当充分听取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
10、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意见,以及征求群众意见情况作为附件,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一同上报。第十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及工程主要特征。(二)工程占地区、淹没区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三)编制依据、原则。(四)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其中应明确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五)实物调查的依据、内容、方法、成果认定程序和成果。(六)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七)移民安置任务和
11、安置标准。(八)在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的基础上提出移民安置方案,包括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九)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等项目采用的标准。(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十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方法。(十二)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分工和工作计划。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编制。必要时,在移民安置实施前,应当依据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
12、单位,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计划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设计单位参与和配合(具体职责应在有关委托协议中明确)。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规划应当认真调查分析拟安置移民地区的资源、产业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应当从实际出发,把移民安置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拓宽移民增收致富门路,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二十三条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应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其他安置为辅的安置原则。对移民安置耕地容量紧张且有条件的库区,可试行征占耕地长期补偿安置方式。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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