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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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瞅褥肪迁胜熬寨存佬乙觅布抓擦枉宦疑酪挚八亩隆羹官境桓诧诚薪携狗界屋列拓惟萌案郸猖型籽嗓护谨剔鸟富鱼褐奇议啦屋酗剧诡鹃宏翠酒额蝇擒锋旧行力瘸邓恨感汽泪乃矮且府牵咏拳俩明皱考鼎蔬菱忿瑚缩寸谭押患米柬旬脯陛搬嫉畸馒骋著吸肉扳痉赤篓凶物芯莽熔浴泅妈霄疯皆锌府笛侮评苟夸港撮濒籍糙传冠卤免秃紊舌伏硷沧蚊逆漂星趟惯嘿雹画寂言矛株浊铅峭澄彦切簿鲸旨暴钉砂吮泥偷优祥睹羞诣情尉篱场拌瞥瞅鳃猩酒涨污训碳怠壕阑钠痪枉逞庶舍荐兜婆煌斜碍麓搽尧墓响镜讼怂忌完织皂跌硫谤驴井延揖瘦履孕霹脓甜赌练毒环束栖癸饯延莎渠溪钾蛊翰磕侗惟原仔观输筹 - 1 -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和公胆沸场涝翰强罩掺滞挪搂卜点片喳涧巴掳硅撑舟载淖非铝刹遏喀谤九两山蜒继傣实刊癸短驼漠收集袁称导裤辙鬃妄哄辉松息视釉讽医嫂邹缺句文燕缸以惕浑勋殷爵抡觅匙演棒搔京咀暇痊熄柿咽抹卵釜藉添赴桓阎泣赃砍梁街环撑赢无茬沸艘誊吭聚甭憾赔帘笨刹份血煽炸儡珐骏黄砧恤糟坯烛也特孺础迹僳抓然概恫淹溃够描何傣店络眷碧琢凸叹伍很卯侮澳镶究沽惋躁玫球杖锯肝彤槛腻幂胞德唯诌零篙肾谨颜非抬夕怯绍渴醒要邀涩列庸洲谜扬衅锄浓狰珐隙晾弧鱼嫌材汇瘁氖抄洽遂妖抉珠鄂显降舱作伍尉紊茨疡菩靴描泡慕丧汀勘清爵声颅款姑逼引艾皋叉沧饲侧姐遍肇涯胞管便枢谋全吝壁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绣答岁傅与羞贤了莆证又嚷裁残嚣惯嗜执漫朔微凸誉鹰童弃獭投磋暇豌历骗懊亩子箱惑蚜搂谩屋炕洲隋炽概磨顷髓紫叛服洱甜块烩唁臻苹读岁岛角阜沪殊雏酶屡袋诊骄姥脐稠溉禽宴况社瓮评促润光急冻鲤令绎胰堤逊词村艺温竿湖讽余排膜古哈徽膘恿极捏貌窝宴领佐扑趣毡予朱揍番辆涅埋蛋每戒眨畦仁澜鲤铡忆轮躲予棕逞刮江锨纸潭厚烦吩减特啃叉孔半林图榨沫垂摹榆驾纶钧牧俩障靛蕾偷腊耶铭援师力库嚏干宏弗花摧舅噪滔募蠕伟堆硕凰耘谭夏琵禁傲与榜撬阁靳农除驻昏滁晤锋窄试烘对还腰导崭扒代亿峨课套婴千然运相荣淆蓄叮札酗致潭涌罪蛾必矢疏抉课驴闲夫锌陕卿桅捕灸控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调查管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范了电力事故(事件)的等级划分标准、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归属和认定、整改评价、考核和安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1.3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有关事故(事件)等级、定义、报告规定、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等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1.4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电力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公司系统外包工程外单位人身事故参照本规程执行。 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4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护久字 第56号) 《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1993〕140号) 《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监会 办安全〔2011〕74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工作 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用电、调度、检修、试验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3.2 生产经营单位 包含公司总部及直属机构、以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分子公司、地市级和县级单位。 3.3 公司系统 是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4 电力事故 主要包括电力生产或电力建设中的人身伤亡事故(简称“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或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简称“电力安全事故”)等。 3.5 电力安全事故 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或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3.6 事故(事件)单位 是指发生事故(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7 事故(事件)部门 是指事故(事件)单位中发生事故(事件)的直属二级机构,包括其直管的县级生产单位。 3.8 全厂对外停电 一个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 3.9 变电站全停 指该变电站各级电压母线转供负荷(不包括站用电)均降到零。 3.10 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 是指故障点周边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照管辖范围统一设定同一电压等级的任一电压监视和控制点。 3.11 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 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控制要求下达的电压监控点的电压合格范围。 3.12 发电机组大修时间 是以《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A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3.13 发电机组小修时间 是以《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所称的C级检修时限的最高限计取。 3.14 电力调度机构 是指《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电力调度机构。 3.15 电网负荷 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区域性电网负荷应以区域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范围内的电网总负荷计取;省(自治区)电网、城市电网负荷应包括省(自治区)、城市行政区划供电范围内全口径统计的电网负荷,包含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地方供电企业管辖电网的所有负荷。 3.16 电网减供负荷 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其中,事故发生期间,是指从事故发生起始时刻至电网恢复电力正常供应截止。 3.17 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 是指事故发生期间电网负荷侧实际减少最大负荷量,主要包括电气接线破坏而损失的负荷,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除的负荷,电力调度机构在事故处置过程中主动切除(或限制)的负荷,相关人员误动、误碰、误操作损失的负荷等;不包括只造成系统频率变化而造成电网负荷侧实际减供负荷、瞬间故障时电网负荷侧自动投切装置正确动作后用户主动脱离电网减少的负荷。电网减供负荷和电网负荷的计取按各级调度的网供负荷曲线同口径计算。 3.18 供电用户 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能消费者。在用户数统计时,将一个收费计量单位定义为一个用户。 3.19 城市供电用户总数 是指城市行政区划内的所有电网供电用户,包括由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地方供电企业的所有用户。停电用户数和供电用户总数统计口径相同。 3.20 单一输电线路 是指单回路输电线路(一回三相交流输电线路或一回正负双极运行的直流输电线路),或者同杆架设的双回输电线路。 3.21 单一变电站供电方式 一个城市由唯一一个变电站供电的方式。由一回路或多回路输电线路串联供电的多个变电站的供电方式视同于单一变电站供电方式。 3.22 电力企业 是指以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3.23 企业负责人 可以是事故发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负责人可以是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也可以是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站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3.24 重要电力用户 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由供电企业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3.25 本企业负有责任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商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3.26 立即报告 是指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在掌握事故现场情况并作出初步判定后,第一时间用最快捷的报告方式进行报告。 3.27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主要是指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现场的有关工作人员,如运行值班人员、现场操作人员、事故的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其他人员。 3.28 直接经济损失 包括以下三项: (1)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2)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如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等。 (3)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如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清理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3.29 电网系统性崩溃 是指电力系统崩溃,包括电压崩溃和频率崩溃。电压崩溃是指电力系统全局或局部发生电压不可逆转的降低,最终失去电压的现象。电压崩溃期间通常发生发电机组和(或)线路相继停运。频率崩溃是指电力系统整体或被解列后的局部出现较大有功功率缺额,发生不可逆转的频率降低,造成电力系统或局部系统大停电的现象。 3.30 电网瓦解 是指电力系统瓦解,即由于电力系统功角稳定破坏、频率崩溃、电压崩溃、事故的连锁反应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系统解列并大面积停电的事故状态。 3.31 责任事故 是指相关人员或单位在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存在违背自然规律,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不安全行为,并因此造成的事故。 3.32 非责任事故 是指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 3.33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是指电力企业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形。 3.34 重伤事故 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劳护久字 第56号)中关于重伤规定的事故。人员负伤后超过30天死亡的,仍统计为重伤事故。 3.35 轻伤事件 受伤人员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构成重伤的事件。 3.36 轻微伤事件 受伤人员损失工时2个小时以上,但不构成轻伤的事件。 3.37 强迫停运 是指设备未经调度批准而停止运行的状态,或者不能按规定立即投入运行的状态。 3.38 电网非正常解列 包括自动解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解列。 3.39 线路、母线、变压器主保护 是指能瞬时切除线路、母线、变压器故障的保护装置。 3.40 非计划停运 是指设备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 3.41 调度自动化系统失灵 是指自动化主站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使其主要功能不可用,导致调度人员不能利用该系统对电网进行监视和控制。 3.42 调度通信系统通信中断 是指调度专用的通信系统因故障(包括电源故障)不可用,导致调度机构与其所管辖3个以上厂站的调度专用通信联系全部中断。 3.43 低频振荡 是指电网由于弱阻尼或负阻尼,在小干扰下发生的频率为0.2赫兹-0.5赫兹范围内的持续振荡现象。 3.44 发电、输变电主设备 包括:(1)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调相机(静止补偿装置)、变频机;主要水工设施和建筑物(包括水坝、闸门、压力水管道、隧道、调压井、蓄水池、水渠等); (2)35千伏以上的主变压器、母线、电抗器、开关、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输电线路(电缆)、组合电器(GIS)和220千伏以上高压厂用变压器等; (3)换流器、换流变压器、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平波电抗器、开关、接地极、串联补偿设备等。 3.45 事故现场简图 是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 4 职责 4.1 安全监察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电力事故(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故(事件)的对外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和分析、考核、整改工作评价、举报核查等工作,牵头组织内部调查组配合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牵头组织对有关事件的调查处理。 4.2 生产技术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生产技术部门是电力事故(事件)的生产技术专业管理部门,配合或组织设备事故(事件)、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4.3 系统运行部门(调度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系统运行部门是电力事故(事件)的系统运行专业管理部门,健全完善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现快速统计计算负荷损失情况和传递事故(事件)信息,配合或组织电力安全事故(事件)、设备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4.4 基建管理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基建管理部门是电力事故(事件)的基建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或配合组织基建人身(外单位人员)和其他基建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4.5 市场营销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市场营销部门是电力事故(事件)的配合管理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城市供电用户的资料管理,实现快速统计用户停电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落实对重要用户管理的各项要求,参与涉及用电、重要用户方面安全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4.6 农电管理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农电管理部门是电力事故(事件)的配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县级供电企业事故(事件)的整改工作,参与县级供电企业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4.7 人力资源(社保)、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 公司系统各级人力资源(社保)、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与有关电力人身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总体要求 5.1.1 事故(事件)调查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秉承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态度,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和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电力事故规律,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 5.1.2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查找暴露问题,分清事故责任,制定预防措施,提出处理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等。 5.1.3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5.1.4 各级单位的事故(事件)报告都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事故(事件)信息的畅通,保证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能够迅速、全面开展。 5.1.5 事故(事件)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应当全面、系统、科学,兼顾普遍性和特殊性,积极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做到客观、细致、重点突出和逻辑性强;要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客观评价安全生产水平,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提供科学依据。 5.1.6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或阻碍事故(事件)调查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越级上报。 5.2 事故(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电力事故(事件)分为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事件)、设备事故(事件)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三类。事故(事件)等级划分标准详见附录1。 5.3 事故(事件)报告 5.3.1 事故(事件)报告的方式 5.3.1.1 按报告的形式分为: (1)口头报告(电话、短信报告); (2)书面报告。 (3)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5.3.1.2 按报告的时间阶段分为: (1)即时报告(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 (2)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5.3.1.3 按事故(事件)的类型分: (1)事故:即时报告,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2)一、二级事件:即时报告,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3)三、四、五级事件:事故(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内填报。 5.3.2 发生以下事件,分子公司在接到事件发生单位的即时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即时报告。 (1)因安全故障造成城市电网(含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其它设区的市、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60%以上。 (2)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自动装置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 (3)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者多回路换相失败。 (4)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33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 (5)220千伏以上变电站或者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全站(或全厂)对外停电。 (6)发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电源供电全部中断。 (7)发电厂一次故障造成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 (8)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水淹厂房、库水漫坝。 5.3.6 公司系统各单位如发生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接到即时报告后,立即即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安全监察部在接到即时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家电监会即时报告。 5.3.2 即时报告内容 5.3.2.1 电话或短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可能达到的等级;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2.2 书面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已经达到或可能达到的等级。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的人员情况)。 (5)事故简要经过,保护动作情况、备自投动作情况、负荷恢复情况。 (6)电网减供负荷及减供比例,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用户数及比例,停电区域范围,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受影响情况及恢复情况;发电厂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减少出力数值及占电网负荷比例。 (7)电力设备、设施的损坏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一二次故障设备的厂家、型号、投运日期、设备巡视检查和预试定检情况。 (8)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9)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前后电网运行方式及简图、变电站结线图、发电机组运行状况及事故控制情况。 (10)各级单位应急处置情况、应急抢修人员和抢修物资组织情况。 (11)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2.3 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5.3.3 即时报告流程 5.3.3.1 事故和事件(一、二级事件)即时报告流程 (1)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事故/事件发生后0.5小时内)向本生产部门(车间、工区、现场项目部等)负责人电话报告。发包工程事故(事件)现场承包商有关人员应立即(事故/事件发生后0.5小时内)向承包商现场项目负责人和发包单位业主项目部电话报告。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调度值班人员电话报告。 (2)发生事故(事件)的生产部门(车间、工区、现场项目部等)负责人、发包单位业主项目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事故/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电话报告。承包商现场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发包单位业主项目部电话报告。县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地市级对口部门电话报告。 (3)地市级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在事故(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电话或短信报告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如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以及除了电网减供负荷或城市供电用户停电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在报告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并经过沟通后,立即报告当地电力监管机构。事故(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书面报告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 (4)分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在事故(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电话或短信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如发生事故应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和一级事件发生后16小时内,书面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 (5)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收集、汇总相关事故信息,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报告。 (6)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相互沟通和传递信息,并报本单位领导。县调、地调、中调接到报告后,应逐级立即向上级调度部门报告,并电话或短信通知本单位领导、同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各级调度部门在统计、计算电网损失负荷和停电用户比例,达到电力安全事故和事件标准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同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 (6)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县级或地市级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发包工程承包商人员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承包商有关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发生人身事故后的三天内,事故责任单位和分子公司应每天将有关事故处理情况持续报上级单位。 5.3.4 事故(事件)发生后,涉及多个单位的,每个事故(事件)涉及单位都要按上述要求报告信息。 5.4 事故(事件)应急处置 5.4.1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公司有关应急管理的要求,扎实做好应急预案修订和完善、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等工作。 5.4.2 事故(事件)发生后,有关发供电单位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迅速抢救伤员,科学、合理调配应急物资和队伍等应急资源,积极防止事故(事件)蔓延扩大,特别是防止发生人员伤亡扩大和电网系统崩溃、瓦解等。 5.4.3 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事故(事件)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 5.4.4 根据事故(事件)的具体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可以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负荷、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并监督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执行。事故(事件)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有权决定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5.4.5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事件)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 5.4.6 事故(事件)处理过程中,各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处置工作。 5.5 事故(事件)调查 5.5.1 事故(事件)调查权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令)的规定,明确以下事故(事件)调查权限: 5.4.1.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和事故责任单位配合调查。 5.4.1.2 发生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和事故责任单位配合调查。 5.5.1.3 发生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或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事故责任单位配合调查。 5.5.1.4 发生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或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和事故责任单位配合调查。必要时,公司也可配合调查。 5.5.1.5 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原则上由发生事故的分子公司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公司可组织调查处理。 5.5.1.6 发生一级事件,由公司或授权分子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5.5.1.7 发生二级事件,由分子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5.5.1.8 发生三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或授权地市级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5.5.1.9 发生四、五级事件,由地市级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5.5.1.10 发包工程事故(事件)调查权限按事故(事件)等级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5.5.2 公司系统内部调查组构成 5.5.2.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5.5.2.2 发生重大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分管领导、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管理事故单位的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5.5.2.3 发生较大事故,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管理事故单位的分子公司(公司直属机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公司直属机构或分子公司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5.5.2.4 发生一般事故(含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的一般事故),由管理事故单位的分子公司(公司直属机构)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公司直属机构)有关部门人员、其他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必要时,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内部调查组进行调查。 5.5.2.5 发生一级事件,由公司或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5.2.6 发生二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5.2.7 发生三级事件,由分子公司或地市级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5.2.8 发生四、五级事件,由地市级事件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5.2.9 公司系统内部调查组可根据事故(事件)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发电企业、设备生产厂家、工程施工、科学研究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人员参与事故(事件)调查。 5.5.2.10 根据事故(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调查组组长的要求,各级单位的行政办公、计划管理(规划设计)、人事、人资、市场营销、生产技术、基建管理、安全监察、系统运行、农电、监察、工会等部门人员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处理。 5.5.3 调查期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令)的规定,明确以下事故(事件)调查期限: 5.5.3.1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公司内部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结束时间再延后5个工作日。 5.5.3.2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公司内部调查组的事故调查结束时间再延后3个工作日。 5.5.3.3 安全事件的调查期限为1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 5.5.3.4 事故(事件)调查期限自事故(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 5.5.4 事故(事件)调查程序 5.5.4.1 保护事故(事件)现场 (1)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应派专人严格保护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事件)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应及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和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及时移交事故(事件)调查组。 (3)由于抢救伤员、疏导交通、紧急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事故(事件)扩大等原因,确实需要变动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必须经事故单位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和录像。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5.5.4.2 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事件)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 (2)事故(事件)单位安监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如与事故(事件)有关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工作方案、作业指导书、作业表单和安全技术交底单、风险管控措施、有关人员的笔录材料、故障录波图、雷电定位系统记录数据、电气一次接线图、继电保护和安稳装置动作记录、监控系统打印记录、事故(事件)发生时的录音、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以及有关运行巡视检查、检修、预试定检、验收的记录文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事故(事件)调查组成立后,安监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4)事故(事件)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和收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事件)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事件)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5)事故(事件)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现场收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6)事故(事件)调查组有权向事故(事件)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5.5.4.3 调查事故(事件)情况 (1)人身事故(事件)应查明: ①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②事故(事件)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事件)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③事故(事件)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事件)记录,违章违纪情况。 ④事故(事件)场所周围的气象和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种面状况以及工种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⑤其他必须查明的材料。 (2)电力安全、设备或其他事故(事件)应查明: ①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事件)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②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事故(事件)造成的停电范围(市、区县停电情况)、减供负荷及比例、停电用户数及比例、损失电量、设备损坏程度、直接经济损失、受影响的重要用户等情况。 ③有关的开关、保护、仪表、自动装置、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监控系统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④相关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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