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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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宁波澳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人): 深圳市盈投置地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2017年3月14日 签订地点:深圳市 委托管理合同 甲方:宁波澳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北仑区新砌大港一路68号 乙方:深圳市盈投置地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北环路以北第五工业区综合楼1栋301(高新北六道16号东方信息港综合楼三层301室)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意将本项目的基建工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1 在本合同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1 “项目”/“本项目”:指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宁波市澳成电器(新厂)加固改造”。 1.2 “工程”: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发包勘察、设计、监理、采购、施工(土建工程、安装工程、配套工程等)、代为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移交给甲方的永久性工程,又称建设工程。 1.3 “甲方”:指负责项目投资、提出使用功能需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项目并对项目享有所有权的单位。 1.4 “乙方”:指按照委托人(甲方)提出的项目使用需求意见,以委托人(甲方)名义进行项目工程建设,并组织对外发包勘察、设计、监理、采购、施工、竣工验收、保修等全部工作的受托管理单位。 1.5 “第三方”: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 1.6 “项目部”:指乙方组建的实施委托管理业务并由项目经理领导的项目管理组织。 1.7 “项目经理”:由乙方任命、派驻施工场地、具备执业素质和专业技术并代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8 “委托管理工作”:指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合同,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项目使用需求意见,以甲方名义进行工程建设,并全权负责对外组织发包勘察、设计、监理、采购、施工,完成竣工验收、保修等全部工作。 1.9 “工期”或“委托管理周期”:指乙方按第5.2.1项承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期限。 1.10 “项目委托管理结算成本”:指建安成本的总和。 1.11 “专业工作单位”:指由乙方通过邀请招标、议标、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的或甲方确定的承担本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12 “重大设计变更”:指建筑功能、外观有重大变更或造价变更达人民币拾万元以上。 1.13“重大合同”:指合同总价款达人民币叁百万元以上。 1.14 “重大成本变更”:指在整个项目周期内,发生的单项/累积超过目标成本5%的重大变动。 1.15“重大安全事故”:指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 第二条 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 宁波澳成电器(新厂)加固改造。 2.2 项目地点: 2.3 项目规模: 改造范围约20000㎡。 2.4 项目委托管理部分的投资额(建安成本): 估算人民币约2000万元。(最终投资额以结算金额为准) 第三条 委托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自甲方确定加固改造范围并移交场地开始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移交手续及保修期间届满的项目管理工作(规划设计管理、工程建造管理、成本管理、竣工验收和交付管理、档案管理、保修等);乙方接受委托,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实施,并严格控制项目成本、质量、工期和安全。 第四条 项目委托管理的基本原则 4.1 甲方作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拥有项目开发中的监督权、建议权和知情权。 4.2 乙方派驻专业管理人员组建项目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项目委托开发管理职责和义务、行使项目日常经营管理权,对甲方负责,实现项目委托管理目标。 4.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对本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并承担因自身管理原因导致项目工期、质量、成本、安全未达到委托管理目标的责任;甲方与项目总承包企业或勘查、设计、供货、施工等第三方签署合同前,乙方应确保已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与经验认真全面地审核了该等合同并已就易发生风险或争议的要点作出了合理的安排,甲方应根据乙方的通知,重大合同在五个工作日内、其他合同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盖章配合。 4.4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涉内容的具体执行,均以各自指定代表的书面意见为准。 4.5 乙方应建立全面透明的信息通报制度,即按本合同的约定按季度和年度向甲方提交项目管理报告、专题工作报告、以及各项通知,并向甲方及时通报突发的对本项目影响重大的信息。 4.6 乙方委派至本项目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当与乙方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作为乙方雇员为本项目提供服务,与甲方不发生劳动关系。乙方承担上述人员的薪资福利(包括工资、奖金、社保、公积金等)并对上述人员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4.7甲、乙双方同意,为促使项目顺利进行,由甲方刻制项目部印章,并于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委托管理服务开始后交由乙方保管和使用。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7.12的约定对项目部印章进行规范的管理和使用,并承担违反约定使用项目部印章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项目委托管理的目标 5.1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符合设计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质量评价标准中的合格标准。 5.2 工期管理目标: 5.2.1 本项目总体委托管理周期暂定为:涉及外方验厂的生产区域5月15日移交甲方开始设备安装,其它改造区域9月30日移交甲方;其它建设工程待甲方建设计划确认后另行议定。 5.2.2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施工管理进度计划提交甲方确认。 5.3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无重大伤亡等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第六条 委托管理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6.1 委托管理服务费:根据委托管理服务工作的内容,按项目委托管理结算成本的 4 %计取委托管理服务费。项目委托管理结算成本暂按人民币2000万元计,委托管理服务费暂计人民币80万元整(大写:捌拾万元整)(最终按项目委托管理结算成本核算)。乙方须按本协议的付款金额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 6.2 委托管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6.2.1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暂定委托管理服务费的30%作为首期款; 6.2.2 外方验厂生产区域完成施工并经甲方确认之日起15日内支付暂定委托管理服务费的40%; 6.2.3 项目结算完毕,按照双方确认的项目结算成本办理委托管理服务费的结算,支付至委托管理服务费的95%(按项目委托管理结算成本核算); 6.2.4 余款5%待保修期结束或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回执满壹年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7.1 概述 乙方应依据国家及宁波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合同约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使用需求意见,以甲方名义进行工程建设,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建设。乙方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工作的配合、组织对外发包勘察、设计、监理、采购、施工,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保修等全部工作。 7.2 项目招投标 乙方负责组织本项目中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检测及其他工作等的招标工作。 7.3 项目设计 7.3.1 乙方应负责组织、协调并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图设计; (2)装修设计; (3)其他专项设计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保证设计准确、完整地满足甲方的功能及使用需求;组织专家对设计各阶段需要的专业论证;负责与设计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7.3.2负责组织设计会审,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7.3.3 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7.3.4 负责与设计、管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 7.3.5 对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缺陷或资料提供不全,经核实确认后,督促设计单位进行改正。 7.3.6 本项目其他设计工作。 7.4 项目合同管理 7.4.1 乙方负责以甲方名义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等专业工作单位订立关于项目建设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检测合同、咨询审查合同等中介服务类合同,材料、设备类采购合同,施工类合同以及其他所需的各类合同,并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监督履行。 7.4.2 乙方以甲方名义发包的工程施工范围限于施工图纸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加固改造工程、厂房简装、消防、给排水、电气等。 7.4.3 全面负责项目合同的订立、监督履行、变更、终止等。 7.5 项目进度管理 7.5.1 以甲方确定的总体进度控制目标为准; 7.5.2 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度管理; 7.5.3 协调安排各施工单位、配套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施工搭接,组织有序的交叉施工; 7.5.4 乙方有权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情况以甲方名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 7.5.5 其他项目进度管理工作。 7.6 工程质量管理 7.6.1 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建筑管理法律、法规和施工规范,以及本项目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负责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及工程整体质量,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7.6.2 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等手续; 7.6.3 负责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工程进行检查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若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及时专题报告; 7.6.4 监督本项目各工程质量,并在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报甲方备案,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7.6.5 负责组织各工程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设备的验收; 7.6.6 工程项目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按规定组织各有关方面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交工验收报告; 7.6.7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质量标准而需要返工的,要求、督促第三方进行返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7.6.8 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7.7 项目投资管理 7.7.1 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使用功能需求,组织工程招标,择优选定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7.7.2 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方式确保建设资金,各种款项在乙方的付款审批流程完成后支付。工程完工后,乙方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办理工程在保修期后工程尾款的支付审批手续; 7.8 项目安全管理 7.8.1 乙方承担本项目所有安全监管责任,且项目安全管理必须贯穿于工程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 7.8.2 按照政府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等有关手续; 7.8.3 乙方应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部监管责任,确保不因管理过失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7.8.4 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督促并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增强施工人员安全保护意识; 7.8.5 如有事故发生,乙方负责参加事故调查,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责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并处置,同时需书面通报甲方; 7.8.6 其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7.9 项目文明施工管理 7.9.1 乙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场地及现场设施齐全,工地卫生清洁和管理资料完备,交工前清理现场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7.9.2 负责建立文明施工监督网络,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检查文明施工落实情况; 7.9.3 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乙方负责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保护,不得擅自处理; 7.9.4 其他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7.10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7.10.1 负责组织甲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按照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申报手续,并配合市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7.10.2 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尽快向甲方移交有关图文资料、账目以及设施和库存物品,并按有关规定办妥全部移交手续; 7.10.3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内,乙方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解决质量保修期的工程质量问题; 7.10.4 自本项目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乙方将全部工程及相关资料移交给甲方之日起15日内,甲方将相应费用拨付给乙方; 7.10.5 其他竣工和移交管理工作 7.11 项目部印章的管理 7.11.1 乙方应指定专人管理项目部印章,并建立完善的项目部印章用印审批流程和制度,未经完整的项目部印章用印审批流程,不得使用项目部印章。 7.11.2 项目部印章系非经济类用章,仅供项目部用于与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配合单位联系工作和相关技术、资料往来,及项目的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以及工程内业资料的往来。 7.11.3 严禁在下列文件上使用项目部印章:(1)工程合同、材料采购等任何经济性合同;(2)任何内容的欠条、收据等欠款文件;(3)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4)空白、有涂改的文件;(5)对外借款合同;(6)工程量结算凭证。 7.11.4 乙方应妥善保管项目部印章,项目部印章如有损坏、遗失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将损坏的项目部印章交还甲方重新刻制。 7.11.5 乙方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后或本合同解除时,及时将项目部印章交回给甲方。 7.12 其它项目管理工作 7.12.1配合协调各政府管理机构的关系,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7.12.2负责为办理进口材料、设备的报关,以及工程完工后应提交的有关证明等手续; 7.12.3工程建设期结束后,负责做好工程范围以外、所有受工程建设影响的土地及地上地下构筑物、建筑物等的恢复工作; 7.12.4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项工作,乙方均有责任配合实施。 第八条 双方代表 8.1 甲方代表为饶江山,联系电话:13902919412。 8.2 乙方代表为陈家亮,联系电话:18868602638。 8.3 甲乙双方之间有关文件的传递、接收以及指令的发布等均由各自代表签字确认,但任何涉及甲乙双方实质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如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解除或终止等),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4 除在文件签收中予以确认外,双方代表对文件的签收并不表明对签收文件内容的确认。 8.5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代表更换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项目建设资金支付 9.1 由乙方提供《总资金计划表》,明确开发项目各阶段所需的资金及分析。在实际开发过程中因工程设计修改等原因造成的额外成本、费用支出,须经甲乙方代表签批确认后及时调整《总资金计划表》并报给甲方财务。 9.2 若乙方根据实际情况需调整《月度资金计划表》中的款项支付金额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9.3 付款流程:乙方负责具体付款原始凭证(如工程付款申请单的填写、相关责任人的审批、发票、合同等)的收集整理及乙方代表签批审核,保证付款原始凭证的完整、合法及相关责任人签批的完整、真实。因乙方原因未按照《月度资金计划表》中的付款期限要求及时发出付款指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的付款流程时限规定及时完成授权指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甲方承担。特殊紧急事项付款流程: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提供经乙方代表签批的书面付款申请,甲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授权指令。 9.4 每月10日前由乙方提供上月《月度资金支付统计表》,详细列明实际款项支付情况及未付余额,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及说明。 第十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1 甲方为本项目所有人,对本项目享有处分权和收益权。 10.1.2 甲方对本项目运营过程中的下列事项享有审核权和最终决定权,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代表签字的正式书面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10.1.2.1 项目的总体开发计划和招标计划; 10.1.2.2 项目的建筑、室内装修、园林景观部分的方案设计; 10.1.2.3 项目建设工程概算; 10.1.2.4 重大设计变更的确定; 10.1.2.5 重大成本变更的确定; 10.1.2.6 其他重要事项的确定。 10.1.3 甲方有权提出、变更各项项目使用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和要求,竣工的工程应完全满足甲方提出的各项合理要求。因甲方原因导致目标成本变动及/或工期影响,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顺延工期、调整目标成本。 10.1.4 甲方有权对本项目运营过程中的所有事项进行监督,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和检测。 10.1.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交本项目开发管理工作的各类情况报告。 10.1.6 甲方有权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10.1.7 在乙方组织安排驻现场项目组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安排工作人员全程参与本项目现场的施工管理和资料管理,其工作由乙方安排,甲方派驻人员的劳动报酬由甲方支付。 10.1.8 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 10.1.9 甲方对于乙方在委托管理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重大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甲方未在该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或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乙方的书面意见。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1.10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甲方在报批报建文件、对外签订的合同或其他文件上用印的,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各种用印手续。 10.1.1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进行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场地移交和资料移交,使本项目顺利开始开发建设。 10.1.1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义务,配合乙方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10.1.1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本项目竣工验收和交付。 10.1.14 甲方应当会同乙方确定本项目各项功能需求和相关的建设标准。甲方提出变更要求,应当通知乙方,双方根据该变更共同对工期成本管理目标进行调整和变更。 10.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2.1 乙方应对本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指导及积极的协助; 10.2.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 10.2.3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合同第7条所述的全部工作内容,自行及督促第三方及时完成本项目建设; 10.2.4 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本项目开发建设所有事项的监督,按照有利于本项目整体利益的原则,接受甲方对本项目提出的使用需求及相关建设标准、建设意见,恪尽职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努力实现项目管理目标,并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10.2.5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10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组建项目部并向甲方报送项目经理、技术总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派驻现场人员名单,乙方应确保项目部的专业性和人员的稳定,以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10.2.6 乙方应严格有关资质的管理,确保项目承包人与各专业工作单位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资质的要求; 10.2.7 乙方应通过招投标或其他市场化原则确定专业工作单位,并代表甲方承担并履行甲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的各合同项下的甲方有关权利义务,并监督各专业工作单位履行合同;负责做好项目建设中与有关专业工作单位的结算工作; 10.2.8 乙方可根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工程实施阶段对设计进行优化,控制工程造价。 10.2.9 乙方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成本与安全全面负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委托管理目标、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和项目总投资,进行项目建设组织管理,实施进度、成本、质量、安全四大控制的具体工作,严格根据预算框架组织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按期交付使用及无重大伤亡事故; 10.2.10 协助和监督监理方进行本项目的监理工作; 10.2.11 乙方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开工、管理,组织各项隐蔽工程的验收、中间环节验收及竣工验收,负责申报项目竣工验收; 10.2.12 本项目竣工后,项目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要求,必须能够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0.2.13 竣工验收通过后,及时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10.2.14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1条的约定负责质保期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10.2.15 乙方应按季度和年度向甲方提交项目管理报告,并在项目正式开工、地基基础完成、竣工验收等重要阶段,专项向甲方提交专题工作报告。项目管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项目管理主要工作(包括前期、规划设计、工程营造)的进度和进展情况,以及和项目开发计划的对比分析;B.项目成本的发生和异动情况分析;C.项目各项费用的发生和异动情况分析;D.项目当周/当季的资金使用情况和下周、季度的资金需求计划;E.甲方关注的其他重点工作情况。如遇方案、开发计划、成本等重大调整,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汇报; 10.2.16 乙方每次召开与项目相关的会议应及时通知甲方派员参加会议,以保障甲方的知情权; 10.2.17 因甲方耽搁、反复导致的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 10.2.18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在项目建成移交时将项目设施、相关文件资料全部提交给甲方及其有关部门,并确保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整性; 10.2.19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其在管理本项目时获知的任何甲方及本项目、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10.2.20 乙方应当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管理服务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管理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或转让给第三人完成; 10.2.21 乙方应依据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时,乙方应监督施工单位和工程相关单位购买相应保险; 10.2.22 乙方保证以甲方名义购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程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项目; 10.2.23 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其它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缺陷及保修 11.1 乙方开发建设的本项目应达到本合同所约定质量标准。 11.2 甲方可自行或委托专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查验工程质量(但须经乙方书面认可),如查验认为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合格,但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之处,并因此导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减损项目价值,或减损项目使用功能的,可认定为项目存在缺陷。 11.3 在竣工验收后交付给甲方前发现项目存在缺陷的,乙方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最短期限内修复该等缺陷。 11.4 乙方在项目交付给甲方时,应督促相关施工单位同时向甲方出具《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落实施工单位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施工单位未能提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无正当理由不与甲方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乙方不得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11.5 乙方负责与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工程的保修期限及保修责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保修期限如下: 11.5.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项目的预计使用年限; 11.5.2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11.5.3 装修工程为2年; 11.5.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乙方和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中约定。 11.6 项目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乙方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并督促施工单位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到现场核查情况,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免费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应督促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保修完成后,由双方和施工单位共同组织验收。乙方未能履行该义务,或未能督促施工单位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保修的,甲方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相关的费用可向乙方和施工单位主张赔偿。 11.7 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甲方、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 11.8 保修期限外因房屋任何原因造成任何损害,乙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2.1.1 因甲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导致项目工作延期的,工期顺延;如导致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的,由甲方承担: 12.1.1.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配置项目建设资金,导致项目延期的; 12.1.1.2因甲方未按时、足额向第三方支付设计费用、施工费用、采购费用等费用导致第三方迟延履行合同或解除与甲方之间的合同,并导致工期延误的; 12.1.1.3因甲方原因导致建设计划延误、工期延误的。 12.1.2 甲方无故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付款的第5个工作日起,乙方可暂时停止委托管理服务。 12.1.3 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2.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2.2.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因乙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乙方应负责处理并积极向责任方追索;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经乙方协助甲方向第三方索赔后获得赔偿的,可以在获得赔偿范围内免除乙方相应责任: 12.2.1.1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2.2.1.2 发生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 12.2.1.3 项目材料或工程设备被盗; 12.2.1.4 施工方或乙方拒不移交工程资料或拒不退场; 12.2.1.5 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情形。 12.2.2 因乙方原因工期延误, 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乙方协助甲方向第三方索赔后获得赔偿的,可以在获得赔偿范围内免除乙方相应责任。 12.2.3 合同生效后,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委托管理服务费。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3.1 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协议变更本合同。任何对本合同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共同签章后生效。 13.2 合同的解除 13.2.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2.2条承担违约责任: 13.2.1.1非甲方原因,工程质量、工期、投资或安全严重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目标,或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无法通过竣工验收,或工期延误达到30日历天天(含)以上,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 13.2.1.2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履行管理服务义务,经甲方提出书面意见后仍未改进的; 13.2.1.3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13.2.2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12.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2.2.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逾期30日未向乙方配置项目建设资金,导致项目建设资金断裂; 13.2.2.2甲方无故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逾期时间超过30日的; 13.2.2.3甲方有其他严重违约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13.2.3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13.2.4 本项目完成移交手续或本合同依据13.2条提前解除的,乙方应自本项目移交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将工程及附属设施/施工现场、全套工程资料和技术资料、图纸移交给甲方。 第十四条 合同的持续与转让 14.1 双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将积极促成本合同的持续履行。 14.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因增资、股权转让造成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14.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14.4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系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政府行为等不可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外部力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和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向对方提交损失情况和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15.2 发生不可抗力后,双方协商一致后认为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友好解决,如未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期限、文本及其他 17.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7.2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完成项目产权登记、保修期届满之日止。 17.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4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5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委托管理合同》之签署页): 甲方:宁波澳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2017年 月 日 乙方:深圳市盈投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2017年 月 日 2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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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 委托 管理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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