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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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性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等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核准或者驳回全国性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等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3.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工商局),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称核准由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局负责办理。相关各方1.申请设立的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申请设立的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内容申请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设立的出资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前须先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申请设立房
5、地产开发公司的投资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主管机关提交相关文件,提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核准:主管机关受理投资人提出的申请后,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对申请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1)主管机关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主管机关决定予以驳回的,向申请人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工作要求1.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登记注册不在同一主管机关办理的,登记主管机关自房地产开发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主管
6、机关备案。2.申请设立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须报经审批的,投资人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3.申请预先核准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不予核准:(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所需文件投资人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7、,申请书中说明以下主要事项:(1)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2)拟设立企业的地址;(3)拟设立企业的业务范围;(4)拟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5)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补充说明1.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经批准后,保留期为1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投资人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保留期届满后投资人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
8、10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06/03;国务院第1号令 (相关法规1.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次修订);2000/12/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6号令 (相关法规1.2)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05/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 (相关法规1.3)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12/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3号令 (相关法规1.4)5.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订);1998/04/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0号令 (相关法规1.5)第一部分、房
9、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阶段的法律程序程序1.2:内资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办理主管机关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局),负责核准或者驳回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等公司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核准或者驳回全国性公司的子公司,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等公司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3.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工商局),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登记注册核准由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局负责办理。相关各方申请设立的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内容申请设立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投资人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相
10、关文件、资料,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1.工商注册登记的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在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登记主管机关方予受理,否则不予受理。2.工商注册登记的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3.工商注册登记的核准:登记主管机关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4.工商注册登记的发照: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5.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内资房地产开
11、发公司,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公司开业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型、注册资金或者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号等。工作要求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各项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
12、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文件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组织章程;3.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5.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补充说明内资房地产公司设立登记后,登记主管机关对以下主要事项进行登记注册:1.企业法人名称;2.住所;3.经营场所;4.法定代表人
13、;5.经济性质;6.经营范围;7.经营方式;8.注册资金;9.从业人数;10.经营期限;11.分支机构。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06/03;国务院第1号令 (相关法规1.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次修订);2000/12/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6号令 (相关法规1.2)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05/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 (相关法规1.3)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12/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3号令 (相关法规1.4)5.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订);1998/04/07;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0号令 (相关法规1.5)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阶段的法律程序程序1.3:外资公司合同、章程的审批主管机关1.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负责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查批准;2.北京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原市外经贸委),在国务院授权权限内负责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查批准。相关各方1.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2.申请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内容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投资人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按规定向审批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手续,经审查
15、批准后方可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1.合同章程审批的申请:合资、合作各方向主管机关提交企业合同、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提出审批申请,主管机关对提交文件、资料符合标准的申请予以受理。2.合同章程审批的审查:主管机关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审查意见。3.合同章程审批的批准:主管机关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批准,制作批复文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工作要求合资、合作各方提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查申请,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1.提交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应写明以下各项内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
16、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8)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9)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0)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11)违反合同的责任;(12)解决合营各方之间
17、争议的方式和程序;(13)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2.提交的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应写明以下各项内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8)解散和清算;(9)章
18、程修改的程序。3. 提交的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应写明以下各项内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2)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3)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4)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6)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7)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8)产品
19、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9)合作企业外汇收支的安排;(10)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11)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12)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13)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14)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4. 提交的中外合作企业章程应写明以下各项内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合作企业名称及住所;(2)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3)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4)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5)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
20、险或者亏损的分担;(6)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7)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8)有关职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劳动管理事项;(9)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10)合作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1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程序。所需文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中外合营者应共同向主管机关报送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
21、报告;3.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合营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7.合营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8.审批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中外合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中国合作者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文件;2.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3.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
22、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4.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审批主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06/03;国务院第1号令 (相关法规1.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次修订);2000/12/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6号令 (相关法规1.2)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05/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 (相关法规1.3)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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