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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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房开发贷款的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升信贷资产质量,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贷款通则》等关于法规,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场销售的商品住所项目或用于开发建造政府安置拆迁户居住需要的住所项目的贷款。 第三条 发放住房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所辖分支机构办理的住房开发贷款。 第二节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 第五条 我行住房开发贷款的对象为经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住房开发贷款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权部门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2、综合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应具备房地产开发二级(含)以上资质,且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贷费用目没有拖欠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其主要投资商(控股股东)原则上应具备房地产开发二级(含)以上资质,且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提供定向开发的房地产公司,可依据有关详细情形适当放宽条件。 3、公司所有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开发经验丰富、资金实力雄厚、品牌知名度较高。 4、具备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结算帐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5、贷费用目总投资中,所有建设资金来源贯彻,其中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国家有关部门及监管机构规定比例,并先于贷款发放所有投入房地产项目开发。预售收入及其他银行借款可以作为分析项目资金缺口的依据,但不得计入项目资本金。 对分期开发的大中型项目,申请某一期开发贷款的,按当期开发投资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对分期开发的大中型项目,申请整个项目开发贷款的,按整个项目总投资要求项目资本金比例。 6、项目地段较好,周边项目销售情形良好;楼盘具备一定规模,一般小区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楼盘规划合理。 7、开发商承诺该楼盘的个人按揭贷款与开发贷款的额度比例一般要求达到1:1以上(含)。原则上应要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在未还清我行贷款本息之前,所有由我行办理,开发商同意与我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 8、抵押物合法有效,由我行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率不得高于70%;以土地使用权加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综合抵押率不得高于60%;以开发商尚未售出的普通住所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率不得高于60%,以其他类型房产作为抵押物的依照《****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第一部分第四章中“抵(质)押分类及抵质押率上限”中关于规定执行。 9、我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本地区指我行分支机构所在城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特殊情形下,如提供异地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应将贷费用目报备本地银监局后放款。 10、现有住所又有商用房的项目,住所类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 11、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我行住房开发贷款依据有关运行模式的不同分为:住房开发封闭贷款和住房开发非封闭贷款。 住房开发封闭贷款指以所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贷款发放、项目建设、销(预)售的整个环节中资金能够封闭运行。住房开发封闭贷款以外的住房开发贷款为住房开发非封闭贷款,包括:以信用方式发放的开发贷款、以保证担保发放的开发贷款、以其他项目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发放的贷款等。 我行住房开发贷款应以住房开发封闭贷款为主导,辅以住房开发非封闭贷款。发放住房开发非封闭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且方案设计合理,能有效保障我行贷款安全,并带动我行按揭业务发展: 1、与其他银行合作均未采用封闭贷款模式的大型优质上*房地产开发企业。 2、不满足前款条件但属于由于本地房地产管理特殊政策致使无法封闭运行的地区深圳、*等。我行优先支持前期能够以所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期变更为以其他我行认可抵押物抵押,或全程以我行认可的其他抵押物抵押的项目。 第三节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 住房开发贷款应依据有关项目资金来源、用款计划,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金额以满足项目资金的所有融资需求,并不超过总投资额的60%为原则。贷款依据有关项目实际用款需求发放。 第九条 住房开发贷款的期限依据有关项目开发期决定,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第十条 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按我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住房开发贷款经办行应依据有关不同客户的实际需求选择合理的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未经银行同意,不得更改。详细的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按比例还款,即借款人依照所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存入我行贷费用目收入账户,及时还款。 2、及时间还款,即借款人依照商定的时间,商定的金额分次归还我行贷款。 3、按项目投资进度还款,即借款人项目开始销(预)售后,我行对项目销售回款进行监督,在销售回款达到项目审批时我行认定的需要用本项目销售回款弥补的资金缺口之前,借款人营业收入不用于还款,在我行监督下投入项目建设;在销售回款超过项目审批时我行认定的需要用本项目销售回款密闭的资金缺口后,借款人所有营业收入所有用于归还我行开发贷款。 4、我行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第四节 贷款申请和调查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向经办行提出借款的书面申请,申明借款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方式、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偿还能力等情形。 第十三条 贷款合法性调查。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资质。主要调查借款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等项目。 (二)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性。调查开发商开发资质等级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经有权部门办理年检。 (三)土地出让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应调查土地出让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土地规划红线图是否经批准。 (四)合法批件的完整性。应调查项目所在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已交清,《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是否齐全有效;已经开始销预售的,是否持有有效的《销预售许可证》;上述批件是否为临时性质的批件。 (五)贷款用途的合规性。严格禁止我行贷款资金用于支付项目土地有关费用。 (六)抵押物的合法性。 依据有关房地产管理的关于法律、规定,不得用下列房地产进行抵押: 1、违章建筑及已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设备; 2、军事设备;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4、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登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地上房屋所有权已经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5、未按土地出让协议商定支付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6、城*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未转为国有土地的。 第十四条 贷款安全性调查。 (一)项目资本金比例和到位情形。 (二)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对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调查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优先支付出让金后第二还款来源的偿债能力。调查是否将抵押人所有的、在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同时进行抵押,不得分立抵押。 (三)销售前景的预测。应调查所开发项目的目标客户群体,客户意愿以及构成。 (四)建筑工程监理贯彻情形。应调查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具备与该工程对应要求的资质等级,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调查监理单位的业绩、信誉;调查委托监理协议内容是否完善,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纳入监理范围。 第十五条 贷款效益性调查。 (一)从项目所处地段、户型设计、房屋质量设计标准、物业管理水平、周边环境等方面,与同类项目的销售相比,预测*场前景; (二)项目供水、供电、供气和雨水、污水排放等公建配套对*场销售的影响; (三)项目的销售策略是否符合*场的需要; (四)给存款、中间业务等带来的附带效益; (五)对已开始销(预)售的项目,要调查其销(预)售情形,分析*场风险。 第十六条 在对贷款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依照我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测评。 第十七条 分行风险经理必须全程参加住房开发贷费用目的前期现场调查工作,并结合借款人综合实力、项目资金缺口、整体销售策略与客户经理共同设计合理可行的授信方案。 第五节 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 住房开发封闭贷款应采用所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担保方式。借款人如是项目公司,原则上还应要求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控股股东未能提供保证,原则上应出具在项目资金短缺时补足资金的承诺函。 第十九条 住房开发非封闭贷款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情形下,可采用信用贷款或连带责任保证、其他项目土地或其他资产抵押中的一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组合,但必须能够确保贷款安全并不低于同业在本地或对特定企业的一般担保条件。 第二十条 我行不接受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第六节 贷款审批、发放及支取 第二十一条 住房开发贷款审批流程依照现有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权限按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住房开发贷款发放应执行《****银行项目融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贷款发放前借款人需与我行签订《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协议》,并依据有关协议商定,在我行开立贷款发放账户、贷费用目收入账户和还款筹备金账户。贷款发放账户用于核算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贷费用目收入账户用于核算项目收入和借款人收入。还款筹备金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动用该账户资金,同时该账户内的资金支付须逐笔经贷款行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 住房开发封闭贷款贷款,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必须与我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及《财务监管协议》,住房开发非封闭贷款,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必须与我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确保我行个人按揭贷款收益的实现。所有目的银企合作协议、财务监管协议原件应依照我行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纳入三类档案管理,由经办行负责保管。在实际操作中,如由于特殊情形,需要对协议进行修改,必须由有权法律部门审核并出具法律建议或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确保我行为抵押物的第一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在抵押协议中注明抵押物包括土地和抵押协议签字生效后土地上的上盖物;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在抵押协议中明确抵押物的范围或部位,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当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符合商品房现房抵押的,必须将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转为商品房现房抵押。 批复记载在建工程在具备条件后办理抵押的,在建工程具备抵押条件后必须及时办理抵押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以在建工程或我行认可的其他类型房产作抵押的抵押物必须办理保险手续并指定我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投保总额不低于银行贷款本息额,保险的有效期应至少长于授信到期日。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取得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资本金所有到位并投入项目或工程建设后,分行放款部门贯彻授信前提条件,依据有关借款协议的商定和贷款发放的关于规定,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贷费用目合理地对外支付,住房开发贷款资金支付应执行《****银行项目融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应定时(详细期限由经办行与开发商协商确定)拟定项目用款计划并提供用款依据。 在资金对外支付方面,客户经理应对开发商提供的项目用款计划及相应的凭证、协议等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核,由经营部门总经理审批后(对于存在较大风险的项目及经营部门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中出现较大违规的,由风险总监或主管对公业务行长进行审批),由开发商执行对外支付(对外支付时应首先以开发商自有资金进行,且须提供支付的相应凭证、协议等资料文件资料交银行查验)。 客户经理审核用款需求时,主要依据开发商提供的项目协议,贷款只能用于该楼盘的有关建设费用支出,不得将其挪用至借款人开发的其它项目或作为往来款暂借给其它公司,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发放对该企业的所有贷款,并有权要求企业提前还款。企业不予归还的,我行有权要求处置抵押物或要求保证单位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节 贷后检查和收回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定时到售楼现场或施工现场了解项目进度情形,适时掌握项目最新动态,了解项目可能面对的风险,并在发生风险预警时及时拟定监控风险的详细措施,依照我行风险预警管理办法要求报送风险预警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住房开发封闭贷款,开发商在签订预售/销售或租赁协议及有关协议时,必须在所签的协议或协议中明确载明付款方将资金划入开发商在经办行开立的收入监管帐户内。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用其他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开发贷费用目,客户经理应定时了解抵押物的项目进度情形,防止土地因满二年未动工开发被有关部门按闲置土地处置,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抵押物可以依据有关还款的进度逐步撤销。抵押物的撤销由客户经理发起,经有权人审批后方可办理抵押物的撤销手续。抵押物的撤销应遵守以下原则: 1、先归还贷款再解除抵押的,可以依照还款金额和抵押比率,撤销相应抵押物。此类解除抵押由风险总监批准(未设立风险总监分行,由主管风险管理行长批准); 2、在抵押物销售面积不超过50%的情形下,可先解除抵押,后归还贷款;解除抵押时抵押物价值和贷款同比例解除,同时每次解除金额不得超过我行对该项目贷款金额的20%。此类解除抵押须经风险总监批准(未设立风险总监分行,由主管风险行长批准); 3、当抵押物销售面积超过50%时,则必须先归还贷款再解除相应抵押物。此类解除抵押由风险总监批准(未设立风险总监分行,由主管风险行长批准); 4、未能满足上述规定的抵押物解除情形,经办行需拟定关于风险防范措施,上报原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十一条 贷费用目取得销(预)售许可证,开始正式销(预)售时,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时提供销(预)售情形表,包括已签订的销(预)售协议编号、协议金额、房号、销(预)售款回笼情形。客户经理应定时或不定时到项目售楼处或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实开发商申报的预售情形,确保项目资金回笼到监管帐户。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三十三条 客户经理要对贷款逐笔进行跟踪检查,并按季提交贷款检查的书面报告,书面检查报告纳入三类档案管理,由经办行负责保管。定时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是否按预定的设计要求和计划工程进度施工、竣工、出售和运行; (二)借款人是否依照借款协议规定和实际用款计划使用贷款,有无挪用贷款; (三)借款人贷款归行和还款付息情形; (四)相应的风险及收益情形; 第三十四条 对公风险经理主要检查工作内容: (一)结合审查审批和平行作业工作,每季度参加客户经理对授信客户的全面检查工作。 (二)针对评估中发现的客户风险特征,提出针对性的授信后管理要求。 (三)及时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有关客户经理或经办行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贷款风险早期预警制度。客户经理、上级检查单位发现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时,应随时向关于领导、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借款人主要管理人员无故离岗、逃逸、隐匿、被司法机关关押、逮捕等; (二)实行联营、改制、合作、分立、破产、资产重组、项目有偿转让等投资主体变更; (三)企业发生法律纠纷和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 (四)改变项目设计,项目工程进度缓慢,工程质量下降,亏损延续、大量增加; (五)不接受信贷监督,资金体外循环,贷款逾期、拖欠利息; (六)未经经办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出让或进行再抵押; (七)抵押物遭受火灾等重大灾害,损失严重; (八)改变销售策略,项目销售不畅; (九)其他加大贷款风险的重大事件。 第八节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分(支)行可依据本办法拟定相应的操作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 ﻬ附件1 银企合作协议 甲方:****银行 乙方: 公司 为支持乙方开发的 楼盘项目的建设,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建立各方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银企双赢的目标,甲乙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金融服务 1.01 甲、乙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将对方视为自己的重要合作伙伴。甲方在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优先为乙方提供一揽子“房地产金融套餐”,积极支持乙方的经营发展。 1.02 甲方将密切关心乙方的长远发展,充份利用自身的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为乙方的业务发展、经营决策提供关于信息、政策和财务咨询服务,通报关于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宣传、说明关于的金融法规。 1.03 甲方将为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在业务发展战略、投资活动和经营方针等方面提供专业建议,当好财务咨询顾问。 第二条 对项目的金融支持 2.01 甲方意愿向乙方提供住房开发贷款___________万元,用于支持乙方上述项目的建设,甲方并将在风险可以监控的水平范围内保障乙方上述项目的融资需求。 2.02 乙方愿遵守下列各条规定: (1)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制度。 (2)及时向银行提供财务会计资料文件资料、工程建设协议及与项目关于的重要协议或协议类资料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真实、有效、及时。 (3)按贷款申请用途使用贷款、专款专用,接受甲方的财务监督。 (4)在甲方开立结算帐户,保证上述项目的回笼资金所有存入乙方开在甲方的银行帐户内。 (5)项目开发中,应邀请甲方参加该项目的关于重要会议或活动,甲方对乙方不合理开支拥有否决权,乙方应尊重甲方对项目开发的建议。 第三条 按揭业务及有关业务 3.01 甲方为乙方提供上述项目的商业组合贷款。乙方同意将不低于_____亿元按揭业务交甲方办理,甲方保证贯彻乙方商业贷款的资金来源。乙方在未还清甲方所有贷款本息以前,不去其他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同时甲方承诺以最快的速度向乙方提供按揭贷款服务。 3.02 甲方将利用其整体优势,为乙方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包括资信证明、项目可行性研究、财务监理、保函、信用证、代发工资、物业管理代理收费等金融品种,乙方优先委托甲方办理前述各类业务。 3.03 乙方推荐 (项目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售楼中介/其他关于单位)的结算帐户开户到甲方,并将所有与项目关于的结算交甲方办理。 第四条 其他商定 4.01 为有效执行本协议,甲乙各方主要代表应定时交流情形,保持联系、沟通信息,解决在执行本协议工程中所造成或产生的问题。 4.02 在执行过程中,如客观情形发生变化或需要对协议中关于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时,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4.03 其他事项: 4.04 本协议一式贰份,各方各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日期: 附件2 财务监管协议 甲方: 办公地址: 电话: 经办人: 乙方:****银行 分行 支行 办公地址: 电话: 经办人: 依据有关甲乙各方签订的第 号人民币借款协议的规定,为确保甲方开发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为 ,以下简称“该项目”)的顺利履行,保障该项目的贷款银行(乙方)的信贷资金的安全和购买此楼盘的小业主的权益,甲乙各方经协商同意由乙方为该项目的财务监管银行,在项目建设期内实施财务监管,甲方自愿接受乙方的监督和管理,关于详细的监管内容如下: 第一条 监管范围 本协议所称的财务监管是指对该项目所发生的建设费用及预售、租赁收入进行专项资金跟踪监督,即通过设立贷款发放账户、贷费用目收入账户,对该项目内的所有工程款、材料和设备款以及与该项目关于的费用支付、销售、租赁收入的资金回笼和贷款归还办法等均列入本监管协议的范围。 第二条 账户设置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如下银行账户作为贷款发放账户、贷费用目收入账户。贷款发放账户用于核算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贷费用目收入账户核算甲方的自筹资金、项目的预(销)售、租赁收入及其他资金。 贷款发放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贷费用目收入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如下还款筹备金账户,该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动用该账户资金。 还款筹备金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 账号: 第三条 监管内容 依据有关甲乙各方签订的 号人民币借款协议的规定,贷款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建设,该项目的销售、租赁收入应用于该项目的建设和归还乙方的贷款本息,乙方对该项目实施如下监管: 1、乙方依照该项目进度计划,确定一次性或分次发放,多次支取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依据有关工程实际进度情形划入甲方的贷款发放账户。乙方授权的监管员按甲方提供的项目用款计划、工程进度计划、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及经核实的工程实际履行情形,对项目用款进行逐笔审核。 2、乙方对甲方下列收入进行监管,以保证项目回笼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建设和归还乙方贷款本息: (1)所有定金收入 (2)所有预售/营业收入 (3)所有租金收入 (4)所有预售/销售协议、租赁协议、材料设备供应协议、工程承包协议、*政配套协议等所形成的有关权益,包括甲方依据有关上述协议从索偿、仲裁或判决中应收或已收的所有收入 3、甲方同意在开始预售该楼盘后,将所有营业收入依照 %的比例用于归还甲方向乙方申请的项目贷款。 第四条 项目用款审核方式 项目建设期内发生的工程建设费用实行监管审核制。甲方定时(按季/按月)将本季/本月内需要对外支付的费用,向乙方提供关于的用款依据,经乙方监管员审核并签章认可后,将贷款发放账户或贷费用目收入账户的资金对外支付。 第五条 各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依据有关项目的实际情形,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的用途、支付时间和金额进行财务监管和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2)定时检查该项目的结算账户及关于企业账户,发现甲方有违反规定将资金挪用到其他地方等行为,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对甲方的所有贷款的划付,并要求甲方提前还款。如甲方不还款,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3)参加甲方通知的该项目关于会议,动态了解该项目的实施情形。 (4)随时了解该项目的预售/销售或租赁情形,预售/销售价格或租赁价格,检查销售资金的回笼情形。 (5)有权依据有关各方协商的还款比例要求甲方及时归还贷款。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与该项目关于的资料文件资料(包括该项目权证、协议、预决算报告等)供乙方备案,并保证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2)定时(按月/按季)编制项目用款计划,交乙方核定。若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超过该月/季已核定的额度,甲方应及时提出超额的原因及需追加的额度,经乙方核定后予以调整。 (3)依据有关乙方要求定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对外支付明细情形,并随时接受乙方对该项目财务收支情形的检查与核对。 (4)有责任通知乙方参加与该项目建设关于的重要会议,包括涉及该项目的所有重大经济活动。 (5)每月向乙方提供预售/销售或租赁情形表,包括预售/销售协议或租赁协议编号、协议金额、预售/销售或租赁房屋的栋号和室号以及付款计划表和资金回笼情形。 (6)甲方在签订预售/销售、租赁协议及有关协议时,应在协议及协议中明确载明付款方应将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贷费用目收入账户(账号为 )。 (7)若甲方依据有关其于外界签订的协议支付了费用(如工程款、材料设备款、配套费等)而协议对方发生违约事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8)在该项目建设期进行财务监管期间,主动协助配合乙方的监管工作,为乙方监管人员提供工作的各种便利。 第六条 保证条款 一、甲方承诺: (1)在还清乙方贷款本息前,不将贷款发放账户或贷费用目收入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 (2)在还清乙方贷款本息前,该项目回笼资金所有进入贷费用目收入账户; (3)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资料包括用款依据均真实、有效。 (4)在贷款未还清前,该项目的个人住房贷款所有交由乙方办理。 二、如甲方未依约履行上述承诺,或未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即构成违约,乙方将视情形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宣布贷款额度部分或所有取消,乙方所承诺的放贷义务立即部分或所有解除; (2)宣布贷款立即所有或部分到期,甲方立即清偿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 第七条 其他 该项目的财务监管期限,自开始发生贷款时起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其中该项目回笼资金的监管期限,自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 第八条 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后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各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日期: 日期: ﻬ附件3 住房开发贷款资金使用审批表 经办机构 客户名称 贷款金额(万元) 本次用款金额(万元) 贷款发放账户余额(万元) 资金用途: 主办客户经理建议或意见 签字: 日期: 经营单位负责人建议或意见 签字: 日期: 分行公司部行业经理建议或意见 签字: 日期: 分行公司部负责人建议或意见 签字: 日期: 分行主管行长建议或意见 签字: 日期: ﻬ附件4 住房开发贷款抵押物解押审批表 经办机构 客户名称 贷款金额(万元) 贷款余额(万元) 申请解除抵押物面积及套数 申请解除抵押物价值(万元) 剩余抵押物面积 剩余抵押物套数 还款筹备金账户余额(万元) 剩余抵押物价值(万元) 申请解除抵押的原因: 主办客户经理建议或意见 签字: 日期: 经营单位负责人建议或意见 签字: 日期: 分行风险经理建议或意见 签字: 日期: 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建议或意见 签字: 日期: 分行风险总监建议或意见(未设立风险总监的分行,主管风险管理的行长) 签字: 日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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