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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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农村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农风险抵御能力,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三条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本行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
2、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
3、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者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者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者借
4、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者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或者借款人和担保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后,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和担保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对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符合上述(一)至(九)项原因,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5、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本行对外投资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呆账: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2.被投资企业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3.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者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者清算期超
6、过2年以上的,本行无法收回的股权;4.本行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本行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三)本行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后,根据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十四)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单户贷款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者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
7、,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犯罪,或者因本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2年以上,本行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他还款义务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本行对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 246号,以后变化从其规定)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十八)本行对单户
8、贷款余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个人经营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本行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发放的,并且本行能有效监控资金流向,证明贷款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生产经营贷款。 (十九)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第四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一) 持卡人依法宣告破产,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二) 持卡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
9、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本行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三) 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四) 持卡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五)持卡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10、。 (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者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者丧失诉讼时效,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九)单户贷款本金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单户贷款本金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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