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租赁项目审查与审批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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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项目审查与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租赁项目审查与审批工作,防范租赁项目风险,进一步统一租赁项目审查标准、完善审查审批工作机制,明确租赁项目审查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租赁项目审查是指项目审查人员在尽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项目基础材料及尽职调查资料,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对租赁项目所进行的客观、公正、审慎、严谨、专业、独立的审查,并形成书面的审查意见。 租赁项目审批是指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项目及审议后公司领导对项目的核准。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租赁项目审查审批工作流程、人员职责要求及审查意见要求等。 第二章 审查审批人员要求 第四条 租赁项目审查审批人员包括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计划财务部、资金管理部相关审查人员,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公司审批领导。 第五条 职责要求 (一)审查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货币信贷政策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对拟提交审议的租赁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分析主要风险点,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二)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租赁项目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并对各自的表决意见负责。 (三)公司审批领导: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落实相关监管要求,执行公司各项政策、制度和管理要求,审阅租赁项目资料,签署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六条 审查人员基本要求 (一)具备较完备的金融、法律、财务及相关行业知识,认真学习和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制度,接受相关培训,按照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二)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注重工作效率。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为完善租赁方案及决策提供较为全面、客观的审查意见。 (三)独立行使尽职审查职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查工作。 第七条 业务部门对项目基本资料及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审查审批工作以业务部门取得的基础资料、尽职调查报告为依据,在工作中若发现资料明显不实,或者尽职调查工作流于形式、调查结论与项目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的,不得出具项目可行的结论意见。 第八条 审查审批人员具有以下情节的,将按照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一)未发现送审材料反映的信息存在明显遗漏、缺陷、瑕疵,或虽发现资料明显不实、调查工作流于形式,调查结论与项目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仍出具项目可行的结论意见的; (二)未发现应知的重大政策性、系统性、行业性、地区性等风险,或发现未及时提示的; (三)对审查资料保管不力,造成重要资料遗失或泄密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公司业务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 对于严格按照公司流程及有关规定,在项目资料审查、分析与评价等环节都勤勉尽职的履行职责的审查审批人员,租赁项目若出现不良,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章 项目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公司业务的审批机构,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多名,委员若干名。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总经理任命。委员每届任期2年,期满经任命可连任。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项目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外部专家库,外部专家必须是具有经济、金融等领域实际工作经验,在相关行业或领域有较高造诣和知名度的专家。外部专家可由相关部门推荐,报总经理批准和聘任。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审批; (二)对项目实施后的重大事项处置进行审批; (三)对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审批; (四)总经理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方式包括会议审批和会签审批两种。会议方式为项目审批的基本形式,因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差等原因无法实施会议审批或结构简单、操作模式成熟项目的实施等事项,经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取会签方式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会议审批和会签审批由一名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该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应指定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项目评审委员会必须有5人(含)以上成员参加,审议事项方为有效。 除本办法规定事由外,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向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说明情况。经主任同意,缺席委员可授权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但被授权委员的表决行为由授权委员承担。 第十七条 业务部项目经理、项目成员、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业务人员应列席项目评审会审批会议,介绍项目情况,接受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询问。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独立发表自己的审批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须在审批意见表上签注同意、有条件同意、复议、谢绝的审批意见并签名,不得弃权。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结论的计票规则 (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参加审批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同意且主持主任同意的为同意; (二)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参加审批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同意或主持主任同意,且三分之一(不含)以上委员附有条件或主持主任附有条件的为有条件同意;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不含)参加审批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复议、谢绝或主持主任复议、谢绝的,按照复议和谢绝的投票数量从多者确认结论。 第四章 审查审批原则及流程 第二十一条 租赁项目审查审批原则 (一)调审分离。租赁项目的调查与审查岗位必须职责明确、责任分明。 (二)分级决策。各级审批人员只能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相应的决策。 (三)专职审查和集体审议相结合。租赁项目在最终审批前必须经过各部门专职审查,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提请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控制风险和提高效率相结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规范流程,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审查审批效率。 第二十二条 租赁项目审查审批应严格按照流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审查工作主要针对已经出库的项目。风险管理部在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租赁业务调查报告》和相关项目审查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查。业务部门提交的材料完备的,风险管理部应受理申请;材料不完备的,风险管理部应通知业务部门补充资料。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于受理项目审查申请当日将《租赁业务调查报告》和相关测算表格分别发送法律合规部、计划财务部和资金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 法律合规部、计划财务部和资金管理部应在收到上述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审查意见,各部门主审员和总经理签字后送风险管理部。 法律合规部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合法、合规性审查;计划财务部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税务风险、会计核算、单笔业务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及其他相关内容;资金管理部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的判断及提供资金解决方案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综合法律合规部、计划财务部和资金管理部的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全面风险审查和评估,由主审员和部门总经理签字后形成审查意见。 风险管理部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承租人情况、信用结构、项目收益、主要风险点。 第二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完成对租赁项目的审查程序,出具审查意见后提交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租赁项目经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字后,报有权审批人终审。重大项目需经总经理签字,报董事会审批。董事长对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的项目,承办部门可正式操作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复议”的项目,由承办部门完成复议报告后申请复议,但每个项目最多复议两次,如第二次复议仍未通过,应作谢绝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谢绝”的项目,在会议纪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原则上不得重新提交审议。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重新审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在审批通过后,应在一年内签署相关合同,否则原有审批失效。合同约定放款计划的,按放款计划办理。合同未约定放款计划的,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放款完毕。超过一年仍需放款的,按公司租赁业务变更流程办理。 第五章 租赁项目审查审批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审计稽核部负责检查租赁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对租赁项目审查审批制度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以提高租赁项目的审批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审查审批人员应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树立全局观念,坚持信用原则,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严格遵守租赁项目审查制度和纪律,做好各环节审查结论和审批结果的保密工作。对因未尽职审查导致租赁业务风险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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