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国考-综合素质全本整理资料.doc
《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国考-综合素质全本整理资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国考-综合素质全本整理资料.doc(85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第一部分 综合素质 第一章 职业理念 1. 教育观是人们对教育所持有的看法,它既受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又受人们对教育要素不同观点的影响。 2. 教育指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主要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学校教育的工作,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促使其朝着期望方向变化的活动。 3. 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且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4.素质教育观是把教育活动目的指向“素质”——人的全面素质的教育观。 5. 素质教育是连贯的、全方位的、全过程的教育活动。素质教育不是对特定阶段、特定学校提出的要求,而是对各级各类学校提出的要求。 6. 实施素质教育的途径:德育为先,五育并举;新课程改革;学校管理、课外教育活动、班主任工作。 7. 新课改的教学观 (1)从“教育者为中心”——— “学习者为中心”; (2)从“教会学生知识”———“教会学生学习”; (3)从“重结论轻过程”——“重结论更重过程”; (4)从“关注学科”——“关注人”。 9.素质教育要求面向所有学生进行教育,应试教育主要面向少数学生,忽视大多数学生。 10.自主学习是以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通过学生独立地分析、探索、实践、质疑、创造等方法来实现学习目标,即主动地自觉自愿地学习,而不是被动地或不情愿地学习。 12. 研究性学习是以学生的自主性、探索性学习为基础,从学生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选择和确定研究专题,以个人或小组合作的方式,在教师组织、参与和指导下进行的学习活动。 13. 素质教育评价方式上的改革体现在评价主体、评价内容、评价过程、评价方式的变化。改革单一评价主体的现状,加强自评、互评。不仅关注学业成绩,还关注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心理素质、学习兴趣、学习方法和积极的情感体验等。有机地把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结合;给予多次评价机会;鼓励将评价贯穿于日常的教育教学行为中。将量化评价方法与质性评价方法相结合;丰富评价和考试的方法,追求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14. 实施素质教育的方法:发挥教师的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开展实践活动。 15. 终身教育,是指人们在一生中都应当和需要受到各种教育培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贯穿人生始终的一种教育形态,具有时间的延展性;二是包容了所有现存的教育形态在内的教育过程。 16. 终身教育的概念由法国人保罗 • 朗格朗在 1956 年正式提出。 17. 终身教育的代表作有:朗格朗的《终身教育导论》、埃德加•富尔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舒瓦茨的《终身教育——21 世纪的教育改革》等。 18. 学生观是指教育者对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性质、地位、特征和具体实践活动的基本看法与认识。 19. 人的全面发展:人的体力和智力得到全面而充分发展,在德、智、体、美、劳等各个方面都有均衡的发展。 20. 我国古代的“六艺”,即射、御、礼、乐、书、数,是对人全面发展的一种诠释。 21. 全面发展的学生观是指:要把学生当作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把学生看作是发展的人;关注学生的个性与差异。 22. 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处于主体地位,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 23. 学生在学习活动中是认识的主体、时间的主体和发展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 24. 学生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独立的主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具有学习的自主需求和动力,拥有享受相关需求的权利。 25. 学生的发展是指学生在遗传、环境和学校教育以及自我内部矛盾运动的相互作用下,身体和心理两个方面所发生的质、量、结构方面的变化的过程及结果。 26.学生身心发展具有以下规律:顺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互补性;个体差异性。 27. 身心发展的顺序性:身心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量变到质变的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 28. 身心发展的阶段性:个体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表现出身心发展不同的总体特征及主要矛盾,面临着不同的发展任务,这就是身心发展的阶段性。 29. 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一方面是指身心发展的同一方面的发展速度,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是不平衡的;另一方面是身心发展的不同方面的发展速度不平衡。 30. 身心发展的互补性:既指机体某一方面的机能受损甚至缺失后,可通过其他方面的超常发展得到部分补偿;同时也存在于心理机能与生理机能之间。 31. 身心发展的个体差异性:首先表现为男女性别的差异;其次表现在身心的所有构成方面;还受到环境及主体在发展过程中的努力程度和自我意识的水平、自我选择的方向的影响。 32. 把学生看作是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学生,倡导对学生进行形成性评价。 33. 学生处于人生发展的特定阶段,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和可塑性,教师应当挖掘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34. 人的全面发展不等于各个方面的平均化发展,而是要求每个受教育者作为一个独立而完整的个体,各个方面都能够获得应有的发展,同时也要承认人的各个方面发展 水平具有一定差异性。 35. 因材施教是指教师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能扬长避短,获得最佳发展。 36. 因材施教出自《论语 • 为政》“子游问孝”、“子夏问孝”朱熹集注引宋程颐曰: “子游能养而或失于敬,子夏能直义而或少温润之色,各因其材之高下与其所失而告之,故不同也。” 37.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以人为本,是我们党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民是历史发展的主体、是推动历史前进的根本力量的基本原理提出来的。 38.“以人为本”思想贯彻在教育活动中,就是“以学生为本”。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其次,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的出发点;最后,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 育人为本的幼儿观,在保教实践中公正的对待每一个幼儿,不因性别、民族、地域、经济状况、家庭背景和身心缺陷等歧视幼儿。 39. 教育公正,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就是所有的学生都能够获得同样的教育机会,包括入学机会均等、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教育结果均等。 40. 促进男性和女性的共同发展,就是要做到不要因性别而形成一种性别学生发展的优势和另一性别学生发展的劣势。 41. 注意到民族差异,做到不同民族的学生共同发展,特别要注意少数民族学生的发展。 42. 正确地对待可能由于地域造成的学生发展差异,不能因学生所处地域的差异而歧视一些学生,要促进来自不同地域的学生共同发展。 43. 不因学生家庭的种种差异,以及这种差异给学生发展带来的困难,而歧视学生。 44. 要注意正确地对待学生身心发展的差异,要给予身心发展状况不同的学生以同样的关注,以促进学生的共同发展。 45. 师生关系是指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态度等。 46. 师生关系的功能:教育功能;激励功能;社会功能。 47. 良好的师生关系对师生双方都会产生重要的激励作用。对于学生而言,能使学校生活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对于教师而言,能使教师感受到教育教学过程的愉快和自身从事工作的价值。 48. 对于学生而言,学校、班级是其逐渐实现其社会化的主要场所。 49. 师生关系可以分为专制型、民主型和放任型。 50. 新课程理念倡导的师生关系应当为民主型师生关系模式。民主型师生关系模式的特征是开放、平等和互助。 51. 传统师生关系在教学上是授受关系;人格上相互平等;道德上相互促进。 52. 新型师生关系是指尊师爱生、民主平等、教学相长、心理相容的关系。 53. 教学相长出自《礼记 • 学记》:“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故曰教学相长也。”意为教和学两方面互相影响和促进,都得到提高。 54. 构建师生关系的途径: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了解学生;公平公正地对待学生;严格要求学生。 55. 尊重学生是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学生的个体差异,始终相信学生。 56. 教师公正对待学生,要求教师:一方面,教师不能因为个人感情的好恶、私人关系、学生成绩的优劣等偏袒或是轻视学生;另一方面,教师不能因为学生的性别、美丑、性格特征、身体条件、家庭出身等的不同而偏袒或轻视学生。 57. 教师严格要求学生,要做到:严而有理;严而有度;严而有恒;严而有方。 58. 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59. 教师劳动的特点:复杂性;创造性;示范性;劳动时间的延续性和劳动空间的广延性;长期性;系统性。 60. 传统教师角色:传道者的角色;授业解惑者的角色;示范者的角色;管理者的角色;朋友的角色。 61. 教师的示范作用体现为:教师的言行是学生学习和模仿的榜样。 62. 现代教师角色新的特点:由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学生发展的促进者;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从“教书匠”转变为教育教学的研究者和反思的实践者。 63. 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发现和探究的能力,以及实践动手能力,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做事、学会做人。 64. 新课改确立了国家、地方和学校的三级课程管理体制,建立了包括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三级课程体系。 65.教师要变过去习惯的“教教材”为“用教材教”,创造性地使用国家课程教材,积极进行国家课程地方化、校本化的实践探索。 66. 倡导教师要成为“研究者”,鼓励教师在真实的教育情境中研究教育,开展“行动研究”,在研究状态下工作,为了课程和教学改进的行动而研究,在行动中研究。 67. 教师的专业素质包括专业基础、教师专业品质、教育教学专业知识与能力等。 68. 教师作为一种专业人员,必须拥有教育思想、教育情感和职业道德等专业知识。 69. 教师的专业发展过程,可以分为教师职前、入职和职后专业发展阶段。 70. 教师职前专业教育,是指培养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特别的专业素养的教育。 71. 教师职前专业实践的方式包括参观学校活动、教育现场观察和教育实习等。 72. 教师的入职专业发展,可包括三个方面:岗位专业的学习、团队活动的参加和岗位经验的积累。 73. 教师职后专业发展可以用“终身”发展来表达,教师应坚持终身教育理念,职后发展阶段要持续到教师退休之时。 74. 教师专业发展中的终身学习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即正规专业教育、非正规专业教育和校本专业发展。 75. 正规的专业教育,是指在专门的教师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全日制的、系统的教育,并且专业教育的结果是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及教师资格。 76. 教师在专业发展中应不断地学习和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 77. 教育反思,就是教育者把自己已有的教育实践作为思考的对象,对已有的教育实践成败原因进行探求,从而获得解决教育实际问题的方法的过程。 78. 教育研究是指教师将自己在教育实践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作为研究课题,并运用相关教育理论开展系统的研究,从而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1. 教育政策区别于教育法律法规,是政策的一个分支,是政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 2.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所规范的教育关系。 3.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的“宪法”。 5.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6.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7.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9.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10.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11.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1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13.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14.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15.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16.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17.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8.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19.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20.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21.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22. 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3.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24.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25.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26.《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 27.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8.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9.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0.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 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31.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32.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33.《教育法》明确了主体义务相关四大方面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和民事责任。 34.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35.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36.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3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 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38.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3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4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41.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43.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44.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45.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46.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47.《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48.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49.《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50.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51.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2.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53.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 54.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 动提供便利。 55.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56.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予以保障。 57.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58.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59.《教师法》对教师培养、教师职业活动和教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是集合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 60.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61.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62.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63. 教师享有的六大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64. 教师应履行的六大义务:遵纪守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思想教育;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自身水平。 65.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66.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67.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68.《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施教主体未履行本法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 69.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70.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71.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72.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73.《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74.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75.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76.《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据宪法制定,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出发,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律规范,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77.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78.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79.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80.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81.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83.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84.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85.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86.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87.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8.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89.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90.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91.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92.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93.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可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94.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95.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96.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教育,为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97.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98.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99.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0.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101.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102.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3.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4.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5.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6.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107.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108.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109.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110.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包括:(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111.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12.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113.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114.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115.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6.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117.“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18.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119. 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120.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法收容教养。 121.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122.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123.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24.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25. 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126.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12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属于教育规章。 128.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129.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130.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135.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 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136.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137.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138.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139.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0.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1.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142.2010 年 7 月 29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正式发布。 143.《规划纲要》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文件,是 21 世纪第 2 个十年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它规定了我国这一时期教育发展的总体方向、战略任务和各个教育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 144.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145.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 146. 到 2020 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 90%;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 40%;扫除青壮年文盲。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 12.4 年提高到 13.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 9.5年提高到 11.2 年,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 2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比2009 年翻一番。 147. 坚持德育为先;坚持能力为重;坚持全面发展。 148.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149. 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150. 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151. 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152. 过重的课业负担严重损害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同努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153. 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克服应试教育倾向。 154. 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鼓励高中办出特色。 155. 发展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结构矛盾的关键环节,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156. 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157. 鼓励高校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国防科技创新和区域创新中做出贡献。 158. 高校要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全方位开展服务。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校办产业发展。 159. 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 160. 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形成各类人才辈出、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局面。 161.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 162. 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 163. 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 164.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 165. 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 166. 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 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 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 167. 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168.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 169.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教师要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170.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幼儿园教师 资格证 综合素质 全本 整理 资料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天****】。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天****】,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天****】。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天****】,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