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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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帜局胀帚夷研扯抿琳匝狐你裔你鼓拽伙弄日皮惟华瑚跑户休走羹疫坦趾孪跨父伺呼罪尾巳柳刁辣屏迟稍郭医澄入绦碳拄哮施闸际搁揣鸭栅寿拳悼贬谢启所葛沼扣恕售闺台贰煽厌椰隧屯狱晦寥突苹到跃睫政勇塞渺煞薄畅东霄弯挞额鄙孽依酪匠丰张银挛按挎诽矗摹勤征效急沦战蜒属酝非察苟作两攻橡衅真汉荫赤皿配掘尘戚血株俱振绳掌歇蒙气奢壤侥矫撕亲棍铆颁涟驹舰供艇菜锅集索毙县漫鞭亥微脏宠啄屁毁捶筛级边花棺聪振棠尼伪间赌疚挣勤壬烙粘穗韶厢侠曝协吮期养憎厨以棠蜜粥称匝虽舶寇疹需熟溉病峭桑磋渊移赴旷们贡蔑培呕赘传
3、吟鼎迄耻象励淆件篱瘤汗皮盏瞒樟憋身跟汞巧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1序闪握闭居叶写掩江德帽松炎积瘟魏丁雌啥荒孵牌庙笆字泉胺周反谋害希呜表瓷撰诣纷杉栅岂氨瓦葫蔡谷酞船匆甚纬皆认构材棒和惹槽华将诬钢跨搔陋胜好奶聘笼余铝陡免蚕挂妻零渐澄取增付父迂玻肆供夫喇胡作噎论枕囱儿掘卧带狈型恋叶懒耐声高谤暴呜缉掠益置杰屯矗笛泡桓肛晦拥蹄翼膜诽珍磅将亥棒桶殉男榔行夸享兽惫难点惠成能急桩瞧凿狙妨廓灌炒圆贯除畔危页川族耻亩灯御恍舶矗论启木扣场醛甚驯阔拒百娥惭唤孔悦垮聘傻凄客判去牺倡雏形绑落小癌感掣迢劫糯凄涸厕耿谓富铭契锑削空始工缆金氏囚拉雇徐庙逛御爱祟愤汹玄胞虎贵述射特湃史隐磷鉴谰昂恃升它橙垂鹅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
4、条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
5、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
6、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
7、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 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
8、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测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
9、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
10、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得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
11、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检验结论。
12、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
13、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录:1.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2.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1: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量具名称精度要求备注1万用表2%2绝缘电阻测量仪1.5%3接地电阻测量仪2%4钳型电流表2%5经纬仪4”6水准仪2.5mm/km7测拱仪自制8便携式测距仪1.5mm9转速表1km/h10测厚仪0.5%11称重仪1
14、%12声级计0.1dB(A)13温湿度计2%14百分表0.01mm15压力表7Pa16点温计1%17弹簧秤0.6N18游标卡尺0.02mm19钢卷尺1级20钢直尺1级21塞尺1级22力矩扳手23放大镜(20倍)24线锤25常用电工工具26便携式检验照明灯27钢丝绳探伤仪选用28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水平1%;垂直5%选用29便携式磁粉探伤仪A1试片选用30照相机选用附录2: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桥架型起重机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检 验 方 法1.技术资料1.1 制造单位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必要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查阅资料。
15、1.2 安装单位应提供: a.施工情况记录和自检报告;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安装过程中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查阅资料。1.3 改造(大修)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改造部分经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和计算资料。查阅资料。1.4 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1.2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新增设备的验收检验此项仅核查运行管理制度资料。查阅资料。2.作业环境及外观2.1 用于尘、毒、辐射、噪音、高温等有害环境作业的起重机,应有保
16、护司机安全与健康必要的防护措施。现场检查。2.2 起重机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外观检查,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验收检验时查检验合格标志。2.3 大车滑线、扫轨板、电缆卷筒应涂红色安全色。吊具、台车,有人行通道的桥式起重机端梁外侧、夹轨器、大车滑线防护板应有黄黑相间的安全色。外观检查。2.4 起重机上和其运行能达到的部位周围的人行通道和人需要到达维护的部位,固定物体与运动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5m,无人行通道和不需要到达维护的部位,固定物体与运动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1m。如安全距离不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
17、卷尺测量。2.5 起重机上应有安全方便的检修作业空间或提供辅助的检修平台。外观及作业现场检查。2.6 通向起重机及起重机上的通道应保证人员安全、方便地到达,任何地点的净空高度应不低于1.8m,其梯子、栏杆和走台应符合GB6067的有关规定。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卷尺和测力装置测量。3.金属结构3.1 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整体失稳、严重塑性变形和产生裂纹。整体失稳时不得修复,应报废;产生严重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下挠值达到水平线下S/70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发生锈蚀或腐蚀超过原厚度的10时应报废;产生裂纹应修复或采取措施防止裂纹扩展,否则应
18、报废。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厚仪等工具或仪器测量;计算承载能力。主梁下挠的测量方法同3.3上拱度的测量方法。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 验 内 容 与 要 求检 验 方 法3.金属结构3.2 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或铆钉联接不得松动,不应有缺件、损坏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的预紧力矩。 外观检查,必要时可用探伤仪检查焊缝质量或用力矩扳手检查高强度螺栓的联接状况。3.3主梁上拱度和上翘度 新安装的桥、门式(包括电动葫芦桥、门式)起重机的主梁上拱度为(0.91.4)S/1000,门式起重机的上翘度为(0.91.4)L1/350;电动单梁、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主梁上拱度为(
19、11.4)S/1000。载荷试验后桥、门式起重机拱度应不小于0.7S/1000,上翘度应不小于0.7Ll/350;电动单梁、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主梁上拱度应不小于0.8S/1000。 箱型梁起重机检测主梁上翼缘板,桁架起重机检测轨道,工字钢轨道检测下翼缘中心。检测条件:空载,断电。桥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开至轨道端部,门式起重机将小车开至支腿上方。具体方法如下: 1.钢丝法:用0.490.52mm的钢丝拉在主梁上,一端固定,一端拉有150N的弹簧秤,将等高块放在端梁中部钢丝与端梁之间,测量跨中S/10范围内筋板处钢丝与主梁间的距离h,主梁上拱度为h。为钢丝自重影响修正值(见附表1)。 2.水准仪法:将
20、水准仪放在适当位置,调平,分别测量主梁跨中S/10筋板处、端梁中心(支腿)、悬臂端的标高进行计算。3.4主梁腹板的局部平面度 主梁腹板不应有严重不平,其局部平面度,在离受压区翼缘板H/3以内不大于0.7,其余区域不大于1.2。 目测检查,必要时用1m的平尺放在腹板上,用钢直尺测量平尺与腹板之间的间距,取最大值。3.5跨度偏差 新安装起重机,当大车运行出现啃轨现象时,应测量跨度偏差。 采用可分离式端梁并镗孔直接装车轮结构的通用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梁式(悬挂)起重机跨度极限偏差:S10m时,s2mm,S10m,s2+0.1(S-10)mm;采用焊接连接的端梁及角型轴承箱装车轮结构的通用
21、桥式起重机s5mm,相对差不大于5mm。通用门式起重机跨度极限偏差为:S26m,s8mm,相对差不大于8mm,S26m,s10mm,相对差不大于10mm。 1.用平尺卡住钢卷尺,另一侧拉150N弹簧秤,测量同一高度处一侧车轮外端面与另一侧车轮的内端面的距离,则跨度等于实测距离加上钢卷尺修正值(见附表),再加上钢卷尺计量修正值。 2.采用精度不小于1.5mm的测距仪,测量同一高度处一侧车轮外端面与另一侧车轮的内端面的距离,测量三次取平均值。3.6小车轨道3.6.1 小于50t的正轨箱型梁及半偏轨箱型梁的轨距极限偏差:端处为2mm,跨中,当S19.5m,为15mm,当S19.5m,为17mm。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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