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善意受让人角度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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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从保护善意受让人角度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为降低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优化金融机构的运营环境,国家于1999年起分别成立了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账面价格收购了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债权后,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直接与原债务人协商清收,或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至人民法院,或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将已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向其他企业、个人进行转让。对于债权从银行转让至资产管理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实践中多无争议,在诉讼中亦鲜有当事人提出异议。
2、而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向其他企业、个人转让债权的法律效力,由于债权系从国有主体转向非国有主体,而且其转让有一定的政策性,故在成诉后多有争议,成为司法审查的重点和难点。当前,由于在实践中出现了受让人以极低对价购得高额债权并获取丰厚收益的情形,社会舆论对不良债权处理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慎重处理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保证不良债权处置交易的安全和顺畅,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舆论的影响及上级法院的要求使得各地法院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案件时颇费踌躇,不敢轻易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作出评价。笔者在此不揣浅陋,基于对不良债权转让情形
3、的现实考察,结合相关法理,着重从保护交易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角度谈谈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一点认识。一、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相关法理及法律规定首先,笔者认为,对于不良债权的认定是通过运用一系列经济学上的指标来衡量确定的,经济学上的分析要素决定了不良债权的本质特征,因此,“不良债权”一词表达的更主要的是一种经济学上而非法学上的的概念。在法学理论中,只有“债权-物权”、“债权-债务”等相对的概念范畴,而无“不良债权-优良债权”的划分。不良债权的转让,在法律上最精确的定位也只是债权转让,而无更加特别细致的界定。因此,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仍要从债权转让的相关法理及规定来把握。债权转让实为债
4、权人的变更。早期罗马法认为债的主体是债的本质要素之一,债的主体变更将使债的关系失去同一性,故认为债的主体绝对不可变更,债权不得让与。英国普通法中原亦不许债权让与,后采授与代理权制度、债权承认制度或信托制度以实现债的主体变更。迄至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债权让与制度才逐渐为近代各国立法接受。依各国立法通例,债权让与可因继承、遗嘱、遗赠、合同上地位的概括承受、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保证、保险等情形引起。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更多的债权让与是采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方式来完成的。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为:1,须存在有效债权;2,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
5、让与合同自通知债务人时始对债务人生效。我国合同法正是在此理论指导下,于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何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较易判断,法律未明文规定禁止及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即可认定。至于何为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法律未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理论界一般认为,以下几种性质的债权不得转让:1,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使用借贷、租赁等;2,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如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请求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
6、权;3,不作为债权;4,属于从权利的债权。综合以上所述可以看出,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受让的不良债权其本质仍属于普通的民商事债权。在高扬合同自由及私权自治理念的现代民法中,依据法不禁止即权利的私法理念,法院不应擅自设定法外障碍来否定不良债权转让的效力。二、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性与一般的债权转让行为相比,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转让确实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该债权转让行为发生的原动力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因素,对其操作程序也有一定的政策性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是国家为减轻银行和国有企业的包袱,促进其改革和发展,在此政策精神指导下而进行的一系列带有很强行政色彩的民事行为。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
7、银行的投资主体都是国家,从资产性质上来说,都是国家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获得的也都是金融债权。但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设立后,按政策从事管理和处置不良债权,其并不因 “国有金融机构”的身份而在交易中享有比其他民事主体更优越更强大的可以凌驾于交易相对方之上的权利,其在市场中从事的处置不良债权的行为仍为普通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效力的评价应按照民商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认定。但国家相关机关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不良债权的行为还是有特殊的规定,而合同法中认定合同效力时,也有对“行政法规”等因素的考量。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就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我们要准确认定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
8、效力,就要了解相关行政法规的特殊规定。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该条例中提出了公开、竞争、择优的处理原则,并规定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当然包括不良债权)主要采招标、拍卖等方式。但通过对具体规则条文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该条例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具体方式仅仅作了指导性规定,而未对交易行为方式作强行性规定。由于该行政法规同时授权财政部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因此,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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