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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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物资、设备(含车辆)的采购管理,维护国家和企业及物资(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净化采购渠道,规范采购行为,保证物资(设备)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和局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纪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公司)的大型设备(含车辆)、批量物资的采购管理。第三条 在全公司范围内所需采购的所有设备和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主要物资及大批量物资(10万元以上)的采购,必须进行招
2、标(业主供料除外)。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采购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质优、价廉的原则,面向市场公开(邀请)招标。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第七条 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司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支持和配合物资部门做好物资(设备)的招标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3、第八条 公司成立设备(物资)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项目部(分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施技安质、经营开发、财务、纪检及项目部(分公司)等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具体负责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九条 公司物资(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职责:(一)审定、批准采购计划及招标项目;(二)审定采购招标方式及评标办法;(三)确定评标小组及评标人员;(四)确定中标单位。第三章 范围和权限第十条 凡单台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价值50万元且批量价值达30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且批量价值不超过300万元的生
4、产设备,10万元以上的乘坐车和非生产设备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公司项目部(分公司)所需工程物资单一品种采购批量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必须由公司招标采购或授权给项目部(分公司)实行招标采购。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大宗物资和地材可不实行招标,由项目部(分公司)自行采购,但必须遵循货比三家,质量达标,价格低廉者从优的原则,并完善其采购程序。各项目部(分公司)不得将批量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过张榜公布后,可不采用招标方式直接采购:(一)上级机关统一调配的物资和设备;(二)业主统一供应的物资和设备;(三)业主有明文规定,指定了供货单位的;(四)所需设备、
5、物资供货方为唯一生产厂家的;(五)采用招标方式,从时间上无法保证施工的第一小批量物资。第十二条 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物资部门依照本办法提出物资采购招标的范围及额度,编制物资采购招标计划,由项目(分公司)经理审批后实施,并报公司施技安质部备案。第四章 采购招标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四条 公司管理的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公司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
6、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独立法人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竞标,经综合审定后确定中标人。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的投标人的选择对象是:(一) 国产设备、物资应是生产厂或生产厂在各销售区域的销售代理(须有售后服务能力),并在经公司或集团公司按照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的合格分供方中选定。公司施技安质部每两年对主要设备、物资的供方进行一次评审取舍,并发布合格供应商名册;不合格供应商将予以除名,并通报项目部(分公司)。(二) 进口设备和物资应是设备、物资的生产厂商、外商在国内的销售代理(需有售后服务能力)和国内具有此业务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一级公司机构。第十六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物资
7、(设备)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物资(设备)投标邀请书,所招标物资(设备)的技术标准、规格、数量、技术参数、质量要求、随机附件、供应方式、交货时间及地点、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的服务承诺、优惠条件、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必须明确中标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数额。进口设备或用于国外工程的出口施工设备,除上述要求外,还应考虑适合长途航运的包装和防护,厂商还应协助办理进口或出口各种手续及退税或免税手续。对于中标单位而言,投标书将作为合同文本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根据拟招标物资(设备)的具体情况,在招标前必须进行市场的
8、资源调查和价格调查,进行质量及价格比较,结合工程预算价格及相关因素,确定好招标物资拟招标的参考价,供评标委员会参考并加以保密。第十八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价格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原则上规定一般为十天。第五章 物资(设备)招标中的投标第二十一条 物资(
9、设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二十二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物资(设备)招标人一律拒收。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物资(设备)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物资(设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 物资(设备)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供应数量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原则上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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