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发法人客户信贷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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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附件: x银行法人客户 信贷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法人客户信贷资金支付全流程管理,确保信贷资金按约定依法合规使用,防范风险,同时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信贷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信贷资金支付管理是指对法人客户信贷资金支付实施全流程管理,落实到授信业务贷前、贷中和贷后的各操作环节,对信贷资金的流向实行监控,确保信贷资金按约定依法合规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金包括法人客户在我行办理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保理、打包贷款、透支、押汇等。 第四条 信贷资金支付管理遵循全流程管理和实时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信贷资金支付管理主要涉及授信经营部门、授信管理部门、会计结算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下同)和科技部门,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确保信贷资金按约定依法合规使用。 第六条 授信经营部门 1.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尽职调查; 2.落实审批条件,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办理担保手续; 3.向会计部门出具《信贷资金账户协助监管通知书》(附 1),对信贷资金支用进行审核、监控; 4.对信贷资金流向进行贷后检查,开展授信后管理工作等。第七条 授信管理部门 1. 对信贷资金用途、支付方式和限额等进行审查,充分提示风险点、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2. 根据审批通知书,对经营部门的出账申请资料进行出账前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通过; 3.对信贷资金支付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开展授信后管理工作等。第八条 会计结算部门 1.对出账审批通知书、借款凭证、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等进行一致性核对, 无误后按照有权人签批的出账审批通知书发放贷款及进行账务处理等; 2.按照《信贷资金账户协助监管通知书》要求,协助对贷款账户进行监管, 对贷款账户的资金支付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对外支付; 3.按支付结算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事项。第九条 科技部门 1. 开发贷款受托支付管理系统,对贷款账户资金支付实行限额控制,提高信贷资金支付管理的电子化程度; 2. 对贷款账户设定受托支付限额,超过限额的资金支付进行校验、提示,并对贷款资金实行自主支付、受托支付的金额进行统计; 3.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等。 第三章 信贷资金支付管理流程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大授信尽职调查的广度和深度,从源头上防范贷款资金挪用风险。要本着“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原则,按照本行授信调查的有关规定,结合客户特点,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真实财务状况和固定资产项目情况等,并重点分析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原因和贷款真实用途。 1. 授信经营部门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需求原因和贷款真实用途的调查,要求 借款人提供与贷款用途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如对历史交易情况、购销合同的真实性、购销合同是否与借款人经营业务有密切关系、固定资产项目等进行调查,核实借款人资金需求原因是否合理。 2. 授信经营部门要结合“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本行有关要求,详细分析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科学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合理确定授信业务品种、金额、贷款具体用途、资金支付方式和受托支付限额等,制定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匹配的授信方案。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的审查分析,科学合理确定授信方案,严把授信准入关口。 1. 授信审查部门应在对借款人资料和信息审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授信客户的经营和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审查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分析借款人业务经营周期、上下游客户情况、结算方式、项目资本金、配套资金及其他资金的落实情况,审查分析借款人的真实借款原因和融资需求,授信用途与借款人经营业务的相关性,判断申请额度是否超过借款人实际需求,是否存在信贷资金挪用风险, 贷款支付方式和支付限额是否合理,科学合理确定授信品种、金额和期限、贷款支付方式和支付限额、还款方式和还本金额及风险防控措施等。还款方式和还本金额应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项目现金流情况相匹配。 2. 授信审批人员应在授信方案中明确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和受托支付限额,并在授信审批通知书中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人员应根据本行有关制度及授信审批通知书要求,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有关贷款资金使用及限制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贷款资金具体用途; 2.提款条件,如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到位及投入使用要求,项目建设进度与已投入金额相匹配等; 3.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和受托支付限额; 4.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5.贷款发放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项目收入账户和资金回笼账户; 6.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7.违约责任及违约救济措施等。 第十三条 授信经营部门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提款申请书》(附 2)等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提款原因进行调查,对提款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认真分析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前期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到位及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与已投资额是否匹配等的基础上,科学决策是否同意贷款支用。 提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款申请书》、资金用途证明材料、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材料(经贷款客户和建筑承包商或施工队双方签字确认)等。 第十四条 在贷款发放前,授信经营部门应做好对借款人关于信贷资金合规使用的宣传工作,得到客户的理解和支持,规范付款凭证填写,避免“往来款”、“转款”、“划款”、“拨款”等含糊、容易引起歧义的写法,确保信贷资金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对贷款资金结算账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的,在贷款资金使用完毕前授信经营部门应向会计结算部门出具暂停非柜面网上银行支付功能的通知。 第十五条 出账前审核部门在进行出账前审核时,应认真审核: 1.授信审批书中的授信条件是否已经落实,对于有附加条件的授信业务,必 须全面落实条件后才能发放贷款; 2. 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审核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资金是否已到位或与贷款同比例到位及投入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与已投资额是否匹配,已支用贷款资金是否合规使用等; 3. 审核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的“借款用途”填写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对于贷 款审批指定了明确用途或有用款限制条件的,是否落实到有关支付凭证资料中等; 4. 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有效,信贷资金支付是否合理、合规,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审核借款人是否已经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与借款人实际用途是否一致; 5. 按约定需开立贷款专户、销售收入回笼账户、监管账户、保证金账户等的, 是否已开立;贷款资金结算账户已开立网上银行的,是否已停止非柜面网银支付功能或向会计结算部门出具停止非柜面网银支付功能的通知,且由会计结算部门落实并出具回执; 6. 有关审核意见包括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和受托支付限额等是否在出账审批通知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出账审核通过后,受托支付限额将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和会计核心系统在借款人于我行开立的贷款发放账户中设定,并通过会计核心系统对该账户的资金支付进行控制。 1. 对贷款发放账户单笔资金支付金额超过受托支付限额的,会计核心系统将在资金支付前进行提示。 2. 会计人员在通过会计核心系统根据客户支付凭证进行资金支付时,如出现提示语,会计人员应对有关支付资料进行核实。只有在确认收到经授信经营部门和出账前审核部门签字同意的《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见附 3)或《自有资金证明》(见附 4)并与实际支付信息审核一致无误后,方能对外支付,否则不予划转支付。 第十七条 对贷款审批通知书、出账申请审批表中注明监管要求的授信业务,授信经营部门在办理贷款出账手续时,必须向会计部门发出《信贷资金账户协助监管通知书》,提出具体监管要求。会计部门要从贷款出账时开始根据协助监管通知书的要求协助信贷部门监管信贷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对信贷资金用途的审核和流向监管重点应关注: 1.严禁信贷资金划至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或用于权益性投资 等; 2.严格控制转入个人账户或提取现金(基本账户用于符合提现规定用途的除外); 3.严禁转入保证金账户或开立定期存单; 4.严禁信贷资金用于归还贷款(借新还旧贷款、置换贷款等借款合同约定的除外); 5.严禁用于财政预算性支出; 6.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支付贷款自身利息; 7.信贷资金原则上不得同户名划转(即借款人将信贷资金从本行借款账户划至在我行或他行开立的其它结算账户,银团贷款、联合贷款、进入本行监管账户等除外) 8.国家或我行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借款人按上述用途或其它不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用款时,如账户上有自有资金,且用款金额不大于借款人除信贷资金外的余额,可视为借款人未使用信贷资金,否则视为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借款人账面有自有资金,对外付款时资金用途若符合借款合同约定,则视为使用信贷资金。 借款人以信贷资金对外付款时,会计部门或授信经营部门如发现贷款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时, 应予以制止,并做好对借款人的解释说服工作,取得其理解。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流动资金贷款、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打包贷款、保理等,在贷款发放后,各分支机构要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一)受托支付是指我行(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贷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出账前审核部门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 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单笔贷款资金支付金额超过一定额度(即受托支付限额)的贷款资金支付, 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对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限额为超过项目总投资 5%或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对单笔支付金额小于人民币 50 万元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2.对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限额按照贷款金额大小确定。 (1)对非特定范围中小企业 单户流动资金贷款金额 1 亿元(不含)以上的,单笔受托支付限额为 1000 万元。 单户流动资金贷款金额 0.5-1 亿元(上含下不含,下同)的,单笔受托支付限 额为 800 万元。 单户流动资金贷款金额 0.15-0.5 亿元的,单笔受托支付限额为 500 万元。 单户流动资金贷款金额 0.15 亿元(含)以下的,单笔受托支付限额为 300 万元。 (2)特定范围中小企业 单户流动资金贷款金额 0.1-0.15 亿元的,单笔受托支付限额为 300 万元。 单户流动资金贷款金额 0.05-0.1 亿元的,单笔受托支付限额为 200 万元。 单户流动资金贷款金额 0.05 亿元(含)以下的,单笔受托支付限额为 100 万元。 3.各分行可在不超过上述受托支付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当地实际情况等调低流动资金贷受托支付限额,但不得调高。 (二)自主支付是指我行(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贷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授信经营部门要加强借款人自主支付部分资金监控。要求借款人每次提出支付申请时汇总报告上期贷款资金实际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条 授信经营部门必须逐户建立《信贷资金使用监管台帐》(见附 5),详细记录资金的划付日期、划付去向、金额及用途等,监督信贷资金的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是否一致。 授信经营部门作为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高度重视并按期完成信贷资金的用途监控工作。 1. 授信经营部门应根据不同借款主体、不同贷款类型,分别确定适合各自特点的贷后检查方式,既做到全面监督,又要突出重点。 一是对于一般生产型、流通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检查时应强调交易的真实性,对交易情况进行分析检查,通过抽查相关交易凭证、账户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交易是否真实,防止出现上下游客户相互勾结,提供虚假交易合同资料转移贷款资金的问题出现; 二是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应在贷后检查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付款计划以及资金使用明细。客户经理应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了解项目所需的材料品种、单价、数量、贸易合同以及其他协议等,结合项目其它资金的到位及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项目进度进行信贷资金的使用监控。 三是对大额可疑的资金支付,可通过查验合同和对收款人进行询证的方式予 以核实,严防借款人套取信贷资金。 2. 要加强对实行财务集中化管理的集团客户“统贷统还”或“资金池”类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与控制,不限于对借款人的第一重资金支付进行监控,还应延伸监控第二重资金支付,做好资金的持续监控工作,确保贷款资金流向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约定开立资金回笼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或项目收入账户等的,授信经营部门应动态监测相关账户,关注借款人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及风险预警信号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施监管的信贷资金账户项下信贷资金使用完毕或因业务需要,需解除账户监管的,由授信经营部门填制并向会计部门发出《信贷资金账户解除监管通知书》(见附 6),由会计部门解除账户监管。其中,对于非因信贷资金使用完毕而解除账户监管的,必须经出账前审核部门签字同意。 第二十三条 因贷款资金支付完毕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受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由经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受托支付限额调整申请表》(见附 7),经分行有权人审批后,方可予以调整,由出账前审核人员在信贷管理系统内调整受托支付限额,并经出账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要切实发挥贷款合同在贷后管理中的法律约束作用。对于出现借款人违反合同,或出现导致贷款风险的合同约定情形的,要充分发挥贷款合同的制约作用,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在贷款发放后,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支付贷款资金、挪用信贷资金,或以化整为零、分拆支付等方式规避银行受托支付,或有其它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授信经营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客户限期纠正; 2. 对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授信经营部门还应当立即填发《制止挪用 授信通知书》(见附 8),责令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限期纠正,提前归还挪用部分贷款,同时抄送会计部门加收罚息,直到收回挪用部分为止; 3. 对不执行合同、情节严重又不听劝阻的,可视具体情况实施调整受托支付限额标准、限制贷款资金使用、停贷、提前收贷、强扣等措施; 4.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一旦确认,应及时揭示贷款风险,严格贷款风险分类; 5.按合同约定或我行规定应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授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将对信贷资金支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作为工作重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要求,加强信贷资金的全流程管理。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风险的,将加大处罚力度;有违法行为的,交送司法机关。 1.贷前调查不尽职的; 2. 对存在信贷资金挪用风险的客户,授信审查人员在审查报告中未进行风险提示或制订的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的; 3. 对审查人员在审查报告中制订的风险防范措施,贷款审批人员未列入贷款审批通知书或出账前审核人员未记载于出账申请审批表的; 4.合同签署不完备的; 5.出账前审核不尽职,放款条件未满足即发放贷款的; 6. 对审批通知书中明确了需会计部门协助监管,授信经营部门未向会计部门出具协助监管通知书;或对出具了协助监管通知书的信贷资金账户,会计部门未按照协助监管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的; 7. 授信经营部门对信贷资金使用监控不力,造成信贷资金挪用,或在贷后检查中未发现已发生的信贷资金挪用,或发现挪用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8.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9.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授信业务的一种形式,比照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资金支付管理要求执行,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用途监控,确保合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流 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 : 1.《信贷资金账户协助监管通知书》 2.《提款申请书》 3.《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 4.《自有资金证明》 5.《x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监控台帐》 6.《信贷资金账户解除监管通知书》 7.《受托支付限额调整申请表》 8.《制止挪用授信通知书》 附 1: 编号: 信贷资金账户协助监管通知书 会计部(国际业务部): 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在我行贷款 万元,用途为 ,账号为 ,为了确保信贷资金合规使用,请你部按下列要求协助我部/支行对该借款人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1、开立贷款资金专户。 □2、信贷资金账户资金支付不能使用支票,只能使用业务委托书。 ■3、信贷资金账户不得实行通存通兑,暂停非柜面网银支付功能。 □4、信贷资金支付凭证必须有我部/支行专人签名确认,未经专人签名确认, 请勿对外付款。确认人为: (签字样本附后,双人签字有效)。 ■5、会计人员在通过会计核心系统根据客户支付凭证进行资金支付时,如出现提示语,会计人员应对有关支付资料进行核实,只有在确认收到经我部和出账前审核部门签字同意的《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或《自有资金证明》并与实际支付信息审核一致无误后,方能对外支付,否则不予划转支付。 □6、其它要求: 。确认人签字样本: 业务部/支行 负责人: 年 月 日 信贷资金协助监管通知书(回执) 业务部/支行: 编号为 的信贷资金协助监管通知书已收悉,我部将按编号为 的信贷资金协助监管通知书的要求协助你部/支行对该账户信贷资金使用实施监管。 经办: 会计主管: (业务章) 年 月 日 附2: 贷款资金提款申请书 编号: x银行 分(支)行: 按照我公司与贵行 年 月 日签订的 贷款合同(合同号: )约定,同时根据我公司现阶段的资金需求,我公司需支用贷款资金,特向贵行申请提款,具体如下: 一、贷款资金支付计划: 拟支付日期 收款人 金额 资金用途 支付方式 备注 合计金额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公司的贷款资金支付计划如下表(单位:万元): 二、其它事项: 1、我公司承诺上述资金用途真实,符合借款合同约定。 2、对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我公司将另行向贵行出具支付委托书,委托贵行代为支付。 以上提款申请,请贵行审核并予放款为感。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3: 贷款资金支付委托书 编号: x银行 分(支)行: 根据我公司与贵行 年 月 日签订的 (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约定,现委托贵行在发放贷款后,按下列内容进行支付。 我公司办理此项委托支付业务的具体信息如下: 借款人名称: 贷款支付账号: 贷款金额: 借款凭证编号: 以下为付款明细: 付款日期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名称 金额 开户行名称 用途 请贵行予以办理为感!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授信业务经营部门意见: 主辅客户经理: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出账前审核部门意见: 出账前审核人: 出账前审核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 4: 自有资金证明 本次申请支用以下账户资金: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截至 年 月 日,该账户余额为 , 其中未使用贷款资金余额为 ,客户可以自由使用的自有资金余额为 。本次申请使用资金系客户自有资金,资金支用后,该账户余额仍大于未使用贷款资金余额。 附件:支付凭证、贷款发放日至今贷款结算帐户明细账特此证明。 主辅客户经理: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 5: x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监控台帐 借款人 账户 主、从合同编号 贷款金额 合同约定贷款用途 日期 收款人 贷款金额 本次使用贷款金额 信贷资金余额 贷款用途 经营部门意见: 贷款使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发现其他问题附件:资金使用确认书、相关支付凭证等。 检查人(双人): 附6: 编号: 信贷资金账户解除监管通知书 会计部(国际业务部): 借款人 在我行开立的信贷资金账户 项下信贷资金已使用完毕,或 因 原因,请解除对该账户的监管。 业务部/支行 负责人: 年 月 日出账前审核部门意见(非因信贷资金使用完毕解除监管的): 年 月 日 信贷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回执) 业务部/支行: 编号为 的信贷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已收悉,我部已按通知书要求解除对信贷资金账户的监管,户名 ,账号: 。 经办: 会计主管: (业务章) 年 月 日 附7: 受托支付限额调整申请表 客户名称 贷款结算账户 调整前受托支付限额 调整原因 □贷款资金支付完毕 □其他 调整后受托支付限额 □取消受托支付限额 □受托支付限额调整为 授信经营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出账前审核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有权审批人意见 年 月 日 附8: 制止挪用授信通知书 公司: 贵公司于 年 月 日,向 (收款人) 用信贷资金支付 万元,用途为 ,违反了借款合同中关于授信用途的约定,请务必在 天内将已挪用的授信全数划归我行,提前还款。我行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挪用的授信进行处罚,直至收回挪用部分授信为止。 x银行 分(支)行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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