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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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规范大额支付业务操作,防范支付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及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农商行业务发展实际及有关内控,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农商行辖内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各级参与机构。各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大额支付业务,加强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支付业务安全清算。第三条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管理遵行“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业务处理遵照“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的原则。第四条 农商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
2、心(以下简称“省资金清算中心”)作为省联社负责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清算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大额支付业务资金清算、业务指导及监督等工作。第五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参与机构大额支付系统日常业务的指导、监督、培训、检查及业务宣传推广等工作。第六条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负责组织辖内参与机构规范办理大额业务;负责辖内支付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培训及宣传推广等工作;完成辖内机构大额业务与上级清算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七条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对外接入方式分为直接参与机构和间接参与机构。直接参与机构是指直接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城市处
3、理中心连接并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参与机构;间接参与机构是指通过直接参与者接入支付系统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第八条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对内接入方式分为代理机构和被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是指拥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被代理机构是指没有独立的支付系统行号,通过辖属代理机构办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参与机构。第九条 辖内机构发起的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行内规定的业务与技术标准,经大额支付系统受理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业务完成资金清算后即具有最终性。第十条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各参与机构发起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省联社辖属各参与机构之间的资金汇划业务,支持通
4、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辖内各级参与机构严格从其规定。第二章指引及业务细则第十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每个工作日分为六个阶段,即: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日切处理。辖内参与机构原则上仅允许在日间处理阶段发起往账业务。行内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状态由“营业准备”变为“日间处理”后,参与机构方可提交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可以处理以下支付业务:(一)贷记支付业务。(二)即时转账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涉及清算账户的业务。(四)小额支
5、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的资金清算业务。(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 贷记支付业务适用于付款人向收款人主动支付款项。辖内参与机构接受客户委托的跨行汇兑(含现金汇款)、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国库汇款、票据(支票、本票、汇票)兑付或付款、以及参与机构主动发起的资金调拨、外汇清算、资金拆借、国库贷记资金划拨等均可通过该业务处理。贷记支付业务可使用“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或“金融机构发起汇兑业务报文”。第十五条 收款人与付款人均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为人民银行的,使用“金融机构发起汇兑业务报文”;收款人和付款人中有一方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人民银行的,使
6、用客户发起汇兑业务报文”。第十六条 贷记支付业务由付款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发送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将支付业务信息经接收清算行转发收款行。发起清算行与接收清算行均为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第十七条 发起行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级次。优先级次接下列标准确定:(一)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二)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第十八条 即时转账业务由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向大额支付系统发起,大额支付系统借、贷记指定清算账户后,将支付业务信息经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转发至付款行和收款行。即时转账业务专用于
7、支持金融市场交易等的资金清算。直接参与者发起即时转账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取得相关直接参与者授权。第十九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特定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可根据与成员机构的约定,发起以下即时转账业务:(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发起公开市场操作和自动质押融资的资金清算业务。(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起债券交易和发行兑付相关资金清算业务。(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发起银行卡跨行支付净额资金清算业务。(四)银行间市场清算所发起外汇和债券交易相关资金清算业务。(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即时转账业务。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涉及清算账户的转账业务,将借记或贷记指令发送大额支付系
8、统,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及清算账户所属直接参与者。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设置贷记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辖内各参与机构严格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大额支付系统中对参与者发起、接收的支付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辖内各参与机构发起支付业务时,应根据付款人委托选择正确的业务种类。 第二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业务处理应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各参与机构要加强查询查复等信息类业务的管理,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和其他需要查询的事项,应及时发出查询。辖内参与机构收到的查询业务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下一
9、个法定工作日11:00前予以查复。 第二十五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辖内参与机构收到的退回申请业务应于收到退回请求的下一个法定工作日11:00前发出应答。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对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汇;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应通知发起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协商解决。第二十六条 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查复),如更改收款人账号等,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进行查询(查复)。严禁各参与机构和个人擅自更改原始凭证内容,发出查询(查复)信息。第二十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发出的查询书、查复书、退回申请及退回应答等其它事务类报文应由发起机构三级以上柜
10、员审核并授权。第二十八条 查询行收到查复信息后,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第二十九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请求。大额支付系统未清算资金的,立即办理撤销;已清算资金的,不能发起撤销申请。 第三十条 发起行发起的大额支付业务出现排队情况,需要撤销的,业务发起机构可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排队撤销请求。对人行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不允许办理撤销。第三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进入清算窗口时,系统只受理贷记缺款行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的资金调拨业务,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三十二条 县级行社清算中心日间应通过系统监
11、控窗口和查询业务流水等方式,及时掌握辖内机构业务发生情况,授权或督促处理有关支付业务,发现问题及时与省资金清算中心联系解决。 第三十三条 省资金清算中心有关大额支付系统的通知、信息可以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中公告信息或大小额支付清算平台予以发布,辖内各参与机构严格遵照执行。第三十四条 每日日终及每年年终决算期间,各参与机构应将当日需发送的支付信息全部发送或回复,并及时打印往、来账凭证和信息类凭证。第三十五条 大额支付系统所用结算业务委托书与支付清算业务类往账凭证由省联社统一印制。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由省联社统一向人民银行征订,各参与机构应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要求内容执行。第三章清算与账务核对第三十六
12、条 县级行社在省资金清算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内应留足用于辖内机构各类支付业务清算的资金。该账户省联社按季计付利息。第三十七条 县级行社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时,要及时上划补充或调剂。除批量业务外,该账户严禁透支。如发生,省联社将计收罚息,透支款项次日必须补足。第三十八条 省联社在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前,须在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设存款账户,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遵从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有关规定。清算账户物理摆放在大额支付系统,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营业部门根据支付系统下发的日终账务信息完成记账处理。第三十九条 省联社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开立和变更,由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营业部向大额支付系
13、统发送相关指令办理;清算账户撤销由大额支付系统根据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指令办理。第四十条 省联社在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用于辖内所有机构跨行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该账户原则不允许出现透支。如因不可预测等特殊原因导致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时,省联社应在系统日间多渠道及时筹措资金,确保支付业务全部清算。第四十一条 省联社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时,大额支付系统按如下顺序进行资金清算处理:(一)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错账冲正。 (二)特急贷记支付(救灾、战备款项)业务。 (三)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四)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五)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发起的转账业
14、务。 (六)紧急贷记支付业务。 (七)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第四十二条 省联社可以根据需要对排队等待清算的贷记支付业务进行顺序调整。同一级次的支付业务按照接收时间顺次排列并清算。第四十三条 省联社在人行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预定的清算窗口关闭时间,大额支付系统退回排队的贷记支付业务和即时转账业务;对仍未完成资金清算的其他排队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启动相关风险处置程序解决。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对省联社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借记控制和贷记控制。实行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能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实行借记控制时,除错账冲正,小
15、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实行贷记控制时,除错账冲正,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外,其他贷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第四十五条 省联社可以查询县级行社清算账户信息,并对相关信息内容严格保密。第四十六条 农商行大额支付系统各参与机构支付业务应以省联社账务为准,工作日内可以随时进行查询和核对。第四十七条 省资金清算中心每个工作日要对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数据进行跨行支付业务与辖内支付业务的核对。跨行支付业务核对是指省联社支付系统数据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对账数据的核对;辖内支付业务的核对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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