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山承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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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炼山整地承包合同炼山造林承包合同发包方(甲方):xxx公司承包方(乙方):林家祺甲方从事林业开发,现就林地炼山造林事项,承包给乙方完成,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承包范围:组。二、完成面积数量:860亩。三、价格:30元/亩。四、质量要求:树木砍后留桩原则上要求在5公分以下,特殊地方除外。未烧完的树木要归堆。不得影响正常造林。五、所需劳务人员由乙方负责确定和支付劳务报酬。并做好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如果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安全管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六、承包费支付方式:工作开始时,按承包总额的10%支付承包款,全部林地树木砍完,按承包总额50%付承包款,
2、林地烧完并整理结束付剩余40%承包款(面积以林业部门调图为准)。七、乙方在承包过程中所需生产工具由乙方自备。八、过程完成时间:全部工程量必须在2015年1月底以前完成。九、甲方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第一次进场单边车费叁百 1元,由乙方自己联系交通工具,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十、本合同签字后生效。十一、 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经办人:签订日期: 年 月2 乙 方: 经办人: 日篇二:炼山整地承包合同炼山整地承包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甲方在乙方辖区从事林业开发,现就林地炼山整地事项,承包给乙方完成,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
3、议:一承包范围:在甲方从事林业开发的范围内。二完成面积数量:400-500亩。三价格:160元/亩。四质量要求:树木砍后留桩原则上要求在20公分以下,特殊地方除外。未烧完的树木要归堆。不得影响正常造林。五所需劳务人员由乙方负责确定和支付劳务报酬。并做好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如果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安全管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六承包费支付方式:工作开始时,按承包总额的10%支付承包款,全部林地树木砍完,按承包总额50%付承包款,林地烧完并整理结束付剩余40%承包款(面积以林业部门调图为准)。七乙方在承包过程中所需生产工具由乙方自备。八过程完成时间:全部工程量必须在201
4、2年农历正月底以前完成。九甲方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第一次进场单边车费叁百元,由乙方自己联系交通工具,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十 本合同签字后生效。十一. 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十二.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年 月 日篇三:黄福林等与韦文升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黄福林等与韦文升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2011)象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黄福林原告涂龄云原告王有建共同委托代理人韦鸿杰被告韦文升被告韦文庆被告韦绍堂原告韦文卿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世群原告黄福林、涂云龄、王有建与被告韦文升、韦文庆、韦绍堂、韦文卿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
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利斌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1年3月19日该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福林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鸿杰、被告韦文升、韦文庆、韦绍堂、韦文卿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世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1997年9月27日被告等人与寺村镇林塘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林场合同书,承包属于寺村镇林塘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林场307亩,承包期为30年(1997年9月27日至2027年9月27日)。后来林塘村委会林场解体,2001年经政府确权,该村委会林场确权给本村委的长禄村民小组,同时确定林塘村民委对“六热
6、岭”的林权管护至2010年底。在被告与林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在承包期内,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私自转让、转包或买卖。但2008年1月30日,被告却未经原发包方寺村镇林塘村民委同意,就口头约定将其承包的“六热岭”转包给三原告,并收取三原告的转包金15000元。原告交款后要求被告签订正式的转包合同,被告却告知原告:不用签合同,将原合同复印即可进场施工。原告即投入资金8700元进场施工,但却遭到土地所有者长禄村民小组村民的干涉、阻止,并将“六热岭”的土地全部侵占,导致原告无法进行经营。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告退回转包金1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8700元。被告辩称,2001年
7、“六热岭”经政府确权后,土地所有权归长禄村民小组所有,但原发包方林塘村委会有权对林权管护至2010年底。2008年1月30日,原告为提前与土地所有者长禄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便与被告达成协议将被告剩余的2007年9月27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承包权以15000元的转包金转让给原告。同日,原告得以与长禄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原告给付被告的15000元是作为三年承包权的代偿及承包范围内307亩所有成材林木等财产的补偿。从被告写给原告的收条载明被告有偿转让的是承包经营权,对被告的承包经营生产活动没有安全保障责任。原告与长禄村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是长禄村民小组直接地、另行发包“六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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