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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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2、适用本办法。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第三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第四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六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
3、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第八条 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一)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向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二)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当提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
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三)依据对规划纲要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并按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第十二条 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中,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专家的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包括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于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附件。第十三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5、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十四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调整,应当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第三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第十五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第十六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以下重点:(一)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二)研究县域产业发展与布局,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三)确定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明确村镇体系结构,提出村庄布局的基本原则;(四)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
6、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县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五)统筹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实现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防止重复建设;(六)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制定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防止大拆大建。第十七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根据不同地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村镇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强调不同的原则和内容。经济社会发达地区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资源的整合,突出各类空间要素配置的集中、集聚与集约,注重环境保护,体现地域特色,全面提高
7、城乡空间资源利用的效率与质量。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的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发挥各级城镇的中心作用,注重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优化城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科学推进县域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第十八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对县域按照禁止建设、限制建设、适宜建设进行分区空间控制。对涉及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九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延续历史,传承文化,突出民族与地方特色,确定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目标、
8、内容和重点,制订保护措施。第二十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规划成果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第四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第二十一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二)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方案;(三)预测县域人口规模,提出城镇化战略及目标;(四)提出县域空间分区管制原则;(五)提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方案;(六)提出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策略。第二十二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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