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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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职责 3.1安环、设备、技术、基建、电器职能部门为相关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划分、存档、现场检查等。 3.2各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性作业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作业许可证存档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内容 4.1在公司生产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4.1.1动火作业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1.3动土作业 4.1.4临时用电作业 4.1.5高处作业 4.1.6吊装作业 4.1.7设备检维修作业 4.1.8断路作业 4.1.9抽堵盲板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必须认真仔细,列出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要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作业许可证上未列出的事项必须在补充栏内详细填写,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核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后,进行签字批准。 4.3.2 审批权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吊装大于40吨作业、特级、特殊高空的作业由生产处审批;一级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内、断路作业由安环科审批;设备检维修、吊装作业由设备科审批;动土作业由基建科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由电器车间审批;盲板抽堵作业由技术科审批;其余作业均由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须进行存档,存档待查。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5、动火作业许可规定 5.1、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5.1.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 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5.1.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5.1.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1.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环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5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AQ3028-2008和AQ3025-2008的规定。 5.2.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2.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2 规定执行。 5.2.1.4 凡处于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2.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2.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2.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1.8 在铁路沿线(25 m 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2.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2.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2.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2.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2.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正压。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3.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3.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3.4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3.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体积百分数)。 5.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4.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三联 。 5.4.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4.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负责人。 5.4.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5.4.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5.4.3《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4.4《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终审批准部门和动火人、动火所在部门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存查。 5.4.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72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5.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5.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生产处长终审批准;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安环科长终审批准。 5.5.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5.6 职责要求 5.6.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6.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6.3 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6.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或当班调度、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6.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6.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5.6.7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规定 6.1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区域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6.1.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6.1.2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6.1.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填写风险分析等内容,由安环科负责审批,审批后交由施工单位。 6.1.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 6.1.4.1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6.1.4.2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方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方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防坠器、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6.1.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 6.1.4.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6.1.4.5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6.1.4.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6.1.4.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36V;需使用电动工具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6.1.4.8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H2S最高允许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复测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6.1.4.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 6.1.4.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6.1.4.11在特殊情况下(如油罐清罐、氮气状态下),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6.1.4.12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6.1.4.13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6.1.4.14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 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验收。 6.1.4.15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6.2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如下: 6.2.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6.2.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6.2.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6.2.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6.2.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6.3作业人员职责包括: 6.3.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6.3.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6.3.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6.3.4作业人员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6.3.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3.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6.4许可证管理要求如下: 6.4.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危害识别等栏目填写不下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6.4.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由作业单位留存,二联由作业人持有,三联审批部门留存备查。 6.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相符。 6.4.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6.4.5本规定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双方相关合同中或通过对方承诺等形式书面明示。 6.5术语和定义 6.5.1“受限空间”是指在启元药业所属管理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风险,可能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6.5.2“三不进入”是指没有经批准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 6.5.3“隔离”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断开连接管线,彻底切断设备与设备间物料相互来往的方法。 7.高处作业许可规定 7.1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区域的高空作业。定义: 7.1.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7.1.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7.1.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7.1.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 离 (M) 1.7 2 2.2 2.5 3 4 7.2 高处作业分级 7.2.1高处作业的分级 7.2.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7.2.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7.2.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7.2.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7.2.2. 特殊高处作业 7.2.2.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7.2.2.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7.2.2.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7.2.2.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7.2.2.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7.2.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2.2.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7.2.3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7.2.3.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7.2.3.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7.2.3.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7.2.3.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7.2.3.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7.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7.3.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7.3.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7.3.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3.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7.3.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7.3.1.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7.1.3.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由对施工现场比较熟悉、责任心较强的人担任,应坚守岗位。 7.3.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7.3.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7.3.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7.3.2.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7.3.2.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调度)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7.3.2.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7.3.2.6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3.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7.3.2.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7.4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4.1一级高处作业及7.2.3.1和7.2.3.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7.2.3.3和7.2.3.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安环科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7.2.3.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环科审核后,报生产处长审批。 7.4.2 施工作业单位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填写风险分析等内容,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审批部门留存。 7.4.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8、断路作业许可规定 8.1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区域的断路作业。定义: 厂区断路作业: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8.2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8.2.1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8.2.2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并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8.2.3 安环科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要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消防等有关部门。 8.2.4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8.2.5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 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8.2.6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 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8.2.7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安环科,然后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8.2.8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8.2.9 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2.10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8.3《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 8.3.1 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后,逐项填写风险分析等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8.3.2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8.3.3 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安环科审批。安环科、施工单位、申请单位各一份。 9、吊装作业许可规定 9.1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9.2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9.3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9.3.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9.3.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吊装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维修车间、设备科审查、生产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9.3.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9.3.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9.3.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9.3.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9.3.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9.3.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9.3.8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9.3.9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9.3.10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动火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9.3.11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9.3.12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9.3.13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9.3.14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9.3.15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9.3.16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9.4《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9.4.1 项目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中风险分析等各项内容,交维修车间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9.3.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设备科负责人批准(吊装大于40吨的须由生产处长终审批准)。 9.4.2《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设备科、作业人、维修车间各持一份。 10.动土作业许可规定 10.1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 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10.2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0.2.1 动土作业必需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10.2.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10.2.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10.2.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0.2.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10.2.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0.2.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10.2.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⑵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⑶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⑷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⑸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⑹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⑺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0.2.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0.2.10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0.2.11 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0.2.12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10.3《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3.1动土申请单位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填写风险分析等有关内容后再交动土申请单位,动土申请单位然后交公司总图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基建科审批。 10.3.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10.3.6《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基建科、申请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11.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规定 11.1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区域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 设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泵、釜、槽、罐、机械、电器、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11.2检修前的准备 11.2.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11.2.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11.2.3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11.2.4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11.2.5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11.2.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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