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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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共和国会计法》、《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履行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严格遵守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学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规划建设、事业发展和经济政策等事项的研究决策,对学校财务和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考核提出意见,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总会计师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参与的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模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建立学校预算、会计、收费等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的财务机构内部科室设置。 学校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和会计账薄。所属全资或者控股的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需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其业务接受财务处统一领导,并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人员数量根据在校生人数和收支规模,以及财务工作的需要,足额配置。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财会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职务评聘,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务负责人需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学校逐步建立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财务管理梯队。财会专业技术岗位是学校重要的专业技术岗位,财务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学校支持和鼓励财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数字化校园建设规划,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和资产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学校资源计划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严格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财力可能,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应与财务收支计划相适应。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稳步提高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基本运转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适当控制并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五条 学校结合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年度预算方案需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对校内单位(部门)实行核定收支、定额加专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专项补助根据上级政策和学校财力,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对二级教学单位实行二级预算管理,二级预算由学院(部)根据自身事业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需要,在学校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自主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财务处;其他单位(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申请并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对二级学院(部)和其他单位(部门)的预算及申请进行审核汇总,依据学校财力状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下达有关单位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复的财务预算,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额度和时间安排支出,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除年度预算批复前确需支出的基本支出外,不得无预算安排或超预算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经批准确定后,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和调整。学校每年按预算收入的3%安排预留经费,用于安排因不可预见或突发事件无法列入年初预算,又必须在本年度实施的项目。预留经费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1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校长授权下由财务处处长审批,1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在校长授权下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审批,3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提交校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内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并与预算安排相挂钩,以促进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财务处负责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决算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在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自身人才、技术、设备等优势,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不断增强筹资能力。学校鼓励各单位(部门)利用人才等资源优势和社会影响,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学校收入来源。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实行收费许可制度,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服务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需履行审批程序,使用合法票据。校内各项收费及其票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各单位(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规定结算分配和使用。不得设立“账外账”、 “小金库”、公款私存,不得截留、坐支各项收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在对外进行有偿服务时,凡使用学校的技术成果、仪器设备、房屋场地、水电及其它资源,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向学校缴纳资源使用、占用补偿费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以及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列虚报;大额支出应严格履行事前申报论证、招投标、验收、审计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编制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校内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招投标;以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十一条 学校需建立健全各类经费的审批规定和各级经费审批人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努力节约开支,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支出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校内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要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在年度终了前对本年度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和支出,结出结转结余额,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年度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基金。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学校审议,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三条 财务处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算。及时清理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清查等管理制度。财务处会同存货管理部门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批量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各单位在购置固定资产前,要足额落实资金来源,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要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一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需经过财经委员会审议,并根据《科技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通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需明确学校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房地产及其他风险性投资。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需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需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规定,需经过学校财经委员会审议,并根据《科技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通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校内公示,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统一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资产全程、动态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财务处负责资产的会计核算和账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学校足额配置资产管理工作人员。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债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借入款项需经过财经委员会审议,并根据《科技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通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得为任何组织(包括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不得擅自实施融资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校内职工借款(集资)。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一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二条 学校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六十三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四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六十五条 各项费用需按实际发生数正确归集;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后归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本核算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八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包括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需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九条 由财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对所涉及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资产评估。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七十一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及重大经营事项等内容。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定期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各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校内外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包括全资或者控股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财务处提供财务报告,报告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及重大经营事项等情况。 第七十三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具体指标,按季度开展财务分析工作,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财务分析基本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也可以结合学校特点和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七十四条 学校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 (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八)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 (九)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五条 学校财务监督需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管理层级制定并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制,对经济活动全程进行财务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逐步建立健全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检查机制。重点对学校内部风险控制的工作组织、机制建设、制度完善、关键岗位管理、财务信息编报等情况,以及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业务管理层面的经济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等措施实施经济风险内部控制。 学校要积极采取公务卡、网上银行等手段,推行银行代收费和资金收支业务电子划转,逐步取消现金流动。 学校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学校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测试评估。 学校需编制年度经济活动风险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七十八条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对学校经济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维护学校利益。凡涉及500万元以上的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需经法律顾问审查,财经委员会审核,经过财经委员会审议,并根据《科技大学党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通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决策事项按规定在校内予以公开,并报告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学校经济决策、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专项、工程建设、重大采购项目等为重点审计内容的年度审计制度,并对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财务处要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全程、动态、制度化监管和风险预警。学校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校内外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包括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遵守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西科发〔2004〕6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 17 - 附件 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指标名称 计算公式 反映内容 一、预算管理指标 (一)预算执行率 预算收入执行率=本期实际收入总额/本期预算收入总额×l00% 反映高校预算管理水平。 预算支出执行率=本期实际支出总额/本期预算支出总额×l00% (二)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 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本期财政项目补助实际支出/本期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l00% 反映高校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执行进度。 二、财务风险管理指标 (一)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反映高校的资产中债款筹资的比重。 (二)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反映高校的短期偿债能力。 (三)债务率 债务率=负债总额/收入总额×100% 反映高校收入满足偿债需求的能力。 三、支出结构指标 (一)人员支出比率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反映高校人员支出结构。 (二)公用支出比率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反映高校公用支出结构。 (三)人均基本支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100% 反映高校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 (四)人均科研支出 人均科研支出=科研支出/实际在编人数×100% 反映高校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科研支出水平。 (五)生均助学支出 生均助学支出=学生各类资助支出/在校学生自然人数×100% 反映高校按照计划内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各类资助支出水平。 四、财务发展能力指标 (一)总资产增长率 总资产增长率=(期末总资产-期初总资产)/期初总资产×100% 从资产总量方面反映高校的发展能力。 (二)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初净资产×100% 反映高校净资产的增值情况和发展潜力。 (三)固定资产净值率 固定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l00% 反映高校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 19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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