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收购融资法律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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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管理层收购融资法律制度研究蒋星辉中国人民大学Study of Legal System on Management Buy-Outs and Financing学术界对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存在多种定义:有人认为,“管理层收购是一种特殊的杆杠收购,当公司的管理者想要将这家公司或公司的一个部门私有化的时候就会发生”。1有人将之定义为:“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2不论是从法学角度还是经济学角度,管
2、理层收购的实质都被认为是目标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变化,具体而言,是所有权向公司管理层的全部或部分移转,其结果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融合。管理层收购在20世纪70、80年代在欧美各国发展起来;而在我国的发展,则与国有企业改革密切相关。早在80年代,一些集体企业就已经成为管理层收购的“食螃蟹者”;90年代末,管理层收购作为西方现代企业制度中股权结构调整的一种手段被正式引人我国,并出现了许多标志性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案例,如四通集团管理层收购及粤美的、深圳方大、宇通客车等上市公司都实现了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被视为企业改革的一条有效途径。在经历了2000年短暂的繁荣之后,管理层收购自2004年起陷入了停滞。
3、 管理层要实现收购,必须支付相当的对价,综合考虑目标公司的资产价值以及公司控制权的特有价值。在现代企业规模不断扩张的趋势下,管理层为收购所需要的资金数量越来越庞大,远远超出管理层自有资金所能负担的范畴,必须通过外部融资才能解决。在国外,管理层收购作为杠杆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收购人的自有现金比例被降至最低,通过融资借贷支付对价的部分通常占到收购价格的70甚至更多,目标公司的资产以及被收购后产生的未来收益被用以偿还融资。不论是从目标公司财务结构的角度,还是个人支付能力的角度,抑或分散风险的角度,管理层都需要融资进行收购。在我国,由于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管理层收购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尤其
4、是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高度关注,因此,有关监管政策和制度趋紧,对管理层收购设定的各项限制尤其是融资手段的严格限制,是造成管理层收购发展停滞不前的重要原因。融资难已成为管理层收购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一、我国管理层收购融资法律制度的现状 根据国外管理层收购的实践以及融资过程中形成的不同产权关系,管理层收购的融资方式主要分为三类: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及混合融资。债务融资即资金提供者成为债权人,不参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融资即资金提供方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或间接股东;混合融资则是采用一些兼具债权与股权性质的融资工具,如可转换债券等。管理层可以选择不同渠道的资金,如银行资金
5、、机构投资者资金、其他个人资金等作为融资来源。 目前,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融资方式:管理层个人的财富积累;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管理层个人的民间借贷;借助信托机构筹集的资金;目标公司提供融资;政府财政融资等。一般而言,管理层个人积累的财富还不足以支持收购一家现代规模的公司;而其他几种方式,不论具体形式如何,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制约了金融体系为管理层收购提供所需的资金支持。 (一)银行货款 根据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并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商业银行一般不向个人提供信用贷款;因此,管理层若要获得银
6、行贷款就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实际操作中目标公司的股权通常成为管理层向银行贷款的重要质押品但是,这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后述三者需备其一:一是在拥有掌握目标企业控制权所需的大量股份之前,管理层已经拥有或控制一定数量的股份,这样才可用以抵押融资,获得收购剩余股份所需资金;二是有金融中介机构提供适当的过桥贷款用以收购目标企业的股份,完成收购后,管理层再用股权进行贷款,偿还过桥贷款;三是管理层先从目标公司原股东处借得股份用以抵押贷款,然后再支付收购价款。但是,管理层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所获得的目标公司股票数量通常比较有限,不足以为收购融资提供足额担保;金融中介机构所能提供的过桥贷款与其自身的经营水平和资金实
7、力密切相关,在实践中尚不普及;从原股东处先行取得股份进行质押融资的难度非常大;因此,从银行贷款角度而言,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管理层实际上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支持。 与此同时,银行贷款的用途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根据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禁止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据此规定,由于收购公司股权是一种股本权益性投资,管理层即使从商业银行处获得贷款,将之用于管理层收购仍属禁止之列。实践中对这些限制虽然有所突破,但是其合法性仍存在疑问。 管理层还可能向非金融企业融资,但是这一融资行为的合法性也处于一种尴尬境地。1996年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要求企业之间
8、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实质上对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因此,从企业获得拆借资金支持收购亦有相当难度。 (二)个人民间借货资金 由于银行贷款难度很大,有些管理层转向银行以外的资金,实践中出现了管理层运用个人信用融资的案例。这与管理层的个人信用高度相关,或是资金提供方与管理层通过长期合作业已形成良好的了解和信任,或是条件苛刻、债务成本很高。关键在于这一方式目前难以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 首先是借款利率可能存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设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9、,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此类借贷对利率的要求比较高,在实践中借、贷双方都会比较谨慎。 其次是管理层可能构成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我国刑法设定了非法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其根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存在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而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
10、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实践中界定“公众”或“不特定对象”的具体人数并无特别明确的规定;虽然2006年修订的证券法将向200人以上特定对象进行的证券发行确定为公开发行,但是200人的界限是否可推而广之,仍未可知。如果管理层为了获得较多资金需要向多人融资,可能存在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不仅收购无法顺利实施,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信托融资 通过信托公司融资是管理层收购中常见的一种方式,可分为向信托公司直接融资和通过信托计划融资两种方式。一是向信托公司直接融资。这是指信托公司向公司管理层提供贷款,管理层利用贷款收购公司股权,完成收购。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作为一个非银行金融机
11、构,仅是单纯的资金提供方,类似于银行贷款,这就同样要考虑贷款担保等问题。二是通过信托计划融资。典型的信托计划融资架构是管理层委托信托公司发起集合投资信托计划,投资者将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将资金贷给管理层用于股权收购,管理层再将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收购完成后,管理人按期将股利分红支付给其他投资人,直至信托计划到期。通过信托计划融资,可能存在对信托收益进行承诺的问题。由于管理层收购存在一定风险,为吸引投资者,信托计划通常要明确预期收益水平并由信托公司提供相应担保;但是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
12、低收益”。因此,若对出资人的收益进行承诺并提供担保,其合法性同样存在问题。 信托计划使管理层通过信托法律关系获得资金,解决了收购资金问题,也有利于保持融资的稳定性。但是,由于实践中出现的管理层通过信托方式曲线低价收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实际控制人不明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被侵害等问题,信托方式在实际运用中受到一定限制,在国有企业中管理层通过信托方式间接受让国有产权被明令禁止:2005年国资委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第9条明确规定,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四)向目标公司融资有些目标公司现金充裕,足以支持管理层实现收购,实践中有管理层向公司
13、借款进行收购,但是这一做法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中已经被严厉禁止。根据2005年国资委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因此,在取得国有目标公司控股股权之前,利用目标公司资金进行收购的做法,亦被禁止。 (五)政府财政融资 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曾有地方政府出台一些管理层收购的优惠措施,如为管理层提供资金或信贷融资,允许管理层在一定期限内缓交收购款项等,加快当地的改革步伐。地方政府为推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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