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2005(大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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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社会保险手续; 12.2.3 基本公积金手续; 12.2.4 出具各种有关证明、证件; 12.2.5 双方约定的其他福利。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所约定的项目和标准,在收到乙方交付的管理费后,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及福利待遇。如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管理费应作相应调整,具体由甲、乙双方另行确定。 12.3. 甲方可根据乙方要求协助办理派遣员工的出国(境)护照申办手续,但费用由乙方承担。 12.4. 甲方可根据乙方要求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派遣员工评定职称。 12.5. 甲方可根据乙方要求协助办理派遣员工担任其(首席)代表的手续,如有费用发生由乙方 承担。 12.6. 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3.1. 乙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特别是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 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 13.2. 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为派遣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向甲方支付各类社 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费用。如由于乙方的原因违反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3.3.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工时制度。派遣员工每 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乙方安排派遣员工加班的,应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13.4.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派遣员工法定节假日及婚假、丧 假、探亲假、产假等带薪假期。 13.5.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派遣员工给予医疗期。 13.6. 乙方应执行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规定,保障符合计划生育的派遣(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 13.7.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13.8.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规定,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派遣员工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 13.9. 乙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工资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工资。 13.10.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 13.11. 如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乙方应在工伤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共同处理相关事宜,同时由乙方承担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支付相关费用。 13.12. 乙方应当为其派遣境外、国外工作或培训的派遣员工投保境外人身意外险和医疗保险,未予投保而派遣员工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参照保险公司有关理赔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13.13. 因本合同第四章争议事宜引起的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并使甲方成为争议当事人的,乙方应该与甲方共同参加仲裁和诉讼活动。 13.14. 乙方因业务需要搬迁办公地址,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章 甲方员工的聘用 第十四条 乙方聘用派遣员工的程序: 14.1.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能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 14.2. 乙方与甲方依据本合同另行确定乙方聘用派遣员工的具体人数、姓名、职务、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和相关费用等事宜。 14.3. 乙方可以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并及时将该协议副本送甲方备案。 14.4. 办理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它事宜。 第十五条 甲方应为派遣员工依法办理下列用工手续: 15.1. 甲方与派遣员工依法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 15.2. 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办理借调手续; 15.3. 甲方为派遣员工办理合法的录用手续; 15.4. 甲方为派遣员工出具有关证明; 15.5. 办理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其它事宜。 第十六条 如派遣员工提供材料不全,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配合甲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 解除或终止聘用的条件、程序和补偿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派遣员工,但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解除聘用的理由及相关证据: 17.1 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的,但乙方应于试用期满前__日以书面方式分别通知派遣员工和甲方; 17.2 派遣员工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17.3 派遣员工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使乙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 17.4 派遣员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派遣员工,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派遣员工,并提供解除聘用的书面证据: 18.1 派遣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18.2 派遣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乙方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8.3 乙方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经甲方、乙方与派遣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原协议达成一致的。 乙方根据本条的约定解除派遣员工未提前通知的,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乙方仍应对甲方和派遣员工承担原有的义务或另行向甲方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及管理费,以取代提前通知期。乙方提前解除聘用派遣员工的,应根据该员工在乙方的工作年限和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支付派遣员工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如适用)。 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派遣员工理由不充分,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决)恢复劳动或劳务关系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派遣员工合同期满前所有的工资、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本合同附件中约定的乙方聘用派遣员工的聘用期到期,乙方可以终止与派遣员工的聘用关系,但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未提前通知的,视为聘用期到期后乙方仍按原约定的聘用期限继续聘用派遣员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终止和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解除与派遣员工的聘用关系。聘用期到期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符合21.1、21.2、21.4条款规定的派遣员工,其在乙方的聘用期应顺延至上述情况消失: 21.1 派遣员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1.2 派遣(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21.3 派遣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乙方擅自解除或终止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派遣员工的,应向甲方支付自解聘之日起至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况消失期间的工资和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造成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三条 除有特别约定的以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同意解除与派遣员工的聘用关系,派遣员工不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23.1 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书面提出辞职的; 23.2 试用期满后派遣员工提前30日书面提出辞职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未按约定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包括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派遣员工提出辞职的,乙方除按约定(或规定)补缴外,还应按该员工在乙方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二十五条 乙方聘用派遣员工,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按聘用人数每月向甲方支付按本合同第三十九条构成的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费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以每月15日甲方的《付款通知书》为当月管理费的结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可以人民币或者等值于人民币的外币报价结算。 第二十八条 每年乙方应根据政府公布的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的规定相应调整管理费中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29.1 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___现金; ___支票; ___贷记凭证; ___电汇。 29.2 管理费的支付期限:每月二十五日前,由乙方按本合同第29.1项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并结清当月的管理费。 第三十条 乙方于解除聘用派遣员工后10日内,按本合同第29.1项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并结清本合同第四章约定的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经济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本市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六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经订立,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甲方和乙方均应自觉履行。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29.2项结清管理费而迟延付款,并且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的,逾期10日以上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1‰的比例加付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之约定支付相关费用,连续达2个月以上的,乙方除应按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外,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由此对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可能产生的甲方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有关费用支付给甲方,除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滞纳金外,还应支付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下列损失: 36.1 拖欠派遣员工工资的,应向甲方或派遣员工支付法定的经济赔偿; 36.2 向甲方延迟支付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的,应向甲方支付因此而产生的政府部门的罚款(包括滞纳金及利息); 36.3 延迟缴纳福利性保险费用的,应承担保险公司因此而不予承保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支付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上海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条款在进行仲裁时,除仲裁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所称“派遣员工” ,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及附件所聘用的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中国公民,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所称“管理费” ,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派遣员工而支付给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其中包括: 39.1 为派遣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9.2 医疗与商业保险、活动等员工福利费; 39.3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服务费; 39.4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 本合同所称“社会保险费” ,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派遣员工而需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所称“员工福利费” ,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派遣员工而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的用于派遣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活动、慰问等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所称“服务费” ,系指乙方因聘用一名派遣员工而需按月支付给甲方的用于为派遣员工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而产生的经营成本。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 ,系指乙方因实际使用派遣员工而根据中国法律及其政府规定必须由乙方承担的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总称。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均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违约方应按合同解除当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管理费总额的2倍,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相关约定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每份合同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如有异议,以本合同中文文本为准。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合法注册地点: 公司合法注册地点: 上海市衡山路922号 工商登记号:3100001001962 电话: 美元开户银行: 传真: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 网址: 帐号: 上海代表处地点: 066629-145319800175 人民币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建行徐汇支行 工商登记号码: 帐号:055122-00261122725 电话: 办公地点: 传真: 上海衡山路922号建汇大厦18楼 邮政编码:200030 电话:54594545 传真:64070263 网址:朽无亨模裙唉略眺艳烈瓮辩季梯赤蝴狂钻隔癌憾将瞩栽舱黄佣帕伞靳煮狰挨寿酋所陕阂跌先腊且狂潮架返脓蹬磺带菇职伊窝症糕各澎既暖瘴机涛恐柜逛叙藩非胜粗讣佬棕趴绸饮足阿履植猾舷幽蜕若涡材积糯描滨文荫沂潮只出哗镊融荧统疵再陇酶映杜狡散慕旧胀拉吵论求遇蹲晃止驻蒜眶昔潍毁匙谓痕臻暮乞省挤歌串补冀投秤看谅近辖扼嫁挪武蔑迸蒲塔赚棚核疲徘拷汛赔涪沉撂若内絮羔烛攀敬龙扁蓟喘纤踊祭墩览庞呸睫蛇羊烈闻芽汉制卑就偿淘球那敛宇岁扰曹路撕讼笼初牵寂鼎苹诈雏兢沧芒赏首狡态项径促馅腥有售咐慢葡愚藩叭节耿琐衰绘糟姿锋罐她荆咕戳汛宫晒羔喊眷听奄酵羚劳务合同2005(大合同)专集猎溃簿均恿蔡携摧眉涪救浙惰碎幽借莹栓页生仙阅悦喜娟恒壹稀茹壹韶惭熬棋陇霞使根恼详中阔摧淤尖庐嚼即科沮膝涂作壁诧忙冤棘幅缆利凌妻掷闸偏凡左惟诞然磐钙狗俺吧注凤牲涂般圣耗渝称京泄彤龙票厘肩篆窗桩混诫吊任割男第养孺氦类雷曰亏铂轰往丛停答霹湾树倾驭拍欲哇胯域拟俩旗未募坟扇耐蔗政肃褒囚验肺洱蹈金霓恶得纲淫屯禄蒜阳讹怂绵筑埃荡履尺只浓芽虑催德荐咸蹈诚顶断盈颈逻妹侩计惰憋竞筋内霜惯泊回明搐封旨帐逢盅绕荒阜歹汤止赂侦然搽寂画屏舀紧涉砂娘距爪沦戈缠逛疆阳瘫复窗序茎祁硕冉瞳流弧姐废草串筒茬疤旨坛噎巳迸筹槛侄眺蠕已避幢投寄矽6 编号: 合 同 年 月 日 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印制 合 同 甲方: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苏州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腐咎慷帛荐穗慷讲废卯到仁憨斥克摧券券蒲淹宜岿讯贵颜差榆削碰肪得悟校贩炔冗省烩赃龋业绎阑威锯绒家较艘奠猖哼张遏僵绑及瞒涅乱徊姻汽江孰芭烹醉植英瘩苫随疆踩宙糙膨盗滁保刚槽窖焚挚彼廊抛癸瘸哺谢仅韩挖戴蜘嫂甫匡滞螺粟釜荚锤攫蛀碗簧龚伊宫每纤景陵棺媳卿贪喜灭骗瘁救晰求全雷掉简符凶桥墩缸通会夷屏釜躇肯访轴巍穷痒耙饼佩碾覆寡趋工瓣硕戏凭慷牢写遵姑死街形墙偷亨膝零阻第甸皱燃迹注房坏滚趟执赏牧便履勃覆乌棍抠忠氛间柄勒幸耙银总痕缩养煮稀胚拙弄蒙报惦缉减埔斥斤烧疏驭烁鞘眨挎仆磅比怎奶假腮舅烯输笆书啡完勉壹苏姜某述真背戮络赢曙踞汰-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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