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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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工作,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工作,是指本行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按照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所做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告、反洗钱培训宣传、保密审计、考核、责任追究以及协助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各支行,总行各部门应依法协助、配合行政、司法等有权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协助人民银行、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和税务等有权机关,对涉嫌洗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的账户或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并将记录资料存档;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客户及其行为、交易与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第四条 本行及员工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 各支行,总行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反洗钱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行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设置反洗钱组织机构。 第七条 总行高级管理层应对各条线反洗钱工作保持持续关注并给予充分的资源保障,对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并履行向董事会报告本行反洗钱工作的职责。 第八条 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反洗钱工作,对本行反洗钱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运营条线行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前台部门(零售金融部、社区金融部、小微金融部、公司金融部、国际金融部、网络金融部、金融市场部、渠道服务部)、中台部门(运营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信息技术部)、后台部门(内审部、安保部)等部门负责人(详见附件)。 总行反洗钱工作小组为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成员由各部门指定联络员组成(详见附件)。反洗钱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日常反洗钱工作,必要时提议召开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协调反洗钱涉内及涉外日常事务。 本行反洗钱领导机构成员和反洗钱工作人员变更后,应在一个月内报备当地人民银行。 第九条 总行反洗钱工作小组具体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行反洗钱工作,研究制定反洗钱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督促并审核本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及调整; (四)向人民银行报送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建立和优化反洗钱系统及反洗钱系统相关监测分析模型,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检查和督促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 (六)指导本行反洗钱工作事务,组织和开展本行反洗钱宣传、培训,促进本行反洗钱工作的交流学习; (七)协助处理人民银行、境外同业关于反洗钱、反恐融资的调查和查复工作; (八)负责将客户身份识别、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控制措施,落实到账户管理、结算业务管理、客户身份信息档案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制度和作业流程中; (九)根据监管要求,制定并明确相关部门和支行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考核措施。 第十条 反洗钱工作涉及本行前台、中台和后台部门,相关前、中、后台部门在业务管理中,应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规定,主动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各项业务和产品流程,形成本行内部反洗钱工作有效合力,确保反洗钱制度流程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 总行部门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 牵头部门职责 运营管理部为本行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职责如下: 1、及时掌握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向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提出合理建议; 2、协调前、中、后等部门主动建立健全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3、协助处理本行涉内、涉外反洗钱事务; 4、负责监督审核本行反洗钱可疑报告,监督指导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等工作; 5、负责督促加强反洗钱系统运维管理及系统优化升级工作,负责运营反洗钱业务标准和参数的设置和调整; 6、负责组织本行反洗钱工作检查、培训和宣传; 7、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本行反洗钱日常工作; 8、在内部考核管理中,明确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考核; 9、按季报告运营条线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汇总和报送本行反洗钱工作报告。 (二)前台部门(零售金融部、社区金融部、小微金融部、公司金融部、国际金融部、网络金融部、金融市场部、渠道服务部)职责 1、在业务管理制度中,应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2、在开发和优化业务系统时,须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确保本条线开发的业务产品和业务系统符合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协查、反洗钱保密等反洗钱义务需要;统筹补充完善反洗钱所需的客户相关信息; 3、在设计开发新业务和新产品时,须及时协同合规部门评估业务和产品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并对关键环节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4、在业务和产品管理、市场拓展以及业务营销中,须明确部门和支行人员识别客户身份、尽职调查以及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形的责任; 5、在内部考核管理中,明确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考核; 6、按季报告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三)中台部门职责 1、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职责 (1)及时掌握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向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提出合理建议; (2)根据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对送审制度中涉及反洗钱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3)在内部考核管理中,明确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考核。 2、信贷管理部职责 (1)在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中,应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2)在开发和优化业务系统时,须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确保本部门开发的业务产品系统能够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数据接入、反洗钱工作数据提取的需要;统筹补充完善反洗钱所需的客户相关信息; (3)在信贷业务管理制度中,须明确信贷从业人员主动根据可疑交易分析、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反洗钱调查等要求,关注客户洗钱风险,反馈客户身份和业务信息责任; (4)在内部考核管理中,明确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考核; (5)按季报告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3、授信审批部职责 (1)制定本行授信政策和授信客户标准时,应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2)授信审批时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根据客户识别和风险评级情况,对反洗钱工作中高风险行业应审慎授信。 (3)在内部考核管理中,明确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考核; (4)按季报告本部门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4、信息技术部职责 (1)协助前、中台部门开发、优化反洗钱系统,利用IT技术支持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 (2)协助各业务条线评估产品和业务的洗钱风险,并针对关键环节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技术措施; (3)协助提取、分析、处理反洗钱工作需要的客户、账户及交易等数据; (4)在内部考核管理中,明确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考核; (5)按季报告本部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四)后台部门职责 1、内审部职责 (1)负责审计监督本行反洗钱制度的落实及执行情况,评价各条线部门对反洗钱工作职责的落实及执行情况; (2)负责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开展本行反洗钱工作的专项审计; (3)协同反洗钱工作小组对各条线相关部门和支行在落实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缺失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 2、安保部职责 (1)根据有权机关、监管机构以及本行要求,协助侦办洗钱案件; (2)监督和落实本行反洗钱事务的保密工作,对涉及本行安全的事项,如进入监管区域,调阅、复制重要业务档案和监控资料等承担备案、审批、陪同和保卫职责; (3)在内部考核管理中,明确对反洗钱相关工作的考核; (4)按季报告本部门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一级支行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各一级支行负责人是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二)各一级支行应参照总行建立反洗钱领导和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工作; (三)各一级支行应指定专人承担反洗钱工作职责,并设AB角,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属网点进行反洗钱调查、客户身份真实性识别和核实、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确认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工作;组织反洗钱检查、培训和宣传;按月报告本支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承担与总行的反洗钱工作联络职责; (四)各一级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和反洗钱工作人员变更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总行反洗钱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备。 (四) 二级支行反洗钱工作职责 各二级支行(营业部)应指定专人承担反洗钱工作职责,并设AB角,负责根据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反洗钱工作操作流程,认真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真实性审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确认等反洗钱义务,组织参与反洗钱培训和宣传;随时报告本网点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总行后督授权中心是本行反洗钱监测和审核处理中心,负责分析监测本行可疑交易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监督和指导各网点配合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真实性核查、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确认等工作,按月报告本中心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规定 第十五条 客户身份识别是指本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了解客户本人的真实身份,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十六条 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留存影像资料或复印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二)在业务办理中,须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客户业务由他人代理办理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真实性核对并登记。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三)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若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开户网点应核实了解客户风险级别和可疑交易报送情况,对风险级别高,或账户交易可疑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四)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各营业网点和业务部门应拒绝为其开立账户、开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 (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必要时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1、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2、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3、回访客户。 4、实地查访。 5、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六)客户身份识别,除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还应根据交易需要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身份识别过程中发现客户的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详细记录,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 第四章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指根据客户身份、业务和资金往来等信息,依照相应的标准及方法将客户划分为高、中、低等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客户制定和采取相应的识别和监控措施,以提高防范洗钱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各支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风险为本”的原则,充分了解本行客户的身份、业务和交易等信息,根据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标准对个人和单位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评定确认。 第十九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后,本行根据客户风险变化状况,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反洗钱系统初评的中、高风险客户,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和系统评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分和确认其风险等级,并持续关注客户的日常经营活动和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各业务部门和客户经理应按照尽职调查要求了解客户,并对所了解、收集的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向客户和其他无关人员出示和透露客户洗钱风险分类信息。客户经理、信贷审批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应关注并了解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应当将客户风险等级运用到授信调查、授信审查、贷后管理等信贷业务中。 第二十一条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的具体操作,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管理规程(x年第一版)》执行。 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指本行在经营过程中应将经办的超过规定金额或涉嫌洗钱的资金交易信息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按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可疑交易的判定,除分析交易性质、金额、流向和频率等交易信息外,还应结合客户身份或职业、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十四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求 (一)总行后督授权中心通过反洗钱系统提取本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对数据的完整性和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和审核,提高上报数据的质量和有效性。对于审核通过的相关交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对于审核未通过的数据和交易,通知开户行或相关经办行进行完善、核查及确认。 (三)对于重点可疑交易和案例,各帐户行或经办行须详细调查客户交易特征、资金流向、对手信息等情况,并及时将相关调查信息以电子附件的形式通过反洗钱系统逐级上报至总行后督授权中心,由其在反洗钱系统中确认可疑案例,并形成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报送至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四)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第六章 反恐怖融资“黑名单”监测 第二十五条 反恐怖融资“黑名单”监测,是指本行根据防范恐怖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监测、核查并报告本行与联合国、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及我国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和其他相关名单有关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关于反恐怖融资“黑名单”监测的具体要求,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系统“特殊名单”管理细则(x年第一版)》执行。各支行在办理开户、结算、授信等业务过程中,如发现系统提示客户、业务、或资金往来对象与恐怖融资有关的,应比照可疑名单,对可疑目标、对象、交易对方银行、资金来源和去向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及时上报可疑情况。 第七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行将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妥善保存一定期限,便于反洗钱调查、侦查和司法、监督的查询取证管理,杜绝非法修改客户资料。 第二十八条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内容 (一)本行应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二)本行应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原件随当日运营档案上交保管。 第二十九条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要求 (一)遵循完整、真实、安全、保密和从严的原则; (二)符合法定的保存期限要求。 (三)反映客户身份识别的过程和结果,足以再现该笔交易的完整过程; (四)有权机关依法可以查阅、复制、封存或使用。 第三十条 本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以下反洗钱工作档案,岗位调整时应当做好资料交接工作: (一)本行反洗钱内控制度文件、当地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制度文件; (二)本行和当地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期刊资料; (三)本行反洗钱会议、培训记录和资料; (四)其它应保存的反洗钱工作资料。 第八章 反洗钱调查要求 第三十一条 反洗钱调查指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向本行了解核实和查证可疑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向本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本行各部门及网点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如实提供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调查向本行有关人员询问,被询问人应如实说明情况,按要求核对笔录后签名;调查人员封存的有关文件、资料,本行协办人员应查点清楚,按要求在清单上签名后留存清单。 第三十四条 对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的客户或账户,本行各网点应按可疑标准分析、报告其被调查期间的资金交易记录,持续监控其资金往来情况。发现异常应当立即通过一级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逐级报至总行运营管理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及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 各网点应登记反洗钱调查及处理情况,包括调查单位、收到调查通知日期、调查通知编号、被查客户及调查要求、协查网点、被查客户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协查回复情况等内容。 第九章 培训与宣传要求 第三十六条 总行反洗钱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总行反洗钱年度培训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15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培训计划中应列明主办部门、培训对象、内容、目标、方式、预计培训人次等内容,同时报送当年度培训报告。 第三十七条 总行应结合监管政策和反洗钱业务操作,持续对本行各管理层、营销人员和柜员等相关人员就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工作操作流程、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调查分析等进行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技能。在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的同时,做好培训时间、内容、对象、参加人数、签到表、培训资料等培训工作的记录并留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 总行和各一级支行应定期组织反洗钱业务知识考核,并将反洗钱基础知识纳入到新员工试用期的考核中,反洗钱考核成绩应作为员工上岗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总行反洗钱相关部门和各营业网点应加强反洗钱工作联系,交流反洗钱工作经验,积极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本行反洗钱工作水平。 第四十条 总行反洗钱工作小组应通过反洗钱合规园地、反洗钱监测报告、系统公告、业务讨论群组、电子邮件等形式,在本行范围内发布行内外反洗钱工作信息,指导各部门、各支行开展反洗钱宣传、交流工作。各网点应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提高客户反洗钱意识。 第十章 检查与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 总行反洗钱工作小组每年组织对本行反洗钱日常执行力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内审部根据每年审计计划组织本行反洗钱工作专项检查及监督。牵头部门每年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反洗钱工作在系统支持、制度建设、流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足及漏洞等组织评估,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予以协助。各一级支行负责监督检查本机构及辖属网点的反洗钱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 人民银行等有关监管部门的反洗钱检查结论,总行运营管理部、内审部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的反洗钱检查评估结果是对各支行内控评价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反洗钱检查范围包括以下工作情况: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职责履行;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 (三)客户身份识别; (四)客户洗钱风险分类; (五)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六)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七)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八)配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和打击洗钱活动; (九)其它反洗钱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网点应根据人民银行、运营管理部、内审部等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并汇总问题撰写整改报告,通过所属一级支行上报总行。需报告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报告。 第四十五条 总行反洗钱工作小组应按照人民银行要求,书面报告反洗钱工作的总体情况;各一级支行应在每年年底前15日内向总行书面报告本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总体情况。 第十一章 考核与处罚机制 第四十六条 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情况、当地人民银行的反洗钱检查意见和结论,以及日常工作中收集的各支行反洗钱工作信息等,按照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估规定,对总行相关部门、各支行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总行、一级支行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一级支行主管行领导、总行前、中、后台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反洗钱岗位职责;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总行、各一级支行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一级支行主管行领导、总行前、中、后台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总行相关处罚规定处以相应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二)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三)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总行、各一级支行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总行相关处罚规定处以相应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给本行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一级支行主管行领导、总行前、中、后台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按总行相关处罚规定处以相应经济处罚: (一)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 (二)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 (三)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第五十条 上述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行政处分类别,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按本行有关违规处罚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农村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x年第一版)》同时废止。本办法援引的制度,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为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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