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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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汇出汇款押汇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外汇政策、《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以下简称T/T (Telegraphic Transfer)押汇)是指在汇款结算方式下,本行根据汇款人申请,并凭其提供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由本行代汇款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汇款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T/T押汇包括贸易项下货到付款押汇及低风险业务项下的预付货款押汇。 本行不办理非贸易项下及资本项下的T/T押汇业务。 第四条 T/T押汇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T/T押汇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T/T押汇业务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第六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T/T押汇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T/T押汇业务的审批。 第七条 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T/T押汇业务。 第三章 对象和条件第八条 T/T押汇业务的对象: T/T押汇业务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良好的进出口经营记录、资信状况以及真实对外付款项目,具有到期偿还押汇本金、利息的能力,银企配合意愿强的客户。 第九条 申请T/T押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申请人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对外付款业务合法合规; (三) 申请人经营合法合规、财务状况良好,贸易背景真实,收付汇记录良好; (四)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偿还T/T押汇本金、利息的能力; (五) 与本行和其他银行的信贷业务往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 在本行有对应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低风险业务除外);(七)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口商品在生产经营范围之内; (八) 符合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对外付汇条件且系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上分类的A类企业。对于B\C类企业提出的符合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对外付汇条件的T/T押汇申请,本行仅受理低风险业务项下的申请; (九) 进口商品需符合国家相关进口管理规定; (十) 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T/T押汇的币种、金额、期限、利率 第十条 T/T押汇的币种为人民币或外币,与合同签订币种一致。 第十一条 T/T押汇的金额不应超出实际对外付款金额。 第十二条 T/T押汇的期限不超过半年。融资期限一般与进口货物生产、销售的期限相匹配,并以销售回笼款项作为融资的主要还款来源。 第十三条 T/T押汇的利率: T/T押汇币种为人民币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T/T押汇币种为外币的,利率按本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T/T押汇的办理流程第十四条 T/T押汇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对象和条件要求的申请人向本行提出 T/T 押汇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经年检的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贷款卡; (二) 进出口经营批文的复印件; (三) 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 (四) 申请人及保证人经年审的前三年及本次申请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五) 汇出汇款(T/T)押汇业务申请书; (六) 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外汇款申请书; (七) 进口合同,代理进口业务需提供代理协议; (八) 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项下需提供); (九) 信托收据(货到付款项下需提供); (十) 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的,还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所有权凭证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和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 (十一)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T/T押汇受理: 经办行汇出汇款办理人员及具备信贷从业资格的经办人员按照本办法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和外汇管理局要求,对 T/T押汇申请人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进行初审并由汇出汇款办理人员出具T/T押汇付汇资料审查意见表,若资料符合外汇管理局规定,汇出汇款办理人员须在审查通过的付汇资料上签注:资料符合外汇管理局规定。经办行在二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正式答复。符合本行T/T押汇条件的,正式受理其T/T押汇申请并转入调查阶段;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还申请人,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 T/T押汇调查: 经办行受理T/T押汇申请后,由调查人员按照本办法和本行信贷管理办法、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对 T/T押汇申请人及担保人实施授信调查,经办行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调查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资格、营业场所或生产基地、社会知名度、历史沿革、商业信誉、企业规模、 企业章程、资本构成、机构布局、环境保护、产品市场前景等; (二) 申请人上年与近期的进出口业务情况,包括:经营周期、结算方式、进口业务量、出口业务量、收付汇记录、销售渠道等; (三) 申请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 (四) 与本次将发放T/T押汇有关的各项信息,包括币种、金额、期限等; (五) 是否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 1.调查申请人与供应商的合作历史以及合同的真实性; 2.对进口商品的调查,进口商品应在申请人生产经营范围之内,进口商品应有合理用途,申请人对相关商品市场行情应具有较强的把握能力,对于大宗商品,要特别了解最终购货方的支付能力,关注商品价格的变化情况; 3.对受益人的调查,调查供应商所在国家的经济、政治情况,调查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生产和货源组织能力,对于大宗商品采购,要查询供应商的资信状况; 4.对于关联交易的调查,重点关注商品的成交价格是否偏离市场,买卖双方的交易是否具有连贯性,严防利用关联交易套取银行资金; 5.如系代理进口业务,还应了解委托其代理的客户、代理合同、交付代理保证金情况和代理往来记录; (六) 担保措施调查,按照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中对担保方式的调查要求进行调查; (七) 对风险的把握和防范措施; (八) 预付货款T/T押汇业务项下,须向申请人调查货物的预计报关时间; (九) 本行要求调查的其他事项。 经办行调查人员在调查完成后,认真如实撰写调查报告,签署调查意见和结论,并将调查报告与汇出汇款办理人员出具的 T/T押汇付汇资料审查意见表报相应的审查部门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七条 T/T押汇分析评价: 分析评价人员收到上报的申请资料后,除了分析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本行要求的资格和条件、上报的申请资料是否完备、有效、经办行调查人员的调查意见和结论是否准确合理外,还应重点分析评价以下方面内容: (一) 申请人上年与近期的进出口业务情况,包括:经营周期、进口结算方式、进口业务量、出口业务量、收付汇记录、销售渠道等; (二) 是否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 1.分析评价申请人与供应商的合作历史以及合同的真实性; 2.对进口商品的分析评价,进口商品应在申请人生产经营范围之内,进口商品应有合理用途,申请人对相关商品市场行情应具有较强的把握能力,对于大宗商品,要特别审查最终购货方的支付能力,关注商品价格的变化情况; 3.对受益人的分析评价,审查供应商所在国家的经济、政治情况,审查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生产和货源组织能力,对于大宗商品采购,要审查供应商的资信状况; 4.对于关联交易的分析评价,重点审查商品的成交价格是否偏离市场,买卖双方的交易是否具有连贯性,严防利用关联交易套取银行资金; 5.如系代理进口业务,还应分析评价委托其代理的客户、代理合同、交付代理保证金情况和代理往来记录; (三) 对担保情况的分析评价; (四) 分析评价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及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五) 本行认为需要分析评价的其他事项。 分析评价完毕后,分析评价人员签署意见和结论,按本行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决策。 第十八条 T/T押汇审批: 有权审批人根据报送的调查、分析评价资料和意见,经过综合评价或会商进行决策,并签署决策意见。 第十九条 放款审查:根据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意见,有权放款人员除了按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放款审查程序审查外,还需审查如下内容: (一) 汇出汇款(T/T)押汇业务申请书; (二) 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外汇款申请书; (三) 信托收据(货到付款项下需提供); (四) 《汇出汇款(T/T)项下押汇协议》; (五) 《最高债权额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业务项下需提供); (六) 申请人是否按照《汇出汇款(T/T)项下押汇协议》及担保合同中的约定足额交存规定比例的保证金、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权利证书、有关抵、质押物权属证书或权利凭证。 放款审查完成后,有权放款人核准放款。 第二十条 T/T押汇放款: 经办行汇出汇款办理人员持《出帐通知书》与 T/T押汇申请资料办理T/T押汇放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T/T押汇的付款: 汇出汇款办理人员根据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外汇款申请书上的汇款路径,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受益人。 第六章 T/T押汇的提前归还、收回与展期第二十二条 提前归还 (一) T/T押汇期间,如借款人主动提前归还T/T押汇的,应在准备还款的五个工作日前,向本行送交提前还款申请。对符合提前还款条件的,由经办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即可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二) T/T押汇期间,如出现《汇出汇款(T/T)项下押汇协议》约定的提前收回进口押汇的情形,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第二十三条 收回 借款人应按照T/T押汇申请书确定的还款期限还款。 第二十四条 展期 借款人申请T/T押汇展期的,应在T/T押汇到期前10天向经办行提出申请。在重新办理相应担保手续的前提下,由经办行按本办法的审批流程和程序重新审批。T/T押汇展期期限累计不 得超过原T/T押汇期限,展期期限与原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 年。 第七章 T/T押汇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T/T押汇业务所涉及的协议单证必须使用本行统一规定格式。本款所称协议单证是指T/T押汇当事人在本行办理T/T押汇业务中所使用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汇出汇款 (T/T)押汇业务申请书、汇出汇款(T/T)项下押汇协议、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外汇款申请书和信托收据。 第二十六条 T/T押汇通过本行信贷管理系统提交至有权人进行审批及放款审查,后续的T/T押汇放款及付款通过国际结算系统操作。第二十七条T/T押汇发放后,经办行调查人员应除了按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定期对T/T押汇申请人进行跟踪和监测外,还需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授信条件落实情况; (二) 贸易背景真实性回溯评价; (三) 预付货款T/T押汇业务项下,须要求 T/T押汇申请人在货物报关后必须向经办行及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由经办行汇出汇款办理人员对报关单与合同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在报关单原件上签注:银行已为企业办理此报关单项下货物的融资,签章确认后复印留底; (四) 申请人T/T押汇还款来源落实情况及代理协议履行情况; (五) 当前申请人经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及趋势预测; (六) 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的变动情况; (七) 申请人在本行的存款和结算往来情况。 对监测中发现可能影响T/T押汇到期还款的问题,经办行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原因分析和损失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 施,监测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和总行国际业务部。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本行T/T押汇到期无法收回的情况,经办行应立即停止申请人在本经营机构未用全部授信额度内的授信业务,及时向申请人和担保人催收,以抵偿本行的 T/T押汇本金、利息等,逾期罚息利率参照《汇出汇款(T/T)项下押汇协议》规定收取。 同时,经办行应立即向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和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由本行授信审批部门停止申请人的未用全部授信额度,并根据批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T/T押汇本金、利息全部收回后,应分析原因,由本行授信审批部门确定是否恢复T/T押汇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T/T押汇业务档案实行专人管理,集中存放,调用、归还必须登记并且按有关规定保存相应的期限。若需销毁,必须逐份登记。档案销毁登记长期保存。 第八章 会计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经办行办理T/T押汇当日计入进口押汇1549科目,T/T押汇归还当日销进口押汇1549科目。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责令其暂停或停止受理T/T押汇业务: (一) 未如实反映T/T押汇业务情况,或搞帐外帐,或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 (二) 越权审批或违规办理T/T押汇业务的; (三) 突破授信额度为客户办理T/T押汇业务的; (四) 未以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办理T/T押汇业务的; (五) 办理T/T押汇业务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信贷资金风险和损失的; (六) 其他违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办理T/T押汇业务过程中的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与客户相互勾结,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 未核实授信额度使用条件,致使授信额度使用条件未满足的T/T押汇被审批通过的; (三) 对于客户已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相关人员未按程序及时调整客户授信额度的; (四) 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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