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罐租赁协议》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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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SINO-JC-2013 中国 山东有限公司 与 XXXX公司 储罐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以下内容中,甲乙双方合称“双方”;其中任何一方称“甲方”、“乙方”、“各方”或“一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按照以下内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概况 甲方作为山东地区最大的集国际航线运输、国际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国际多式联运、船舶租赁、集装箱场站、报关报验、综合物流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性的大型物流企业,具备为客户提供海洋运输、租船、订舱、口岸交接、报关、报验、仓储、转运等一站式一条龙式服务。更以专业化的服务能力形成了大型工程设备运输、海空联运、铁海联运、保税物流、公路配送等业务品牌,具有专业化、网络化、系统化、综合性优势。 乙方 第二条:合作目的 基于甲乙双方的长期以来建立起的良好合作关系,双方本着相互信任、诚信为本的原则,甲方发挥其宽广的业务渠道,乙方配备的仓储资源,为有仓储需要的客户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合作内容 1. 储罐信息:乙方向甲方出租 个罐容为60,000立的燃料油保税加温储罐; 2. 储罐使用时间: (1) 租赁时间: ; (2) 储罐起租日:第一批货物入库日起; (3) 续约:存储期限届满,在与其他客户存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优先续存,但甲方须至少在存储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续约,双方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协商续约事宜,就续约事宜另行签订合同。 3. 储罐使用费用: 如甲方租赁期限在15天以内,则费用如下: A储罐使用费:原则上可予减免 B港口包干费: 元/吨 C监管费: 元/吨 如甲方租赁期限超过15天(含15天),费用如下: A储罐使用费: 万/月 B港口包干费: 元/吨 C监管费: 元/吨 4.付款: (1)付款方式:银行现汇/转账 (2)付款时间:港口规费结算方式为一船一结,甲方需在船舶靠泊前及时结清;码头装卸费、槽车装卸费等当月发生的费用于下月七个工作日内支付。 (3)延迟付费 :甲方未按照本条第3款和第4款所列费用及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的,30天以内,以天为单位按照迟延付费总额的0.5‰/日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付费30天以上的,视为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除按照每天0.5‰/日利息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外,同时可以依法行使其他法定权利。 4. 延迟付费 甲方未按照本条前2款所列费用及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的,30天以内,以天为单位按照迟延付费总额的0.5‰/日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付费30天以上的,视为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除按照每天0.5‰/日利息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外,同时可以依法行使其他法定权利。 第四条 货物质量与数量 1. 货物质量 (1) 接货入罐的货物质量以船舶抵港后双方确认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根据质量检验标准测定的岸罐检验结果为准。 (2) 发货出罐的货物质量以发货出罐前双方确认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根据质量检验标准测定的岸罐检验结果为准。 (3) 接货入罐和发货出罐前后,甲乙双方共同取样。 2. 货物数量 (1) 以船舶接货入罐的,货物数量以双方确认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根据数量检验标准测定的接货入罐时岸罐检验数量为准。 (2) 以船舶发货出罐的,货物数量以双方共同检测确定的或双方确认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根据数量检验标准测定的发货出罐时岸罐检验数量为准。 (3) 以槽车接货入罐和发货出罐的,货物数量分别以接货入罐和发货出罐时双方确认的地磅检测为依据。 3. 货物损耗 在约定的存储期内 ,合理损耗为累计进货量的3‰。损耗的计算方法:【合同期内进仓商检量总和-(当前仓储量+合同期内已出库量总和)】/合同期内进仓商检量总和×1000‰)。在合理损耗率范围内的损耗,乙方无需承担责任。超出合理损耗率范围的部分,双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4. 库存盘点 库存盘点于每月底进行一次。盘点过程须甲、乙双方共同参与,并对月度盘点表进行确认。双方无异议,则签字确认。如有异议,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月度盘点表将视为双方认可的数据,并将盘点的实际库存量作为下一个盘点周期的原始数据。 第五条 双方特殊责任 1. 甲方特殊责任 (1) 按照乙方罐区和第三方码头的装卸规范条件,有权指定船舶和槽车运输装卸货物。但船舶抵港7天前,甲方应将船舶资料(包括Q88及相关证明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咨询有关船舶是否适合靠泊码头/货物装卸作业是否合适。乙方在得到甲方关于船舶是否符合码头的咨询通知书后的2天内,应将确认结果以书面的形式予以回复,如果该船舶不适合码头,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注明并回复。没有征得乙方确认或同意的船舶将不允许靠泊。 (2) 以槽车接货入罐及卸货出罐的,甲方应提前1天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预报和确保货物名称、数量和槽车型号及装卸时间。得到乙方确认的槽车装卸计划后,甲方根据计划安排槽车运输。如发现槽车具有危险作业可能,乙方有权拒绝装卸货。 (3) 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甲方应及时提取货物。到期不提取货物的,乙方有权依法处置货物,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2. 乙方特殊责任 (1) 保证租给甲方的储罐符合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并取得相应经营资质。 (2) 提供清洁、安全和经过法定计量的储罐及运输管线。 (3) 本合同期限内,在罐区周围为甲方协调合适的码头供甲方船舶靠泊和装卸货物,在罐区为甲方指定的槽车提供合理的停靠和装卸条件。 (4) 为甲方和双方确认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各项监督工作(计量、采样)提供方便,共同参与检测和计量工作。 (5) 为甲方安排符合靠泊和装卸需求的码头,协调码头方合理安排调度甲方指定的船舶靠泊、为甲方提供全天二十四小时船舶装卸服务,周六、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均按上述工作时间正常作业。 第六条 双方一般责任 1. 甲方一般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存储货物并向乙方出具货物品质证明书,确保货物的实际数量和质量与约定相符。 (2)协助乙方做好货物的接卸及发放工作。甲方应遵守乙方罐区和码头的规章制度及操作程序,保证靠泊船舶和槽车辆须符合国家及乙方的规范要求。甲方指定的运输工具应达到国内或国际上认可的各项技术的安全环保指标,并遵守国家环境、安全和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品种和数量存储货物、支付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乙方一般责任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为甲方提供安全、合格的仓储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2)按照甲方指示放货,甲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应携带甲方的授权书、书面发货通知单、海关相应的放行单证(若是国外进口货物)、提货单向乙方要求提取货物。未按约定放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船舶接货入罐和发货出罐的,以船舶和码头管线连接的法兰为分界点,对本合同期限内的甲方货物承担管理责任和风险。 (4)因存储不善造成甲方货物毁损、短缺、变质和灭失的,应向甲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处理及管辖 1. 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解释。 2. 因履行本合同和其他一切与本合同相关事项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天不能协商解决的,各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裁决。 3.在仲裁和因仲裁产生的诉讼过程,除当事人有争议的部分外,双方应在可行的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其他部分。 第八条 合同终止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约; (2)合同双方书面达成一致意见; (3)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提出补救或纠正措施,违约方未按要求提供补救措施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不可抗力时间或其影响持续超过1个月,且双方无法达成解决方案时,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合同。 2.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在本合同中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战争、封锁、武装冲突、叛乱、内乱、骚动、暴动、严重火灾、严重水灾、地震、台风、港口拥挤、政府限制、政府干预、征收、征用等不能预见、不可控制的因素。 2. 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该不可抗力时间的证明。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无需违约承担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采取一切可能、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第十条 附则 1、本合同到期前1个月,双方应就是否继续续租油罐达成一致,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合法代表签字或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7-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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