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打包放款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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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打包放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等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我行打包放款业务的办理。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打包放款是指我行凭进口商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为客户提供授信专项用于其信用证项下备货出口和交单,并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贸易融资授信业务。 第三条 打包放款币种可以为人民币或外币,但外币打包放款不得结汇。 第四条 我行须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及其他监管法规,不得为客户办理无真实合规出口贸易背景的打包放款业务。 第二章 授信审批和额度管理 第五条 打包放款业务纳入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客户办理打包放款时占用打包放款额度。 第六条 授信审批部门审批打包放款额度时,应明确打包放款最长期限等授信条件,如限制打包放款金额占信用证金额(含增减幅)的最高比例还须在授信批复中特别明确。打包放款业务应仅限于出口贸易背景,严格审核出口企业供货能力,能够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信用证项下备货出口,出口货物价格符合市场行情且保持相对稳定,进口国对出口货物无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壁垒。 打包放款额度规模应根据海关贸易数据、银行结算数据和市场增长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严格防范过度授信风险。打包放款最长期限应根据客户实际贸易周期情况合理确定,严格防范打包放款资金挪用风险,打包放款期限为信用证最迟交单日加付款期限再加最长一个月宽限期,但打包放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信用证开立日到最迟交单日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超一年的打包放款应在授信批复中获得明确同意,如信用证开立日到最迟交单日超六个月应报分行GTS审批同意。打包放款金额占信用证金额(含增减幅)的最高比例应根据客户财务资信和备货出口资金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打包放款金额比例最高不超过80%,超比例的打包放款应在授信批复中获得明确同意。 第七条 如打包放款具有其他足额有效还款来源,我行可不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质押。如授信审批部门根据客户资信及担保情况仍要求打包放款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质押,应在授信批复中特别明确。 经办行办理出口应收账款质押时,应与客户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或《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的要求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手续。在登记操作时,可以逐笔登记,也可以在签订额度合同时一次性登记,登记内容可为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客户在我行办理交单的所有应收账款。 第三章 出账前审核和出账操作 第八条 经办行办理打包放款业务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文件: 1、《打包放款申请书》(见附件); 2、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含通知书); 3、出口合同、与信用证项下备货出口相关的上游采购合同,如为代理出口,还应提交委托代理协议; 4、《借款借据》; 5、如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范围,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签发的相关许可证或批文; 6、监管机构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打包放款申请书》和《借款借据》的客户签章与预留授权印鉴相符。如申请书内容有修改,应由客户签章证实或其他法律有效的方式证实。 第九条 客户经理审核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内容要素准确齐全、贸易背景真实合规后发起出账。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应审核以下内容要求: 1、《打包放款申请书》、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出口合同和上游采购合同、委托代理协议和出口许可证或有关批文(如有)等文件资料表面真实、要素齐全、内容一致。 2、打包放款业务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及其他监管法规。 3、信用证条款:客户为信用证受益人,信用证不可撤销,适用UCP600,未过装运期和交单期,核实我行通知的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真实完整,密押或印鉴相符。对于非我行通知的正本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客户经理应根据客户资信情况注意防范虚假信用证和出口收汇风险。 若客户为转让信用证第二受益人,转让行应为我行代理行或穆迪信用评级不低于Baa3(也可接受标普或惠誉信用评级不低于BBB-)。若客户为转让信用证第一受益人,且信用证金额全部转让,则不得办理打包放款;如信用证金额未全部转让,则打包放款金额不超过未转让信用证金额(含增减幅)的80%。 4、开证行及进口国家:开证行(或保兑行)为我行代理行或穆迪信用评级不低于Baa3(也可接受标普或惠誉信用评级不低于BBB-);开证行(或保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穆迪主权评级不低于B3(也可接受标普或惠誉主权评级不低于B-),不受联合国制裁,回款路线不影响安全及时收汇。 5、如客户无法满足以上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及进口国家的要求但具有其他足额有效还款来源,应报分行GTS审批同意。 第十条 分行出账审核人员按照信贷管理规定要求完成出帐前审核,确认满足信贷审查批复中授信条件要求,授信和担保等合同协议签订无误,确定打包放款金额和期限,扣减打包放款额度。 第十一条 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将打包放款任务提交总行单证中心进行后台系统操作。对于单证中心系统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监测预警客户,分行GTS应协助客户经理进行相应的名单查询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向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征询意见,审慎处理业务。打包放款资金应专项用于向上游支付与信用证项下备货出口相关的采购款项。在打包放款出账后,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应在正本信用证上进行相应批注并留存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 第四章 贷后管理和还款操作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应按照客户的备货出口计划经常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其打包放款资金实际用途和供货能力,严禁客户挪用打包放款资金。 若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展期修改,客户经理在调查核实合理原因并报分行GTS审批同意后才可相应将打包放款展期,并按照授信展期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若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减额修改,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前归还减额部分相应的打包放款。若开证行申请撤销信用证且客户同意撤证,经办行应要求客户全部归还打包放款后才可接受撤证。 第十三条 在客户完成信用证项下备货出口和交单后,经办行可根据客户具体情况选择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融资,融资款项先专项用于全部归还对应信用证的打包放款,如有余额可转入客户结算账户。如融资款项需按对应交单金额占信用证金额比例归还打包放款且余额转入客户结算账户,应报分行GTS审批同意,严格审核客户出口信用证分次交单安排符合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规定,并要求客户经理密切跟踪信用证项下客户后续出口交单情况。 若客户于信用证最迟交单日时仍无法进行信用证项下交单,打包放款提前到期,客户经理应及时调查核实原因进行风险预警,注意防范打包放款资金挪用风险,并要求客户立即归还打包放款。 第十四条 若客户要求退回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分行单证结算人员应在信贷管理部确认打包放款已全部归还后才可办理退回手续。如客户在我行有信用证项下交单,分行单证结算人员还应按照全部交单金额进行信用证背书,扣减信用证金额,再退回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并完成签收手续。 第十五条 出口信用证收汇应先专项用于全部归还对应信用证的打包放款,如有余额可转入客户结算账户。如出口信用证分次交单项下收汇需按对应交单金额占信用证金额比例归还打包放款且余额转入客户结算账户,应报分行GTS审批同意,严格审核客户出口信用证分次交单安排符合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规定,并要求客户经理密切跟踪信用证项下客户后续出口交单情况。 第十六条 若客户于打包放款到期日时仍未收汇,客户经理应及时调查核实原因进行风险预警,并要求客户立即归还打包放款。如打包放款逾期未还,则应转入逾期贷款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打包放款业务的档案管理。以下资料应留存档案备查。1、《打包放款申请书》; 2、已办理打包放款并有相应批注的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如未退回客户); 3、出口合同复印件、与信用证项下备货出口相关的上游采购合同复印件,如为代理出口,还应留存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4、《借款借据》; 5、出口许可证或有关批文复印件(如为限制出口货物); 6、监管机构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xx银行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打包放款申请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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