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调查审查工作尽职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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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 调查审查工作尽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明确和贯彻授信调查审查工作尽职要求,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总行”或“我行”)稳健、审慎经营,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关于法律法规,结合我行有关制度,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授信调查审查工作是指我行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业务活动中从事的业务受理、客户调查、授信审查(批)等所有授信活动。 授信工作人员是指我行参加授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授信调查人员、评估人员、审查人员、审议人员、审批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授信工作尽职是指授信工作人员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尽职要求。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授信业务包括对客户的表内、外授信。其中,表内授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贴现、保理等;表外授信包括票据承兑、保函、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 尽职原则 (一)客观独立原则。是指授信调查有关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授信前调查所了解的情形,不回避风险点,不受人为外部因素的干扰,公正独立履行职责。 (二)权益回避原则。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联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三)尽职免责原则。是指对于已经依照规定尽职履责的授信尽职调查有关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免于责任追究。 (四)连带责任原则。对存在违规行为且认定为未尽职的授信工作人员,其直接主管负责人必要时可依据有关实际情形认定为未尽职。 第五条 尽职调查方式。尽职调查可采用现场调查与非现场调查方式,现场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到客户处进行调查,通过实地走访、面谈、核实账务等手段获取客户关于信息,现场调查应双人或多人进行;非现场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通过有效手段从客户外的第三方(包括政府关于部门、金融同业、中介机构、客户上下游企业、公开媒体等)获取客户关于信息。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总行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授信审批部、合规风险管理部等信贷管理部门是授信风险集中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授信调查审查工作尽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授信调查审查工作尽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纪检监察部是我行授信调查审查工作尽职管理的主要参加部门,负责协助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拟定授信调查审查工作尽职管理办法,参加授信尽职管理工作,并对授信尽职工作提出改进建议或意见。 第三章 授信调查审查工作尽职要求 第一节 授信调查尽职要求 第八条 授信调查目的是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授信实施的可行性建议或意见和建议,为授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 第九条 业务经办机构应依据有关授信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设立调查组。对集团客户授信或大额授信依据有关需要可由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建联合调查组。各支行应为授信调查人员履行调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调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调查程序和发表调查建议或意见。 业务经办机构是客户业务授信前尽职调查的主要责任机构,授信前尽职调查工作实行客户经理负责制,客户经理牵头承担客户及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授信调查工作要求 (一)资格/资质初审 授信调查人员应依据有关业务品种收集客户(包括授信申请人和担保人)的基本资料文件资料和用信资料文件资料,并对资料文件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初审资料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有效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为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资料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2.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股东(董事) 会决议等。 3.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预留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授信调查人员应现场面签。 5.公司客户要求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供同意申请授信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资料文件或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资料文件或证明。 6.公司客户须提供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设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设立以来年度的报表;依据有关关于要求须提供审计财务报表的,应提供具备相应资格/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授信用途和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协议等。 8.其他如客户提供不动产、主要资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有关权属证书和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 9.项目授信,除提供上述资料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交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本金或自筹资金支付凭证等。如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承建商资质证书及施工协议、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等。 上述资料文件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非初次申请授信的客户,我行已有上述资料文件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用重复提供。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质客户,授信调查人员如已进行必要尽职调查工作仍无法完全获取上述资料文件资料,也可仅对已有资料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及分析判断,但须将无法获取的资料文件资料、已采取的资料文件资料收集措施及无法取得的原因等情形在调查报告中详尽说明。 (二)授信调查 授信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采取实地调查与间接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尽职调查。实地调查阶段应贯彻与企业实际监控人或管理人员的面谈制度。 1.基本情形调查 (1)调查授信申请人的设立时间、认缴资本与实际出资情形、经营办公地址、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历史沿革、发展前景、治理结构、主要关联企业情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实际监控人、管理人员的品行及履历、业绩、能力、信誉等。 (2)调查授信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经营许可证、公司章程等是否真实有效。如需要年检的,应核实是否经有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被注销、声明作废等。 (3)对授信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法人公章、签名必须采取面签方式,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依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关于授权法律资料文件的资格/资质和条件。 (4)对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用信和担保的,须采取面签方式执行,确保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用信、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需经全体资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确认资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经营状况调查 (1)调查生产经营基本情形。主要调查分析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总体情形、*场占有率、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盈利水平及企业综合竞争力等情形。 (2)发展前景的调查与分析。主要调查分析企业所处行业前景,企业的发展阶段、发展速度及未来效益,主要产品的*场趋势等情形。 (3)经营形式与经营风险的调查与分析。侧重与企业主营业务、经营决策、经营风险与行业风险。 (4)主营业务的调查与分析。主要调查分析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发展潜力、经营特色、竞争优势。 (5)*场营销推广的调查与分析。主要调查申请人的主要客户、*场分布、产品定价、销售渠道、网络优势、*场份额与*场前景。 (6)行业风险的调查与分析、及时掌握国家产业政策,了解企业所处行业的经营状况,同时收集行业信息等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分析申请人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及优势,分析企业发展前景。 3.财务状况调查 (1)调查财务的总体状况。主要调查申请人资产、负债、对外投资、应收应付费用、往来科目、或有负债、企业效益、内部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等的真实性和企业的偿债能力。 (2)负债结构分析。通过对企业的银行负债、长短期负债、所有权比的分析,判断公司负债总额、结构是否合理、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3)现金流量分析。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流出和净流量情形。分析授信申请人现金流量的历史状况及还款情形,判断授信申请人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稳定性,确定其是否有偿还能力。 (4)经营活动分析。通过比较授信申请人在行业中的资产规模、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盈利水平等状况,判断授信申请人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5)财务指标分析。通过调查分析授信申请人历年及近期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等指标的变更情形和风险度的测算,综合评估授信申请人是否具备举债能力和到期偿还授信能力。 4.资信状况调查 (1)调查授信申请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授信及用信情形,包括用信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用途等。 (2)调查授信申请人偿还银行债务的记录及对外担保情形。 (3)核实授信申请人是否有不良授信、不良担保或涉及诉讼情形。 5.授信用途与还款来源的调查分析 (1)授信用途是否用于支持授信申请人主营业务发展、是否真实、合理、合规;主要调查授信申请人的借款用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授信政策、是否在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是否真实需要等内容。 (2)盈利性及偿还性分析。核实财务报表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银行存款、存货、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银行借款等科目。推算和预测该笔授信所造成或产生的现金流量、企业综合效益等情形、如还款来源依赖与授信用途关于的某笔交易顺利履行,应重点调查该笔交易顺利履行的可能性、授信期限与经营周期在时间上是否匹配;如还款来源属于某项非经营性现金流,应重点分析还款来源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6.担保情形调查 (1)保证担保的调查 ①保证资格/资质调查。保证人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条件。 ②保证能力调查。调查保证人的资金实力、经营能力、资信情形、财务状况等,审核其代偿能力。 (2)抵(质)押担保调查 ①抵(质)押资格/资质调查。抵(质)押范围应符合《民法典》、《民法典》及我行有关规定。 ②抵(质)押权属人调查。核实抵押人、出质人对抵(质)押物是否拥有资产处分权及权属状况。抵押人、出质人以共有资产设定抵(质)押的,应按法律规定取得共有人的同意有关法律文本;抵押物已出租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及按我行规定签订《三方协议》。 ③抵(质)押物价值核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要求对押品价值进行评估。 ④抵(质)押保险要求。依照我行要求必须投保的,应购买全额资产保险,并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人。 (3)担保人与授信申请人的关系调查。主要调查担保人与授信申请人的关联关系、以及存在权益关系的第三方关联关系,侧重分析其有无代偿能力,防止通过互保、循环保等方式削弱担保的有效性。 7.固定资产项目授信调查 主要调查项目还包括总投资、自筹资金(项目资本金)、项目建设内容、授信额度、项目投资回收期的预计现金流等方面。 8.房地产项目开发授信调查 (1)项目合法安全性调查。包括对借款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发资质、项目“四证”是否齐全、工程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资质等。 (2)项目投资筹资调查。包括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来源、资本金是否到位、项目工程预算报告等。 (3)项目概况和建设情形调查。包括项目基本情形、建设条件、实施进度、项目投资环境、*场定位等。 9.对集团性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授信调查工作人员除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查外,还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1)客户主要关联企业生产经营情形、信用记录、信用状况;。 (2)集团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有无核心竞争力,跨行业经营对其融资能力和主营业务发展有无构成实质性影响。 (3)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严重的少数人监控、操纵公司经营和决策的问题。 (4)关联交易是否正常合理,有无利用关联交易进行虚增资产、降低负债和夸大经营业绩以骗取、套取银行信用,或者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虚增负债、抽逃利润以悬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5)对外投资比例是否过高,是否对集团主营业务发展构成实质性影响,企业对外投资的失利对集团本级经营的影响能否监控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6)对外担保是否过于频繁,是否存在超能力对外担保现象; (7)是否存在信用过度集中风险,我行在整个集团对外融资构成中是否占据过高比重。 (8)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份,包括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的核心资产是否主要在我行贯彻担保,由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信用比重是否过高,在我行的授信采用有效资产担保的份额是否与客户整个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中的比重相匹配等。 (9)与我行合作意愿是否较好,是否愿协助配合我行依照协议商定实施必要的授信管理。 (三)授信调查报告 所有调查程序终止后形成授信调查报告。授信调查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所采取的调查方式、基本可以认定真实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及无法认定的原因。 2.客户基本情形及主体资格/资质,包括客户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经营管理者素质,主要关联企业等情形。 3.客户信用情形,包括客户开户情形、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我行用信情形及合作情形。 4.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效益、行业状况及*场分析,客户近年来的主要财务、经营指标,分析其连续性、合理性及可信性,对客户所处行业及*场地位进行分析评估。 5.对详细授信业务的分析评估,包括授信的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授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用信项目的基本情形、资金贯彻情形等。 6.授信担保情形及担保能力分析。 7.授信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8.综合效益分析。 9.结论。是否同意办理该授信业务,对授信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费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用信条件、限制性条件、管理要求等提出建议或意见和建议。 授信调查报告应由主办调查人员和协办调查人员双人签字。 授信调查报告的格式由总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详细授信业务特点拟定,未经总行授权,业务经办行无权拟定调查报告格式。 第十一条 授信审批过程中,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状况的重大事项时,授信调查人员应重新进行实地调查,并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文件资料的建议或意见。必要时,信贷管理部门可以会同业务经办行联合进行实地调查。重大事项包括: (一)客户外部经营环境或外部政策发生重大变更。 (二)客户组织架构、股权结构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化。 (三)客户的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四)客户涉及重大纠纷或诉讼。 (五)客户对其他银行违约。 (六)客户还款意愿、合作态度发生明显变化。 (七)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八)其他。 第二节 授信审查尽职要求 第十二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我行授信制度、按程序独立履行审查职责。各级行应为授信审查人员独立履行审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授信审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发表审查建议或意见。 第十三条 授信审查的基本目的和任务,是以业务经办行移交的基本资料文件资料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政策、我行业务经营规划、风险战略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等进行复核和审查,充份揭示授信业务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为授信审议和审批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授信审查以风险审查为核心,主要内容包括: (一)授信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内部运作资料文件资料是否齐备。 (二)授信申请人及担保人基本资料文件资料是否齐备,调查程序和方法是否合规,调查环节是否存在重大纰漏,调查内容是否全面、有效,调查结论及建议或意见是否合理。 (三)授信申请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资质是否合法、合规;授信用途及条件等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我行信贷政策、制度。 (四)授信业务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份,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评估与授信业务有关的行业风险、政策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场风险以及可能的操作风险等,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五)客户申请的授信额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过度授信的现象。 (六)授信业务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份;保证人是否具备代偿能力;抵质押是否合法、足值、易于变现。 (七)授信业务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风险、收益、*场竞争、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等因素。 (八)综合效益分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部门可要求业务经办行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调查或补充关于资料文件资料: (一)调查方法和程序不符合关于规定、缺少基本信贷资料文件资料或信贷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的。 (二)存在主要调查内容事实不清或评估调查分析认证过程存在明显缺陷的。 (三)调查报告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 (四)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未形成明确调查结论的。 (五)未明确调查责任人的。 (六)其他。 第十六条 授信审批部门审查过程中或信审会审议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实地核查调查资料文件资料真实性的,经行领导同意后,可派人独立或与业务经办行一起到客户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七条 授信审查终止后原则上按规定撰写授信审查报告,形成授信审查建议或意见。授信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客户(项目)基本情形。 (二)客户在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情形。 (三)客户经营管理、财务情形和*场评估。 (四)担保分析。 (五)授信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包括客户(项目)的*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行业风险、政策风险、担保风险等,判断客户整体风险是否监控在我行可接受的水平内、是否符合我行的风险战略,并提出详细的风险防范和监控措施。 (六)授信业务的效益性评估,包括直接效益及间接效益。 (七)审查结论、限制性条款及管理要求。提出明确的审查建议或意见,并针对揭示的风险提出可行的风险监控措施,包括授信是否实施的审查建议或意见以及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管理要求等。 授信审查报告应由主审查人和协助审查人签字。 授信审查人员应全面、客观、真实对授信客户、担保人及业务实际情形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不得出具虚假的审查建议或意见。 第三节 授信审议尽职要求 第十八条 授信审议的目的和任务是通过对授信业务集体评议和论证,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为有权审批人审批授信业务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第十九条 全行应为信审会委员独立履行审议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妨碍信审会委员客观、公正、独立、充份地发表建议或意见。 全行应按关于规定和要求配备业务精通、风险意识强、议事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信审会委员。 第二十条 信审会委员应按规定参加信审会。信审会办公室应提前将审议的授信业务提交各信审会委员,与会委员应提前阅知审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信审会主任委员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委员不得对审议事项进行引导性发言。与会委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充份发表建议或意见,充份揭示授信事项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论证规避和化解授信风险的可能性,切实履行职责。信审会记录人员应真实、完整地记录委员发言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与会委员应在信审会审议的基础上,客观评估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并按程序公正投票。 第二十三条 信审会委员及参会工作人员对信审会审议过程中的委员发言、投票过程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客户及其它部门和人员透露。 第四节 授信审批尽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有权审批人在转授权范围内审批授信业务,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授信业务。 第二十五条 授信审批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审批授信。 第二十六条 授信审批工作流程 (一)业务审查。在授信调查人员提交资料文件资料及审查人员出具审查报告的基础上,对授信业务的合规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有关风险进行分析、揭示,作出专业判断。 (二)出具审批建议或意见。授信审批人员依据有关各级调查人员提交资料文件资料及审查人员建议或意见进行分析判断,出具授信审批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七条 授信审批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一)授信活动合法合规,不违反国家禁止和限制性规定。 (二)授信投向符合国家政策及我行信贷政策。 (三)授信风险得到充份揭示,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监控措施。 (四)按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授信程序。 (五)授信事项已经通过信审会审议。 (六)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授信 (一)授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二)违反国家关于规定将授信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关于规定将授信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制度规定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下列有效资料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不得批准授信;出于竞争需要也可将完整的合法性手续作为审批的限制性条件要求在放款前必须所有贯彻: (一)项目批准资料文件(或依据有关关于规定应提供有权部门的核准或备案资料文件)。 (二)环保批准资料文件。 (三)土地批准资料文件。 (四)其他依照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资料文件。 第三十条 授信审批人应依据有关自身权限客观、公正、独立决策,明确签署决策建议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干扰。 第四章 授信调查审查工作尽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在信贷管理部门可设立授信调查审查工作尽职评估岗位,负责组织对辖内授信调查审查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形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三十二条 授信调查审查工作尽职评估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授信业务各环节工作的尽职情形进行调查。 (二)对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进行评估。 (三)对授信风险责任进行确认。 (四)提出完善授信工作尽职内容和尽职要求的建议或意见和建议。 (五)及时报告尽职评估情形。 (六)对不尽职的授信工作人员提请关于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授信调查审查工作尽职评估可采取非现场或现场的方式进行,如信贷档案调阅、与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座谈、与客户或外部人员座谈、问卷调查等。 第三十四条 授信调查审查工作尽职评估人员原则上每年至少要组织对辖内授信工作人员尽职情形进行一次抽样调查和综合评估。 第三十五条 对授信调查人员尽职评估重点包括: (一)是否依照我行信贷政策指引开拓*场,是否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受理业务申请。 (二)是否核实客户及保证人基本资料文件资料、业务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性,客户档案是否完整。 (三)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双人调查制度,并进行了实地调查。 (四)是否对客户授信用途、第一还款来源以及抵(质)押物、保证人进行尽职调查分析。 (五)除客户整体评估以外,是否依据有关不同行业、业务品种特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 (六)是否提出了明确调查建议或意见,授信业务调查报告和有关调查表格是否真实、准确、内容全面,有无虚假记载、隐瞒真实情形、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对授信审查人员尽职评估重点包括 (一)是否依照规定对调查人员提交的信贷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上报程序合规性进行了合理的分析与判断。 (二)是否对客户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进行客观、合理的复核及分析;是否依照规定对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财务、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估。 (三)是否针对不同行业信贷客户和不同信贷产品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有效识别行业、产品风险。 (四)是否依照规定对客户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估。 (五)对未达到我行有关信贷政策要求的授信业务,是否出具了明确建议或意见。 (六)是否在信贷审查报告及有关审查表充份揭示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提出了明确的审查建议或意见,分析评估内容能否有力支持审查结论。 第三十七条 对授信审议人员尽职评估重点包括 (一)信审会委员是否客观、公正、独立、充份发表审议建议或意见,对授信风险进行充份揭示并提出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信审会主任委员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是否在信审会上进行引导性发言。 第三十八条 对授信审批人员尽职评估重点包括 (一)是否在转授权范围内审批授信业务。 (二)在业务决策中是否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三)是否依照我行规定的程序进行业务审批。 (四)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审批授信业务。 第三十九条 对授信业务其他人员尽职评估重点包括 (一)是否在签订协议前贯彻授信业务限制性条件,或将限制性条件作为用信条件明确列入协议条款。 (二)是否依照规定填写信贷协议文本,使用非制式文本或修改制式文本的条款时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三)是否与客户签订合法、有效的信贷协议及有关协议。是否按规定在签订协议前审验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人身份及授权等有关信息。 (四)是否贯彻了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手续。 (五)是否依照规定对权证类档案进行管理。 (六)是否要求客户提供符合要求的保险,保险单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实地进行了核查。 第四十条 实行授信调查审查工作尽职问责制度。对违法、违规以及不符合授信调查审查工作尽职要求造成授信风险的关于责任人依据有关我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是对授信调查审查工作人员尽职行为的一般性要求,有关制度办法对各类授信业务流程及环节要求有详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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